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從未中斷,而沒有中斷並不意味著沒有經歷變化,相反,恰恰是這種應世而變造就並彰顯了傳統文化歷久彌新的韌性。能夠順應社會發展而不斷自新,能夠依靠理性來尋求自我突破是中華傳統文化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韓非子·五蠹】),這種強調法度順應時代變化而變化的思想作爲文化自新的一種體現,在漢代法律思想嬗變及傳統社會法律思想確立的過程中展現得淋漓盡致。 秦末農民戰爭和楚漢戰爭期間死於戰亂和災荒的百姓幾乎達到總人口的半數。【史記·平準書】載『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餉,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百姓更是處於『無藏蓋,大饑饉』,甚至『人相食,死者過半』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爲了安定社會、恢復經濟、發展生產,防止大規模農民起義的再次發生,緩和階級矛盾和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統治者深刻反思秦朝的教訓,竭力推行『與民休息』以『改秦之敗』的無爲政治。在法律思想上明確提出了『以道統法』的主張,『故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也;無道以行之,法雖重,足以亂也』,只有在『道』的指導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日化上遷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淮南子】)。 『以道統法』之說表明黃老學說也肯定法律在治國中能發揮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強調在制定和實施法律時,要遵循『道』的原則和精神。漢初黃老思想家對法家理論採取了較爲理性的態度,既批判嚴刑苛法對社會關係的破壞作用,又認識到立法制刑、懸賞設罰具有分別是非、明辨好惡、審察奸邪、消弭禍亂的積極意義。而道的核心觀念之一就是『無動而不變,無時而不移』,所以漢初又提出『法隨時變』的觀點,這也與法家『法與時轉則治』『不法古,不修今』的理論相契合。作爲治國之器的法度規章只有適應客觀環境的需要,隨時改易,才能取得治理成效。漢初社會最需要的是休養生息,所以最適應現實的法律狀態是約法省刑。 受黃老思想影響,漢初往往『木詘於文辭』者被重用,『吏之言文深刻,欲務聲名者,輒斥去之』,『口辯』『文深』甚至成爲晉職的障礙。繼蕭何之後擔任丞相的曹參雖出身文法之吏卻篤信黃老,是漢初尊崇以道統法的典型代表。他任相國時『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擇郡國吏木詘於文辭、重厚長者,即召除爲丞相史』;『欲有言,至者參則飲以醇酒』,『見人之有細過,專掩匿覆蓋之』等等描述,淋漓盡致地表現了他的黃老風格。『蕭曹爲相,填以無爲,從民之欲,而不擾亂』。蕭、曹的擇吏標準促成了漢初『長者爲政』的吏治風氣。 至武帝繼位之時,『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黃老政治對漢初經濟的恢復居功至偉,但無爲而治繁榮了經濟的同時,也造成社會矛盾的不斷醞釀、積聚。中央政府和地方諸侯、豪強地主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與之相伴隨的是農民的權益不斷受到侵奪,土地越來越集中到官僚地主手中。不堪重負的農民開始舉行一些小規模的起義,威脅著王朝穩定;同時,北方的匈奴頻頻犯邊滋事,侵擾日趨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漢武帝採取積極有爲的態度應對各種社會問題,開始『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在政治、軍事等方面都進行了順應時代的變革與創新。