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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從【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看儒家經義的現實性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6-1-17 00:59| 發布者: 山東受學| 查看: 3170| 評論: 0|來自: 國學網

摘要: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職於復旦大學社會學系,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復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副會長。 ...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職於復旦大學社會學系,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復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副會長。著有:【本體與工夫湖湘學派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共和與君主康有爲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值?】(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

儒家經義在現代社會的價值,不應當局限於道德心性的方面,而且,應該通過對傳統政治、社會、法律等諸多制度的重新建構,再現其現實層面的價值,並以此解決現代社會的種種困境。儒家之復興,誠非易事,但若無制度方面的保障,則更如空中之樓閣,缺乏真正的生命力,其經義的現實性亦無從得到實現。

自古以來,種種制度中,法律與儒家的關係最爲密切,亦最有利於儒家發揮其制度方面的資源優勢。就今日大陸情形來看,法律的影響力已不僅限於司法訴訟的領域,而且,漸漸成爲有著巨大公共影響力的話題,常常關係到社會風俗與道德倫理的引導與重建。因此,儒家應該積極介入此領域,通過相關法律之制訂、闡釋和運用,藉此將其經義的現實性乃至優越性充分地展示出來。

一、漢武尊儒與儒家以經義決事

儒家參與制度的構建,可有多種方式。漢武帝時,如公孫弘、董仲舒等少數儒者,自有機會給朝廷建言獻策,將其儒學化的主張上達天聽,從而直接影響到朝政,這自是非常重要的方式。不過,更多是儒者及受儒學影響的官吏在現實中對經義的運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春秋】決獄,此方面例子其實不少。據【史記梁孝王世家】記載:

梁王西入朝,謁竇太后,燕見,與景帝俱侍坐於太后前,語言私說。太后謂帝曰:吾聞殷道親親,周道尊尊,其義一也。安車大駕,用梁孝王爲寄。景帝跪席舉身曰:諾。罷酒出,帝召袁盎諸大臣通經術者曰:太后言如是,何謂也?皆對曰:太后意欲立梁王爲帝太子。帝問其狀,袁盎等曰:殷道親親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質,質者法天,親其所親,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長子。周道,太子死,立適孫。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帝曰:於公何如?皆對曰:方今漢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當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不立子而與弟,弟受國死,復反之與兄之子。弟之子爭之,以爲我當代父後,即刺殺兄子,以故國亂,禍不絕。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爲之。

資料圖

此處所言【春秋】,蓋指【公羊傳】也。案,【公羊傳】隱三年云: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爲之也。蓋宋宣、穆之兄終弟及,雖有讓國之德,然終至宋國數世之亂。袁盎等漢臣即用此說,欲以警懼景帝也。且袁盎謂文家尊尊立其子,質家親親立其弟,亦公羊家之舊說,漢人解【公羊傳】,莫不用斯義。可見,景帝時,儒家雖未獨尊,然朝臣議論頗用【公羊】說矣。

又,據【漢書雋不疑傳】記載:

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黃犢車,建黃旐,衣黃襜褕,著黃冒,詣北闕,自謂衛太子。公交車以聞,詔使公卿、將軍、中二千石雜識視。長安中吏民聚觀者數萬人。右將軍勒兵闕下,以備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並莫敢發言。京兆尹不疑後到,叱從吏收縛。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諸君何患於衛太子!昔蒯聵違命出奔,輒距而不納,【春秋】是之。衛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來自詣,此罪人也。遂送詔獄。天子與大將軍霍光聞而嘉之,曰:公卿大臣當用經術明於大誼。由是名聲重於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此處雋不疑引【公羊傳】哀二年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之義,以決衛太子事。

這兩件事都是關係到國本的大事,且非常棘手,弄不好就會出大亂子,當時朝廷上下對此束手無策。然而,袁盎、雋不疑引【公羊傳】中的經義,一語即決之。此外,漢代尚有許多這類經義決事的事件,不論是董仲舒的【春秋決獄】,還是漢末何休的【漢議】,都可以讓我們看到儒家經義在當時法律實踐中的巨大效力。

因此,我在這裡談【婚姻法】的問題,也是基於同樣的考慮,即儒家可以藉助對【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重新考察,尋找儒家經義進入當代社會的契入點。我們現在講儒學復興,時刻都應該有這樣一個準備,以便參與到當代社會的制度重建之中。我覺得,儒學對其制度基礎的訴求,或許能夠借對司法實踐的介入以及立法的參與,從而得到實現。

