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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賓禮三 朝儀班序 百官轉對 百官相見儀制

宋史作者:賀惟一,張起岩,歐陽玄,斡玉倫徒,泰不華,於文傳,貢師道,余闕,賈魯,危素,脫脫,鐵木兒塔識發布:福哥

2018-5-13 00:36

宋史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賓禮三
    朝儀班序 百官轉對 百官相見儀制

朝儀班序。太祖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嗣王,郡王,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丞,諸行侍郎,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太子左右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下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左右諭德、家令、率更令、仆,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左右補闕、拾遺,監察御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博士,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尚食、尚藥、尚舍、尚乘、尚輦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凡雜坐者,以此爲准。詔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次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古諸侯也,又其檢校兼守官多至師傅三公,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諫議、舍人宜降於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於六曹侍郎之上、中書侍郎之下,余悉如故。』

乾德元年閏十二月,詔:『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二年二月,詔重定內外官儀制。有司請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大將軍在少卿監之下,諸衛率、副率在東宮五品之下,內客省使視大卿,客省使視大監,引進使視庶子,判四方館事視少卿,閣門使視少監,諸司使視郎中,客省引進、閣門副使視員外郎,諸司副使視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從本品,供奉官視諸衛率,殿直視副率,樞密承旨視四品朝官,兼南班官諸司使者從本品,副承旨視寺監丞,諸房副承旨視南省都事。凡視朝官者本品下,視京官在其上。

開寶六年九月,詔曰:『周之宗盟,異姓爲後,此先王所以睦九族而和萬邦也。晉王親賢莫二,位望俱崇,方資夾輔之功,俾先三事之列,宜位宰相上。』九年十一月,詔齊王廷美、武功郡王德昭位在宰相上。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酺宴班位,駙馬都尉、宮僚、員僚、皇親大將軍已下【一】,行門、宰臣、樞密使已下,潁王、皇親郡王、侍衛馬軍都指揮使已下,皇親使相、皇親節度使、皇親觀察留後已下,皇親防禦、團練、刺史三班合爲一;節度使、觀察留後已下,防禦、團練、刺史三班合爲一,並重行異位。詔依所定。既而武康軍節度使李端願言:『使相亦當合爲一班,不當獨行尊異。』詔令閣門再定,而閣門引儀制及以前議爲是。端願復伸其議,自劾妄言。乃詔太常禮院與御史台同詳定。禮院言:『常朝起居班次,緣祖宗舊制,不宜併合。』從之。

四年閏三月【二】,太常禮院、閣門言:『准詔同詳定閣門使李端愨所奏閣門儀制,宰臣與親王立班坐位分左右各爲班首,宰臣、樞密使帶使相,或帶郡王幷使相作一行,總爲中書門下班。其親王獨行一班者,准封爵令。兄弟皇子皆封國,謂之親王,所以他官不可參綴。檢會坐次圖,直將宗室使相輒綴親王,蓋更張之時未見親王,遂致失於講求。近見朝拜景靈宮,東陽郡王顥亦綴親王班,竊恐未安。今取到閣門儀制,其合班宰臣、使相在東,親王在西,分班立。又祥符元年宴坐次圖,宰臣王旦與使相石保吉在東,寧王元偓、舒王元偁、廣陵郡王元儼、節度使惟吉在西,分班坐。其元儼、惟吉是郡王與節度使,許綴親王班,竊慮當時出自特旨。今來檢尋元初文字不見,在先朝只依祥符元年宴坐次圖子,親王及帶使相郡王在西爲一班。臣等參詳,請依閣門儀制,親王在西,獨爲一班,宗室郡王帶使相許綴親王立班坐次,即系臨時特旨。』從之。

