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 21:49
䷔震下離上。噬嗑:享,利用獄。
解疏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剛柔交,故亨也。坎為獄,艮為手,離為明,四以不正,而繫於獄。上當之三,蔽四成豐,折獄致刑,故利用獄。坤為用也。
案
頤中有物曰噬嗑,謂九四也。四互坎體,坎為法律,又為刑獄,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解疏
虞翻曰:物謂四,則所噬干脯也。頤中無物,則口不噬。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解疏
崔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間,有亂群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解疏
盧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干五。是剛柔分也。分則雷動於下,電照於上,合成天威,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解疏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干五,是柔得中而上行。雖則失位,文明以中,斷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獄。
【象】曰:雷電,噬嗑。
解疏
宋衷曰:雷動而威,電動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濫;明而無威,不能伏物。故須雷電併合,而噬嗑備。
先王以明罰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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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敕法,以示萬物,欲萬方一心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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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翻曰:屨,貫。趾,足也。震為足,坎為校;震沒坎下,故屨校滅趾。初位得正,故無咎。
干寶曰:『趾,足也,屨校,貫械也。初居剛躁之家,體貪狠之性,以震掩巽,強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屨校之刑,故曰屨校滅趾。得位於初,顧震知懼,小征大戒,以免刑戮,故曰無咎矣。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解疏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陰消陽,其亡其亡。故五變滅初,否坤殺不行也。干寶曰:不敢遂行強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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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翻曰:噬,食也。艮為膚,為鼻;鼻沒坎水中,隱藏不見,故噬膚滅鼻。乘剛,又得正多譽,故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解疏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體艮。艮為鼻,『又為黔喙,噬膚滅鼻之象也。乘剛,噬必深,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刻雖峻,得所疾也。雖則滅鼻,而無咎矣。
六三:噬昔肉,遇毒,小吝,無咎。
解疏
虞翻曰:三在膚里,故稱肉。離日之,為昔;坎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謂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與上易位,利用獄成豐,故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解疏
荀爽曰:昔肉,謂四也。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則免於罪,故無咎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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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干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申其剛直,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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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翻曰: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黃,故得黃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無咎。
王弼曰:干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承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處得尊位,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干肉得黃金也。已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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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爽曰: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以陰厲陽,正居其處。而無咎者,以從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當。
上九:何校滅耳,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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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爽曰:為五所何,故曰何校。據五應三,欲盡滅坎。上體坎,為耳。故曰滅耳凶。上以不正,侵欲無已,奪取異家,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鄭玄曰: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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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家易】曰:當據離坎,以為聰明。坎既不正,今欲滅之。故曰聰不明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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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憬曰:言物不可苟合於刑,當須以文飾之,故受之以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