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遼寧瀋陽對聶樹斌案再審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終審裁定聶樹斌無罪。至此,這起被輿論關注爭議了多年的標誌性案件終於得以沉冤昭雪。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人們不斷對司法錯案進行反思,一些避免冤假錯案的司法思想及制度也逐步形成,歷史經驗對當代司法也有著一定的啟示。 中國古代刑罰繪本 防範: 順天則時,法官不敢懈怠罪疑惟輕,錯案比率降低 中國古代長期奉行天人合一的觀念,【[wiki]易經[/wiki]】謂天垂象,聖人則之,故而觀雷電而制威刑。也就是說,刑罰需要與五行相協調,制五刑以法五行,因此刑罰制度本身是天道自然的一種體現,制定刑法、實施刑罰,不完全是個人的行爲,而是自然界的道。 在天人感應的理論下,如果順應天道實施刑罰,就會得到上天護佑;反之,若違背天道,則會導致天事不順,進而出現各種自然災害或社會動盪。 在天人感應觀的影響下,中國古代形成了仁恕、重命的法律思想。從現代觀點看,天人感應的觀念在今天或許並不適當,但是其間顯現出的對於生命的敬重,對於抽象正義的敬畏,仍不乏積極的意義。 另外,從西周開始,古代中國的司法就倡導罪疑從輕的原則,即認爲對犯罪事實存疑的,可以從輕處理,或者進行赦免。【[wiki]左傳[/wiki]】中更提出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爲了確認疑案,西周還實行三刺之法。對於重大的疑難案件,經過三道程序來決定,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只有廣泛地聽取意見,嚴格的法庭審理,才能最終定案。只要確定是疑罪,就採取從輕、從贖或赦免的辦法來處理。 疑罪從輕的司法原則,暗含了中國中庸之道的傳統智慧。儘管疑罪從輕的原則離現代出於保障人權的疑罪從無原則尚有距離,但在千年以前就能產生這樣的司法智慧,令人讚嘆。 實踐: 嚴控刑訊制度 降低錯案可能 從刑事司法實踐來看,大凡冤假錯案都與非法刑訊有或多或少的關係。中國古代的立法中雖然規定可以實施刑訊,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制度規定。 自魏晉南北朝開始,刑訊制度就開始走向規範化,拷掠的對象、書目、身體位置均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強調拷訊以法,不苛不暴。 歷代法制嚴控刑訊的特色有二:第一,對非法實施拷訊者實行反坐制度。唐代規定,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他法掠者,杖一百;杖過數者,反坐所剩。對執行刑訊的司法官吏實施反坐,有力地威懾了違法刑訊的行爲。第二,法律要求拷訊不得超過本罪應加的處罰。由於拷訊與最終的刑罰均爲杖責,如果超過犯罪所應承受的杖刑仍無法確定疑罪,就不允許再拷訊。 這樣的制度設計,減少了因濫用拷訊而人爲導致的冤假錯案。 依賴拷訊的方式獲取口供雖然爲現代法律所明禁,但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現象並不鮮見。對此,除了將拷訊所得口供作爲非法證據排除之外,從現實的角度而言,需要建立更爲細緻的刑事訊問規範,加大對司法人員非法刑訊的追責。 追責: 實行出入人罪制度法官判案不得不審慎 要確保司法權的審慎,重要的是建立權責統一的制度,即錯案追責制度。出入人罪就是中國古代專門確立的法官責任制度。如果將無罪判爲有罪、輕罪判爲重罪,爲入人罪;將有罪判爲無罪、重罪判爲輕罪,叫做出人罪。 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不直、縱囚與失刑三個有關出入人罪的罪名。到了漢代,出罪與入罪的概念更加規範化,對法官的處罰相當嚴厲。隋唐時期則更爲完善,有詳細的處置規則。故意出入人罪的,要反坐法官。也就是說被告本來無罪而法官虛構成罪,那就以法官所虛構之罪處罰法官;如果是過失出入人罪,均比照故意出入人罪減等處罰,過失入罪者,各減三等,過失出罪者,各減五等。 唐代還專門規定了非故意或過失出入人罪的責任,如果案件經覆審仍未得實情,即使原審法官有出入人罪之嫌,但顯然既非出自故意,也非出於過失,屬情有可原,在承擔責任時比照過失出入人罪各減二等。 在宋代,對於失出人罪,即法官因爲過失而重罪輕判或放縱了罪犯,處罰很輕;對失入人罪,即法官因過失而輕罪重判,或者將無罪者入罪,處罰則很嚴,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 可見,歷代法官的追責制度體現出防止冤錯的鮮明價值取向。 補救: 翻異與別勘啟動重審程序 在宋代,刑事案件的重審程序規定了翻異和別勘制度,直接爲有冤情、錯判的案件提供重審的程序保障。 李燾【[wiki]續資治通鑑長編[/wiki]】載:大理寺修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結案,未錄問,而罪人翻異,或其家屬稱冤者,聽移司別推。若已錄問而翻異稱冤者,仍馬遞申提刑司審察;若事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別推。這就是關於一般死刑犯或品官犯罪結案後的翻異別推制度。翻異即翻供,別推即重審,亦稱別勘,這是在死刑判定的最後一道程序上給被告人拋來的救命稻草。 然而,這根救命稻草的使用也是有條件限制的。【[wiki]宋刑統[/wiki]】就規定:應犯諸罪,臨決稱冤,已經三度斷結,不在重推之限。 這些規定表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家屬均可以通過這一程序對錯案或冤案提出重審要求,官府則有責任啟動重審程序。重審的形式有移司別推(更換司法機關重審)和差官別推(更換法官重審)兩種。重審次數則由北宋的三推發展至南宋的五推。 【[wiki]宋會要輯稿[/wiki]】稱:州獄翻異,則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復翻異,則以次至轉運、提舉、安撫司。本路所差既遍,則又差鄰路。這樣更換不同管轄級別和地域的司法機關進行重審,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前後推官的相互包庇。 此外,漢代董仲舒的論心定罪,既給了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限制了法官不經過法理分析的機械判案,開啟了中國歷史上法官不依據僵死規則處置法律事件的先河。 董仲舒【[wiki]春秋繁露精華[/wiki]】載: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其中的志即指人的犯案動機。這就是說,法官在處理疑難案件時要發揮能動思維,不應受具體法律規則的約束。實際上,這恰恰是對法官判案權力的制約,有效降低了冤假錯案的發生率。 由於人類理性的限度及現實世界的極端複雜,司法錯案很難絕對避免。但是,通過正確的價值導向、科學並嚴格的制度設計,錯案的比率是可以大大降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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