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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元之軍隊與禁令

國史大綱作者:錢穆發佈:一葉知秋

2020-10-12 17:15

五、元之軍隊與禁令

他們的軍隊,亦分為各等級。

蒙古軍。

探馬赤軍。以諸部族為之,乃鎮術邊境者。

漢軍。以中原漢人為之。

新附軍。南方宋人為之。

正相當於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四級。

兵籍秘密,漢人莫之知。

立裏甲之制,二十家為一甲,以蒙古人為甲主。衣服飲食惟所欲,童男少婦惟所命。見徐大焯燼餘錄。

又多立防禁。禁漢人田獵,世祖紀,仁宗、英宗紀。成宗大德五年,有詔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禁漢人習武藝,英宗紀。禁漢人持兵器,世祖、武宗、仁宗令。按:遼、金亦禁民間兵器。禁集眾祠禱、元史一零五刑法志。集眾買賣,元典章亦有『禁聚眾』禁夜行。元史一零五刑法志:『諸江南之地,每夜禁鍾以前點燈買賣,曉鍾之後,人家點燈讀書工作者並不禁。』元典章禁夜:『夜間禁通行。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

又屢次收括民間馬匹。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民間收馬總計十萬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十一萬八千五百匹。成宗大德二年,十一萬餘匹。武宗至大三年,四萬餘匹。仁宗延佑四年,二十五萬五千匹。延佑七年,二萬五千匹。天順帝天曆元年,十一萬餘匹。數十年間,括民間馬七十餘萬匹。

而文武分途之弊制,遂為明清兩代所沿襲。

漢世良家子得以材力入官,或隸期門、羽林,或為三署郎,而軍功大者為卿大夫,小亦為郎。後漢將帥罷兵,大抵內為列卿,外為郡守。魏晉將軍之官,多選清望之士居之。如裴危、以國子祭酒為右軍將軍。王恬以中書郎為後將軍。等例是也。以至州鎮方伯,無不兼將軍、都督之稱。其為州而無將軍者謂之軍車河史。

當時文武選授,尚不拘資格,迄南北朝皆然。至唐吏部、兵部分為二選,文武始各有定闕。然諸州兵政掌之河史,悉帶使持節,並無專閫〔kǔn〕武員。吏職、兵官,未嘗判然區別。

宋太祖患五季藩鎮跋扈,命文臣出守列郡,而別置鈐〔音黔〕轄都監以司軍旅屯戍政令,遂分職而治。然當時內外官仍文武參用,願換授者亦許改職。

自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定軍民異屬之制,以萬戶府、鎮撫司領戍兵,以知府、縣尹領民事。明因其制,於是州縣、營衛,建置攸殊;出身既截然不同,銓注亦有一定之格;自督撫大吏外,武官除授,乃無一不歸兵部。

今按:元之軍民異屬,本自有其用意。吳萊淵穎集書急就章後謂:『國家起自北土,經理中原。中原豪傑,保胡鄉裏,因而降附,使據其境土如諸侯。大開幕府,辟置官屬,錢穀獄訟,一皆專制,而不復關乎上。已而山東猘子,地富兵強,跳踉負固,卒貽誅滅。而後天下郡縣一命之官,悉歸吏部。兵則自近戍遠,尺籍伍符各有統帥。但知坐食郡縣租稅,不復系守令事矣。』此蓋元人私武力以便宰制之用心。

明襲元弊,不能大事蕩滌者多矣。至清則同為盜憎主人。自樂於循用矣。

蒙古長於戰陣,而不善於理財,故賦斂之事則多委之色目、回人。其先軍隊所至,多掠人為私戶。遼有『頭下軍、州』,大臣從征,俘掠人戶,自置郛郭。此頗近之。

張雄飛傳:『至元十四年,荊湖行省阿裏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戶沒入為家奴,自置吏治之,歲責其租賦。』世祖紀:『至元十七年,詔核阿爾哈雅等所俘三萬二千餘人,並赦為民。』他如宋子貞、張德輝、雷膺、王利用、袁裕諸傳,皆有散見。

政府亦以分賜民戶為恩典。

至元十八年,江南平,以江南民戶分賜諸王、貴戚、功臣。先後受賜者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動臣三十六人。自一、二萬戶以上,有多至十萬戶者。動臣自四萬戶以下,至數千、數百、數十戶不等。見食貨志。

