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三百餘年間,對官員設置的各項晉升制度,可謂周全嚴密,由此滿足了常態下大多數官員的升遷訴求,保障了政務的正常運行。但與此同時,這些規章在執行過程中又存在很多積弊,進而催生了潛規則的流行,特別是在統治秩序敗壞的時期,更呈現愈演愈烈的態勢,從而給官場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 宋代官制內容與程序之繁複,大概是古代中國最突出的,涉及官員晉升的環節就包括:考課、磨勘、改官、薦舉、敘遷、差遣及除授等等。而每項規制又有相應的一套流程,如在唐代基礎上修訂的【長定格】【循資格】以及考課法、改官法、薦舉法、磨勘法等(【宋史】卷158~160【選舉四】【選舉五】【選舉六】,並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諸層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若對此細加考察的話,不難發現這些規則利弊兼有,即一方面為官員劃定出升遷的步驟和路線圖,具有共同遵循的原則意義,以力圖規避人為隨意性帶來的不公;另一方面,在實施中不免產生拘泥煩瑣條規的現象,並且存在日趨僵化的趨勢。其中的考課制度,主要考核官員的任職年限與業績情況。如低級文官一般有三任六考或兩任四考,每任通常三年左右。考核的內容包括:履歷出身、業績、過失、請假等事項,以及所在機構長官批寫的評語意見。接下來的磨勘制度,是對完成任期和考課的官員,再勘驗其檔案文書是否齊備及真偽,並審核業績與推薦意見等情況,以決定其能否遷轉。隨後的改官制度,是對通過磨勘的低級官員,依據規定改換官秩,一般給予晉升京官序列的待遇,少數人還可直接改為更高的朝官(【宋史】卷158【選舉四】)。無法通過磨勘、改官者,則只有依據『循資』原則在幕職州縣的七級階官中逐級升遷,往往終老於下僚之位(【宋史】卷169【職官九】)。 在循資、磨勘、改官等環節上,都必須有上級官員(舉主)推薦,此即薦舉制度。每位舉主要承擔薦舉失察之責,推薦的人數也有限定,如宋真宗朝規定:中書省、門下省五品以上朝臣每人每年可薦舉5人,其他朝官可推薦3人。事實上,此項要求越來越嚴,如州縣的幕職官通常要有五位舉主推薦,其中必須包括州級長官或監司官員的保薦(【宋會要輯稿】選舉27之1、12、16、17)。因而,要找到符合規定的舉主人數,實非易事。宋人即說:選任縣令須有三人推薦,縣令任滿無過失,又要薦者五人以上,方能轉京官。『蓋縣令者,已經兩次薦舉,共享舉者八人』,要求不可謂不嚴(鄭獬:【鄖溪集】卷12【論縣令改官狀】)。要特別指出的是,進士出身者通常能獲得優待,尤其是進士科中的佼佼者享有特殊禮遇,可以獲得更快的晉升機會。以上諸項制度,同樣適用於普通京朝官的晉升過程。到中級以上的朝官,規則開始有所不同,如中書舍人以上高官不必磨勘;地方的路與州級長官不用離任赴京,可就地參加磨勘。而這些繁複的晉升規則還只停留在階官方面,解決的主要是級別地位與俸祿待遇的問題,與職權並不掛鈎。 宋朝沿襲以往舊制,實行階官與差遣分離的規則,原本中央與地方機構中的大量官職,如果沒有委派職事,便成為階官,又稱寄祿官。史稱:『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宋史】卷169【職官九】)而各機構中實際的職權,則由受到專門委派的官員負責,此即差遣制度。隨着階官人數的日益膨脹,各機構中的實職難以滿足,員多與闕少的矛盾相當突出,造成幾個甚至更多官員等候一個『官闕』的局面,如一州或一縣出現長官缺位,具備資格的人選可能多達十位以上。因此,能否差遣到實職官位就顯得至關重要,而差遣制也就最為官場所看重。