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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六回 仁严兼济 治军风范

岳飞新传作者:王曾瑜发布:华夏士子

2020-8-19 21:40

岳飞自建炎三年独立成军后,一直以“纪律严明,秋毫不犯”,《1》“兵不犯令,民不厌兵”,《2》而著称于世。岳飞在军界初露头角之际,给人印象最深的,尚不是战功,而是军纪。岳飞于绍兴元年曾对张俊说:

“用兵者无他,仁、信、智、勇、严五事,不可不用也。有功者重赏,无功者重罚,行令严者是也。”《3》

关于为将之“五德”,并非岳飞的发明,在《孙子》兵法中早已有之。孙武说:

“将者,智、信、仁、勇、严也。”《4》

岳飞将“五德”的次序有所调整,而将“仁”字放在第一位,应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岳飞在奏中曾说:

“臣闻正己然后可以正物,自治然后可以治人。”《5》

岳飞治军,主要还是以“廉”字“正己”“自治”,以“仁”和“严”字“正物”“治人”。

岳飞的出身和经历,使他熟知百姓受军队欺压,士卒受将领凌虐的痛苦,对腐败的军政和军风深恶痛绝。他不惜用铁的手段,以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声誉。岳飞的部众原来大都是“四方亡命、乐纵、嗜杀之徒”,所以能“奉令承教,无敢违戾”,《6》主要只能凭借刀斧棍棒之威。

绍兴元年,岳飞讨伐李成,途经徽州,有百姓控告他舅父姚某“骚扰”。岳飞当着姚氏的面,责备舅父说:

“舅所为如此,有累于飞,飞能容,恐军情与军法不能容。”

姚氏也对她所钟爱的弟弟作了一番规劝。不料姚某怀恨在心,有一回竟向岳飞施放冷箭,射中鞍桥。岳飞将姚某擒获,“自取佩刀破其心”,并向老母解释说:

“若一箭或上或下,则飞死矣。飞为舅所杀,母虽欲—日安,不可得也。所以中鞍桥者,乃天相飞也。今日不杀舅,他日必为舅所害,故不如杀之。”

姚氏也觉得此说有理,就此罢休。《7》岳飞平时虽“恂恂若一书生”,《8》毕竟还保留着赳赳武夫的粗豪本色。

绍兴二年破曹成时,岳家军基本上是北方人,冒着荆湖和广南的酷暑,负荷衣甲、粮食和兵器,奔袭数千里,使很多人感到“艰辛劳苦”,难以忍受,以至有四百七十八名官兵逃亡。其他部分宋军乘机招罗逃亡者,以扩大实力。岳飞认为此风不可长,上奏宋廷,要求在各支军队中“根缉收捉”逃亡者,“押赴飞军前,对众依军法号令”,使别人“不敢仿效逃窜”。宋廷为此下令,凡逃亡的使臣设赏钱三百贯,效用和军兵设赏钱一百贯,以奖励告发和搜捕。《9》南宋初年,各军战士大致有使臣、效用和军兵三等。使臣为低品武官,因立战功而授官者甚多,统兵官名额有限,以至有官为正七品武翼大夫至武功大夫,通称“诸司正使”,官位更高于使臣,也只能“执长行身役”,即作为普通战士。《10》

岳飞为维护军纪,有时也尽量使军人和百姓不接触或少接触,“每屯数万众,而市不见一卒,惟阅试振旅,则人始幸观之”。《11》每到一地,岳飞“必自从十数骑周遭巡历”,检查军纪的执行情况。《12》有一次行军,岳飞发现一所新盖的店屋上缺少一片茅草,便立即传问店主。店主说,军队并未打扰百姓,屋顶上本来就缺一片茅草。岳飞不信,下令追查,终于找到一个马军。他承认正在店中饮食,听说岳飞将至,急于上马,不慎掣下一束茅草。店主全家为之哭泣求情,才免于处斩,而责打一百军棍。《13》岳家军行经乡村,一般都露宿在民户门外,百姓开门接纳,兵士也不敢进屋。早晨启程时,民家屋外堆放的草苇依然如旧而不乱。《14》绍兴三年,岳飞赴吉州和虔州“征群盗”,经庐陵县,一些军士借宿廛市的民家。天明以后,便主动为主人洒扫门宇,洗涤盆盎,然后整装出发。吉州知州要为岳飞饯行,不料他已混杂在偏裨之中,不辞而别。《15》

