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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卦 蛊

周易正义作者:李学勤发布:全户

2020-9-22 15:52

第十八卦䷑巽下艮上.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文疏“蛊元亨”“后甲三日”
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

巽而止.蛊.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文疏“《彖》曰”“止蛊”
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文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文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

注疏“蛊者”“四时也”
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干父之蛊”.干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
“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文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文疏“初六”“厉终吉”
正义曰“干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堪其任也.
“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
“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文疏正义曰:释“干父之蛊”义.凡堪干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干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居于内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干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

文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干母事也.
“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文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干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文疏正义曰“干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
“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文疏“《象》曰”“见吝”
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
“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文疏“《象》曰”“用誉”
正义曰“干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文疏正义曰:释“干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文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于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文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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