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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义理》梁涛:清华简《命训》“大命”“小命”释疑兼论《逸周书》“三训”的成书及学派归属

山西儒学(双月刊)作者:宋大琦(主编)发布:宋大琦

2023-6-3 23:16

摘要:《度训》《命训》《常训》是《逸周书》的前三篇,皆是以王者口吻谈为政之道,清华简的面世使人们对该三篇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命训》的“大命”“小命”说是对三代天命观的继承,同时又突出了个人运命的观念,结合《度训》《诗经》等,天制定礼法,“生民而制其度”,还要求民喜好并遵守德并会根据人的表现赐予其吉凶祸福,有神道设教色彩。《逸周书》应由子夏的西河学派编订于战国前期的魏国,“三训”的作者可能是子夏后学中的某位不知名学者。“三训”的人性论、礼法论均与荀子之学存在密切联系,但其天命论则与荀子的人文主义走向存在较大反差,这种联系和反差反映了“孔荀之间”思想变动的复杂情况。

关键词:《逸周书》、清华简《命训》、子夏

清华简《命训》公布后,由于其中“大命”“小命”涉及古代天命观的内容,引起学界极大关注。同时由于清华简《命训》与《逸周书·命训》内容基本一致,也引起人们对《命训》以及与之相关的《度训》《常训》三篇的成书及学派归属的讨论。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对“大命”“小命”的理解存在较多问题,不仅没有澄清真相,反而出现了偏差,妨碍了对三《训》思想的理解以及其成书、学派归属的判断。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命训》的“大命” “小命”做出专门讨论,并论及三《训》的成书及学派归属问题。

一、《命训》“大命”“小命”释疑

清华简《命训》与《逸周书·命训》内容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异文情况,学者对此进行了校勘、整理。以下为了行文方便,直接引用书、简校勘后的内容,个别有争议的地方,用注释加以说明。《命训》开篇提出:

天生民而成大命,命司德,正之以祸福,立明王以训之。曰:大命有常,小命日成。日成则敬,有常则广,广以敬命,则度至于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中西书局 2015 年版,第 125 页

《命训》引起争议主要在于前三句。最早为《逸周书》做注的晋代孔晁云:“司,主也。以德为主,有德正以福,无德正以祸。”引见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2 页按孔晁注,“命司德”一句当断开,“命”的主语是“天”,所命的对象是“民”,而命的内容则是“司德”,也就是主德,即守德。下文“夫司德司义”的“司义”,与此意同,指守义。同时天又根据民遵守德的情况,对其“正之以祸福”,赐予祸或者福。但清代学者陈逢衡在《逸周书补注》中则说:“命,天命也。司德,天神,如司命、司中之类。”同上按陈说,“命司德”当与“正之以祸福”连读,即“命司德正之以祸福”,而司德是天神,具体指掌管人命运的神,是上天命司德天神对民“正之以祸福”,而不是上天命民众遵从德。以上二说,当以主德说为是,其说也符合《命训》的文意,下面会给出详细论证。但令人意外的是,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却均取天神说,而非主德说。例如,对《逸周书》用功颇深的黄怀信先生,在《逸周书汇校集注》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 页及其修订本中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修订本)》,三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8 页,均释司德为天神,牛洪恩《新译逸周书》牛洪恩:《新译逸周书》,台湾三民书局 2015 年版,第 12 页亦持此见。清华简《命训》公布后,学者发表的论文也都是持天神说,这方面以刘国忠教授最有代表性。刘国忠曾取主德说刘国忠:《清华简《命训》初探》,《深圳大学学报》2015 年 3 期,但不久又纠正前说,力主天神说:“我们当时将它断句为:‘命司德,正以祸福’,并引用了孔晁的注来说明:‘司,主也。以德为主,有德正以福,无德正以祸。’按照这种理解,‘司’训为‘主’,是作为动词来使用,然而这一理解非常突兀,而且与前后文不能协调。现在看来,这句话中的‘命’才是全句的动词,它所缺的主语正是前一句的‘天’;‘司德’当如陈逢衡所说,是天神,‘如司命、司中之类’,全句的意思是:‘上天命令司德用祸福来加以修正。’”刘国忠:《清华简《命训》中的命论补正》,《中国史研究》2016 年 1 期但刘教授的自我否定恰恰是有问题的。他之所以改正前说,主要是注意到后面“立明王以训之”一句,认为若断为“命司德,正之以祸福”,则前后文不协调,持天神说的学者恐怕都有这种考虑。但究竟如何断句,应该从文章整体考虑,而不可过于机械。

按,《命训》开篇提出“天生民而成大命”,“大命”无疑是本文的核心概念,理应在文中给出解释、说明。《命训》实际也是这样做的,故解释“命司德”为天为民规定的大命,就是命令其要遵守德。故大命即天命,也可称为“德命”。与大命相关的是小命。由于天不仅规定民要遵守德,同时还根据其表现赐予祸与福,故小命即民众个人的命,可称为“运命”,它是由大命及个人的表现造成的。可见大命、小命是联系在一起的,小命需要根据大命才可以理解。若释“司德”为天神,断为“命司德正之以祸福”,则前一句中的“大命”就会落空,不知具体何指。而大命的含义不明,小命也就不好理解,“司德天神正之以祸福”也就缺乏了标准。刘国忠可能也注意到这一点,故解释说:“司德又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给民众赐福或者是降祸呢?简文后面说得很清楚,‘司德’是以‘义’作为评判的标准:‘夫司德司义而赐之福’‘或司不义而降之祸’。这两句话中,‘司义’和‘司不义’的‘司’都是动词,训为‘主’,司德正是根据民众的行为是否符合‘义’的标准而分别予以赐福或降祸。”同上但刘国忠的解读是有问题的,《命训》的原文是:

