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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儒家经义的现实性

国学新闻| 学术动态

2016-1-17 00:59| 发布者: 山东受学| 查看: 3166| 评论: 0|来自: 国学网

摘要: 作者简介:曾亦,男,西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职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现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儒学研究会副会长。 ...

作者简介:曾亦,男,西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职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现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儒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本体与工夫湖湘学派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共和与君主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主编《何谓普世?谁之价值?》(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儒家经义在现代社会的价值,不应当局限于道德心性的方面,而且,应该通过对传统政治、社会、法律等诸多制度的重新建构,再现其现实层面的价值,并以此解决现代社会的种种困境。儒家之复兴,诚非易事,但若无制度方面的保障,则更如空中之楼阁,缺乏真正的生命力,其经义的现实性亦无从得到实现。

自古以来,种种制度中,法律与儒家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最有利于儒家发挥其制度方面的资源优势。就今日大陆情形来看,法律的影响力已不仅限于司法诉讼的领域,而且,渐渐成为有着巨大公共影响力的话题,常常关系到社会风俗与道德伦理的引导与重建。因此,儒家应该积极介入此领域,通过相关法律之制订、阐释和运用,借此将其经义的现实性乃至优越性充分地展示出来。

一、汉武尊儒与儒家以经义决事

儒家参与制度的构建,可有多种方式。汉武帝时,如公孙弘、董仲舒等少数儒者,自有机会给朝廷建言献策,将其儒学化的主张上达天听,从而直接影响到朝政,这自是非常重要的方式。不过,更多是儒者及受儒学影响的官吏在现实中对经义的运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春秋》决狱,此方面例子其实不少。据《史记梁孝王世家》记载:

梁王西入朝,谒窦太后,燕见,与景帝俱侍坐于太后前,语言私说。太后谓帝曰:吾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安车大驾,用梁孝王为寄。景帝跪席举身曰:诺。罢酒出,帝召袁盎诸大臣通经术者曰:太后言如是,何谓也?皆对曰:太后意欲立梁王为帝太子。帝问其状,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适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帝曰:于公何如?皆对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不立子而与弟,弟受国死,复反之与兄之子。弟之子争之,以为我当代父后,即刺杀兄子,以故国乱,祸不绝。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

资料图

此处所言《春秋》,盖指《公羊传》也。案,《公羊传》隐三年云: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盖宋宣、穆之兄终弟及,虽有让国之德,然终至宋国数世之乱。袁盎等汉臣即用此说,欲以警惧景帝也。且袁盎谓文家尊尊立其子,质家亲亲立其弟,亦公羊家之旧说,汉人解《公羊传》,莫不用斯义。可见,景帝时,儒家虽未独尊,然朝臣议论颇用《公羊》说矣。

又,据《汉书隽不疑传》记载:

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旐,衣黄襜褕,着黄冒,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交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京兆尹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由是名声重于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此处隽不疑引《公羊传》哀二年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之义,以决卫太子事。

这两件事都是关系到国本的大事,且非常棘手,弄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当时朝廷上下对此束手无策。然而,袁盎、隽不疑引《公羊传》中的经义,一语即决之。此外,汉代尚有许多这类经义决事的事件,不论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还是汉末何休的《汉议》,都可以让我们看到儒家经义在当时法律实践中的巨大效力。

因此,我在这里谈《婚姻法》的问题,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儒家可以借助对《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重新考察,寻找儒家经义进入当代社会的契入点。我们现在讲儒学复兴,时刻都应该有这样一个准备,以便参与到当代社会的制度重建之中。我觉得,儒学对其制度基础的诉求,或许能够借对司法实践的介入以及立法的参与,从而得到实现。

二、古今家庭财产构成与分割

1.一体之亲

古代中国最重血缘或姻缘,《公羊传》谓儒家尚质,重亲亲,正基于此种社会现实。对古人而言,诸种社会关系中,最体现亲亲之情者,莫过于三种一体之亲,即父子一体、夫妻一体与昆弟一体。据《仪礼丧服传》齐衰不杖章世父母叔父母条云: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

据贾公彦疏,凡言一体者,皆是至亲也。又,《礼记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故凡至亲者,当服期,若昆弟是也;至于父于子,夫于妻,又兼为至尊,故加隆至三年焉。换言之,凡为一体之亲,彼此当相为服丧至期年,其中,父于子,夫于妻,又兼有尊尊之义,更加隆至三年。

①父子一体

子为父何以三年?〈丧服传〉唯云父至尊、母私尊,故为父、母得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服期,盖屈于父尊也;至于父卒,乃得为母伸三年。然所伸者,非伸母亲,盖伸母尊也。据此,父、母得服三年,既以亲亲之情,又兼尊尊之义故也。[1]

然〈三年问〉云:

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2]

