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一開發商在未完成考古發掘的情況下,違法施工進行建設,涉嫌破壞距今4000多年的龍山文化遺址。目前,鄭州市文物執法部門已立案調查,並已提請有關專家到現場進行鑑定。專家鑑定結果顯示,該遺址爲龍山文化遺址,已遭嚴重破壞。開發商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中國青年報】10月23日) 開發商不是考古專家,自然不會在意,挖掘機一鏟子下去,歷史就沒了。文保部門往往多是『遠水』,只能疲於恢復與搶救。只有不會說話的遺址,靜默地等待著未知的命運。據說,以龍山文化和仰韶文化爲代表的新石器文化,是漢族遠古先民的文化遺存。此類具有圖騰意義的史脈斷章,在施工方眼裡,不過是『沒挖出啥值錢東西』的土堆而已。 跟開發商講歷史,不過是一聲文化嬌嗔罷了。倒有幾個追問,不吐不快:一者,今年9月,鄭州市文物勘探隊就初步認定此處『是一處重要的商周文化遺址,距今已有3000多年』,那麼,考古未完,開發商的挖掘機是怎麼進得了這一場地的?二者,開發商因爲『趕工期』而擅自開挖,在一個『建城歷史超過3000多年』、遍地都可能是文化遺存的城市,這是違法特例還是慣性使然? 空談文化有點虛,不如談談成本,也許更多人關心的是,這『嚴重破壞』的文化遺存,究竟會給肇事者帶來多大的罰單?如果類似惡性事件總不能以儆效尤,下次,挖掘機就可以直接代替洛陽鏟(半圓柱形的鐵鏟,一種考古工具)了。開發商認爲『不挖白不挖』不要緊,怕就怕制度讓他『挖了也沒事兒』。這樣的擔心顯然不是多餘的:請注意此事中的兩個關鍵語,『鄭州市文物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和『面臨行政處罰的可能』。至此,責罰的層級與『力道』一目了然。 今年7月,【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引起輿論熱議,因爲其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可是,根據2002年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的破壞文物的行爲,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款,本來就是50萬元。上位法如此,地方部門『愛開發商如命』,又何苦去『僭越』呢?那麼,不妨樂觀預估一下,因爲『嚴重破壞』,鄭州的開發商也可能面臨50萬元的最高『罰單』――區區50萬元,還是『最高』,十足的魔幻現實主義。 有人說,有點兒歷史文化遺存的古城其實都很忙,忙著將遺存變現,忙著招呼歷史去接客。開發的手筆驚人,損毀的不聞不顧。看起來分裂的事情,不過異曲同工罷了。此前,河南開封千億『再造汴京』的新聞令輿論譁然;在山西大同,另一場聲勢浩大、耗資上百億元的古城再造計劃早在2008年就已展開。簇新的城牆,成片的廢墟,見證著一眾古城的『復興』之夢。新房子要蓋,舊房子要拆,既要有時代感,還要顯得古風浩蕩,倉促匆忙間,不斷露馬腳。 距今4000多年的文化遺址值多少錢?這個問題對歷史當然有些大不敬,但如果它不能折現,不能罰出痛感與示範性,又或者引不起制度的反思,多少年後,也許我們只能在仿古建築與文字上緬懷歷史。(鄧海建)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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