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雙方都有責任 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李振革律師認爲,董先生攜帶貴重物品登機,在辦理託運時,應明確告知是貴重物品,並屬於易碎品,最好做保價處理。而航空公司則有義務對乘客做出提醒。在本案中,雙方都有責任。 1.164號令最多賠三千 首先,李振革稱,民航局2006年3月1日實施的164號令――【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中規定,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爲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3000元。 2.賠償標準顯失公平 但是,他認爲這種賠償標準只能適用於普通物品。對於貴重物品,再適用這個賠償標準顯然有失公平。 3.消費者可以訴諸法律 所以,李振革認爲,如果消費者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可以考慮訴訟。 4.前提是權威鑑定 不過,李律師強調的前提是,董先生和東航必須找到一個權威的鑑定機構,爲董先生損毀的物品進行評估和鑑定,然後根據最後的價值進行賠償。『古董破損後是否還能鑑定出原值,這是個問題,而這筆鑑定費應該不是小數目,希望董先生有個心理準備。』 5.貴重物品最好隨身攜帶 最後,李振革表示,現在航空公司的託運質量屢屢遭到詬病,建議消費者不要將貴重物品進行託運,最好隨身攜帶。 來源:遼瀋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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