夫司德司义,而赐之福,福禄在人。……或司不义,而降之祸,祸过在人。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书(伍)》,第 125 页

“司德司义”的主语是民,指民司德司义,司义是对司德的补充说明,强调德也就是义。“而赐之福”的主语是天。前面既言天“命司德”,命令民遵守德,并“正之以祸福”,这里紧承前文,民遵守德、遵守义,天就赐予其福,前后文意连贯。下一句“或司不义”亦是如此,其主语仍是民。“或”,代词,有人。有人不遵守义,天就降下灾祸,所以不论是福禄还是灾祸,都是民自己造成的。刘国忠说民众的行为符合“义”,司德天神就赐予福,实际是将此句读为:“夫司德以民司义,而赐之福。”相当于加了“以民”两字,实际已改变了原文的含义。下一句更不好处理,因为即使加上“以民”两字,读为司德“或以民司不义”或者司德“以民或司不义”。仍不可通,因为“或”字无解,说明增字解经不仅违背了语法,实际也行不通。故“命司德”一句只能断为:“命司德,正之以祸福。”“命司德”是对“成大命”的解释,说明天规定的大命就是命令民众遵守德。“正之以祸福”,则是天根据民众的行为对其赐福或降祸,赐福与降祸的都是天。在天与民之间,不存在一个“司德”天神的中介,如果有的话,也是明王而非司德。天之大命,是由明王教导、告知民众的;天之赐福与降祸,也是通过明王的赏罚来完成的,天是通过明王来实现统治的,天道与人道是相互配合的。

在《命训》看来,“大命有常”,大命有常法,要求民要遵守德。但“小命日成”,每个人的运命则是由其平日的行为造成的,人遵德行善则得福,背德行恶则得祸。民众认识到命运是自己造成的,就会敬重天命“日成则敬”,大命有常法就会普遍有效“有常则广”,大命普遍有效而民众又敬重天命“广以敬命”,这样就会“度至于极”。对于“度至于极”,学者或认为是说“礼法不遭破坏”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9 页,或是指“民协于度”清人陈逢衡说,引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22 页,均未得其解。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就在于断句有误,搞不清大命的含义,以及它与度的关系。那么,什么是度呢?其实就是《命训》的前一篇《度训》的核心内容,指法度。《度训》曰:“天生民而制其度:度小大以正,权轻重以极,明本末以立中。”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第 1 页 “制其度”即制定法度,包括“正上下以顺政”“序爵以明等极”“立中以补损”等。可见,天不仅为民“成大命”,还为民“制其度”,这两者实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命训》的作者看来,天虽然制定了法度,但法度要发挥作用,还必须有天命的信仰、明王的教化相配合。“天有命、有祸、有福,人有耻、有绋冕、有斧钺。”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书(伍)》,第 125 页。“人有耻”的耻字今本作“丑”,简本作“佴”,“佴”即“耻”字。见刘国忠《清华简《命训》初探》以上两句中,前一句是说明“命司德,正之以祸福”,属于天道;后一句是解释“立明王以训之”,包括教民有耻、赐予爵禄、施以刑罚,属于人道。“以人之耻当天之命,以绋冕当天之福,以斧钺当天之祸。”天道通过人道得以实现,天命借助明王的教化、赏罚得以完成。故《命训》围绕命、祸、福、耻、赏、罚分别展开论述,而每一段论述都以“度至于极”结束。搞清了《命训》的内在理路和逻辑,“则度至于极”就容易理解了,其是说法度就会得其中,达到恰当的效果。《国语·周语上》:“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董增龄曰:“极,中也。”(清)董增龄:《国语正义》,巴蜀书社 1985 年版,第 36 页如果说法度属于政,那么天道、人道就属于教,包括宗教和教化,政需要教的配合,才能达到恰当的效果,可谓人民有信仰,政治有希望,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教合一思想。这也说明,所谓“天有命”就是指“命司德”,指令民守德,它是“度至于极”的条件之一。由于学者将司德理解为天神,将此句断为“命司德正之以祸福”,反而使命的内容昏暗不明,对于文中反复强调的“度至于极”,自然也就不解其意了。其实,“度至于极”是《命训》的核心命题,文中不仅反复陈述,还提出“六极”之说。

六极既达,六间具塞,达道道天以正人。正人莫如有极,道天莫如无极。道天有极则不威,不威则不昭;正人无极则不信,不信则不行。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书(伍)》,第 125 页