熙寧二年四月,國信所言:『大遼賀同天節左番使耶律奭赴文德殿拜表,言南使到北朝綴翰林學士班,今來卻在節度使之下。館伴者諭之,始就班。時下御史台、閣門同詳定,奏稱人使不知本朝翰林學士班自在節度使之下,如遇合班,即節度使在翰林學士之西差前,別爲一班立,俱不相壓。欲且依久來儀制體例。』詔依所定。是月【三】,編修閣門儀制所言:『慶曆中,改文明殿學士爲觀文殿學士,又置大學士。按文明殿即今文德殿,乃正衙前殿也,後唐始置學士,序位樞密副使之下,每遇紫宸殿坐朝,則升殿侍立。蓋文德、紫宸通謂之前殿,故學士侍立爲宜。其觀文殿深在禁中,乃與資政、端明殿相類,而資政、端明學士並不侍立。竊詳慶曆所改職名,雖用舊之班著,而殿之次序與舊義理不同。其觀文殿大學士自今遇紫宸殿坐朝,請更不升殿侍立。』從之。

元祐元年五月,詔:『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已降旨令獨班起居;自今赴經筵、都堂同三省、樞密院奏事【四】,並序位在宰臣之上。』

百官轉對。自建隆詔內殿起居日,令百官以次轉對,限以二人。其封章於閣門通進,復鞠躬自奏,宣徽使承旨宣答,拜舞而出,著爲閣門儀制。

淳化二年,詔:自今內殿起居日,復令常參官二人次對,閣門受其章。

大中祥符末,罷不復行。

景德三年,復詔:『群臣轉對,其在外京官內殿崇班以上,候得替,先具民間利害實封,於閣門上進,方得朝見。』

治平中,命御史台每遇起居日,令百官轉對。御史台言:『舊制,起居日,輪兩省及文班秩高者二員轉對。若兩省官有充學士、待制,則綴樞密班起居,內朝臣僚不與。』尋詔遇轉對日,增二員。

熙寧初,閣門言:『舊制,中書省、樞密院奏事退,再引三班,假日則兩班,或再御後殿引對,多及午刻,遇開經筵,即至申末,恐久勞聖躬。請遇經筵日,自二府奏事外,止引一班,或有急奏及言事官請對即取旨,俟罷經筵日仍舊。』又言:『假日御崇政殿,每遇辰時,則隔班過延和殿再引,不待進食,至巳刻隔班取旨,尚許引對。請自今隔班過延和殿,俟已進食再引。遇寒暑、大風雨雪即令次日引對。』詔:『自今授外任者許令轉對訖朝辭。』監察御史里行張戩、程顥言:『每欲奏事,必俟朝旨,或朝政有闕及聞外事而機速後時,則已無所及;況往復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干政府,則或致阻格。請依諫官例,牒閣門求對,或有急奏,即許越次登對,庶幾遇事入告,無憂失時。』又以編修閣門儀制所言,三衙有急奏,許於後殿登對,若別有奏陳,則報閣門如常制,或假日御崇政殿,則於已得旨對班後續引,且許兩制以上同班奏事。

元豐中,詔:『尚書侍郎同郎官一員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隨之,不許獨留身。侍郎以下,亦不許獨請奏事。其左右選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隨。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又詔:『三省、樞密院獨班奏事日,無得過三班。若三省俱獨班,則樞密院當請奏事。其見任官召對訖,次日即朝辭回任聽旨。』

元祐中,宰臣呂大防言:『昨垂簾聽政,惟許台諫以二人同對,故不正之言無得以入。今陛下初見群臣,請對者必眾。既人人得進,則善惡相雜,故於釆納尤難。』帝曰:『人君以納諫爲上,然邪正則不可不辨。』遂詔上殿班當直牒及帥臣、國信使副,許依元豐八年以前儀制。

紹聖初,臣僚言:『文德殿視朝輪官轉對,蓋襲唐制,故祖宗以來,每遇轉對,侍從之臣亦皆與焉。元祐間因言者免侍從官轉對,續詔職事官權侍郎以上並免,自此轉對止於卿監郎官而已。請自今視朝轉對依元豐以前條制。』又詔【五】:『自今三省、樞密院進擬在京文臣開封府推判官、武臣橫行使副、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已上【六】,取旨召對。』臣僚言:『每緣職事請對,待次旬日,遇有急奏,深恐失事。請自今後許依六曹、開封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又言:『諸路監司,朝廷所選,以推行法令,省問風俗,朝辭之日,當令上殿。』六曹尚書【七】如有職事奏陳,許獨員上殿。其群臣請對,雖遇休假,特御便殿聽納,既又詔:『應節鎮郡守往令陛辭,歸許登對,不特審觀人材,亦所以重外任也。可於監司不許免對條下,增入節鎮郡守依此。』

