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从未中断,而没有中断并不意味着没有经历变化,相反,恰恰是这种应世而变造就并彰显了传统文化历久弥新的韧性。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而不断自新,能够依靠理性来寻求自我突破是中华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这种强调法度顺应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思想作为文化自新的一种体现,在汉代法律思想嬗变及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确立的过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期间死于战乱和灾荒的百姓几乎达到总人口的半数。《史记·平准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百姓更是处于“无藏盖,大饥馑”,甚至“人相食,死者过半”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安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防止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再次发生,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统治者深刻反思秦朝的教训,竭力推行“与民休息”以“改秦之败”的无为政治。在法律思想上明确提出了“以道统法”的主张,“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也;无道以行之,法虽重,足以乱也”,只有在“道”的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日化上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淮南子》)。 “以道统法”之说表明黄老学说也肯定法律在治国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强调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汉初黄老思想家对法家理论采取了较为理性的态度,既批判严刑苛法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作用,又认识到立法制刑、悬赏设罚具有分别是非、明辨好恶、审察奸邪、消弭祸乱的积极意义。而道的核心观念之一就是“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所以汉初又提出“法随时变”的观点,这也与法家“法与时转则治”“不法古,不修今”的理论相契合。作为治国之器的法度规章只有适应客观环境的需要,随时改易,才能取得治理成效。汉初社会最需要的是休养生息,所以最适应现实的法律状态是约法省刑。 受黄老思想影响,汉初往往“木诎于文辞”者被重用,“吏之言文深刻,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口辩”“文深”甚至成为晋职的障碍。继萧何之后担任丞相的曹参虽出身文法之吏却笃信黄老,是汉初尊崇以道统法的典型代表。他任相国时“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欲有言,至者参则饮以醇酒”,“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等等描述,淋漓尽致地表现了他的黄老风格。“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萧、曹的择吏标准促成了汉初“长者为政”的吏治风气。 至武帝继位之时,“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黄老政治对汉初经济的恢复居功至伟,但无为而治繁荣了经济的同时,也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酝酿、积聚。中央政府和地方诸侯、豪强地主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民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夺,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官僚地主手中。不堪重负的农民开始举行一些小规模的起义,威胁着王朝稳定;同时,北方的匈奴频频犯边滋事,侵扰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采取积极有为的态度应对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在政治、军事等方面都进行了顺应时代的变革与创新。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黄老之学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变化,儒家思想进而渐兴。当然,儒家思想也需要有一个调整自身、适应社会变化的过程,因此只能暂且权以“缘饰吏事”,新秩序暂告缺失使得法家思想所受束缚骤然减少,在由道法转为儒法的过渡期内重被释放。为迅速解决社会矛盾,武帝开始“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强调遵守法律,维护法制的权威。在处理隆虑公主子昭平君“醉杀主傅”一案时,武帝慨叹:“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最终依法处治昭平君。凭借制度化得以保留下来的文吏(秦汉时期深受法家理念影响的官吏)群体最先对“拯救时弊”“顺应世变”作出回应。他们源自法家的底色重又显现出来,“重厚长者”不得不让位于能吏。“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见文吏利便,而儒生陆落,则诋訾儒生以为浅短,称誉文吏谓之深长。……儒生有阙,俗共短之;文吏有过,俗不敢訾。归非于儒生,付是于文吏也”(《论衡》)。 虽然经过汉儒改造的儒家学说没能立即取得一统之势,但至少在表面上得到官方支持。汉武帝时期是从黄老道法向儒法转变的过渡期,汉初几十年的儒学复兴及武帝的提倡使得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社会地位逐步提升进而形成风气是不争的事实。此期儒法两家还未能相互吸收整合完毕,处于独立于彼此的阶段,表现为被后世所诟病的“阳儒阴法”“外儒内法”状态。到宣帝宣扬“汉家历来以霸王道杂之”已经充分表现了儒法由外在彼此独立向内在一体发展的趋势。后世的“儒法合流”更多表现为儒家渐盛、法家渐弱,法家的合理、顺时之处不断为儒家所吸纳的大趋势。“儒法合流”的趋势最早在两者的对立中进行,界限分明,随后则作为一体的两端,不断契合。 随着儒法思想由外在对立到内部融合,“儒法合流”不断深化,“修经明学”务在“轨德立化”的儒生和起于“刀笔筐箧”长于“优事理乱”的文法之吏自然也处于不断的融合之中。随着儒学的复兴,王朝政府向儒生敞开了大门,越来越多的儒生充任各级政府官员,官员的技能和成分开始发生显著变化。武帝时博士几乎只备咨询之用,到元帝时则已是用度不足,可知儒生功用已经由原来流于表面的“缘饰”转而变得务实。尤其盐铁会议之后,贤良文学的辩论受到权力中枢的重视,当时的执政大臣专门召集贤良文学“问以得失”,使儒生成为一股活跃的政治力量。宣帝时“用吏多选贤良”,贤良文学大量进入政府任职,他们尊奉的儒家德治观念开始影响实际政治。 随着儒学渐兴,政府中也存在文法之吏改学儒术的现象,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文吏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文吏开始学习经学。文吏之所以转学儒术,既有外部政治、文化环境的压力,也有内在精神价值的追求。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经术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公卿大夫们明显彬彬儒雅起来,社会风尚也悄然转向,文法之吏如果不甘愿被排斥于以儒学为主干的文化氛围之外,便必须选择认同儒术。这些以文法律令为文化背景的吏员,在他们已经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生活,有的甚至已居高位的时候,依然花费精力补充修习新贵之学,自然是因为儒学之风大盛,以儒术为名目的选举及其所开辟的仕进之途更为光明和诱人。汉魏之际王桀的《儒吏论》对这一现象作了总结:“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相克也。”准确地阐释了汉魏之际“儒法合流”对官吏思想的影响。总体来看,汉代法家政治的实施始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汉初表现为黄老政治包裹着法家思想,而后则嬗变为“霸王道杂之”的儒法合流。法家思想虽为后世所沿用却再也没有取得主导性的地位,讲求为政以德、执两用中等的儒家思想与系统性和实践性强的法家思想与制度的结合,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精神内核和价值诉求。 (作者:李巍涛,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汉百年法律文化变迁研究”〔KJN1500153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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