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月24日開始,爲期40天的2016年春運已經拉開帷幕,不少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準備回家過年,此時,北京城裡走親訪友的人群也逐漸增多。這段時期,是人員流動以及客車和貨車流量集中的時期。相應的,道路交通壓力也大大提升。因此,我們希望不管是行人,還是汽車,都能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 交通規則是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給大家帶來便利。其實,在古代,儘管沒有汽車、飛機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但從唐朝開始,隨著城市的發展,繁華的街道上,行人與馬車並存的情況逐漸增多,因此,出於安全的考慮,唐代皇帝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交通規則,比如唐朝的儀制令就是較早的關於交通方面的禮儀規範。它的主要內容用十二字就能概括: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在宋朝,儀制令被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立於大街要道,以提醒行人和車輛遵守規則。 除此之外,在唐律及宋刑中,也有不少關於交通的規定,比如不准在鬧市或人眾處跑馬,不准在道路上設置障礙等。如果違反了規定,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宋代將儀制令刻於石碑上 唐宋時期,對水上行船也有規定 隨著春運的到來,城市的道路交通壓力日益明顯。此時,對於行人和車輛來說,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通行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作爲文明古國之一,我國目前的交通規則與古代社會制定的交通禮儀是一脈相承的。陝西省略陽縣靈岩寺博物館收藏有南宋儀制令石碑。這塊宋代儀制令石刻高約60厘米、寬約40厘米,刻有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12個大字。這正是用於規範當時行人與馬車通行的禮儀規定,它也體現了尊敬老人、爲他人著想的理念。 儀制令興起於唐代,不過當時只是出現於文書中。到了宋代,朝廷下令京都開封及各州城內主要交通路口懸掛木牌或放置石碑,上書儀制令作爲交通規則。因此,靈岩寺博物館的儀制令石刻是非常珍貴的文物,它記錄了當時社會生活的真實風貌。 同當前社會一樣,儀制令不僅是當時的交通規則,也是解決交通衝突的依據。 靠右行:唐朝初創的行進原則 如今開車上路,英國等部分國家靠左行駛,而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則是靠右行駛。靠左還是靠右,與當地人民的生活習慣有著莫大的關係。我國靠右行的規則最初由軍隊設立,古代戰士都是用右肩扛著兵器,當兩支隊伍在行進中相遇時,爲避免兵器相撞,都自動靠右行走,把左面讓給迎面而來的軍隊。到了唐代,右側通行有了明文規定。 爲何在唐代會出現呢?這要從唐代的道路建設說起。唐代重視道路建設,唐太宗即位不久就頒下詔書,在全國範圍內保持道路的暢通無阻,對道路的保養也有明文規定,不准任意破壞,不准侵占道路用地,不准亂伐行道樹,並隨時注意保養。唐朝重視驛站管理,傳遞信息迅速。緊急時,驛馬每晝夜可行500里以上。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就是唐朝利用驛馬運送荔枝的描述。 唐朝的長安、成都、揚州、洛陽等城市人口眾多,非常繁華,長安人口更是超過百萬,城市道路建設也很具代表性。長安的道路網是棋盤式,南北向14條街,東西向11條街,位於中軸線的朱雀大街寬達150米,街中80米寬,路面用磚鋪成,道路兩側有排水溝和行道樹,布置井然,氣度宏偉。長安城內的道路是將泥土和沙子相混夯實,爲了防塵,再鋪上細沙,鋪撒沙堤的沙子來自長安城東的滻河。唐詩云:長安大道沙爲堤,早風無塵雨無泥。而野外的道路則分爲兩種,一種叫驛道,也就是官方修建的,運糧、行軍、送遞文書的道路,有點像現在的國道。另外一種道路就是地方修的道路,或者自然踩出來的路,好一點的地方路鋪了石板,差一點的就是土路。 因爲交通發達,人口眾多,城市裡就會出現一些交通狀況,唐太宗時的中書令馬周就提出了右側通行的規定。據【新唐書】卷98【馬周傳】載: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眾,後置鼓代之,俗曰鼕鼕鼓;城門入由左,出由右;飛驛以達警急;納居人地租;宿衛大小番直;截驛馬尾;城門、衛舍、守捉士,月散配諸縣,各取一,以防其過,皆周建白。 入由左,出由右,其實就是右側通行的規則。馬周之所以制定右側通行規則,緣於守城士兵要在城門或街道關口上檢查行人及過往車輛,而過往行人和車輛無左右之分,顯得雜亂無章,檢查起來很不便利。 除了陸路交通,唐代對水上行船也有規定。爲防止船隻碰撞,唐律中規定:或沿泝相逢,或在洲嶼險處,不相迴避,覆溺者多,須准行船之法,各相迴避,若湍磧之處,即溯上者避沿流之類,違者,各笞五十。這裡的行船之法,類似於現代社會的水上交通規則,溯上者避沿流,也就是上行迴避下行的行船原則。如果違反,就要用竹板或荊條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後來唐太宗聽說脊背是人的經脈聚集處,因此改爲打屁股。 儀制令:興起於唐宋代刻在石碑上 我國的交通法規興於唐,盛於宋,儀制是朝廷官府頒布的法規禮節,即社會奉行的禮儀制度。