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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曾亦:当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恋问题,婚姻法

国学新闻| 文化论坛

2014-10-22 10:51|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10030| 評論: 3|原作者: 陈璧生、曾亦,等|來自: 观察者网

摘要: 现代人将婚姻和家庭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以男欢女爱、卿卿我我的小情小志为最高满足,而完全丧失了更高的德行追求,这是否误解了婚姻和家庭的本质 ...
对话曾亦:当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恋问题,婚姻法

方旭东:接下来是自由发言。

唐文明:两位的发言,很像一种男性主义的宣言。(众笑)不过,我觉得,在女性强权的今天,重申男尊女卑的道德,我认为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儒家经义的。但是,考虑到当下的处境,尤其是如何说服女性接受这一点,也许采取温和些的态度,更为关键。

干春松:让女性朋友接受,这不是“与虎谋皮”吗?(爆笑)

唐文明: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到一个例子,这是我老师的亲身经验。他说自己读中学的时候,正值“文革”时期,他所在大院里大都是政府官员的家庭。有一天,大院的孩子们都在喊要打到自己的父亲,于是他也跟着喊,恰好他的母亲听到了,操起一条扁担就打了过来。这个故事让我很有启发。因为有了孩子。作为母亲的女性就有可能承认作为父亲的男性的尊位。就是说,如果父子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伦理,考虑到孩子的因素,女性是可能接受男尊女卑的观念。舍此而外,我们还找不到其他合适的可能性。这是我想补充的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儒学如何进入公共生活,现在许多儒家是主张宗教的进路,而刚才曾亦和齐义虎的发言,则揭示了一条司法的进路。这一思路对我有很大启发,我认为,这与传统儒家“经义人律”的做法是一致的,非常值得思考和重视。

第三点,关于《婚姻法》的问题。上次我们在莫干山开会,赵晓力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提出了批评,他的意思是,过去《婚姻法》是强调家庭的共有财产,而解释三则强调个人财产,当时我觉得很有道理。后来,曾亦谈了他的看法,认为司法解释三反而与儒家的思想比较合拍。乍一听,我觉得很成问题,不过,我后来想想,还是觉得曾亦讲得对。

因为曾亦思路的关键在于,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夫妻财产并不是完全归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夫妻各自原来的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是强化了家庭的价值,特别是强化了上一代与下一代的关系,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本来结婚意味着子女离开父母,独立成家,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却给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子女虽然结婚了,却依然通过这种财产的共有,而保持着与自己父母的联系。儒家素来主张“同居共财”,没想到,新的司法解释却为这种伦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度基础,可谓向前进了一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可以说,司法解释三扭转马克思主义时代的婚姻观念,使得婚姻不再只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从而为现代婚姻回归到传统的“合二姓之好”的路子。多少提供了一些可能性。

因此,现在我觉得曾亦的这个思路可以理得很顺。赵晓力的文章是《婚姻法吹响资本主义的号角》,然而,从曾亦的思路来看,或许资本主义的号角和儒家“经义入律”的号角,很多方面还是声调一致的。

曾亦:文明刚才讲的比我自己表述得还好。(众笑)

丁耘:莫干山会议时,我就很震惊于曾亦的这个观点,非常不理解。不过,现在听文明兄这么一说。觉得还是很有道理的。

郭晓东:前面休息的时候,我和璧生聊天。就说他讲得很好。因为我也觉得,儒家要想在当下的政治现实中有所作为,法律可能还真是一个最佳的途径。如果我们能使法律在其立意和阐释上,能够往儒家的方向稍稍靠拢一些,这不仅易于为学者和民众接受。而且,对现实来说,也是最无害的。当然,儒家朝这个方向还有很多事情要,路也很长,不过确实能够大有作为。前面璧生对《诉讼法》的解释,与刚才曾亦、齐义虎对《婚姻法》的解释,都是有开创意义的一步,我想,以后我们应该有更多这方面的讨论。

齐义虎:确如郭老师所言,在目前的政治现实下,不论自由派取代共产党的图谋,还是一些儒家“儒化共产党”的努力,都不太可能。我觉得,最现实的办法还是政府让出一部分权力,也就是司法领域的权力。《春秋》讲“实与而文不与”,我们应该有这种智慧,对中国近代史要有一个不同于国、共两党的儒家式理解。我们应该把中国共产党视为近现代救亡史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应该在这样一份财富的基础上,来讲儒家的复兴。