“六极”指六种“度至于极”。《命训》分别从命、福、祸、耻、绋冕、斧钺展开论述,认为如果民众能敬命、重义、悔过、有耻、劝以忠信、恐而承教,就会“度至于极”,法度达致中正,产生恰当的效果。“间”,间隙。“六间”与“六极”相对,指不敬命、不重义、不悔过、无耻、不劝以忠信、不恐而承教,“六间具塞”,指以上行为被禁止。“达道”即六极之道,指上文所言“度至于极”的六种方法。“道天”,言说天。因为六种“度至于极”都与天命有关,天不仅“命司德,正之以祸福”,还“立明王以训之”,故言六极之道必言及天,因为其需要借助天命的力量方可得以实现。“正人”,治理民众。正,治也。“正人莫如有极,道天莫如无极”二句颇为费解,学者或释“极”为形状,如陈逢衡云:“有极者,悬象着明礼乐刑政之谓。无极者,神明变通,群龙无首之谓。”引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28 页认为“有极”即有形,“无极”即无形。治民需有礼乐刑政之有形,而言及天道则神明变化,没有形状。或释“极”为准则、法则,如唐大沛云:“礼乐法度所以正人,必当有整齐划一之则。若言天道,则神明变化,不可端倪,不可思议,无有穷尽,岂得谓之有极?”同上用礼乐法度治民需要有统一的法则,言天道则因其神明变化,不可谓其有法则。但仔细推敲,陈、唐之说均有迂曲不通之处。按,以上两句的“极”似还应训为中,指恰当、公正。其中“正人莫如有极”是针对“度至于极”而言,以法度治民自应恰当、公正。“道天莫如无极”是针对“正之以祸福”而言,天虽然赏善罚恶,但言说天时不必称其赏罚皆恰当、公正。这反映出《命训》作者对待天命的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命训》虽然继承了三代尤其是周人的天命观,承认天赏善罚恶,并肯定其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人们在生活中却逐渐发现,行善者未必会有好报,作恶者也不一定会受到惩罚,对天命的客观、公正性开始产生怀疑,特别是经历了西周末年的呼天吁天思潮,以及春秋时期“天道远,人道迩”左传·昭公十八年的理性自觉,如何处理天命信仰与理性自觉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命训》对天采取了折中的态度,一方面肯定天能够“正之以祸福”,会根据人的表现赏善罚恶,另一方面又对赏罚的结果采取超然的态度;一方面要求民众畏天、敬命,另一方面又主张“道天莫如无极”,不必拘泥于赏罚的结果,以此化解“善者不得赏,恶者不得罚”造成的冲击和困惑。这也充分说明,“命司德”只能解释为天命民遵守德,是主德说,而非天神说。

另外,将“司德”解释为主吉凶祸福的天神于文献无据。先秦典籍中确有掌管命运的神,但是称司命,而不是司德。《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郑玄注:

“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龚抗云整理:《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302 页可见,先秦时司命已列为国家祭典,天子、诸侯都为其立祀,但它是人间小神,而非天神。司命在楚辞中也有反映,屈原《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王夫之《楚辞通释》云:“大司命统司人之生死,而少司命则司人子嗣之有无。”(明)王夫之:《楚辞通释》,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第 36 页

故大司命是命运神,少司命是生育神。《九歌·大司命》云:“纷总总兮九州,何寿夭兮在予。”意为九州之民何其众多,谁寿谁夭均在于我。可见司命神影响甚大,对此《命训》的作者显然是应该知道的。如果本篇如学者主张是持天神说,就应该说“命司命正之以祸福”,而不应是“司德”。故综合以上所论,《命训》的“命司德”只能解释为天命令民遵守德,是主德说,而非天神说,将“司德”释为天神是不能成立的。

二、《命训》“大命”“小命”的意义及影响

《命训》提出“大命”“小命”的根据何在?在思想史上又具有何种地位和意义?我们认为《命训》的“大命”“小命”说是对三代以来尤其是周人天命观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儒家内部重建天命信仰并将天命与治道相结合的尝试和努力。我们知道,殷周都信奉一种至上神,殷人称为帝,周人称为天。从甲骨文的材料来看,殷人的上帝是自然界的最高神祇,既可以令风、令雨、降食,主宰天时,也可以降馑、降祸、授佑、授年;既可以保佑人王,也可以降祸人间;既威力无比,又神秘莫测,他对人世的影响包括正负两个方面,并根据人们的表现降下赏罚。《尚书·高宗肜日》记载祖甲向王进言曰:

惟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呜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

“典”,主。“厥”,其。这句是使动用法,使其主义。天监看下民,令其遵从义。上天赐给人的寿命有长有短,但其享年短促者,并非天有意夭折之,而是民不从命,不行义,故天中道而绝其命。“王司敬民”的“敬”,当读为“儆”,指戒惧,此句是说王负责警告民众,使其戒惧,意为王对民不可姑息,而应严厉惩罚。参见拙文:《《尚书·高宗肜日》新探兼论殷周的两次宗教变革及“民”的发现》,《学术月刊》2019 年 1 期可见在殷人的观念中,帝或天是具有意志的,并根据民众的表现而降下祸福,或赐其长寿,或夭折其命。而天的赏罚主要是通过王来实现的,故王也被称为“天胤”,指天之子嗣也。如果将《高宗肜日》与《命训》做一比较的话,不难发现两者的联系。“典厥义”,意近于“命司德”,相当于大命;“降年有永有不永”,类似于“正之以祸福”,相当于小命。如果说两者有不同的话,那就是《高宗肜日》的“典厥义”指服从上帝的意志,而殷人的上帝喜怒无常,尚不具有明确的伦理意识,《命训》的“命司德”则是要求人们遵守德。殷人的信仰尚处于自然宗教的阶段,人们主要通过占卜来探求上帝的意志,其敬畏天命主要是为了趋利避害,获得上帝的保佑。北大简《周训》云:

汤谓大甲曰:“尔不畏天,其安得见日?尔不事神,将予汝疾,身病而体痛,岂能有恤注:救?尔能畏天,则寿命永长。尔能事神,则无疾殃,灾祸不至,国安而身利。为人主者,其胡可毋好善?”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简(叁)》,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42 页

