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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记下第廿一(四)

礼记正义作者:李学勤发布:一叶知秋

2020-10-1 12:15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〇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文疏“祝称”至“子某”
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于子孙通称可知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〇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文疏“古者”至“杖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
“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关.穿也.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
“于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〇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文疏“凿巾”至“之也”
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于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〇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于俭反.恶.乌路反.

文疏“冒者”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设冒之事.
“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
“所以揜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揜盖尸形.
“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着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
“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于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

或问于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于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〇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〇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文疏“或问”至“飨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车之而去.犹如生人于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
“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于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
“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子.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
“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于宾馆.
“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〇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

文疏“非为”至“赐与”
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

文疏“三年”至“吉拜”
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于滋味.〇必三.如字.又息暂反.

文疏“三年”至“受之”
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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