据此,父母与子女一体,谊属至亲,然至亲以期断,不过服期而已,故加至三年者,盖以恩深而加隆焉。《论语》中孔子答宰我三年之疑,亦取此种理由,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子罕〉)其后,汉儒亦取此说,如《白虎通》谓父母于己恩爱至深,加之则倍,故再期二十五月也。可见,后儒常以亲亲之情解释为父母服三年也。

〈丧服传〉父在为母条贾疏云: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盖父在为母而屈母尊,父卒则得伸母尊,可见,父、母于己之恩爱相等,然尊则不等,是以恩爱不相屈,尊则相屈也。观乎后世家庭,父母于己,恩爱常相等,皆属至亲,实出自然之情。

不过,上古之俗则未必然,或以杀母之罪重于杀父者。《后汉书乌桓鲜卑传》谓乌桓之俗云: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

②昆弟一体

昆弟相服期,所以然者,贾疏据《礼记三年问》至亲以期断一语释之,盖凡至亲者,据其血亲之恩,皆得服期也。然《丧服传》于昆弟为至亲,无有明文。

又,昆弟与兄弟有别。大功以上为昆弟,则不独同父之昆弟,至于同祖之昆弟,亦属一体。盖上古之时,诸父犹父,诸子犹子,同堂昆弟尝以同父同母而相视也。至于小功以下兄弟,胡培翚以为皆出同祖,有一本之谊,就此而言,亦不可谓非一体也。

九族五服图

〈丧服传〉世父母叔父母条云: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细绎此段,盖有两层意思:

其一,昆弟本属一体,后因父子之私而生隔阂,据此,昆弟一体先于父子一体,更为古老。此后,父子重于昆弟,至今犹然。然上古时,子女知母而不知其父,其时兄弟同归母族,则父子一体显为后起。

案,此处之昆弟一体,非同父或同母之谓也,而与人类学讲的普那路亚家庭有关,即与一伙女子结婚之男子,互为兄弟。另有一义,则男子不从妻居,而各自居于己之母族,如是而为同母族之兄弟。前者为大功以上昆弟,后者则为小功以下兄弟。

又,同族者,同母族也,盖殷人有五世不得通婚之说,与周人百世不婚不同。

其二,昆弟一体,不仅体现在共财上,而且还体现在同居上。后世因父子同居之私,犹不害财产之公也。至于今之农村,子女成婚,莫不别室异居,而财产犹无分焉。此种同财关系不仅体现为儒家伦理不主张分家,而且,对后世夫妻一体有莫大之制约作用。

③夫妻一体

至于夫妻一体,最为后起。《礼记内则》云: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

又云:

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男女不同椸枷,不敢县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箧、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少事长,贱事贵,咸如之。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

可见,夫妻之间,本不甚相亲。即便因夫妻同居而成一体,然在中国古代,夫妻始终异财,直致20世纪三十年代前后,此种夫妻一体观念才体现为法律中的同财之制。共同财产之形成,实为现代婚姻制度改革的结果。

又,夫为妻服期,〈丧服传〉以为出于夫妻至亲故,即夫妻一体也。至于妻为夫服斩,则以至亲不过服期,而夫又为至尊,故加隆至三年。其道理与子为父服斩同。

〈丧服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条云:禽兽知母而不知其父。所以如此者,实以父母不同居故也。盖母既诞子,且哺乳至长,子知母而不知其父,实属自然之理。其实,这种情况不独禽兽如此,人类早期亦莫不如此。观乎今日犹有母系遗俗者,率皆如此也。

2.夫妻之共财与别财

上古之时,夫妻异族,财产绝无交涉,夫妻尚未为一体也。其后夫妻共居而为一体,乃有传子之制,然就夫妻之财产而言,或别财,或共财,颇有多端。

夫妻一体之观念,颇见于西方法律。最初,以罗马法为代表,实行吸收财产制或财产并吞制。此种制度最为大公无私,盖夫妻成婚后,妻之财产,无论婚前与婚后,皆完全为丈夫之财产所吸收。此时妻及子女犹奴也,无独立之人格,其财产焉能独立?此为最极端的共同财产制度,亦是夫妻一体观念最极端的体现。此种制度不独行于罗马早期,盖古之巴比伦、印度及11世纪英国,亦有此种制度也。[3]此种制度之法律精神,常常是通过对弱者的保护而剥夺了妻子的财产权利。

罗马后期,乃代以嫁资制,此犹中国之妆奁制也。[4]是为统一财产制,即妻子在婚后将其全部财产之所有权转移于丈夫,直到婚姻解除,丈夫或继承人则须将此部分财产返还给妻子或其继承人。公元530年,优士丁尼大帝实行改革,强化了妻子的地位,丈夫对嫁资的权利,仅限于使用权、收益权,而且,未经妻之同意,不可将妻之不动产转让或抵押,甚至,即便得妻子同意,亦不得转让或抵押。后来德国、法国相当部分采取此制度,直至1965年,嫁资制始废除。可见,就嫁资制而言,妻子财产并未完全融入丈夫财产之中,其分割亦较容易。