《周训》文字浅显,写作年代应该较晚,但其反映的仍可能是商代的观念和思想。从汤与大甲的对话来看,畏天、事神则寿命永长,无灾祸、疾殃,而不畏天、事神,则不得见天日,身病体痛得疾殃,主要还是从祸福的角度来立论的。文中虽然使用了“善”字,但主要还是指畏天、事神而言,而“好善”的目的是为了“灾祸不至,国安而身利”。《周训》虽然没有做大命、小命的区分,但依稀可以看到两者的影子。天、神命人好善,即要畏天、事神,此类似大命。畏天、事神,则寿命永长,灾祸不至,无疾殃;不能畏天、事神,则不见天日,身病体痛,这类似小命。《周训》虽然提到天、神,但两者是并列的,不是天命神“正之以祸福”,而是天、神都对人的祸福发生作用。

与殷人处于自然宗教,其上帝尚不具有伦理意识不同,周人已发展到伦理宗教的阶段,其信奉的天不仅是具有主宰权能的人格神,同时也是道德性的至上神。“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注:通‘瘼’,疾苦。”诗经·大雅·皇矣上帝或者天关注的是民众疾苦,显然已具有伦理的品格。天喜欢的不是祭品而是德的芳香,“黍稷非馨,明德惟馨香”《左传·僖公五年》。天也不会一劳永逸地保佑某族,而是根据人们的德而授予天命,由于文王能够明德慎罚,故上天授予其天命。“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帝休,天乃大命文王。”《尚书·康诰正可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这样周人实际形成了以德授命的思想:天根据人的德授予其命,此命指天命,指政治的统治权。既然在周人的观念中,天是根据人的德而授命,那么天显然也要求人遵守德,也就是“命司德”。《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上天降生众民,有一事即有一事之法则。彝,犹言常法。民众秉持常法,喜好这美德。可见在周人的观念中,天不仅为民制定了法度这类似于《度训》的“天生民而制其度”,还要求民喜好、遵守德这类似于《命训》的“命司德”,而且天也会根据人的表现赐予其吉凶祸福。《尚书·召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命,赐也。伪孔传:“修敬德则有智,则常吉,则历年,为不敬德则愚凶不长。”孔疏:“今天观人所为以授之命,其命有智与愚也,其命吉与凶也,其命历年与不长也。若能敬德,则有智常吉,历年长久也。若不敬德,则愚凶不长也。”(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廖名春等整理:《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00~401 页可见,天是根据德来命吉凶、命历年,这类似于“正之以祸福”。所以周人的天命虽然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指天下的统治权,但同时也包含了对于命运的思考,指天赐予人的吉凶祸福。周人的思想中蕴含着一个大命、小命的结构,《命训》的命论正是对周人宗教观念的概括和总结。

周人虽然涉及命运,但更多是一个集体概念,主要针对的是一族一姓,尤其是作为统治者的君王而言。到了西周末年,个人命运的观念开始出现。本来在周人的观念中,天是有意志、有目的的,根据人们的行为赏善罚恶,可是人们注意到“旻天疾威,弗虑弗图。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诗经·小雅·雨无正。上天已经发怒,有人却不考虑后果,放掉有罪之人,隐瞒他们的罪过,结果使无罪之人也跟着受过。一方面“君子”的所作所为,导致社会的混乱,“君子屡盟,乱是用长。君子信盗,乱是用暴”;另一方面,天降下灾祸,却使我无辜受罚。“昊天已威,予慎无罪。昊天大幠注:通‘怃’,怒,予慎无辜。”《小雅·巧言“民莫不穀注:养,我独于罹。何辜于天,我罪伊何?”《小雅·小弁这样与传统天命有别的个人命运观念出现了,“天命与命运不同之点,在于天命有意志,有目的性;而命运的后面,并无明显的意志,更无什么目的,而只是一股为人自身所无可奈何的盲目性的力量。”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第 34 页由于天的权威还在,还需要对天保持敬慎的态度,“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渝,无敢驰驱”《大雅·,但个人的命运如何则不是自己可以把握的了,而是取决于某种时运、时遇,“天之生我,我辰安在?”《小雅·小弁》“我生不辰,逢天𫢸怒”《大雅·桑柔,天命与运命出现分化。