貞觀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頒發了【唐律儀制令】,其中有一條內容是: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 不過在唐代,儀制令只是在文書中存在,沒有立於道路宣示。到了宋代,儀制令被刻在木板上,豎立於大街要道,以規範道路上的行人與車輦。陝西省略陽縣靈岩寺博物館收藏的儀制令路碑,擬於南宋淳熙八年(1181年),原立於州縣的街頭。福建省松谿縣的儀制令路碑,則立於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豎碑地點已不在縣城,而是移至縣城外的鄉村。 後來,儀制令在宋代專指勒字刻碑立於道路旁的交通法規。宋朝是榜刻【儀制令】的推廣時期,也是其盛行時期,由於當時交通工具混雜,有車、船、轎子、牲口幾大類。 其中,南方坐船、坐轎者多,北方坐馬車、騎牲口以及推車的多。車又有太平車、囚車、陷車等之分;船的種類稍微比較複雜,有官船、哨船、漁船、渡船、快船、戰船等,湖南所稱的划子,就是漁船,它也可以載人擺渡;轎子則有山轎、兜轎、涼轎、暖轎等之分;用於交通的牲口有馬匹、驢、騾等種類,農村里娶媳婦就有騎馬的、走親戚騎驢的,比較雜亂。 【楊文公談苑】載:北宋太平興國年間,大理正丞孔承恭上書皇帝,請在兩京諸州要道處刻榜公布【儀制令】。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宋太宗下令京都開封及全國各州,必須在城內各交通要道口懸掛木牌,寫上【儀制令】,以此作爲交通規則,要求百姓執行。南宋後【儀制令】由各州擴大到各縣,又由懸掛木牌逐漸發展到刻立石碑永久示人。 古裝劇里經常有鳴鑼開道的場景。有人趣解鳴鑼開道,比如縣令上街,差役鳴鑼七下,意思是軍民人等齊閃開;州府官員上街,鳴鑼九下,意思是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省一級官員則鳴鑼十一下,意思是文武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如果是中央一級的官員,就要鳴鑼十三下,意思是大小文武官吏軍民人等齊閃開。 儀制令中的賤避貴意思就是平民百姓要給達官貴人讓路。宋朝趙匡胤曾詔令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如大小官員相遇於途,官級懸殊者即行迴避,次尊者領馬側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詳細規定,街市軍民、做買賣及乘坐驢馬行路者,遇見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員過往,要立即下馬讓道;官員相遇於途,官階較低的官員要採用側立、迴避等方式讓道。清朝規定,軍民等在街市上遇見官員經過,必須立即躲避,不許衝突。 除了賤避貴之外,其他三條規定均有積極意義。少避長指年紀小的人爲年紀大的人讓路;輕避重指負擔輕的人爲負擔重的人讓路,去避來的來者爲客人,去者指離開家庭或鄉里未遠行者,相對來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應爲客人讓路。這些規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禮讓的風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規則自古以來就要求尊敬老人、謙虛克己、爲他人著想。 衝突:依據儀制令定責 現代社會,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常出現雙方均違反交通規章的情況,此時就要區分主次責任。在古代也不例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雙方也會依據儀制令的不同規則爲自己辯解。 南宋俞文豹著有【吹劍錄】,該書主要內容是雜記南宋宮廷、官場及民間之遺聞軼事,其中就有一例有關交通事故的趣事。一位士人走路時被負重的販夫撞破了衣袍,兩人到臨安府評理。府尹曰:輕盍避重?令(販)夫拜之。士人曰:賤合避貴,必欲償背。京尹曰:背直幾錢?曰:元制十千。公曰:我償汝十千,汝還他八拜。士人語塞。府尹斷案,依據輕避重,判士人負主要責任,但士人卻依據賤避貴,要求販夫賠償。府尹又巧妙的提議由販夫賠錢,但士人要還以八拜。在等級分明、講究面子的社會,讓士人八拜,他無疑寧可不要賠償,也想息事寧人。 明朝也要類似的趣事。明崇禎辛未(1631年)進士李清著有【折獄新語】一書,書中記載:有農夫擔糞過橋,一武舉人著新衣大搖大擺地從對面走來,農夫一不小心,濺出了糞水,玷污了武舉人的新衣。舉人定要其賠償,農夫賠禮,願爲其洗淨;舉人卻不答應。縣令問明情由,說:新衣被污,實在不對。令農夫禮拜陪情,髒衣由武舉人回去自洗。武舉人仍不答應,一定要賠他一件新衣。縣令說:好,衣服由我負責來賠。但你輕不避重,依法例,該笞你四十;看在你是舉人的面子上,減去一半;如果你願意拿回自家去洗,再減一半;只打十下,如何?武舉人連忙求情:衣服我自己洗,自己洗。 飆車:鬧市跑馬要受重罰 飆車是現代特有的名詞,由於速度太快,飆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沒有追逐競駛,只是超速行駛,則只按交通違章記分並處以罰款。 古代的飆車就是跑馬。和現代一樣,古代對飆車也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爲,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唐律疏議】卷26無故於城內街巷走車馬條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殺傷畜產,償所減價。余條稱減斗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唐律中走車馬的走指的就是現代的跑,而現代的走在古代是行。 