岳飞以严格的军法约束其官兵,“有践民稼,伤农功,市物售直不如民欲之类,其死不贷”。“取人一钱者,必斩”。有一个兵士因为取民家一缕麻,束缚刍草,岳飞追查盘问后,立即将他斩首。有个兵士向湖口县人项某购买薪柴,项某“爱其不扰”,自愿少收二文钱,这个兵士一定不肯,说:

“吾可以二钱易吾首领耶?”《16》

经过成年累月严格军纪的实践,岳家军逐渐概括出两句著名的口号:

“冻杀不拆屋,饿杀不打虏。”《17》


《1》《金佗续编》卷1高宗手诏。

《2》《金佗稡编》卷1高宗手诏。

《3》《会编》卷207《岳侯传》,《金佗稡编》卷9《遗事》大致应是抄录《岳侯传》。《4》吴九龙、杨炳安、吴如嵩,穆志超、黄朴民先生《孙子校释·计篇》。

《5》《金佗稡编》卷15《辞男云特转恩命第四札子》。

《6》《金佗稡编》卷9《遗事》。

《7》《会编》卷144,《要录》卷41绍兴元年正月己酉。

《8》《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14《忠愍谥议》,卷28《孙逌编鄂王事》引邵缉建炎四年荐书。

《9》《梁溪全集》卷72《奏知段恩招诱本司军兵逃走奏状》。

《10》《伪齐录》卷上《伪齐诏谕士民榜》。

《11》《金佗续编》卷28《吴拯编鄂王事》。

《12》《独醒杂志》卷7。

《13》《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14》《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30《郢州忠烈行祠记》,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54吕午《和岳王庙壁上韵》。

《15》《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37《龙洲居士严君致尧墓碣》,《齐东野语》卷20《岳武穆御军》。

《16》《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17》《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21《鄂王传》作“饿杀不虏掠”,稍异。

南宋初年,财政拮据,军士们菲衣恶食,生计艰窘。由于钱粮供应不足或不及时,军队断炊、缺衣等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绍兴二年,岳家军破曹成后屯驻江州,“钱粮阙乏”,“致本军杀马,剪发,卖鬻妻、子”,以“博易米斛”,但居然并未发生抢掠事件,后将部分军队移屯于筠州、临江军、兴国军等地,方得以度过难关。《1》“冻杀不拆屋,饿杀不打虏”的口号,正是岳家军在忍饥受冻的情势下,仍大致维持军纪的真实写照。

岳飞治军虽严,却严而不酷。他对部属,对百姓,甚至对降敌,都贯穿着儒家倡导的“仁心爱物”的理念。《2》他严禁军队抢劫和骚扰百姓,正是体现他的“恤民”精神。《3》

有一回,他看到提辖官鞭打军士,就立即制止,说:

“且教训之,勿轻笞辱也。”《4》

在宋时的军队中,长官“笞辱”军士,本是屡见不鲜的事,而岳飞却采取慎重的态度。裨将杨贵的一个兵士擅离队伍,杨贵大怒,将他脔割致死。岳飞调查此事,说:

“擅离队伍,罪未至是,汝当以死偿之!”

他当即脱下自己的衣服,以收敛这个兵士的尸身。杨贵惶恐万分,经众将“罗拜祈免”,岳飞才允许杨贵立功赎罪。《5》

在物质供应十分菲薄和匮乏的情况下,岳飞特别注意抚恤军卒。他“奉己至薄”,经常与最下等的军士共餐。酒肉一定均分部属,如果酒太少,则搀水共啜。行军时,逢军士露宿,自己不入馆舍;出戍或出征时,命妻子李娃遍访将士家属,嘘寒问暖,以金帛周济;战斗时,只简单要求军士“手执得枪住,口有唾得咽,则已是勇也”,而常“自为旗头,身先士卒”,“亲冒矢石”,“摧精击锐,不破不止”。伤病者则亲自慰问,甚至亲手调药;战死者则吊唁尽哀,抚育孤寡,“或以子婚其女”。岳飞大儿媳巩氏或二儿媳温氏之父,即是“死事者”。《6》