作为儒学的创立者,孔子十分重视天,也认真对待命。他主张“君子有三畏”,第一畏就是“畏天命”论语·季氏,他自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吾谁欺,欺天乎?”子罕“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雍也可见他是以天为最高主宰与信奉对象。孔子所理解的天是有道德、有意志的,更接近周人的天,而不同于殷人的天。“子曰:天生德于予,恒魋其如予何?”述而朱熹《集注》:“魋欲害孔子,孔子言天既赋我以如是之德,则桓魋其奈我何?言必不能违天害己。”(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98 页故孔子所谓“德”,应是指天所赋予的职责与使命,也就是天命,我既承担此天命,则必得天之佑助。“子畏于匡。曰:‘……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子罕《集注》引马氏曰:“言天若欲丧此文,则必不使我得与于此文;今我既得与于此文,则是天未欲丧此文也。天既未欲丧此文,则匡人其奈我何?言必不能违天害己也。”同上,第 110 页这是孔子明确以传播“斯文”为己之天命所在,进而相信必得天之佑助。就孔子自称“天生德于予”,也可以说是天“命司德”,只不过孔子所言天命已不是针对族姓集体或天子君王,而是针对的个体、自己,是要求自觉承担起天所赋予的职责和使命。至于孔子自称必得天之佑助,则更多是一种感奋之语,是处于绝境、困境时的精神慰藉。侯外庐先生说:“孔子言‘天’之处,大都用惊叹语或追问语,这显明地是在最后穷究有意志的根本动力。”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54 页故孔子实际是以天为信仰对象和精神动力,“不怨天,不尤人,下学上达,知我者其天乎”宪问。只要不怨天尤人,践仁行义,就会为天所理解。不过孔子谈天命,也论运命,他自称“五十而知天命”为政,认为“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孔子所说的“天命”既指天之所命,指德命,类似《命训》的“大命”,也指个人之运命,类似《命训》的“小命”。故“知天命”,从积极的方面说,是明确和知晓天赋予了我职责和使命;从消极的方面说,则是懂得如何对待运命。孔子虽然自觉承担天命,但在现实中又意识到,事业的兴废,包括生死、祸福等,都不是个人所能控制、掌握的,而只能诉诸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或是偶然机遇等。这种力量或机遇,孔子也称为命,是为运命。“子曰: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宪问“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有斯疾也!’”雍也所以在孔子那里,天命与运命或大命与小命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一方面孔子以天命自任,自觉承担起天所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另一方面又将事业的兴败、个人的得失诉诸外在的运命,认为冥冥之中有种神秘的力量在发挥作用。一方面“天生德于予”,天是有意志、有目的的;另一方面天并不一定会赏善罚恶,不能保证德福一致。影响道之行废以及人之祸福的似乎是另一种运命,所以最好的态度便是尽人事以待天命运命。郭店竹简《穷达以时》将这一思想概括为天人之分:“有天有人,天人有分。察天人之分,而知所行矣。有其人,无其世,虽贤弗行矣。苟有其世,何难之有哉?”第 1-2 简。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5 页关系人之穷达祸福的,不仅有人而且有天,天人各有其分,也就是作用、范围。这里所谓天指命运天,即“遇不遇,天也”第 11 简同上竹简要求“察于天人之分”,就是要明确哪些属于人,哪些属于天,这样便知道那些该为,那些不该为,该如何行为了。正可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清华简《心是谓中》则提出“天命”和“身命”的概念,认为命虽然由天所决定,但人也在其中发挥作用。“断命在天,苛疾在鬼,取命在人。人有天命,其亦有身命。”第 5-6 简断,决也。决定命运的是天,可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此天主要指命运天,所谓“妄作衡触,而有成功,名之曰幸。幸,天”第 4 简,类似于《穷达以时》的“遇不遇,天也”。故天命是天所控制、决定的命,而身命是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实际获得和争取到的命,所谓人的命实际是天与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必心与天两事焉,果成”第 4 简。这样就不仅要“祈保家没身于鬼与天”,还要“祈诸心与身”第 7 简李学勤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捌)》,中西书局 2018 年版,第 149 页将《心是谓中》的天命、身命与《命训》的大命、小命做一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具有结构上的类似性。天命类似于大命,身命类似于小命,但两者的思想则有较大的差别。《命训》的天是神学天,有意志、有目的,大命是此天颁布的命令;《心是谓中》的天则是命运天,是某种人无法抗拒的外在力量或偶然性,天命是这种天影响、作用到人的结果。关于主宰天或神学天与命运天的区别,参见拙文:《竹简《穷达以时》与早期儒家天人观》,《哲学研究》2003 年 4 期《命训》的小命与《心是谓中》的身命,虽然都指个人的运命,但前者是天赏善罚恶的结果,后者则是在命运的限定下,通过个人努力与命运抗争的结果。这表明《命训》与《心是谓中》在对待天命的问题上做了不同的选择,《命训》较多继承了三代的神学天命观,将个人命运归于天的赏善罚恶;而《心是谓中》则将三代的神学天发展为命运天,虽然人都处在命运的限定之中,但人应该通过努力去掌握自己的命运。

从孔子到竹简《穷达以时》和《心是谓中》,代表了古代命论的一条发展线索,其特点是将天命与运命分离,并由天命转向对运命的关注,不是通过神道设教,而是通过“察天人之分”,面对无常的运命,要求超越个人的得失去承担人之责任,以突出人的道德自主。这种思想可能更适合少数君子、士人,而不适合普通民众,尤其不适合对民众的教化。《命训》与之相反,其主要关注的是对民众的治理,尤其是对民众的训导、教化,故力图将天命与运命或者大命与小命重新统一起来,代表了古代命论的另一条发展线索。一方面认为天命令民众遵守德“命司德”,另一方面又相信天会根据民之表现降下祸福“正之以祸福”,而这一切又都是通过明王的教化“明耻”和赏罚实现的,表现出鲜明的神道设教的思想特点。但这样一来,《命训》也使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因为在理性自觉的时代,“善者不得赏,恶者不得罚”已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命训》对此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以“道天莫如无极”做出回应,这是其坚持神道设教所必然面临的困境所在。