二、古今家庭財產構成與分割

1.一體之親

古代中國最重血緣或姻緣,【公羊傳】謂儒家尚質,重親親,正基於此種社會現實。對古人而言,諸種社會關係中,最體現親親之情者,莫過於三種一體之親,即父子一體、夫妻一體與昆弟一體。據【儀禮喪服傳】齊衰不杖章世父母叔父母條云: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

據賈公彥疏,凡言一體者,皆是至親也。又,【禮記三年問】云:至親以期斷。故凡至親者,當服期,若昆弟是也;至於父於子,夫於妻,又兼爲至尊,故加隆至三年焉。換言之,凡爲一體之親,彼此當相爲服喪至期年,其中,父於子,夫於妻,又兼有尊尊之義,更加隆至三年。

①父子一體

子爲父何以三年?〖喪服傳〗唯雲父至尊、母私尊,故爲父、母得服三年。父在爲母則服期,蓋屈於父尊也;至於父卒,乃得爲母伸三年。然所伸者,非伸母親,蓋伸母尊也。據此,父、母得服三年,既以親親之情,又兼尊尊之義故也。[1]

然〖三年問〗云:

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2]

據此,父母與子女一體,誼屬至親,然至親以期斷,不過服期而已,故加至三年者,蓋以恩深而加隆焉。【論語】中孔子答宰我三年之疑,亦取此種理由,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子罕〗)其後,漢儒亦取此說,如【白虎通】謂父母於己恩愛至深,加之則倍,故再期二十五月也。可見,後儒常以親親之情解釋爲父母服三年也。

〖喪服傳〗父在爲母條賈疏云:父母恩愛等,爲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爲母屈至期。蓋父在爲母而屈母尊,父卒則得伸母尊,可見,父、母於己之恩愛相等,然尊則不等,是以恩愛不相屈,尊則相屈也。觀乎後世家庭,父母於己,恩愛常相等,皆屬至親,實出自然之情。

不過,上古之俗則未必然,或以殺母之罪重於殺父者。【後漢書烏桓鮮卑傳】謂烏桓之俗云:怒則殺父兄,而終不害其母,以母有族類,父兄無相仇報故也。

②昆弟一體

昆弟相服期,所以然者,賈疏據【禮記三年問】至親以期斷一語釋之,蓋凡至親者,據其血親之恩,皆得服期也。然【喪服傳】於昆弟爲至親,無有明文。

又,昆弟與兄弟有別。大功以上爲昆弟,則不獨同父之昆弟,至於同祖之昆弟,亦屬一體。蓋上古之時,諸父猶父,諸子猶子,同堂昆弟嘗以同父同母而相視也。至於小功以下兄弟,胡培翬以爲皆出同祖,有一本之誼,就此而言,亦不可謂非一體也。

九族五服圖

〖喪服傳〗世父母叔父母條云:

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爲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細繹此段,蓋有兩層意思:

其一,昆弟本屬一體,後因父子之私而生隔閡,據此,昆弟一體先於父子一體,更爲古老。此後,父子重於昆弟,至今猶然。然上古時,子女知母而不知其父,其時兄弟同歸母族,則父子一體顯爲後起。

案,此處之昆弟一體,非同父或同母之謂也,而與人類學講的普那路亞家庭有關,即與一夥女子結婚之男子,互爲兄弟。另有一義,則男子不從妻居,而各自居於己之母族,如是而爲同母族之兄弟。前者爲大功以上昆弟,後者則爲小功以下兄弟。

又,同族者,同母族也,蓋殷人有五世不得通婚之說,與周人百世不婚不同。

其二,昆弟一體,不僅體現在共財上,而且還體現在同居上。後世因父子同居之私,猶不害財產之公也。至於今之農村,子女成婚,莫不別室異居,而財產猶無分焉。此種同財關係不僅體現爲儒家倫理不主張分家,而且,對後世夫妻一體有莫大之制約作用。

③夫妻一體

至於夫妻一體,最爲後起。【禮記內則】云: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入。

又云:

禮始于謹夫婦。爲宮室,辨外內。男子居外,女子居內,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男女不同椸枷,不敢縣於夫之楎、椸,不敢藏於夫之篋、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少事長,賤事貴,咸如之。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