除中国古代与罗马后期外,近代某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巴西、葡萄牙、西班牙等,曾经或现今都有过妆奁制的规定。

其后,又有管理共通制,即夫妻对自己之财产各自保有独立所有权。不过,丈夫对妻子财产有管理、收益、使用之权利,而妻子则无此相应之权利。可见,财产之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相分离。此种制度,始于中世纪的法兰克时代,一直延续到近代,甚至成为今日德国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构成妻子特有财产者有两类,即妆奁与婚姻中所得,后者包括夫之赠予与己之继承。夫对于妻有监护权,对于妻之特有财产虽无所有权,但有管理收益权。近代以来,管理共通制再度抬头,不仅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且影响到瑞士、波兰、奥地利及日本、台湾。日本最初采取管理共通制,战后被废除,遂实行分别财产制。韩国亦如日本,先共通,再分别,且婚姻费用分担。此种制度亦体现于妆奁制中的某些做法,亦可视为嫁资制的另一种形态。

近代以来,出现了分别财产制[5],即以婚前与婚后的夫妻各自财产皆归本人所有,夫妻分别拥有、管理自己的财产,且各自财产的收益亦归各自所有。此种制度源于英国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6],其中规定:凡1883年1月1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分别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及处分权。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一制度,至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奥地利、希腊等,亦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又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法国等,则将分别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此种财产制度较少有夫妻一体的内涵,而多少回归到母系制下男女异居的状态。

此外,又有共同财产制。此种制度,亦夫妻一体观念之体现。分别财产制之精神在于男女人格之平等,若共同财产制则不同,相关法律之精神则体现为夫权之主导地位,并对共同财产行使绝对权利。夫妻一体之观念虽早,然在法律之体现,则始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依照法典规定,丈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同财产,不须妻子同意即可将共同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子无报告之义务。[7]可见,妻子对自己之特有财产仅有虚有权而已。直至1938年的法国民法典,始废止民法典中规定的妻无行为能力之制度,然增加了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之规定。不过,除嫁资外之财产,其所有权转移时,犹须征得丈夫或法院之许可。妻之权利扩大,妻之义务亦随之增加。至1942年又加以修正,规定妻提供嫁资以分担生活费用。可见,此时规定夫妻当共同承担家庭费用。此种共同制乃所得之共同制。

西德则实行剩余之共同制。[8]1957年,西德民法提出了机能的男女同权论,认为男女在自然、生理上有显著的差异,以此差异为前提,给予适当的权利义务才是真正的男女同权,主张主妇婚为基本的婚姻形态。换言之,妻子之固有责任在家事,因此,当婚姻破裂时,为了保护家庭主妇之利益,乃规定于婚姻解除之际给予剩余请求权,即配偶双方之最终财产扣除婚前财产后,剩余较少一方可对较多一方有剩余差额的1/2的债权请求权。民法第1378条规定,一方配偶之剩余超过他方之剩余时,他方配偶对其有剩余之1/2的分配请求权。盖女子即便从事职业活动,其劳动所得比丈夫少亦属当然,至于专事家务之主妇,既可保贤妻良母之美名,又可分享丈夫职业所得之一半。可见,西德民法一面强调家事为妻子之固有责任,又以剩余共同之理论来保护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且高度评价家务之价值,又维持男性的优势社会地位,就现阶段而言,可谓最优之婚姻法。[9]

除法、德外,1920年瑞典的所得参与制、1926年苏俄的所得共同制,都是共同财产制。

盖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之独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共同财产制则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前者以有经济能力之主妇劳动者为适用对象,后者以无经济能力之家庭主妇为适用对象。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而资本主义国家除法国外,均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之复合形态,既考虑到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又可保护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不过,未来社会如果已婚妇人都能完全走向社会从事职业活动,此种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亦将失去存在价值。

3.古代中国的家庭财产

古代中国的家庭财产,无论其构成与分割,不仅受到夫妻一体观念的影响,而且,由于中国社会的宗法制特点,父子一体与昆弟一体的观念,对家庭财产的影响更为重要。

①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之制,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仅仅视为天子、诸侯继统之法,其实内涵要广泛得多,盖由卿大夫以下,至于士庶人之财产继承,甚至在许多少数民族那里颇见的转房婚或收继婚,皆可视为兄终弟及制的体现。此种制度实出于兄弟一体之精神。后世之宗族或家族制,以及每当财产分割之际,兄弟关系对夫妻关系的抑制,莫不体现了此种精神。