重和元年,臣僚言:『比年以來,二三大臣奏對留身,讒疏善良,請求相繼,甚非至公之體。』詔:『自今惟蔡京五日一朝許留身,余非除拜、遷秩、因謝及陳乞免罷,並不許獨班奏事,令閣門報御史台彈劾。』又詔【八】:『寺監職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維持,綱紀所出。今後雖系兩制,職司寺監不許獨對。』臣僚言:『祖宗舊制,有五日一轉對者,今惟月朔行之,有許朝官轉對者,今惟待制以上預焉。自明堂行視朔禮,歲不過一再,則是畢歲而論思者無幾。請遇不視朔,即令具章投進,以備覽觀。』又『諸路監司未經上殿者,雖從外移,先赴闕引對,方得之官。』並從其議。

百官相見儀制。乾德二年,詔曰:『國家職位肇分,軌儀有序,冀等威之斯辨,在品式之惟明。矧著位之庶官及內司之諸使,以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於宰相,或參候於長吏,既爲總攝,合異禮容,稽於舊儀,且無定法。或傳晉天福、周顯德中,以廷臣、內職、賓從、將校,比其品數,著爲綱條,載於刑統,未爲詳悉。宜令尚書省集台省官、翰林、秘書、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

翰林學士承旨陶谷等奏:

 兩省官除授、假使出入,並參宰相,起居郎以下參同舍人。五品以上官,遇於塗,斂馬側立,須其過。常侍以下遇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避;其值僕射,斂馬側立。御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起居郎以下避僕射,遇大夫,斂馬側立;中丞,分路。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並參三師、三公、令、仆,郎中、員外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本轄左右司郎中、員外。御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尚書令,中丞兼參大夫,知雜事參中丞,三院御史兼參知雜及本院之長【九】。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僕射,斂馬側立而避。大夫遇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將軍、統軍上將軍,皆分路。余官遇中丞,悉引避。知雜兼避中丞,遇左右丞斂馬側立,余皆分路。郎中及少卿監、大將軍以下,皆避知雜。三院同行,如知雜之例。少卿監並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一〇】。諸司三品遇僕射於途,皆引避。諸衛大將軍參本衛上將軍。東宮官參隔品。凡參者若遇於途,皆避。

 公參之禮,列拜堂上,位高受參者答焉。四赤縣令初見尹,趨庭,受拜後升廳如客禮。內客省使謁宰相、樞密使以客禮,閣門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樞密承旨不答焉。自樞密使副、宣徽使皆差降其禮,供奉官、殿直、教坊使副、辭令官、伎術官並趨庭,倨受。諸司副使參大使,通事舍人參閣門使,防禦、團練、刺史謁本道節帥,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謁本使,並具軍容趨庭,延以客禮。少尹、幕府於本院長官悉拜【一一】。防禦、團練判官謁本道節帥,並趨庭。上佐、州縣官見宰相、樞密使及本屬長官,並拜於庭;天長、雄武等軍使見宰相、樞密亦如之。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簿、尉參令,皆拜。王府官見親王如賓職見使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赤縣令、六品以下未嘗參官,見宰相、樞密及本司長官,並拜階上。流外見流內品官,並趨庭。

 諸司非相統攝,皆稱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分左右。遇於驛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縣隔,先至者居之。台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文武官不得假借呼稱,以紊朝制。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許橫度焉。

又令:『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升階、連姓通名展拜,不答拜。其見樞密副使、參知政事、宣徽使,以客禮展拜。』

太平興國以後,又制京朝官知令錄者,見本州長吏以客禮,三司判官、推官、主判官見本使,如郎中、員外見尚書丞郎之儀。

咸平中,又詔: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到畿縣見京尹,並趨庭設拜。六年,命翰林學士梁顥等詳定閣門儀制,成六卷,因上言:『三司副使序班、朝服比品素無定列,至道中,筵會在知制誥後、郎中前。今請同諸司、少卿監,班位在上,如官至給諫、卿監者,自如本品,朝會大宴隨判使赴長春殿起居引駕。其朝會引駕至前殿,與諸司使同退。』