北宋前期,負責一般官員差遣任命(除授)的機構有多個,宋神宗朝改革後,都劃歸吏部,即『吏部四選』,其任命被稱為『差除』。但中上級官員的任免權歸宰相負責的中書,稱之為『堂除』。至於高級、核心臣僚的任免,裁斷權則掌握在帝王手裡,即『特旨除授』(參見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依照規則,差遣任命的原則仍然是以資歷與業績為主。 以上述為主的宋朝官員晉升規章條例,看起來頗為全面、嚴密,體現出循序漸進的原則,滿足了大多數官員期待公平的願望,符合宋朝一貫求穩的秩序原則。但在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暴露出流於形式的問題,如考課制度重在考察履歷所反映的年限資歷,磨勘制同樣以審核檔案文書是否齊備為主,業績方面的內容反而常常被忽視,因此普通官員但凡沒有顯著罪過,大多能通過年限資歷獲得階官上的提升(葉夢得:【石林燕語】卷3)。即如宋人所說:『限年而校功,循階而進秩。』(蘇頌:【蘇魏公文集】卷34【承制以上磨勘詞】)於是,『論資排輩』實際上左右了官員的晉升結果,既導致了人才的積壓,也造成大量庸官存在,所謂『不問其功而問其久』,『官以資則庸人並進』(李覯:【李覯集】卷22【精課】、卷1【長江賦】)。與此同時,刻板的制度時常被主管機構的官吏利用,成為索賄斂財的工具。如宋高宗時,官員在申請改官時經常遭到主管人員的刁難,材料稍有瑕疵,便被退回。於是,以行賄方式通關的現象司空見慣。據時人反映,改官者若沒有500貫打點,縱然有5份薦舉書,也不能通過,故士人都說:『無五百千,莫近臨安。』一些無錢疏通的孤寒之士,只得不顧廉恥地向權貴獻媚,以求取推薦,否則就落得『終身為選人,老死不得改官』的結局(【歷代名臣奏議】卷49【治道】胡銓上言)。事實上,手握大權的官員還可以曲解條規,特別是在差遣程序上干涉主管機關行使職權。如北宋中後期,宰相常常不顧吏部的職責,隨意擴大『堂除』的範圍,甚至干預到某些下級官闕的任命。正因為如此,宰臣呂夷簡在任期間,『進用者多出其門』的問題,曾遭到范仲淹的激烈抨擊(【宋史】卷314【范仲淹傳】、卷311【呂夷簡傳】)。宋哲宗時,元老大臣文彥博、宰相呂公著以及呂大防等人的親屬子弟,都破例得到升遷,被言官批評為『排斥孤寒,專引親戚』(【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13,元祐三年八月辛丑)。因而,各種晉升制度只適用於常態下對普通官員的約束,但卻無法阻擋潛規則的干擾。 宋朝末年,秩序混亂,公開的晉升規制更是受到各種潛規則的肆意衝擊,加劇了官場積弊的危害程度。如徽宗時期,長期當權的蔡京隨意操弄官爵,其家族滿門占據要津不說,凡有關聯的人也可獲得重用。據宋人筆記記載:蔡京之弟蔡卞為某位州學教授說情,蔡京當即答應提拔為提學。蔡卞又稱此人家貧,非到待遇優厚之處不可,蔡京便提筆補上『河北西路』幾個字。福建路轉運判官、直龍圖閣鄭可簡給蔡府獻上新茶,蔡京隨手書寫『秘撰、運副』的批示,交代有關部門辦理(洪邁:【容齋隨筆·三筆】卷15【蔡京除吏】)。還有隨後的宰相王黼,其14歲的兒子竟能獲得待制的職銜,被譏諷為『胡孫待制』(陸游:【老學庵筆記】卷10)。而南宋某些時期更是權臣當道,加深了選拔制度的積弊,如秦檜除了重用親朋故舊之外,還對逢迎追隨者破格提拔,時人即指出,『士大夫一言合意,立取顯美,至以選階一二年為執政,人懷速化之望』(岳珂:【桯史】卷7【朝士留刺】)。 (作者:陳峰,系西北大學歷史學院院長、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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