三、三《训》的成书与学派归属

《度训》《命训》《常训》为今本《逸周书》的前三篇。三《训》思想连贯,前后呼应,在全书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清人唐大沛曾怀疑它们本为一篇,“而后人分为三篇”引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44 页,现在看来未必成立,但他认为三《训》存在内在联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则是正确的。例如,《命训》反复说到“度至于极”,却没有给出解释说明,这是因为“度”是第一篇《度训》的核心内容。读了《度训》再看《命训》,自然就会清楚明白。这说明三《训》可能出于同一作者之手,至少是同一学派的作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三《训》的作者、年代不明,其内容鲜有人提及,更少有人对其思想做出探讨。清华简《命训》的发现,使人们确信《命训》包括《度训》《常训》是可靠的先秦典籍,曾在儒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值得充分关注。而要分析、梳理三《训》的思想,就首先要确定其写作年代及学派归属,这就涉及到《逸周书》的编订与成书问题。

我们知道,《逸周书》不仅名称多变,有《周书》《逸周书》《汲冢周书》等不同称谓,内容也较为复杂,各篇非一人一时之作,其作者也不可一概而论。学者注意到,《左传》已引用今本《逸周书》中的内容,但往往称《周志》或《书》。相反,《左传》《国语》所称的《周书》,却是指《尚书》中的《周书》,与《夏书》《商书》相对,而与《逸周书》无关。《左传》所谓《周志》《书》与今本《逸周书》的关系,由于材料不足,无法详论。但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墨子》《战国策》《韩非子》《吕氏春秋》等典籍屡屡称引《逸周书》的内容,并称其为《周书》,说明战国时今本《逸周书》的主要部分应已编订成书。王连龙指出,“在《左传》《国语》等反映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历史面貌的古籍中,《尚书》名为 ‘ 《书》 ’ 或 ‘ 《周书》 ’ ;《逸周书》名为

‘ 《书》 ’ 或 ‘ 《周志》 ’ 。也就是说,《尚书》《逸周书》都可称为‘《书》’。而到了战国子书中,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的古籍中凡是称引 ‘ 《书》 ’ 者均是指《尚书》,而《逸周书》被称引时则不称为‘《书》’,而称为‘《周书》’”。王连龙:《《逸周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0~21 页从战国时期古籍明确区分《尚书》与《周书》来看,说其主要部分已经编订成书,应该是可以成立的。有学者认为“周书”的内容始终是以单篇流传,没有被编辑成书,直到西汉末年才由刘向编辑成《周书》,张怀通:《《逸周书》新研》,中华书局 2013 年版,第 56 页恐难以成立。刘向的确对《周书》做过加工,但应是整理而非编订。《汉书·艺文志·六艺略·书类》说:“《周书》七十一篇。注:周史记。”颜师古引刘向曰:“周时诰誓号令,盖孔子所论百篇之余。”(汉)班固注,(唐)颜师古注:《汉书》第 6 册,中华书局 1964 年版,第 1706 页这就是刘向整理的版本,而刘向认为《周书》是孔子编订《尚书》百篇剩余的文献,则影响到东汉许慎。许慎《说文解字》引《周书》始称《逸周书》,加一“逸”字。这主要是因为,许慎《说文》既引《尚书》并按时代分题“夏书”“商书” “周书”,则其引《周书》七十一篇时自不会再称“周书”而与之相混,故改称《逸周书》。“其所谓‘逸’,盖指百篇之外,孔子所删逸不收之篇,非谓‘文具说亡’,或‘无有师说’。”黄怀信:《《逸周书》源流考辨》,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 页说明许慎是相信刘向“百篇之余”说法的。不过,从今本《逸周书》的内容来看,说其收录的都是春秋乃至西周的文献则显然不能成立。

魏晋时博士孔晁为《周书》作注,《旧唐书·经籍志·杂史类》有:“《周书》八卷。注:孔晁注。”《新唐书·艺文志·杂史类》亦有:“孔晁注《周书》八卷。”今本《逸周书》存目七十篇,另有《序》一篇,合七十一篇。但文存者仅五十九篇,其中有孔注者四十二篇,无注者十七篇。为何孔晁仅为部分篇目作注?学者或认为孔晁所见版本已不全,或认为今《逸周书》中不见的孔注是在后世亡佚了。另,今本《逸周书》每篇篇名中均有一个“解”字,也应是孔晁做注时所加,“解”,犹注、说也。晋代另一个重要事件是汲冢竹书的发现,据《晋书·束晳传》,太康二年公元 281 年,汲郡人不准盗发魏襄王墓,得竹书数十车,除了《纪年》《周易》《国语》《穆天子传》等书外,“又杂书十九篇:《周食田法》《周书》《论楚事》《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说明汲冢中有《周书》出土,不过《周书》只是杂书十九篇中的一种,篇数不会太多,远不及《汉书·艺文志》所记的七十一篇。《隋书·经籍志·杂史类》有:“《周书》十卷。注:汲冢书,似仲尼删《书》之余。”《新唐书·艺文志·杂史类》直接称:“《汲冢周书》十卷。”此《汲冢周书》与今本《逸周书》是什么关系?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或认为二书无关,或认为今本《逸周书》包含了《汲冢周书》。笔者认为,当以后说为是。按,汲冢竹书出土后,荀勖、束晳等人曾奉诏对其进行整理。据《晋书·荀勖传》:“及得汲郡冢中古文竹书,诏勖撰次之,以为《中经》,列在秘书。”荀勖是西晋著名的目录学家,曾撰有《中经新簿》,熟悉古籍的流传情况。经他与束晳整理的竹书明言有《周书》,应该可信。有学者将“周书”与“论楚事”连读为《周书论楚事》,以否定汲冢中有《周书》的存在,实不可取。怀疑《汲冢周书》的另一个理由,是《隋书》《新唐书》均言其为十卷,而新旧《唐书》却说孔晁注本《周书》为八卷,反少于《汲冢周书》。前文已述,汲冢出土的《周书》只是杂书十九篇中的一种,篇数当在十九篇以下,而孔晁注《周书》,即使以现存的篇目计算,也有四十二篇,为何卷数反而少于前者呢?这涉及到篇与卷的关系,我们知道,“篇是按内容起讫自为长短,而卷则是竹简编联成册的一种长度规格”。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三联书店 2004 年版,第 130 页所以篇是以文章为单位,按内容划分;卷是以字数为单位,以手持为便,卷成一卷算一卷。而卷的长短可能并没有一定之规,不同时期的抄写者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故一篇可为一卷,亦可载之多卷,同样一卷可容纳一篇乃至数篇,这涉及到篇的长短和卷的规定。《隋志》所说的汲冢“《周书》十卷”,具体情况如何,不可详考。若以一卷为一篇计算,则汲冢《周书》应有十篇,它们后被编入今本《逸周书》之中。