大中祥符五年,復命翰林學士李宗諤等詳定儀制:文武百官遇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並避。起居郎以下遇給舍以上,斂馬。御史大夫遇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而行。中丞遇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將軍,並分路而行。知雜御史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將軍、統軍、諸衛上將軍【一二】,分路而行。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同行,遇左右丞,則避。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太常博士以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僕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知雜御史,並避,權知判者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馬。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及本寺少監卿、司業,並避。諸軍衛大將軍以下遇上將軍、統軍,亦避。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監之例。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監例。中允以下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賓客、詹事,斂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應合避尚書者,並避三司使。其權知開封府如本官品避。其台省官雖不合避,而職在統臨者,並避。武班、內職並依此品。

大觀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講沈錫等奏:『二王出就外學,其初見及侍王禮儀、講說疏數之節,請如故事。』手詔:『按祥符故事,記室、翊善見諸王,皆下拜。真宗特以張士遜爲王友,命王答拜,以示賓禮。今講讀輔翊之官,職在訓道,亦王友傅也,可如例,令王答拜。』群臣赴台參、謝、辭者,新授、加恩、出使者。尚書侍郎則三院御史各一員、中丞、大夫皆對拜。三院仍班迎,不坐班即不赴。節度使、賓客、太常宗正卿則御史一員、中丞、大夫皆對拜。兩使留後至刺史、秘書監至五官正、上將軍至郎將、四廂都指揮使及內職軍校遙郡以上、樞密都承旨及內職帶正員官者、四赤縣令、三京司錄、節度行軍至團練副使、幕職官任憲銜者,皆御史一員對拜,中丞、大夫對揖。亦令揖訖進言,得參風憲,再揖而退。若曾任中書、門下及左右丞皆不赴。加階勛、食邑、章服,館閣三司、開封府職事及內職轉使額、軍額,亦不赴台謝。僕射過正衙日,台官大夫以下與百官,並詣幕次致賀。文官一品、二品曾任中書、樞密院者,不赴。大夫、中丞則郎中、少卿監、大將軍以下亦然。本官約止則不赴,僕射赴上都省者,罷此儀

考證

【一】 駙馬都尉宮僚員僚皇親大將軍已下 按宋會要儀制三之三〇,自此以下至『並重行異位』,系英宗治平三年九月閣門奏定的起居班次部分內容,距上文『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已有五十九年,與『酺宴班位』爲兩事;此語前面並有脫文。又下文『潁王、皇親郡王、侍衛馬軍都指揮使已下』語,『下』原作『上』;『皇親使相』上原衍『以』字,據上述會要刪改。

【二】 四年閏三月 宋會要儀制三之三一作『治平四年閏三月』。按前文『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酺宴班位』之後有脫文,致將治平三年的時間漏書,此處『四年閏三月』當以會要所系年號爲是。

【三】 是月 按以下『編修閣門儀制所言』至『請更不升殿侍立』一段,宋會要儀制三之三六繫於熙寧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與此處承前文指熙寧二年四月不同。

【四】 同三省樞密院奏事 『奏』字原脫,據長編卷三七八補。

【五】 又詔 按以下詔文,長編卷五〇一、宋會要儀制六之一九都繫於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與此處承前文指紹聖初不同。

【六】 在外文臣諸路監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軍已上 『上』原作『下』,據長編卷五〇一、宋會要儀制六之一九改。

【七】 六曹尚書 按自此以下至『便殿聽納』,皆詔文中語,宋會要儀制六之一九分別繫於崇寧元年、五年,此上當有脫文。

【八】 又詔 按以下詔文,宋會要儀制六之二一繫於宣和三年四月六日,與此處承前文指重和元年不同。

【九】 三院御史兼參知雜及本院之長 『參』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五之二補。

【一〇】丞參少卿 『少卿』,宋會要儀制五之二作『少卿監』,當是。

【一一】少尹幕府於本院長官悉拜 『院』,宋會要儀制五之三作『使』。

【一二】諸衛上將軍 『衛』原作『位』,據上文及宋會要儀制五之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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