对此,我想提出这样一种折衷的构想,即政教一体,却有所分工。政教一体,指功能上的教养兼备;有所分工,指结构上的组织分立。譬如,我党作为一个有效率优势的现代组织,可以处理行政,发展经济,进行社会管理,提升军事力量,充分发挥我党在组织、动员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关于道德教化的领域,儒家则更为擅长,诸如教育、文化、司法等方面,应该由儒家来担当。尤其是司法。虽然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力,但是,司法判决往往具有强大的社会教化和引导规范的效果,也就是古人讲的“明刑弼教”。如果儒家能够重新回归司法领域,援礼人法,实现法律的儒家化。恢复中华法系的司法传统,这样,儒家虽然没有直接掌握积极的行政权力,但是,儒家的价值和伦理完全可以活生生地进入现代社会。我认为,目前讲政治改革?必须打破西方那种“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模式,拓宽我们的思路。否则,我们国家总是不免被西方列强牵着鼻子走,永远没有出路。

曾亦:义虎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有很完整的一套想法,不过,现在由于时间限制,就不能让他多讲了。(众笑)

郭晓东:谈到中华法系来说,我们首先要问:立法的目的到底何在?对儒家而言,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不过劝善禁恶而已。关键在于,儒家讲的善恶到底是什么?与西方伦理观不一样,在儒家看来,维护人伦就是善,破坏人伦就是恶。刚才曾亦与齐义虎的意图是一致的,即都注意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人伦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维护了家庭中的父子之伦。可以说,这就是司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当然,制订新司法解释的人可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不过,两位现在都把它解读出来,从而重新确立了父子之伦在家庭中的轴心地位,进而确立家庭或家族在社会中的轴心地位,我觉得,这是本场发言最为精彩的地方。

当时莫干山会议时,我对曾亦发言的感觉与丁耘差不多,也很惊讶,当时我还提了自己的不同考虑。后来回来后,曾亦、我和老郝对这个问题讨论了好些次,觉得这个思路很有道理。

另外,我觉得,齐义虎和曾亦对家庭财产的看法有些分歧。因为义虎对解释三还是有些批评的,毕竟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从而破坏了家庭财产,是这样吗?

齐义虎:我是有这个意思。因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还只是承认个人产权制,而不承认家庭产权制。借用刚才郝老师的一句话,我觉得,新的司法解释只能算是“党国一大步,儒家一小步”。(众笑)

郭晓东:看来,你与曾亦的态度确有不同。据我的了解,曾亦差不多是充分肯定司法解释三的。

郝兆宽:不过,我倒觉得这个分歧不是太大。因为曾亦着眼的是党国走的这一小步,虽然还很不够,但起码迈出了一小步。(众笑)

郭晓东:赵晓力认为司法解释三使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重新造成了一个张力,而曾亦好像是认为《婚姻法》本身就存在着张力,只不过以前没有凸显出来而已,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则缩小了这种张力。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党国走了一小步。

前面曾亦还说到一点。解释三的出台,造成了一个客观的后果,就是离婚率的极大提高。而且,历次《婚姻法》的颁布都会造成这个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解释三虽然有可能回归父子之伦,却对夫妇之伦是有破坏性的。其实,在莫干山的时候,我就对这点提出了疑问。现在,我依然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曾亦:赵晓力是由“共同财产”这个概念的分析入手,他认为,以前的《婚姻法》只讲“家庭财产”,现在却提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这意味着夫妻财产的个人化。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首先,“共同财产”的概念其实很早就提出来了。不仅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中有这个概念,而且,30年代国民党的《民法》中就有相关的内容。

其次,我觉得,晓力对“家庭财产”概念的理解有些偏。前面齐义虎反复讲一个道理,就是“家庭财产”本就与妻子无关,而是一个世代相传的“祖产”概念。晓力则认为,“家庭财产”本来就是以夫妻为轴心建立起来的,现在新《婚姻法》搞出“共同财产”这个提法,好象夫妻就见外了,原先的家庭财产就个人化了。关键在于,古今家庭有一个根本的变化。古代家庭以父子为轴心,而现代家庭则以夫妻为轴心,因此,“家庭财产”的内涵也就不一样,有一个古今的变化。可以说,晓力是站在现代家庭的立场,而义虎是站在古代家庭的立场,因而两人对公有财产的理解也不同:古代家庭的公有财产是由父子相承构成的,妻子的财产却不包括在里面,只是私有财产;现代家庭的公有财产则是由夫妻共同建立的,而双方父母的财产则不包括在内。

因此,从30年代开始,国、共两党的婚姻法规都是站在现代家庭的立场上,自然就有“共同财产”的内涵。晓力只是想维护旧《婚姻法》所反映的家庭模式,我和义虎则不一样,则试图回到更古老的家庭模式,即以父子关系为轴心的传统家庭,而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恰恰昭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而且,新的司法解释把夫妻财产重新分割开来,而把父子财产融为一体,这完全是儒家关于家庭的主张,就此而言,我对新《婚姻法》的肯定比齐义虎要更多。

另外,前面晓东关于儒家司法解释的意义,讲得非常好。我相信,司法解释还只是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对所有现实问题都将展示其强大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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