从《逸周书》的编订和成书来看,其内容和来源复杂,时间早晚不一。有学者将其分为史书、政书、兵书和礼书四个部分,罗家湘:《《逸周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 页其中属于史书的《克殷》《世俘》《商誓》《度邑》《作洛》《皇门》《祭公》等九篇,应写定于西周时期,是《逸周书》中年代最早,也最有史料价值的部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尚书》记载的缺漏,虽称为史书,实际更近于《书》类文献。属于兵书的《武称》《允文》《大武》《大明武》《小明武》等七篇,与兵书《六韬》有相似之处,有学者甚至认为是抄自《六韬》而做了改变。王连龙:《《逸周书》研究》,第 34~44 页礼书包括《周月》《时训》《谥法》等七篇。政书包括《度训》《命训》《常训》等三十六篇,篇数最多,年代也最为复杂。前文已述,《周书》的主要部分在战国时已编订成书,具体到各篇,时间则有早晚的差别。关于三《训》,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或认为其年代较早,为春秋早期的作品,或认为应作于战国时期。认为三《训》完成于春秋,主要根据是《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卫大叔文子言:“《书》曰:‘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此语又见《常训》,故认为三《训》应在此时已经成书。但如学者指出的,上文的“《书》曰”在当时可能较为流行,很难判定《左传》所引的《书》就是《常训》,而不是《常训》引用了《书》,故仅以此为据,显然根据不足。认为三《训》早出的另一个根据,是以“训”为《尚书》六种文体之一,为先王训典之文,三《训》即周初先王训民立政之道,《周书序》据此认为三《训》皆成于文王时期。《周书序》:“昔在文王,商纣并立,困于虐政,将弘道以弼无道,作《度训》。殷人作,教民不知极,将明道极,以移其俗,作《命训》。纣作淫乱,民散无性习常,文王惠和,化服之,作《常训》。”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 1196 页现在学者虽不承认三《训》为文王之书,但认为其成书亦不会太晚。其实,只要读了三《训》就会知道,其所谓“训”绝非训典、遗训之义,而是训释、考释之义,三《训》也并非“先王之书”,而是关于“度”“命”“常”三个概念的训释与说明,这只要与清华简《保训》做一对比就看得很清楚。《保训》为文王临终前遗留给武王的“宝训”,在形式上是典型的先王遗训,而三《训》则根本没有涉及训典、遗训的内容。蒋善国先生认为,三《训》“近于诸子的政治论”蒋善国:《尚书综述》,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440 页,是正确的。故三《训》乃诸子撰写的关于法度、天命、人性的三篇论文,从其思想、文体、语法及语汇来看,其应该属于战国的作品而不会早至春秋。由于整理者公布的清华简抄写时间是公元前 305 年左右,故三《训》的写作应该在此之前,为战国早期的作品。

那么,三《训》的作者与学派归属为何呢?这同样涉及到《逸周书》的编订与成书。关于《逸周书》的编订,学界存在着齐人说与魏人说的不同看法。认为《逸周书》编订于齐人之手,主要是学者注意到,《逸周书》有与《六韬》相近的内容,而《六韬》中的太公之辞,《逸周书》则往往改为周公之辞,“我们推测,此编者当在田氏代齐之后。因为田齐要尽可能淡化姜齐的王统和姜齐祖先的影响。这也同战国中期以后孟轲等儒家学者大讲文、武、周公之业的情况相一致。”周玉秀:《《逸周书》的语言特点及其文献学价值》,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248 页。谷中信一(《关于《逸周书》的思想与构成》,《日本中国学会报》第 38 集,1986 年)、牛洪恩(《新译逸周书》,第 9~10 页)也持此说这种看法忽略了《逸周书》内容及文本的复杂性,仅根据局部的特点对其成书做出判断,是不恰当的。关于《逸周书》个别篇改“太公”为“周公”,王连龙认为是荀勖等西晋儒家学者整合《逸周书》时所为,并不反映先秦时的情况。王连龙:《《逸周书》研究》,第 62~63 页由此推断《逸周书》编订于齐国稷下,根据不足。更为重要的是,田齐的指导思想是黄老,他们以黄帝为高祖,同时推崇老子,而《逸周书》的内容虽较为杂驳,但其思想主旨属于儒家无疑。故《逸周书》应编订于一个提倡儒学的国家,而不是推崇黄老的齐国。从战国前期的政治形势及儒学的发展来看,这个国家应该是魏国。

