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亞福 11月8日新華網報導:對『懷孕14周以上人工流產』說不,在海南已經成爲現實。海南省出台實施的【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中,非法鑑別胎兒性別、性別選擇性流產、引產在海南省被禁止。對懷孕14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者,將實行責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標,如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據了解,這項法規目的在於控制新生兒中男嬰比例過高。 我以前在【人口政策與犯罪率的關係】一文中說過:『對於三個月以內的胎兒,孕婦應享有墮胎的自由,因爲有些胎兒是意外懷孕的結果,如果孕婦不想要這個胎兒,卻又不允許墮胎,勉強要她生下孩子,那麼對於孩子和母親恐怕都沒有好處。而三個月以上的胎兒,已經具有人類的基本生命特徵了,胎兒的生命權理應得到保護,不能隨意墮胎了。況且,三個月的時間已經足夠讓不想要胎兒的孕婦墮胎了。』 三個月時間大約是13周。因此,我基本上贊成『禁止懷孕14周以上人工流產』。然而,我的觀點與海南省【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有兩點不同:第一,我的出發點是爲了保護胎兒的生命權;而海南省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爲了控制新生兒中男嬰比例過高;第二,我認爲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墮胎的,應由衛生部門批准;而海南省的規定是『特殊情況需要人工終止妊娠,均可向計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可到指定的引產機構進行終止妊娠手術』。 如果不是爲了胎兒的生命權而是爲了解決性別比偏高問題,那麼,計生部門應該鼓勵人們使用B超機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發現是男胎則墮掉,發現是女胎則留下。因此,我支持立法禁止中期和晚期墮胎,這種立法的理由就在於把胎兒作爲有生命的個體,承認和保護胎兒的生命權;但我反對爲了解決性別比偏高問題而立法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墮胎。這是因爲,如果立法的理由是爲了解決性別比偏高問題,那麼『墮掉男胎』其實更有利於解決性別比偏高問題。 另外,有一些地方的計生條例規定:『計劃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這裡的『補救措施』,其實就是強制墮胎!例如,11月8日【人口導報】刊登了一篇題爲【臨邑構建穩定低生育水平長效機制】的報導說:『春季,在全縣大力開展了以已婚育齡婦女健康查體爲手段,以落實計劃外懷孕補救措施爲重點,以提高合法生育率爲目標的違法生育集中整治活動。』對於計劃外懷孕的胎兒,哪怕是九個月的胎兒也被計生辦強行墮掉,這種事並不是沒有發生過。例如,2007年7月23日出版的【財經】雜誌刊登了一篇題爲【中國計劃生育第一案】的報導說:河北省昌黎縣農民楊忠臣和金亞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記結婚的。由於他們沒有領到准生證,在金亞妮懷孕九個多月時,當地計生辦把金亞妮強行帶至昌黎縣計生服務站進行引產手術。 孕婦的自願墮胎是否合法,這一點在很多國家都引起激烈的爭論;但強制墮胎是非法的,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因此,我認爲,禁止計生部門對計劃外懷孕婦女的強制墮胎,比『禁止懷孕14周以上人工流產』更爲迫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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