岳飞重视对军队的爱国主义教育。每次“临戎誓众”,他“言及国家之祸”,往往“仰天横泗,气塞莫能语”,兵士们都欷歔感奋,愿效死力。《7》岳飞的努力取得相当的成功。在恶浊的社会环境中,岳家军当然不可能弊绝风清。但一般说来,贪污舞弊的行为尚能得到制裁,没有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8》幕僚黄纵看到一名兵士,在严寒的天气里只穿一件单麻布衫,便问他:

“汝怨乎?”

这个兵士回答:

“不怨也。他军所得请给,则有减克。又如科作纳袄之类,自身虽暖,老小则冻馁矣。宣抚则不然,所请食钱若干,不减一钱,听士自用之。某自因家累重而费之,非在上者有克于我也,何怨之有。”《9》

由于岳飞仁严兼济,恩威并施,“小善必赏,小过必罚”,“勤惰必分,功过有别”,《10》故在岳家军中,养成了—种雷厉风行的军风,令下如山倒,“御众得其死力”。岳飞在庐州,“遣骑驰奏”,恰遇大江“风暴禁渡”,别人制止这名骑士渡江,这名骑士却说:

“宁为水溺死,不敢违相公令。”

便自驾一叶轻舟,出没狂风巨浪之中,终于抵达彼岸。《11》故人称凡是在岳飞“麾下者,人百其勇”。《12》这固然是夸张之词。但是,由于主将品格的差异,管教的不同,而形成军队素质和战斗力的差距,却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在中国古代,军政腐败,军纪放纵,是司空见惯的。军队战胜,须以掳掠维系士气;军队战败,须以抢劫平息怨愤。当时纵暴记录最多的是张俊军,号称“自在军”。《13》岳飞严明军纪,整肃军政,端正军风,是一种罕见的难能可贵的特例。这固然是时代之所需,抗金之所需,也是与岳飞个人的理想、抱负、品格和特殊努力分不开的。南宋后期的吕午写诗称颂说,“当年惟说岳家军,纪律森严孰与邻。师过家家皆按堵”,“威名千古更无敌”。《14》的确,岳飞的治军,无疑在中国军事史上是一大贡献。他自己也对本军的素质感到自豪,曾说:

“某之士卒真可用矣!”《15》


《1》《金佗续编》卷29赵鼎《乞支降军马钱粮》,《忠正德文集》卷l《乞支降岳飞军马钱粮状》,《要录》卷62绍兴三年正月丁卯。

《2》《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3》《会编》卷208《林泉野记》。

《4》《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5》《独醒杂志》卷7。

《6》《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14《忠愍谥议》,《武穆谥议》,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卷28《孙逌编鄂王事》引邵缉建炎四年荐书。

《7》《金佗稡编》卷9《遗事》,《金佗续编》卷30《郢州忠烈行祠记》。

《8》关于岳家军中贪污舞弊事件。第一,据《金佗稡编》卷9《遗事》,岳飞“尝命其将支犒”,“匿金归己,杖而杀之”。《会编》卷155载任士安有类似情况,系误。第二,据《金佗续编》卷1绍兴七年出师疏,《要录》卷113绍兴七年八月丙申,《宋会要》食货56之44,《筠溪集》卷4《霍蠡总领荆襄财用转一官》,岳飞第二次北伐时,“在寨卒伍有饥饿闪走”,后霍蠡查出“吏或侵渔,军多冗滥,致馈饷不继于道”。第三,《金佗稡编》卷8《鄂王行实编年》载张宪前军副统制王俊“屡以奸贪为宪所裁”。

《9》《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10》《金佗续编》卷30《郢州忠烈行祠记》,《独醒杂志》卷7。

《11》《金佗稡编》卷9《遗事》。

《12》《金佗续编》卷14《武穆谥议》。

《13》参见《会编》卷136,卷180,卷230崔淮夫等上两府札子,《要录》卷114绍兴七年九月辛未。

《14》《新安文献志》卷54吕午《和岳王庙壁上韵》。

《15》《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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