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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回 对失败者的处置

岳飞新传作者:王曾瑜发布:华夏士子

2020-8-19 21:31

杨么军被瓦解后,对如何处置包括家眷在内的约二十多万失败者,《1》引起一场争论。牛皋向岳飞提议说:

“许大杨么,占据重湖作过,致烦朝廷之忧。虽一王四厢大军数万人,犹自败折了空回。今节使太尉提大兵来,讨荡巢穴,贼众畏伏虎威,尽已出降,独遮杨么抗拒,已行擒戮。若不将其手下徒党少加剿杀,何以示我军威?欲乞略行洗荡,使后人知所怕惧。”

岳飞的看法却迥然不同,他回答说:

“杨么之徒,本是村民,先被钟相以妖怪诳惑,次又缘程吏部怀鼎江劫虏之辱,不复存恤,须要杀尽,以雪前耻,致养得贼势张大。其实只是苟全性命,聚众逃生。今既诸寨出降,又渠魁杨么已被显诛,其余徒党并是国家赤子,杀之岂不伤恩,有何利益?况不战屈人之兵,而全军为上,自是兵家所贵;若屠戮斩馘,不是好事。但得大事已了,仰副朝廷好生之意,上宽圣君贤相之忧,则自家门不负重责,于职事亦自无惭也。”

他接着又连喊了几声“不得杀”,牛皋便敬服其言而告退。《2》战争必须杀人,但岳飞决不以多杀为快,这正符合佳兵不祥的古训。无论对虔州叛军,还是对杨么叛军,岳飞都是本着此种宗旨进行处置的,说明他用兵仍以仁义为本,是位贤明的将帅。岳飞的措置也得到宋高宗本人的肯定,他给岳飞手诏说:

“非卿威名冠世,忠略济时,先声所临,人自信服,则何以平积年啸聚之党,于旬朝指顾之间。不烦诛夷,坐获嘉靖,使朕恩威兼畅,厥功茂焉!”

此份手诏是参知政事沈与求为皇帝草拟的。《3》在南宋初年,战祸连绵,人口大量减耗,尽可能多地保存劳动力,以便为国家提供兵源和赋役,这也是宋高宗君臣赞成“不烦诛夷”的一个原因。

岳飞对二十多万失败者分别作了处置:二万七干多户老弱“出给公据”,“各量支米粮归业”《4》几万名壮丁则编入军队,《5》其中如周伦等部,另编横江水军,并不隶属岳飞;《6》另有部分“无所归著”者,被遣送遥远的镇江府,“遂以逃荒之田,令其力农”。《7》既有强壮者当兵,就不怕老弱者造反;保留老弱者耕田,又可供强壮者口粮。这也是宋朝的传统政策。

岳飞将善后事宜大致处理完毕,便须撤离湖湘,回鄂州等地防秋。临行之前,焚毁了三十余所叛军的寨栅。幕僚黄纵引用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对岳飞说:

“今日不血刃而平大寇,散匿于湖山者亦多矣。贼见德而未见威,甚惧其复反也,宜耀兵振旅而归。”

岳飞认为此说有理,便在鼎州一带大举阅兵。岳家军“军律严整,旗帜精明,观者无不咨嗟叹息”。岳飞积德行善,也得到鼎州一带“人心之所感仰”,即使好几十年后,当地人听到岳飞的官称,“必有手加额”,表达其敬意。《8》

自岳飞兵临湖湘,为时仅两个半月,便顺利地解决了宋朝积年的心腹之患,赢得了朝野的一片欢呼,“以谓上流既定,则川、陕、荆、襄形势接连,事力增倍”,从此可以专力抗金,以成“中兴之功”。《9》

宋廷为了安定荆湖一带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也作出了一些减免、倚阁赋税等规定。洞庭湖沿湖的人户,凡绍兴三年以前的欠税,可以倚阁三年。“潭、岳、鼎、澧、荆南归业之民,其田已为他人请佃者,以邻近闲田与之,仍免三年租税。即原无产业,愿受闲田者,亦予之”。《10》

尽管如此,在绍兴五年的一年之内,荆湖路一带经历大兵、大火、大旱、大饥、大雪之余,赋役烦苛,贪官污吏横行等弊病依然存在。因“岳飞一军入境,支费浩瀚”,荆湖南路“遂至均科田亩钱”,“每亩先令纳子田亩钱二百文”,“竭一路民力,不足充三月之用”。战乱之后,“多有百姓遗弃田产”,“各思复业,而形势户侵夺地界,不许耕凿”。宋朝的形势户为法定的户名,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他们乘机兼并田地。故当地的社会矛盾仍相当尖锐,“民间困急,坐待沟壑”,“十室九空”,“村落穷民有私制绯衣巾,以俟盗起者”。“盗贼迫于饥穷,十数为群,持杖剽夺行旅、舟船,道路几于阻绝”。《11》

但是,在岳家军平定杨么叛军后,荆湖路一带再未出现类似规模的叛乱。经过一段时期,生产又有所恢复,社会矛盾也有所缓和,岳家军在此后的抗金战争中,终于有了一个安定的后方。


《1》《要录》卷90绍兴五年六月丁巳,《朱文公文集》卷95张浚行状,《宋会要》兵10之37。

《2》《金佗续编》卷26《杨么事迹》。

《3》《金佗稡编》卷l高宗手诏,《会编》卷168,沈与求《龟溪集》卷5《赐岳飞诏》。

《4》《金佗稡编》卷19《平湖寇申省状》,《要录》卷9l绍兴五年七月丙子。

《5》《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6》《要录》卷92绍兴五年八月癸亥。

《7》《嘉定镇江志》卷4《军田》。

《8》《金佗续编》卷26《杨么事迹》,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9》《朱文公文集》卷95张浚行状。

《10》《要录》卷90绍兴五年六月丁卯,卷9l绍兴五年七月丙戌,卷92绍兴五年八月丙寅。

《11》《要录》卷98绍兴六年二月庚戌,《宋会要》刑法3之48,《斐然集》卷15《缴户部乞拘收湖南应副岳飞钱粮》,卷18《寄张相》其七,《伪齐录》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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