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症三: 產業鏈條尚有斷點,行業缺乏職業化和規範化 中國的文化經紀人行業還處於起步摸索階段,而美國的經紀人行業已經有60年的歷史,逐步形成了以CAA等3家經紀公司爲核心的市場,網羅了美國80%的藝人。潘燕談到,『與他們相比,我們最大的差距在於,國外的經紀公司一般收入比較高,他們會利用經紀公司的名氣簽收更多藝人;而我們的情況是藝人本身的收入特別高,卻沒有拿出大部分的資金用於再生產。經紀公司只賺取藝人收入的20%,還要代繳藝人高額的個人所得稅,導致經紀公司經營不久便出現斷層現象,很多業務也難以爲繼。另外,藝人火了之後會成立自己的公司,這讓經紀公司更頭疼。這些都不利於這個行業的發展』。 據了解,韓國的SM娛樂有限公司和美國威廉・莫里斯等經紀公司,與藝人簽的通常都是5至10年甚至10年以上的全面經紀合約。這種相對穩定的合作關係,有利於爲藝人的長期發展做詳細的規劃,最終雙方達到共贏。而我們國內經紀公司普遍缺乏控制藝人的實力和法律上的保護,很多藝人肆意毀約、『翻臉』,經紀公司也無能爲力。 病症四: 我國的文化經紀行業法制建設有待完善 近年來,儘管文化經紀人行業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2005年國務院出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2009年文化部出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演出經紀機構和經紀人資格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缺乏配套性和系統性。 3月1日起施行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中,提到『由文化部指導監督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實施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據了解,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的考試時間爲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在全國設立10-15個考點,考試內容擬涵蓋演出市場政策法規、演出經紀實務、舞台藝術基礎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考點和考試時間每年3月下旬和9月下旬通過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官方網站公布並接受報名。 爲改善目前我國文化經紀人的現狀,業內人士建議:首先應該培育職業文化經紀人。潘燕表示,近年來一些大專院校相繼開展相關課程,如中國戲曲學院開設的本科學制的國際文化交流專業,堪稱首開文化經紀人正式科班人才培養之先河。其次,政府應加強管理引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卜茂清認爲,我國現階段的文化經紀活動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和主觀色彩,文化經紀業務範圍和區域極爲廣泛而又不確定,手段和方式也不規範,經紀人的收益沒有統一的標準,經紀糾紛的解決也還沒有走上法律化、程序化的軌道。他建議組建中國文化經紀人行業協會,對文化經紀人行業進行專門的管理和引導,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把文化經紀人和房產經紀人歸爲一類。(馬)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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