可見,夫妻之間,本不甚相親。即便因夫妻同居而成一體,然在中國古代,夫妻始終異財,直致20世紀三十年代前後,此種夫妻一體觀念才體現爲法律中的同財之制。共同財產之形成,實爲現代婚姻制度改革的結果。

又,夫爲妻服期,〖喪服傳〗以爲出於夫妻至親故,即夫妻一體也。至於妻爲夫服斬,則以至親不過服期,而夫又爲至尊,故加隆至三年。其道理與子爲父服斬同。

〖喪服傳〗爲人後者爲其父母條云:禽獸知母而不知其父。所以如此者,實以父母不同居故也。蓋母既誕子,且哺乳至長,子知母而不知其父,實屬自然之理。其實,這種情況不獨禽獸如此,人類早期亦莫不如此。觀乎今日猶有母系遺俗者,率皆如此也。

2.夫妻之共財與別財

上古之時,夫妻異族,財產絕無交涉,夫妻尚未爲一體也。其後夫妻共居而爲一體,乃有傳子之制,然就夫妻之財產而言,或別財,或共財,頗有多端。

夫妻一體之觀念,頗見於西方法律。最初,以羅馬法爲代表,實行吸收財產制或財產併吞制。此種制度最爲大公無私,蓋夫妻成婚後,妻之財產,無論婚前與婚後,皆完全爲丈夫之財產所吸收。此時妻及子女猶奴也,無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焉能獨立?此爲最極端的共同財產制度,亦是夫妻一體觀念最極端的體現。此種制度不獨行於羅馬早期,蓋古之巴比倫、印度及11世紀英國,亦有此種制度也。[3]此種制度之法律精神,常常是通過對弱者的保護而剝奪了妻子的財產權利。

羅馬後期,乃代以嫁資制,此猶中國之妝奩制也。[4]是爲統一財產制,即妻子在婚後將其全部財產之所有權轉移於丈夫,直到婚姻解除,丈夫或繼承人則須將此部分財產返還給妻子或其繼承人。公元530年,優士丁尼大帝實行改革,強化了妻子的地位,丈夫對嫁資的權利,僅限於使用權、收益權,而且,未經妻之同意,不可將妻之不動產轉讓或抵押,甚至,即便得妻子同意,亦不得轉讓或抵押。後來德國、法國相當部分採取此制度,直至1965年,嫁資制始廢除。可見,就嫁資制而言,妻子財產並未完全融入丈夫財產之中,其分割亦較容易。

除中國古代與羅馬後期外,近代某些國家,如法國、義大利、瑞士、巴西、葡萄牙、西班牙等,曾經或現今都有過妝奩制的規定。

其後,又有管理共通制,即夫妻對自己之財產各自保有獨立所有權。不過,丈夫對妻子財產有管理、收益、使用之權利,而妻子則無此相應之權利。可見,財產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實相分離。此種制度,始於中世紀的法蘭克時代,一直延續到近代,甚至成爲今日德國民法典的法定財產制。構成妻子特有財產者有兩類,即妝奩與婚姻中所得,後者包括夫之贈予與己之繼承。夫對於妻有監護權,對於妻之特有財產雖無所有權,但有管理收益權。近代以來,管理共通制再度抬頭,不僅成爲德國民法典的法定財產制,且影響到瑞士、波蘭、奧地利及日本、台灣。日本最初採取管理共通制,戰後被廢除,遂實行分別財產制。韓國亦如日本,先共通,再分別,且婚姻費用分擔。此種制度亦體現於妝奩制中的某些做法,亦可視爲嫁資制的另一種形態。

近代以來,出現了分別財產制[5],即以婚前與婚後的夫妻各自財產皆歸本人所有,夫妻分別擁有、管理自己的財產,且各自財產的收益亦歸各自所有。此種制度源於英國1882年【已婚婦女財產法】[6],其中規定:凡1883年1月1日後結婚的婦女,有權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後所得的動產及不動產作爲分別財產,單獨行使所有權及處分權。目前英美法系國家多採用此一制度,至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奧地利、希臘等,亦以分別財產制爲法定財產制,又有德國、瑞士、義大利、法國等,則將分別財產製作爲約定財產制。此種財產制度較少有夫妻一體的內涵,而多少回歸到母系制下男女異居的狀態。

