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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社教輔涉嫌侵犯著作權 即將啟動訴訟程序(2)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3-2-22 17:31| 發布者: 濟世| 查看: 1521| 評論: 0|來自: 新京報

摘要: ■ 聲音 文著協 可悲可氣可惱可恨 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在採訪中表示,起訴人教社,是不得已而爲之的事情。文著協與人教社交涉三年無結果,作家的合法權利仿如空話。因此,他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使得寫作者的 ...

■ 聲音

文著協 可悲可氣可惱可恨

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在採訪中表示,起訴人教社,是不得已而爲之的事情。文著協與人教社交涉三年無結果,作家的合法權利仿如空話。因此,他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使得寫作者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維護會員合法權利是我們的職責所在,我們協會要對會員有交代。那麼多作家不知道被教輔侵權,被長期無情地剝奪了法定的權利,可悲可氣可惱可恨。』

張洪波也表示,即使起訴後,文著協也不會關閉談判的大門,他說:『一定要讓教輔編寫、出版單位明白法律責任,知道廣大寫作者要的不是那幾個錢,而是尊重!尊重比稿費更重要!』

版權局 不方便發表意見

國家版權局管理司副司長湯兆志接受採訪時說,教材與教輔是較爲特殊的出版物,在稿費支付方面,情況較複雜。他表示,國家版權局在未深入調查此事之前,不方便發表具體意見,但肯定會在適當的時候予以介入。

■ 解釋

教輔書不適用『法定許可』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和教育部的相關規定,教輔書是指與教材配套,供學生使用的各種學習輔導、考試輔導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學教材同步練習類出版物,中小學生暑假、寒假作業類出版物,中小學習題、試卷類出版物,以及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學習輔導、考試輔導類出版物等。

在涉及著作權問題時,教輔書與教科書不同,教科書享有『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後支付稿費。這一點,【著作權法】第二章23條有明確規定:

『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而教輔書不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出版社編寫出版教輔書必須事先徵得作者的同意,協商稿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並且要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後,才能編寫並出版發行。(朱桂英)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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