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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珞珈丨《中医药法》,我的地盘我做主

国学新闻| 中医中药

2017-12-8 00:00| 发布者: 陈珞珈| 查看: 1824| 评论: 0

摘要: “《中医药法》的最后一条写得很精彩:本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办;但是如果做了规定的,都按我的办。”■演讲丨中国民间中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 ...
声明 / 声明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中医药法》的最后一条写得很精彩:本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办;但是如果做了规定的,都按我的办。

演讲丨中国民间中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 陈珞珈

中国民间中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 陈珞珈

对中医药的关怀

“改革也要辨证诊治,既要养血润燥,化瘀行血,又要固本培元,壮筋续骨”对于中医术语,主席信手拈来。

中央出了两本主席的书,都是他的讲话、文章和报道。有人说主席怎么看了这么多的中医书籍;中医的术语他张嘴就来。研究来研究去,最终他发现,文革期间主席被下放到了陕北农村,在那个年代,国家要解决8亿农民的医疗问题,因为没有钱,所以就大搞合作医疗,开办赤脚医生的培训班。当时的生产队认为主席在省里读过书便让他去参加培训,最后做了两年多的赤脚医生。他看了大量的中医药书籍,非常赞同中医的哲学思想和辩证的理念。所以他现在用中医的理论和语言、观点来治国安邦,来党建强军。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主席在致中国中医科学院成立60周年的贺信中这样提到。

可见主席对中医药十分了解,还有着独到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他曾在多个场合对中医药给予高度评价,更多次在重要讲话中运用中医药理念和术语来阐述治国理政的思想和观点。

 

主席到基层考察,就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道二0五所社区中医馆详细了解了中医馆情况。当他得知中医馆将近300平方米的面积里有中医诊室、中医按摩推拿诊室、针灸诊室、中药房时,主席高兴地说:“我走过很多社区,像你们这样在社区里办中医馆的,我还是头一次见。不仅开设了中医科,还有中药房,很全面。”他还说,“因为副作用小,疗效好,中草药价格相对便宜,很多患者都喜欢看中医,像我自己也很喜欢看中医。”

第二年,2016年2月3日,他到了做草珊瑚的江中制药厂。江西中医药大学的附属药厂,看了中药厂,他回头就到了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搬迁以后,将近2000亩地理位置很是壮观,主席看了非常的兴奋。“我们的中医药大学、药厂,就是要这个样子,要走向世界。”

《中医药法》颁发和执行时间

2016年12月25日,《中医药法》正式公布,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医法》为什么在12月25号颁,7月1号才开始执行呢?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有若干的知识系统,全国人大就给中医管理局半年的时间,把这五个执行细则赶快做出来,有了细则才能实行。

《中医药法》的配套细则与规范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第15条

  2.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第14条

  3. 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15条

  4.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第44条

  5. 修订《中医药标准制定办法》——第50条

《中医药法》命名原则

为何称“中医药法”,而不称“传统医药法”或“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法”

  1. 国际习惯上将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代表。各国的法律也多以“中医药”称呼中国的传统医药。

  2. 采用“传统医药法”,容易将我国的传统医药混淆于其他国家的传统医药,从而降低中医药的国际认可度,不利于我国掌握国际传统医药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也不利于扼制日、韩等国家在传统医药领域的去中国化行为。

  3. 中医药既是传统的又是现代的,采用“传统医药法”,不能涵盖中医现代化的成就。

  4. 要衔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医药”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已经在众多法律法规及机构名称中应用;相比之下“传统医药”是较为学术化,较少日常应用的名称。

《中医药法》的里程碑意义

《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

首先,立法是保障中医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法律是“钦定官修”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构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规定性,因此,中医药立法能够将中医事业在国家关系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从而保障并规范其发展。

第二,立法能够改变“人治”状况。没有法律只有政策,因地而异的现象比较明显,当卫生行政部门坚决贯彻政策的时候,中医事业就得到发展,反之受到影响甚至停滞。由于无法可循,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往往地方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可以决定一个中医机构的存亡。

第三,立法能够“依法治医”。中医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多,新问题也多,急需专门的法律加以明确规范和调整。

中医法律与中医政策的关系

中医法律与中医政策的不同在于:中医政策着重于方针和理论上的阐述,具有更多的指导性和号召性。中医法律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它用肯定和明确的语言、条文来说明“允许与不允许”,“能与不能”,并且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遵照执行。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领导与基层干部的理解与认识,而中医法律则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

中医政策和中医法律又有着密切联系:中医政策是中医立法 的根据,是中医法律的核心内容,中医法律也是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中医政策。

《中医药法》直击中医的价格痛点

《中医药法》第48条将合理调整中医服务价格,使中医机构可持续发展。

2015年全国中医医院门诊病人人均诊费206.4元,比综合医院237.58低13%(31.19元)。北京市平均每个中医诊疗项目的收费价格8.85元,中医包括主任医师看一次病不及一碗面条钱。

中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过低,结果是迫使部分中医不得不放弃很多有独特疗效的传统中医疗法,为了生存而弃中从西,使患者对这些疗效的需求无法满足,也使一些宝贵的传统疗法长期不用造成失传。

中医的“简便廉验”可控制医疗费用,但是如果过廉,则会影响中医医师的积极性,势必阻碍中医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目前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已不能体现其价值,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中医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整势在必行。但总体上要保持医药价格稳定,不要提高人民群众的负担,不超越社会的支付能力。

价格调整的 主要措施:

1.降低大型高端医疗设备、部分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2.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

3.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对中医的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中医药法》的几项突破

如果《中医药法》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过是一些纸上文章吗?有什么用?但是我们这次的《中医药法》,在法律上执行上有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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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的中医管理体系,保护中医机构

下令撤销政府办的中医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要征求上级中医管理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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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民间办诊所必须到卫生部审批。而《中医药法》规定纯中医诊所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备案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办一个西医诊所和中西医结合的诊所,必须要备案才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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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配置的中药制剂备案制

只要是传统的医药制剂,丸散膏丹等等,自己做备案就可以了,之前还要到省里的药监局审批才可以,审批的时间非常长。什么才叫做传统的中药制剂?国家药监局正在做《中医经典名方目录》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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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历史遗留的民间中医问题

《执业医师法》规定,当医生要有两个关隘:第一,你要从医科大学和中医大学毕业。第二,你大学毕业也不能当医生,必须参加千军万马大学的统考,才能当医生。中医几千年没有中医大学,事实上,有多少个是中医大学培养的?但是《执业医师法》把中医师承传承砍掉了。《中医药法》将再次解决民间中医如何取得行医资格的问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出来了。(刚刚,中医专长考核办法出台,民间中医大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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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中之重:我的地盘我做主

《中医药法》的最后一条写得很精彩!说本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执行,也就是说:我的地盘我做主。没有规定的,全部按照《执业医师法》办,但是如果做了规定的,都按我的办。

I版权声明

本文整理自演讲者在“2017年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论坛暨第二届中医药健康服务鹏城论坛”中的发言,内容有删减,未经本人审核,版权归权利人所有,转载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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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半夏 摄影 | 五味子 视觉|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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