奴隸的獻賜、鬻賣、投靠,成為一時常態。

他們一面盛擁奴隸,一面又廣占田地。

趙天麟上太平金鏡策,謂:『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於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

牧場與農田雜糅,屢起衝突。

和尚傳:『諸王牧地、草地,與民田相間,互相侵冒,有司視強弱為予奪。』又塔裏赤傳:『南北民戶主客良賤雜糅,蒙古軍牧馬草地,互相佔據』云云。此均在至元時。

政府又盛行賜田。

尤著者為江南平江田。張珪疏:『累朝以官田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官、寺觀之屬。其受田之家,各任土着人、奸吏為莊官,巧名多取。又驅迫郵傳,折辱州縣。請令民輸租有司,有司輸省部,省部輸大都,以分給諸受田者。』不從。

蒙古人以軍人而兼貴族,既享有政治上種種特權,又多用回人為這經營財利,剝削生息。

黑韃事略:『韃人只是撤花,找外快錢。無一人理會得賣販。只是以銀與回回,令其自去賣販以納息。回回或者自轉貸與人,或自多方賣販,或詐稱被劫而責償於州縣民戶。』又曰:『其賈販則自韃主以至偽諸王、偽太子、偽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銀,或貸之民而衍其息,一錠之本展轉十年後,其息一千二十四錠,錠五十兩。謂之「羊羔兒息」。民間普通以緡取三分為常。』見牧庵集十三。

回民相率殖產卜居於中原,尤以江南為盛。周密癸辛雜誌續集。

而漢、回待遇亦種種不平等。

成吉思汗法令,殺一回教徒罰黃金四十巴裏失,殺一漢人其償價與一驢相等。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入官。成宗大德四年,定諸職官蔭敘之制,諸色目人視漢人優一等。

大抵回民地位,大體是代表的商人,而漢人則代表了佃戶與農民。

漢人地位中較高都為工匠。

軍臨屠城,惟匠得免。

靜修文集二十一:『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亦甚眾。』又蒙古入汴,依舊制,攻城不降則屠之,耶律楚材諫不聽,乃曰:『凡弓矢、甲仗、金玉等匠,皆聚此城,殺之則一無所得。』乃詔原免,汴城百四十萬戶得保全。

匠人特籍為戶,得不與平民為伍。

靜修文集十七:『金人南徙,遷諸州工人實燕京。』元史張惠傳:『滅宋,籍江南民為工匠凡三十萬戶。選其有藝業者十餘萬戶為匠戶。』事在至元二十一年。又至元十七年,詔江淮行中書省括巧匠。未幾,賜將作院工匠銀鈔幣帛。旋敕逃役之民竄名匠戶者復為民。

元人設官,亦以軍、民、匠三者分列。

元官制分內、外任,外任中又分民職、軍職、匠職等名。匠職官甚多,與軍、民職官相等,亦謂之『局院官』。世祖時,有渾源人孫成善為甲,贈至神川郡公,諡忠惠。子拱世其業,亦贈至神川郡公,諡文莊。回回人阿老瓦丁以善制炮,世襲副萬戶。回回人亦思馬因亦以善制炮,世襲職。尼波羅國人阿尼哥以善裝塑,故元代名醫特多。至天文星曆、陰陽卜巫,元人皆與匠、醫一例視之。

蒙古人的統治,在大體上說來,頗有一些像古代貴族封建的意宋。元初以宗正寺遙領諸路刑獄,則司法亦歸私戚。只是春秋時代的貴族階級,自身有一種珍貴的文化修養,即所謂詩、書、禮、樂』。而蒙古人無之,他們在武力的鎮壓與財富的攫占之外,缺少一種精神生活的陶冶。他們只有一種宗教的迷信,算得是他們的精神生活。元人崇佛教,乃今西藏之喇嘛教,與漢魏以來中土所行佛教亦有別。又按:重工匠,重僧道,此亦金人已然。據吊伐錄:『金人特檄宋發遣工匠進行教坊,又命宋共議薦舉異姓,列舉僧道耆壽軍人百姓』,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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