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黃老之學顯然已經不再適應社會的變化,儒家思想進而漸興。當然,儒家思想也需要有一個調整自身、適應社會變化的過程,因此只能暫且權以『緣飾吏事』,新秩序暫告缺失使得法家思想所受束縛驟然減少,在由道法轉爲儒法的過渡期內重被釋放。爲迅速解決社會矛盾,武帝開始『獨任執法之吏以治民』,強調遵守法律,維護法制的權威。在處理隆慮公主子昭平君『醉殺主傅』一案時,武帝慨嘆:『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誣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最終依法處治昭平君。憑藉制度化得以保留下來的文吏(秦漢時期深受法家理念影響的官吏)群體最先對『拯救時弊』『順應世變』作出回應。他們源自法家的底色重又顯現出來,『重厚長者』不得不讓位於能吏。『論者多謂儒生不及彼文吏,見文吏利便,而儒生陸落,則詆訾儒生以爲淺短,稱譽文吏謂之深長。……儒生有闕,俗共短之;文吏有過,俗不敢訾。歸非於儒生,付是於文吏也』(【論衡】)。 雖然經過漢儒改造的儒家學說沒能立即取得一統之勢,但至少在表面上得到官方支持。漢武帝時期是從黃老道法向儒法轉變的過渡期,漢初幾十年的儒學復興及武帝的提倡使得這一時期儒家思想的社會地位逐步提升進而形成風氣是不爭的事實。此期儒法兩家還未能相互吸收整合完畢,處於獨立於彼此的階段,表現爲被後世所詬病的『陽儒陰法』『外儒內法』狀態。到宣帝宣揚『漢家歷來以霸王道雜之』已經充分表現了儒法由外在彼此獨立向內在一體發展的趨勢。後世的『儒法合流』更多表現爲儒家漸盛、法家漸弱,法家的合理、順時之處不斷爲儒家所吸納的大趨勢。『儒法合流』的趨勢最早在兩者的對立中進行,界限分明,隨後則作爲一體的兩端,不斷契合。 隨著儒法思想由外在對立到內部融合,『儒法合流』不斷深化,『修經明學』務在『軌德立化』的儒生和起於『刀筆筐篋』長於『優事理亂』的文法之吏自然也處於不斷的融合之中。隨著儒學的復興,王朝政府向儒生敞開了大門,越來越多的儒生充任各級政府官員,官員的技能和成分開始發生顯著變化。武帝時博士幾乎只備諮詢之用,到元帝時則已是用度不足,可知儒生功用已經由原來流於表面的『緣飾』轉而變得務實。尤其鹽鐵會議之後,賢良文學的辯論受到權力中樞的重視,當時的執政大臣專門召集賢良文學『問以得失』,使儒生成爲一股活躍的政治力量。宣帝時『用吏多選賢良』,賢良文學大量進入政府任職,他們尊奉的儒家德治觀念開始影響實際政治。 隨著儒學漸興,政府中也存在文法之吏改學儒術的現象,具有專業法律技能的文吏逐漸放棄排儒立場,許多繼承法家傳統的文吏開始學習經學。文吏之所以轉學儒術,既有外部政治、文化環境的壓力,也有內在精神價值的追求。從外部環境來看,隨著經術傳播的範圍越來越廣,公卿大夫們明顯彬彬儒雅起來,社會風尚也悄然轉向,文法之吏如果不甘願被排斥於以儒學爲主幹的文化氛圍之外,便必須選擇認同儒術。這些以文法律令爲文化背景的吏員,在他們已經適應了當時的政治生活,有的甚至已居高位的時候,依然花費精力補充修習新貴之學,自然是因爲儒學之風大盛,以儒術爲名目的選舉及其所開闢的仕進之途更爲光明和誘人。漢魏之際王桀的【儒吏論】對這一現象作了總結:『吏服訓雅,儒通文法,故能寬猛相濟,剛柔相剋也。』準確地闡釋了漢魏之際『儒法合流』對官吏思想的影響。總體來看,漢代法家政治的實施始終被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漢初表現爲黃老政治包裹著法家思想,而後則嬗變爲『霸王道雜之』的儒法合流。法家思想雖爲後世所沿用卻再也沒有取得主導性的地位,講求爲政以德、執兩用中等的儒家思想與系統性和實踐性強的法家思想與制度的結合,成爲傳統文化的重要精神內核和價值訴求。 (作者:李巍濤,系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西漢百年法律文化變遷研究』〔KJN15001531〕的階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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