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如此蓬勃興旺,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感謝【拍賣法】為這個市場進行的『保駕護航』。【拍賣法】是在1994年至1996年期間,由當時的國內貿易部牽頭起草的,經過多輪考察論證研討,經國務院法制辦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最後於1996年7月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當時的【拍賣法】起草小組參考了國內各地出台的相關法規政策,又專門去了英國、德國考察了解相關立法情況,同時還聽取了政府各個相關部委的意見之後才擬出的草案。 目前看來,因為當時我國拍賣業並不成熟,藝術品拍賣市場正待形成,【拍賣法】當時的立法重點在於罰沒公物拍賣和藝術品拍賣,而對於現在形成的已占拍賣業多半壁江山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和人民法院司法委託拍賣、網絡拍賣等基本都沒有涉及。因而筆者覺得:【拍賣法】是在拍賣市場還不夠成熟時出現的『早產兒』,今天看來其需要修改補充的內容非常多。但有這樣一點是不可否認的:【拍賣法】對於中國拍賣業的形成,對於成交額占90%市場份額的非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拓展與推動,對於文物藝術品拍賣的高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拍賣法】作用不能否認 具體說來,【拍賣法】在規範文物藝術品拍賣的行為,保護拍賣三方當事人權利和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拍賣法】頒布之前,文物藝術品拍賣還屬於試行階段,當時全國有6家拍賣企業是國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藝術品拍賣的試點企業(包括嘉德、翰海、中商盛佳、榮寶、朵雲軒、四川翰雅六家拍賣企業),其他拍賣企業是不許從事文物拍賣的。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拍賣法】規定了滿足拍賣企業的註冊條件,註冊資金達到1000萬元就可以拍賣文物藝術品。從此,成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就不再需要文物部門的前置審批,這使得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增加,極大地推動了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發展壯大。 國外許多國家是允許藝術品拍賣企業自營的,既可以受託拍賣又可以買斷經營。而買斷經營的利潤豐厚更容易使得拍賣企業為逐利而失去公正性。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為中介行業,不允許拍賣企業自營,只能受託拍賣。【拍賣法】制定這樣的條款限制了拍賣企業的贏利空間,因此也常為一些拍賣企業所不滿。但拍賣企業成為只收取拍賣佣金的中介機構則有利於企業更為重視自身的信譽,而較少欺騙地進行運作。【拍賣法】做出這樣的限制更有益於規範拍賣市場和建立拍賣企業的中介形象和品牌。 為了保護委託人(賣家)的利益,【拍賣法】制定了底價保密,當事人保密,公告必須7天之前發布,預展至少2天以上的條款,這在國外的相關法律中是沒有的。但這樣的限制實際上,在缺少誠信,缺乏監督機制的今天,卻起到了規範拍賣企業行為和保護委託人利益的作用。 此外,【拍賣法】中禁止委託人、拍賣企業進場競買的條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拍』。【拍賣法】對競買人相互間惡意串通、對於藝術品拍賣中『拍假』、對買受人違約的處罰的問題等,也都有相應條款說明。 【拍賣法】無法迴避的問題 如上文所述,雖然【拍賣法】對買受人違約的處罰規定十分嚴厲細緻,但目前藝術品拍賣當中由於有競買保證金數額過低,對一份保證金競買多件拍品無法制約等操作技術上的特點而造成了大量買受人違約現象的出現。如此類技術原因導致的問題還有許多。 今年是【拍賣法】正式實施15周年,如今細細想來,【拍賣法】已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 比如【拍賣法】出台過早,出現在市場經濟不夠健全時,覆蓋的市場範圍不夠全面,尤其在非藝術品拍賣領域漏洞很多。例如,對目前政府在土地拍賣領域出現的自營問題沒有限制和規範等。而實際上,相比其他拍賣領域,【拍賣法】對於藝術品拍賣涉及的條款還是比較多的,考慮相對細緻的。 雖然如此,【拍賣法】實施細則卻一直沒有出台。按照一般的立法原則,每一部法律出台都會有相關的實施細則與之伴隨。1999年前後,當時的國家內貿局也曾進行了5輪【拍賣法】實施細則的討論,筆者曾到內貿局參加過第二輪草案的討論。當時的起草難點在於很難把握細則細的程度,太細了似乎成了企業拍賣規則,太粗了又說明不了問題。而且拍賣市場的領域很寬,各個品類運作差異很大,也很難『一刀切』地進行規範。此外,當時的起草專家也擔心實施細則弄不好就會突破原法,尺度難以把握。實施細則沒有出台也有另外的原因,由於當時國務院系統立法工作繁重,實施細則難以排上隊,也由於隨後政府機構調整撤銷了內貿局而組建新的國家經貿委,事情也就沒了音訊。 此外,【拍賣法】規定了當拍賣企業無法確認拍品真偽及瑕疵時,可以聲明不承擔相關擔保責任。拍賣企業不可能具有對一切拍品都保真的本事,如果做此承諾反而會被認為涉嫌欺詐了,這是古董行內的共識。關鍵在於,【拍賣法】沒有細化瑕疵不擔保的具體表述。如果拍賣企業僅僅在拍賣規則里說一句『不擔保』,而後在圖錄中繼續當真品去介紹,這種規則上的含糊有待於未來修改【拍賣法】時再去細化。 【拍賣法】的未來 有人說,【拍賣法】是行業操縱、保護行業利益的立法,這是不了解實際情況的說法。當時的立法程序完全是政府主管部門在主導,實際上,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總共才100多家拍賣行,做過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企業不超過7家,應該說還沒有行業,而是主管部門絕對說了算的年代。 有人說國外沒有拍賣法,這是不準確的。歐美發達國家專門叫做【拍賣法】的法律確實不多,但他們的商貿法中都有相關拍賣的條例規定。比如: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1845年,英國出台【貨物商法】有談到拍賣的條款,1867年頒布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的【貨物買賣法】中也有了拍賣的條款,1901年,美國在【統一商法】中也明確設立了拍賣條款等。 社會上一直有人呼籲要修改【拍賣法】,這也代表了拍賣業的呼聲。【拍賣法】沒有把許多領域內的拍賣活動(比如國有土地拍賣、司法委託拍賣、網絡拍賣等)統一到自己所規範的範圍,因而造成了今天在一些領域中政府機構參與拍賣經營、以權謀私、貪污腐敗問題十分嚴重的情況。拍賣業一直在進行着修法方面的努力,但飛速發展中的我國立法和修法的任務十分繁重,對於一個與國計民生關係不算大的小法的修改何時能『排上隊』,目前還是未知數。 關於社會反應最強烈的『拍假』或企業『不保真』的問題,主要受文物藝術品的特性所制約。未來在修改【拍賣法】時一定會考慮細化拍賣企業『不擔保瑕疵』聲明的內容和尺度。但是,文物古董的鑑定和評估的知識還需要投資者、收藏者在學習、實踐中慢慢摸索,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在筆者看來,文物藝術品的外行本來就不適合進入藝術品拍賣場參與競買。 至於有人說要『廢除』【拍賣法】,那就屬於不了解【拍賣法】,不了解文物藝術品的特性,或代表某些不規範操作的拍賣企業,同時對【拍賣法】給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建設帶來巨大推動的事實視而不見的『法盲』言論了。(據雅昌藝術網,有刪減 作者:季 濤) 來源:中國文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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