此外,又有共同財產制。此種制度,亦夫妻一體觀念之體現。分別財產制之精神在於男女人格之平等,若共同財產制則不同,相關法律之精神則體現爲夫權之主導地位,並對共同財產行使絕對權利。夫妻一體之觀念雖早,然在法律之體現,則始於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依照法典規定,丈夫爲婚姻共同體之首長,單獨管理共同財產,不須妻子同意即可將共同財產出賣、轉讓或抵押,而且於管理上對妻子無報告之義務。[7]可見,妻子對自己之特有財產僅有虛有權而已。直至1938年的法國民法典,始廢止民法典中規定的妻無行爲能力之制度,然增加了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規定。不過,除嫁資外之財產,其所有權轉移時,猶須徵得丈夫或法院之許可。妻之權利擴大,妻之義務亦隨之增加。至1942年又加以修正,規定妻提供嫁資以分擔生活費用。可見,此時規定夫妻當共同承擔家庭費用。此種共同制乃所得之共同制。

西德則實行剩餘之共同制。[8]1957年,西德民法提出了機能的男女同權論,認爲男女在自然、生理上有顯著的差異,以此差異爲前提,給予適當的權利義務才是真正的男女同權,主張主婦婚爲基本的婚姻形態。換言之,妻子之固有責任在家事,因此,當婚姻破裂時,爲了保護家庭主婦之利益,乃規定於婚姻解除之際給予剩餘請求權,即配偶雙方之最終財產扣除婚前財產後,剩餘較少一方可對較多一方有剩餘差額的1/2的債權請求權。民法第1378條規定,一方配偶之剩餘超過他方之剩餘時,他方配偶對其有剩餘之1/2的分配請求權。蓋女子即便從事職業活動,其勞動所得比丈夫少亦屬當然,至於專事家務之主婦,既可保賢妻良母之美名,又可分享丈夫職業所得之一半。可見,西德民法一面強調家事爲妻子之固有責任,又以剩餘共同之理論來保護無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且高度評價家務之價值,又維持男性的優勢社會地位,就現階段而言,可謂最優之婚姻法。[9]

除法、德外,1920年瑞典的所得參與制、1926年蘇俄的所得共同制,都是共同財產制。

蓋分別財產制尊重夫妻雙方之獨立人格,以確保夫妻雙方之經濟獨立。共同財產制則以保護專事家務而無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爲目的。前者以有經濟能力之主婦勞動者爲適用對象,後者以無經濟能力之家庭主婦爲適用對象。社會主義國家多採用共同財產制,而資本主義國家除法國外,均采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之複合形態,既考慮到夫妻雙方之經濟獨立,又可保護無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不過,未來社會如果已婚婦人都能完全走向社會從事職業活動,此種複合形態的夫妻財產制亦將失去存在價值。

3.古代中國的家庭財產

古代中國的家庭財產,無論其構成與分割,不僅受到夫妻一體觀念的影響,而且,由於中國社會的宗法制特點,父子一體與昆弟一體的觀念,對家庭財產的影響更爲重要。

①兄終弟及

兄終弟及之制,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僅僅視爲天子、諸侯繼統之法,其實內涵要廣泛得多,蓋由卿大夫以下,至於士庶人之財產繼承,甚至在許多少數民族那裡頗見的轉房婚或收繼婚,皆可視爲兄終弟及制的體現。此種制度實出於兄弟一體之精神。後世之宗族或家族制,以及每當財產分割之際,兄弟關係對夫妻關係的抑制,莫不體現了此種精神。

兄終弟及,此言財產之繼承方式,其前提則是兄弟之共財,即家庭財產由兄弟共同構成。[10]此爲人類家庭早期的公有制度。雖然,家庭總是意味著某種私有制,此自無疑義。然而,即便私有財產出現以後,公有制在一定範圍內始終保留下來。蓋家庭有多種形態,群婚制家庭與偶婚制家庭不同,更與個體家庭不同,其公、私的內涵亦自不同。譬如,對中國先秦以前的古宗族而言,有宗族之公,亦有家庭之私;而對於後來的核心家庭或聯合家庭而言,祖產爲公,而妻子之嫁資或妝奩則爲私;至於今日之核心家庭,夫妻共同財產爲公,而婚前財產爲私,私房錢更是爲私。可見,構成家庭的財產,或公或私,其性質和比例,始終在不斷變化。

