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鄉不得已而後與人爭,又不得已而後與人訟,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胥吏,求以快意,窮治其仇。
翻譯住在鄉裡面,實在沒辦法,才能和別人爭論,爭論了不能解決,才能和別人打官司。如果對方認了錯就算了,不必耗費財物去勾結官吏,嚴懲對方,從而還求得自己滿足。
至於爭訟財產,本無理而強求得理,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遇賢明有司,安得以無理爲有理耶?
翻譯至於和人打官司爭奪財產,本來就是沒理而奪理。遇到貪官污吏也可以使自己得到滿足,但是這樣做難道就不有愧於神明嗎?對方不服判決,還要上訴,這樣所耗費的錢財,比所要爭奪的東西要貴上十倍。況且遇到賢明的官吏,怎麼能夠把無理說成是有理呢?
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賕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翻譯一般來說,打官司的人都各有長短,各自說自身的長處而遮掩起短處,官吏不能明察,就會牽牽連連,無法判決。或者是不按實情判決,官吏貪贓枉法,頭腦糊塗的人會因此而破了家產。
評析袁采告誡人們打官司要適可而止,切不可得理不饒人,或是無理攪三分,那樣最終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此則語錄袁采直言官吏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讓人們對封建吏治的黑暗也有所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