根據唐律,在鬧市或人多之處跑車馬,就要就要用竹板或荊條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唐太宗後來改打屁股。如果出現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要對照鬥毆殺傷人的罪行減一等處理。唐朝時期,封建五刑已經定型,形成了比較科學的刑罰體系。唐律規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如果犯殺人罪減一等處理,那就要處以流放三千里的處罰。唐代大詩人李白就曾被判流放夜朗,而到了宋朝,【水滸傳》裡面的宋江、林沖和武松都被流放過。在現代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則要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化外之地去受苦。 當然,對於交通事故性質輕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處理的。而因爲以下緣故在人群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於處理:公文傳遞、朝廷命令發布、有病求醫,急於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錢贖罪,即罰款。電視劇中經常有策馬狂奔者高呼幾百里加急,這就是有緊急公文,行人須予以避讓。 唐律嚴禁私人侵占街道,或將污穢之物排放在街道上,並禁止在街道兩旁取土。此外,唐律還禁止在人煙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彈以及扔瓦石,並禁止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設置障礙,如果在人跡罕至的地方設置障礙,也要設置明顯標識。如果設有標識,仍有殺傷,後果由行人自己承擔。 宋朝的一件奏摺專門提到京師開淘渠塹時,因無遮蔽物,可能對行人造成危險,建議水井無欄木、泥坑無物遮攔的,由地主設置保護欄,免傷民眾性命。【宋刑統】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馬、不得在人眾中走馬的規定。此外,【宋刑統】還規定:以船載客,需事先定價,不得超載,不得在中流索價;出航,要避風浪,船主對預知的可能風浪所引起的災難,需承擔法律責任。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規定:因爲天氣關係騎馬撞傷人的,賠償醫藥費,還得把坐騎賠給傷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其坐騎則被官府沒收。 保辜:保護受害者的專門條款 在交通事故中,撞了人、撞傷人和撞死人的後果是不一樣的,肇事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也不一樣,在這一點中,現代社會與古代是一脈相承的。在現代,撞傷人要承擔包括後期治療在內的醫療費用,如果傷者不治身亡,肇事方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古代,則有專門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最早出現於秦漢時期,唐朝沿用了前代的規定。在古代的科技條件下,對於內臟損傷、內出血等在當時是沒有辦法檢驗定性的,所以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古代刑法中設立了保辜制度。即凡是鬥毆傷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內對受害人的傷情變化負責,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內因傷情惡化死亡,被告應按殺人罪論處;如果是在時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個傷害罪,這種制度就稱爲保辜,所定保證期限稱爲辜限。西漢初年規定保辜的時限是二十天,這是現存最早關於保辜的法律條文。清律中對保辜期限專門注釋: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現存資料對古代如何審理交通事故案件記載較少,較爲完整的一份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出土的文書,其中有一件是唐代地方官府審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卷宗。該份名爲【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事案卷】的案卷,目前收藏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該文書卷首殘缺,結尾完好,中間或有殘缺。經北京大學教授劉俊文考證,此案卷系唐肅宗寶應元年(762年)六月高昌縣審理的案件。根據卷宗記載,當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內的道路上駕車快速行駛,致使車馬不受控制,軋傷了在門前玩耍的兩名兒童,致兩名兒童身受重傷。官府在確認案件事實後,責令被告康失芬實行保辜。 在康失芬一案中,主審官決定先保辜五十日,減一等處罰。康失芬爲免於監禁之苦,同意實行保辜,並找人擔保。擔保人保證康失芬支付醫藥費,並且不隨意離開居住地,如反悔或逃亡,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