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之前,今天意義上的村落,常以『聚』『裏』『格』或『廬』等來命名。其中,『聚』最為常見,它又與『落』連用,稱為『聚落』。【漢書·溝洫志】載,民眾沿黃河邊上可耕田之處,『稍築室宅,遂成聚落』。趙充國在青海一帶招撫罕羌,行軍至當地,『令軍毋燔聚落,芻牧田中』。從其實指來看,『聚落』並非城邑,而是後世意義上的村落。漢代開始,聚落進入國家行政視野的頻率越來越高。【漢書·地理志】中列舉了二十多個聚落名;【後漢書·郡國志】中,聚落名增至五十七個。不過,這一時期的文獻中尚未見到『村』字。 現存典籍中,『村』字最早出現於【三國志】,共兩次。其一為【鄭渾傳】載:『入魏郡界,村落齊整如一,民得財足用饒。』其二為【烏丸鮮卑東夷傳】載:『冬月冰凍,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兩處記載至少說明,在陳壽生活的西晉時期,『村』字已經開始被使用。東晉的文獻中,『村』字也時有出現,如法顯的【佛國記】載:『從此西南行一由延,到那羅聚落,是舍利弗本生村。』葛洪的【抱朴子】卷五【茅君】載:『此村中諸已死者,誰可起之?』文人詩歌中也有一些,如陶淵明的『曖曖遠人村,依依墟裏煙』『昔欲居南村,非為卜其宅』,等等。諸如此類,既不太多,也不罕見,這是『村』字開始出現時的狀態。 關於以『村』作為鄉野聚落名稱的起源,很多學者作了相關考證。日本的宮崎市定認為,『村』字由『邨』演變而成,後世所謂的『村』與屯田產生有關。宮川尚志在【六朝時代的村】中進一步指出:『村起源於漢代的鄉聚,也有的是在魏晉時期戰亂破壞的縣城廢墟上形成的。這些自然聚落的形成起初只是出於軍事防衛的目的,此後演變成徵稅、治安等施政對象。』兩位學者都將『村』的起源歸結於軍事原因。從魏晉時一部分村落的形成來看,確實如此。這一時期戰亂不斷,實力雄厚的鄉裏大族多率領百姓逃亡山野之間,修築塢壁以求自保,有時也稱『塢』『壁』『壘』『塢堡』『壁壘』等。由於『塢壁』在選址時,就將耕作生產的因素考慮進來了,所以即使與外界隔絕,民眾也可以自給自足。 『村』字出現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通常與堡、塢等並稱,也可見其軍事防禦性特徵。【魏書·爾朱榮傳】載:『賊鋒已過汲郡,所在村塢悉被殘略。』【晉書·李特傳】載:『是時蜀人危懼,並結村堡。』根據這些史料的前後文可知,當『村』與『塢』『堡』連用時,一般都處於戰事之中。而戰亂消除之後,塢堡建築以及周圍的耕作場地並未遭廢棄,而是繼續被用來居住和生產生活,變成了普通的鄉野聚落。這一影響甚遠,有些文獻中,即使是『村』字被單獨使用時,仍可見到其軍事痕跡。【魏書·楊播傳】載,雍州刺史蕭寶夤據州反,楊侃前往討伐,並昭告被圍困村民:『若送降名者,各自還村,候台軍舉烽火,各亦應之,以明降款。其無應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須殄戮,賞賚軍士。』從『各自還村』『不降之村』等表述來看,此處被圍困之村顯然具有軍事防禦功能。『村』字的起源以及魏晉南北朝時期部分村落的形成,都與軍事戰亂原因有關,這一點當毫無疑義。 魏晉南北朝時期,『村』被廣泛應用於鄉野聚落的命名,有兩個原因。一是由於世家大族向鄉野蔓延,出現了許多新的聚落;二是新出現的漢字『村』字逐漸普及。新興的事物需要一個新的名稱,於是原本與軍事相關的『村』字就被用來命名新起的聚落,並對傳統的聚落產生了影響。【顏氏家訓·勉學】記載了某處由『聚』變成『村』的故實:『吾嘗從齊主幸并州,自井陘關入上艾縣,東數十裏,有獵閭村。後百官受馬糧在晉陽東百餘裏亢仇城側。並不識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曉。及檢字林、韻集,乃知獵閭是舊獵余聚。』北齊皇帝與顏之推起初都不清楚『獵閭村』是由『獵余聚』而來,這說明由『聚』變『村』可能是民間的自發性行為。而『獵閭村』原先不叫『獵余堡』或者『獵余壁』,則表明它的改名與軍事原因無關,而恰恰可能是『村』字開始在民間普及的緣故。儘管【顏氏家訓】中記載的事例發生在北朝,但是以『村』命名聚落的習氣並不局限於某個區域,而是具有全國性的意義。 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何在這一時期的相關文獻中出現了許多確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如【魏書】列傳第十二:『至刺史陸龍成時謀叛,聚城北高柳村。』