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小過,含容而忍之;人有大過,以理而諭之。
譯文
別人有妨害小義的過失,但無礙於大義,可以當作沒有一樣,不動聲色地忍讓他!
別人有妨害了大義的過失,就要明示義理所在,指出過失之處。
注釋
過:【玉篇】度也,越也。【正韻】超也。過失也。【尚書·大禹謨】宥過無大。【注】過者,不識而誤犯也。【前漢書·文帝紀】俱去細過,偕歸大道。
理:【玉篇】正也。【左傳·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注】理,正也。
又【玉篇】道也。【廣韻】義理。【周易·繫辭】易𥳑而天下之理得矣。【史記·平原君傳】謂公孫龍曰:公無復與孔子高辨事也。其人理勝於辭,公辭勝於理,辭勝於理,終必受詘。【皇極經世】天下之數出於理,違理則入於術,世人以數而入於術,故失於理也。
解析
過,就是越逾了正義,違背了義理。
小過,就是妨害了細微的義理,但不傷大雅。之所以說應該不動容色地去忍讓小過,原因有三:
一、小過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要關注並糾正這種小過,那麼關注的人和存在過失的人,都會很累,並且沒有更多精力去關注大義的事情。
二、小過往往是無心之過,無意之過,容忍這種小過,有利於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
三、小過妨害的只是小義,情節輕微,本就不應該放大處理。
就好比法治,如果對於到處都存在的小過失進行處罰,就會耗費大量的警察、檢察、司法等資源,也會導致法治環境惡化、擾民、損害公信力。
所以孔子認爲要『赦小過』,【論語】子路篇第二章:仲弓爲季氏宰,問政。子曰,『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漢書·文帝紀】也說:俱去細過,偕歸大道。
大過則傷了大雅,損害了大義,是必須糾正的。而一般人對於過錯,並沒有反省的能力,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犯了錯,就像孔子說的,沒有『自訟』的意識。【論語】公冶長篇第廿六章:子曰,『已矣乎!吾未見能見其過而自訟者也。』所以,要對犯錯的人,闡明事情的義理,告訴他錯在哪裡了,這樣才能避免重複犯錯。
另外,見到別人有過錯,以義理明諭他,而不是一味責善,有利於『知仁義』。【論語》裡仁篇第七章:子曰,『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因此孔子提倡教導,而不是一味的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