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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魏均田制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布:一葉知秋

2020-10-12 13:08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議起於李安世。太祖天興元年、太宗永興五年,皆有『計口授田』之詔。高祖太和元年,詔:『敕在所督課農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此皆北魏均田先聲。

史稱:『時民困飢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上疏云:「井稅之興,其來日久。蓋欲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慾,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群證雖多,莫可取據。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奪矣。」帝深納之。』〔【魏書】卷五三【李安世傳】載〕之議起於此。今按,李疏云『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則應在十年立三長後,而均田詔尚在九年。據魏書,立三長同時定『調』法,『調』法正須與均田相附而行,則九年有均田韶,信矣。蓋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詔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則似確在立三長後也。劉道元曰:『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併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令按:李疏正為豪右冒認此項田畝而發,則明在推行均田以後。

均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詔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時孝文尚未親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漢化之路,並不自孝文始。

大意謂:富強者併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十年二月,遂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此議本於李沖。

未立三長前,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韓卓疏謂:『巨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里長,復二夫。五里一黨長,復三夫。

時群臣多不贊同。太后曰:『立三長則包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

翌年京都大飢,韓麒鱗表陳時務,又乞『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可證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後。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犢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謂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內。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給桑田。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丁牛有限,而奴婢無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婦十奴四牛計,其田已在千畝外。若丁牛限四年,則並牛亦無限矣。又北齊河清三年詔:『奴婢受田,親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據北齊以推元魏,可見奴婢受田之多。北齊尚有限,元魏並限無之。又魏書源賀傳有云:『主將參僚,專擅腴美,瘠土荒疇紿百姓。』北史常爽傳謂:『三長皆豪門多丁為之。』然此等皆不足為此制深病,治史者當就大體着眼也。

尤要者則在繩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還受之田,舊說以不栽樹故曰『露』。恐露是『蔭冒』之反義,以其屬諸公上,故曰『露』。以其為露田,故須還受。以其須選受,故不得樹桑榆;並不以其不准樹桑榆,始稱『露田』。時有『露戶役民』,正對復蔭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義,還是要將豪強蔭冒一切出豁,還是與西晉『戶調』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與豪強爭奪民眾之繼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長與均田制,更有一層重要的意義。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國,逮三長、均田制行,則政體上逐漸從氏族封建變為郡縣一統,而胡、漢勢力亦因此逐漸倒轉。

北魏宗室封郡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縣為列侯。宗室封者先後共九十餘人,部落大人封者則達一百八十餘人。此等世襄封爵,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長、均田制行,則漸次形成中央一統之郡縣制。魏立三長之年,即議定民官依戶給俸;高閣云:『懼蒸民之奸宄,置鄰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爵以優之。』蓋民田租收既歸公上,則百官自應給俸。當時對百官給俸制甚多反對,此與反對立三長制用意正同,亦賴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詔:『朕顧憲章舊典,始班俸祿,罷諸商人,以簡民事。』可見其前商人皆隸屬官府,如崔寬傳:『其治弘農,往來販賣漆蠟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則隸官商人可罷,而民間自由商業亦因此再興。北方社會重行使用貨幣,亦在此後也。〔又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復准極。』亦可見立三長輿班祿制兩者間之關係。〕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蓋河北尚多部落勢力也。是其證。自是中國士族逐漸得勢。因其多為中央統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諸胡部落大人逐漸失其地位。因其均為封建小主。此後魏孝文命鮮卑氏族全改漢姓,正以氏族之優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滅也。

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清理。這可為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衝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此所謂『調』,即包舉田租在內。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若以當時稅收慣例,百畝收六十斛比論,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音擔〕=10斗=100升,30畝征100升。100畝征60斛,1斛=10斗=100升,則100畝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音壺〕 = 10斗。宋朝開始,改為1斛 = 5斗,而1石 = 2斛。〕〕

舊調,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外費。較現行調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為一戶,其蔭冒者皆歸私門。

此層在農民實為甚大惠澤,因此易見推行。

李沖求立三長,與新制調法同時推行,謂:『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併兼者尤弗願。事施行後,計省皆十有餘倍,海內安之。此與南朝因檢定黃籍至激起民間變亂者迥不侔矣。

在豪強方面,亦仍有優假。

奴婢受田與良民等,而所調甚少,八奴婢始當一夫一婦之調。此乃魏廷故意優假豪族,已奪其蔭冒,不可不稍與寛縱也。

惟在國庫則課調驟減,一時頗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韓麒麟即表陳『稅賦輕少,不可長久。』韓表:『往昔校比戶貫,租賦輕少。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此謂『校比戶貫』,即指立三長,出蔭附而言。此謂『稅賦輕少』,即指新定調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議,仍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田,一夫歲責六十斛。惟蠲其正課、征戌及雜役。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斗。畝五升,以一夫一婦受田六十畝計,則為三石,較孝文定製增一石。畝一斗,則六十畝須六石,然亦不過什一之稅。

然豪強蔭附,一切歸公,政府到底並不吃虧。所以此制直到北齊、北周,依然沿襲。比齊制,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義米五升。於正租外又加『義租』。正租入中央國庫,義租納郡縣,備水旱災。設倉名富人倉。於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災歉救濟之準備,這一個制度亦為將來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開皇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十六年,詔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唐太宗時,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為差。』天寶中,天下諸色米積九千六百餘萬石,而義倉得六千三百餘萬石。義租、義倉,與漢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糴,義租由民輸,其為留意民食之良政則一。又按,其制亦先起於魏之李彪。魏書釋老志有『僧祇戶』、『僧祇粟』,於儉歲賑給饑民,意亦略同。

並因租稅輕減,社會經濟向榮,民間學術文化事業得有長足之進展。

北齊書儒林傳:『北齊引進名儒,授皇太子諸王經術。然爰自始基,暨於季世,惟濟南之在儲宮,頗自砥礪,以成其美;余多驕恣傲狠,動違禮度。世胄之門,罕聞強學。胄子以通經仕者,惟博陵崔子發、廣平宋游卿而已。幸朝章寬簡,政綱疏闊,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橫經受業之侶,遍於鄉邑;負笈從宦之徒,不遠千里。入閭里之內,乞食為資;憩桑梓之陰,動逾千數。燕、趙之俗,此眾尤甚。』

北周租額,較之元魏、北齊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七以上,宅四畝;五以上,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畝,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婦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畝,又桑田二十畝也。魏調二石,今五斛,為已重矣。

然上比晉代,尚輕減十餘倍。比古制什一之稅,亦輕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蘇綽,常引為憾事。至其子蘇威,卒能幹父之蠱,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蘇威傳稱:『威父綽在魏,以國用不足,為徵稅法,頗稱為重。既而嘆曰:「所為正如張弓,非平世法也。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為己任。至隋文帝時,奏減賦役,務從輕典,帝悉從之。』按: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此其證。唐『租庸調』制租粟二石,則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稱:『江表自東晉以來,刑法疏緩,世族凌駕寒門。隋平陳後,牧民者盡變更之。蘇威又作五教,使民無長幼悉誦。民間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陳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慣北朝制度也。南北社會不同,於此可見。

這一種政治道德的自覺,在南朝亦復少見。

繼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農民始有樂生之意;自行『府兵』,而農民始無迫死之感。不教民戰,是謂棄之。臨時抽丁,皆棄之也。必待下層農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後世運可轉。隋、唐復興,大體即建基於均田、府兵的兩個柱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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