【北周書】帝紀第八:『太上……與長鸞、淑妃等十數騎至青州南鄧村。』南齊時,以『村』命名的村落,見於正史的,更是多達十餘處。其中,以【南齊書·祥瑞志】所載最多,如:『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見歷陽龍亢縣新昌村。』『中興二年二月,白虎見東平壽張安樂村。』『山陽縣界若邪村有一綍木,合為連理。』等等。【水經注】記錄的村名則共有19處,分佈於全國各地,位於山東的有薛村,河北的有北城村,陝西的長柳村,湖北的有須導村、射堂村、平樂村、東亭村,浙江的有徐村、木客村,安徽的有烽村,巴蜀地區的有博村、陽村、故陵村、巴鄉村、七谷村,湖南的有烏林村、石塘村、萬歲村、湘陂村,等等。 在這一時期的某些石刻資料中,還有很多傳統典籍文獻中未見或未錄入的村名。侯旭東在【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裏】一文中,搜集了45個以『村』命名的聚落。它表明了『村』字在當時民間流行的廣泛程度。另外,從名稱上來看,此時的某些村落可能已經以某一姓氏為主了,如大吳村、新王村等。而趙村出現了兩次,一個位於河南洛陽,另一個位於陝西咸陽。雖然可能同樣迫於遷徙,但在遷徙過程中可能演變成了一種以姓氏為單元的集體行為。這或許可以說明,魏晉南北朝時期以地方豪強為首結聚的聚落,在這一動亂時期,仍然有着頑強的態勢,不但沒有消失,反而有了長足的發展。 正是如此,朝廷或者地方政府不得不開始承認自然形成的村落形態,並在某些情況下設立一個帶有一定自治職能的行政管理架構,與郡縣相協調。很多基層的事務,都表明是以『村』為單位進行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稅收。【晉書·劉超傳】載,劉超徵收地方稅時,『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訖,送還縣』。【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載,南齊政府官吏進行徵稅時,『暮宿村縣,威福便行』。其二,行政管理。【宋書·謝方明傳】載,南朝宋時,江東實行『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南史·郭祖深傳】載,南朝梁時,以村為單位,嚴禁村民當兵叛逃,『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其三,社會事務。包括流民的安置、荒田的開墾、政府的救助等,也都以村為單位進行。【梁書·武帝紀中】載,梁武帝曾下詔安撫流民:『若流移之後,本鄉無復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親戚,即為詣縣,占請村內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託。』其四,村成為分封單位。南朝宋時,晉熙蠻梅式生被封為高山侯,領地即為牛岡、下柴二村三十戶(【宋書·蠻夷傳】)。此事雖然主要發生在少數民族地區,而且是偶然行為,但仍值得注意。 當然,這四點還很難體現出魏晉南北朝時期『村』已經被納入正式的行政單位,並具有完備的行政功能與作用,但至少可以表明,『村』已經成為當時朝廷和地方政府對於民間聚落的習慣性稱呼,並進入了國家管理的視野。正是這一時期以『村』命名鄉野聚落風氣的盛行與普及,所以到唐代的時候,它才最終成為國家管理體系中被正式規定的基層行政單位(【通典】卷三【鄉黨】)。 整體而言,在中國村落發展史上,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關鍵時期。最突出的特徵,就是出現了以『村』命名鄉野民眾聚居之所的方式,並逐漸被廣泛運用,初步形成了以血緣和地緣為核心的宗族觀念與鄉裏觀念,這對中國村落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後的一千多年以來,這種對於鄉野聚落的命名方式再未發生大的變化,並一直延續至今。 (作者:吳燦;單位:中南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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