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一小學三年級女生因遲到被老師罰站,隨後該老師被傳拘7小時。網友質疑,學生遲到罰站合法嗎?法律禁止老師體罰學生,為何千年前的宋朝經史學者王應麟,卻在三字經里告訴我們,教不嚴師之惰? 教師罰站學生被抓傳拘7小時教師罰站學生被抓事件經過據株洲晚報消息,10月15日早上7點30分左右,就讀湖南省株洲縣育紅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小彤,由於某些原因一改日常返校方式,由其父親搭送,最終遲到十幾分鐘。其後,小彤與其他幾位同是遲到的同學被何老師罰站黑板下,並被要求蹲馬步。8點20分左右早自習結束後,兩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將何老師傳拘到淥口派出所。 當事何老師指出,兩名身穿警服的男子中的一人曾來學校給小彤開證明,在整個傳拘過程中,始終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及傳喚文件,亦未做任何記錄。 當事學生小彤母親回憶,當日下早自習後,其接到了女兒小彤的電話,小彤在電話中哭訴因遲到被何老師打了耳光,並用力推肩膀。小彤母親隨即致電何老師核實詳情,因自認何老師無在乎該事件,於是選擇向淥口派出所報警。 教師罰站學生被抓後在學校微信群中訴冤而淥口派出所所長湯晟告訴株洲晚報記者,『9點01分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老師是9點02分到的派出所。』報警時間與何老師被傳拘時間有出入,是因為事發當天,小彤母親得知小彤受罰後,直接撥打電話告知其丈夫小彤父親,亦即淥口派出所副所長趙某,趙某當即安排一名民警與一名輔警傳拘何老師,其後才撥打了110報警。 學生遲到罰站合法嗎我們都知道,法律是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明文重複規定。 學生遲到罰站合法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如造成疼痛,來實現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撕嘴巴等行為。 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臉上寫字、諷刺挖苦、謾罵、烈日下暴曬等行為。 以上的法律法規解讀,已經明確解答網友的『學生遲到罰站合法嗎』這個質疑,答案是,教師罰站學生也是違法的。 教不嚴師之惰錯了嗎既然『教師罰站學生被抓』是合法合規的,那麼,千年前的宋朝經史學者王應麟,在三字經里告訴我們的『教不嚴師之惰』,錯了嗎? 在面對成年人犯錯時,法律法規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剝奪政治權利,甚至剝奪生命健康權來達到維護法制威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那麼,未成年人犯錯時,我們該怎麼辦?學校的教育場所威嚴還要嗎?學生集體的公平正義還要嗎?教育如果不能直接對學生的行為進行糾正,只局限於思想灌輸,真的能起到有效的教育效果嗎? 千年前的古人認為學生有過,老師不加以嚴厲的糾正引導,就是老師懶職,疏於管教。而今卻處處限制老師的管教方式,卻又希望學校教育效果好,豈非緣木求魚? 子曰:過之猶不及。 無疑,立法保護好未成年人,目的是避免不良教育機構無限度地體罰,甚至精神迫害未成年人。然而,教育的目的,也正是在思想、品格、言行上教化未成年人,適度的言行管教,是有利於避免未成年人行差踏錯的。所謂過猶不及,立法應當限制的是過度的體罰,及過度的放縱。『教不嚴師之惰』不正是要告訴我們,教育不能放縱學生言行過失而不加以管教嗎? 也許我們應該質問的不是『學生遲到罰站合法嗎』,而是『學生遲到罰站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