兄终弟及,此言财产之继承方式,其前提则是兄弟之共财,即家庭财产由兄弟共同构成。[10]此为人类家庭早期的公有制度。虽然,家庭总是意味着某种私有制,此自无疑义。然而,即便私有财产出现以后,公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始终保留下来。盖家庭有多种形态,群婚制家庭与偶婚制家庭不同,更与个体家庭不同,其公、私的内涵亦自不同。譬如,对中国先秦以前的古宗族而言,有宗族之公,亦有家庭之私;而对于后来的核心家庭或联合家庭而言,祖产为公,而妻子之嫁资或妆奁则为私;至于今日之核心家庭,夫妻共同财产为公,而婚前财产为私,私房钱更是为私。可见,构成家庭的财产,或公或私,其性质和比例,始终在不断变化。

从中国先秦时的文献来看,大量保留了对偶婚的残余。据《礼记檀弓》记载: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案,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不独孔门弟子有异辞,后世学者亦各有说。王肃、马昭以下学者,皆据〈丧服传〉嫁母之子为论,实昧于上古母系社会之情形也。

子夏以为当服齐衰者,盖从鲁俗也。然〈丧服〉不别异母,彼此相服齐衰也,今〈檀弓〉乃记时人以异父者亦如此,与同父异母昆弟等,足见当时鲁俗犹保留有上古婚制之阙遗也。盖在母系社会,一女常有多夫,然子女皆从母居,则异父同母之关系,犹后世之同父异母兄弟,则服期者,实上古之服制也。宋张载乃直斥为异母兄弟服齐衰,乃禽兽之道,是知母而不知父,则稍得上古旧俗之情形也。后世学者多非子夏之说,亦未慊于子游之说,故唐《开元礼》降为小功服,盖稍得之也。

盖就以女子为中心之对偶婚制家庭而言,最初夫妻析居,昼分而夜合,子女从母而居,兄弟姊妹皆居于自己的氏族,此时财产为兄弟姊妹所共有,兄弟一体的实质正在于此。此时丈夫之财产,于妻则为私,而于兄弟姊妹则为公矣,换言之,此时家庭之公有财产由兄弟姊妹之财产构成。至于子女,只可能继承母亲与舅舅之财产,而不可能继承父亲之财产。且子女从母居,子女常不知其父,而无父子之亲;而从母之子女,则为同母异父兄弟,其相亲之一体犹后世之同父异母兄弟也。

〈丧服传〉所言,不过是同父前提下的兄弟一体,若〈檀弓〉中狄仪之问,则涉及同母前提下的兄弟一体,其财产之构成及其继承,显然完全不同。

②父死子继

《易传序卦》云: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关于此段话,今人解释多有误解,以为仅仅强调男女阴阳之道乃人伦之本耳。其实,此段话当与另外几段话在一起来看。《礼记昏义》云: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又,《礼记郊特牲》云: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

盖人类初时虽有男女,然男女无别,绝无后世夫妇之义。秦始皇于会稽刻石云: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盖针对上古走婚制下那种男女无别之习俗也。

男女有别,唯女子从夫居方有可能,否则,夫为寄豭、妻为逃嫁之事,断不可免。夫妻既同居,则子女乃能知父,进而能亲父矣。如是,父亲财产乃能传子,而不必兄终弟及矣。

故上古之时,父子财产本为可分。盖父子分属不同氏族,则父之财产不可能传子,而传弟也。其后,夫妻之道正,而父子之情笃矣,如是而有父死子继之制。然而,夫妻虽然共居,然财产传子而不属妻,至于妻之财产,亦不过其私耳。古代女子有七出之罪,其中有盗窃之条,盖谓女子取夫家公产而归其私房,即为盗窃。

③妆奁制

中国自先秦以降,多以婚姻为合二姓之好,实行妆奁制。此犹后世之分别财产制。盖妻子婚前财产系陪嫁之资,婚后并不纳入夫家财产,甚至丈夫亦不能随意动用。离婚后,妻子可将此部分财产全数带离夫家。[11]宋代户令即有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12]至今,中国女子多有陪嫁习俗,而新中国自50年《婚姻法》以来对婚前财产的承认,或可视为对古老习俗的认同。盖妻子有婚前财产,且婚后亦独立于丈夫,则不妨丈夫亦有婚前财产矣。[13]

综上,人类最初以兄弟为一体,同居而共财;其次,夫妻一体,同居然不共财;父子一体最为晚出,亦同居而共财。父子之亲虽晚出,然儒家伦理实建立于父子一体之基础上。夫妻一体次出,然其内涵初未尝充分实现,直至今日中国之共同财产制,且规定夫妻可以相互继承财产,则以夫妻为最亲矣,可见,夫妻一体之完整内涵,至是而得以实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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