我们知道,三家分晋后,魏国率先进行变法。魏文侯执政期间,改革政治,奖励耕战,兴修水利,发展经济,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为强大的国家。在思想文化上,魏文侯以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为师,尊儒崇教,礼贤下士,实开战国养士之风。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孔子既没,子夏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魏世家》也说:“文侯受子夏经艺。”魏文侯尊师重道,自然影响到魏国的文化政策和氛围,使魏国与鲁国遥相呼应,成为儒学传播的另一个中心。不过魏文侯虽然好儒,但并不拘泥于道德仁义,而是更关注现实政治问题,其提倡儒学主要是为了满足变法图强的需要,他以子夏为师,重视儒学思想也是出于这一目的。孔子去世后,儒学内部出现分化,从思想倾向上看,可分为主内派与主外派。前者以曾子为代表,主张“吾日三省乎吾身”《论语·学而,注重个人内在的反省和修养,主要延续孔子的仁学,并做了进一步发展。由于曾子主要活动于邹鲁之间,其学派亦称洙泗之学。后者则是以子夏为代表,主张“礼后乎”八佾,强调礼对先天本性的规范和教化作用,提倡“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子张。由于子夏教授于西河,其学派亦称西河之学。如果说曾子是儒家内部的道德心性派,更多影响到后来的孟子,那幺子夏就属于儒家的政治功利派,影响到后来的荀子及法家人物。从目前已有的材料看,《逸周书》很可能是编订于子夏学派,是儒家主外派的一部文献汇编。

首先,子夏等人有编订著作的责任和义务。如前所述,《逸周书》并不是编订于齐国而是魏国,其内容虽然兼采各家,但主要以儒家为主,尤其是属于政事的各篇,多假借文王、武王之辞,表达治国理政之道。“战国初年,兼并与统一是时代主题,制礼作乐还没有排上议事日程,而文王、武王是如何夺取天下的史实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子夏一派关注文武之事,编辑《逸周书》,这是适应战国统一天下思潮需要的。……《逸周书》的编辑是为魏国兼并诸侯、统一天下服务的。”罗家湘:《《逸周书》研究》,第 75 页

其次,子夏学派具有编订著作的条件和可能。《逸周书》内容较为驳杂,其史书类涉及《书》类文献,而子夏是孔门后学的传经派,对经典的传播与研习贡献甚大,对《书》类文献自然也较为熟悉。《孔丛子·论书》:“子夏问书大义。子曰:‘吾于《帝典》,见尧舜之圣焉。’”《论语·颜渊》记载“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应该就是他研究《尧典》《舜典》也就是《帝典》的心得,说明他对《尚书》是十分熟悉的,故《尚书大传》中也有关于子夏传《书》的记载。《公羊传·隐公元年》题疏引闵因《公羊叙》云:“昔孔子受端门之命,制《春秋》之义。使子夏等十四人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宝书,九月经立。”(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 2195 页此说有后人附会的成分,但说子夏熟悉“周史记”则有一定根据,这些保存于各诸侯国的“宝书”,应该就是孔子编订《尚书》时的重要材料。不过孔子整理、编订书类文献时,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而有所选择和取舍的。《克殷》等篇记载武王伐纣,过分渲染战争的残酷并有炫耀武力之嫌,以至于被后人讥为非仁者所为,故没有被孔子编入《尚书》中。子夏的情况则不同,其讲学西河主要是为了配合魏文侯兼并、扩张的需要,故将这些宣扬征伐、武力的文献编入《逸周书》中,是完全可能的。另,《逸周书》中有兵书多篇,而据《史记·儒林列传》,子夏的弟子中有吴起,为兵家代表人物,故他协助子夏编入部分兵书,合乎情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子夏的西河学派虽然以儒家为主,但成分比较复杂,其弟子中魏文侯、魏成子、李克李悝、吴起等属于政治、军事人物,田子方、段干木主要是以德行闻名,曾申、公羊高、穀梁赤等属于传经弟子。其弟子并非都是儒家学者,而是具有不同的学派倾向和立场,他们以及其后学应该都参与到《逸周书》的编订之中,这与《逸周书》内容杂驳的情况也是一致的。《逸周书》由子夏所代表的西河学派编订于魏国,其书在三晋一代广泛流传,对三晋法家产生一定影响,故西晋时又在魏国故地被重新发现。虽然汲冢“周书”只是《周书》的部分内容,但其来自于《周书》应是肯定的,后人将其重新编入《逸周书》,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完璧归赵”了。

《逸周书》既由子夏的西河学派所编订,而三《训》作为全书的总纲,自然应该完成于该学派的某位学者之手。从三《训》的内容来看,这位学者的思想倾向应属于儒家,但他不属于儒家内部关注心性修养的主内派,而是注重社会治理的主外派,故其思想与孟子关系不大,而更多地影响到以后的荀子。在人性论、礼法论方面,三《训》与荀子均存在密切联系,构成“孔荀之间”的重要理论环节。但是在天命论上,尤其是所谓“大命”“小命”说,三《训》尤其是《命训》则表现出强烈的神道设教的色彩,这对于孔子到荀子的人文主义走向是一种反动和逆转,这种反动和逆转则是我们了解“孔荀之间”思想变动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简介:
梁涛,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中国孟子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载《哲学动态》,2021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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