從中國先秦時的文獻來看,大量保留了對偶婚的殘餘。據【禮記檀弓】記載: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爲之齊衰。狄儀行齊衰。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案,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喪服〗無文,不獨孔門弟子有異辭,後世學者亦各有說。王肅、馬昭以下學者,皆據〖喪服傳〗嫁母之子爲論,實昧於上古母系社會之情形也。

子夏以爲當服齊衰者,蓋從魯俗也。然〖喪服〗不別異母,彼此相服齊衰也,今〖檀弓〗乃記時人以異父者亦如此,與同父異母昆弟等,足見當時魯俗猶保留有上古婚制之闕遺也。蓋在母系社會,一女常有多夫,然子女皆從母居,則異父同母之關係,猶後世之同父異母兄弟,則服期者,實上古之服制也。宋張載乃直斥爲異母兄弟服齊衰,乃禽獸之道,是知母而不知父,則稍得上古舊俗之情形也。後世學者多非子夏之說,亦未慊於子游之說,故唐【開元禮】降爲小功服,蓋稍得之也。

蓋就以女子爲中心之對偶婚制家庭而言,最初夫妻析居,晝分而夜合,子女從母而居,兄弟姊妹皆居於自己的氏族,此時財產爲兄弟姊妹所共有,兄弟一體的實質正在於此。此時丈夫之財產,於妻則爲私,而於兄弟姊妹則爲公矣,換言之,此時家庭之公有財產由兄弟姊妹之財產構成。至於子女,只可能繼承母親與舅舅之財產,而不可能繼承父親之財產。且子女從母居,子女常不知其父,而無父子之親;而從母之子女,則爲同母異父兄弟,其相親之一體猶後世之同父異母兄弟也。

〖喪服傳〗所言,不過是同父前提下的兄弟一體,若〖檀弓〗中狄儀之問,則涉及同母前提下的兄弟一體,其財產之構成及其繼承,顯然完全不同。

②父死子繼

【易傳序卦】云: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關於此段話,今人解釋多有誤解,以爲僅僅強調男女陰陽之道乃人倫之本耳。其實,此段話當與另外幾段話在一起來看。【禮記昏義】云:

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

又,【禮記郊特牲】云:

男女有別,然後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蓋人類初時雖有男女,然男女無別,絕無後世夫婦之義。秦始皇於會稽刻石云:夫爲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爲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蓋針對上古走婚制下那種男女無別之習俗也。

男女有別,唯女子從夫居方有可能,否則,夫爲寄豭、妻爲逃嫁之事,斷不可免。夫妻既同居,則子女乃能知父,進而能親父矣。如是,父親財產乃能傳子,而不必兄終弟及矣。

故上古之時,父子財產本爲可分。蓋父子分屬不同氏族,則父之財產不可能傳子,而傳弟也。其後,夫妻之道正,而父子之情篤矣,如是而有父死子繼之制。然而,夫妻雖然共居,然財產傳子而不屬妻,至於妻之財產,亦不過其私耳。古代女子有七出之罪,其中有盜竊之條,蓋謂女子取夫家公產而歸其私房,即爲盜竊。

③妝奩制

中國自先秦以降,多以婚姻爲合二姓之好,實行妝奩制。此猶後世之分別財產制。蓋妻子婚前財產系陪嫁之資,婚後並不納入夫家財產,甚至丈夫亦不能隨意動用。離婚後,妻子可將此部分財產全數帶離夫家。[11]宋代戶令即有規定: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財產不在分限。[12]至今,中國女子多有陪嫁習俗,而新中國自50年【婚姻法】以來對婚前財產的承認,或可視爲對古老習俗的認同。蓋妻子有婚前財產,且婚後亦獨立於丈夫,則不妨丈夫亦有婚前財產矣。[13]

綜上,人類最初以兄弟爲一體,同居而共財;其次,夫妻一體,同居然不共財;父子一體最爲晚出,亦同居而共財。父子之親雖晚出,然儒家倫理實建立於父子一體之基礎上。夫妻一體次出,然其內涵初未嘗充分實現,直至今日中國之共同財產制,且規定夫妻可以相互繼承財產,則以夫妻爲最親矣,可見,夫妻一體之完整內涵,至是而得以實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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