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按:徐大鵬、馬曉菊夫婦10曰11日去青島市市北區法院起訴,法院竟不立案,讓他們證明計生委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是7月12日,而不是『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上面寫的6月18日。這怎麼證明呢?徐大鵬、馬曉菊夫婦完全可以說是一個禮拜前才收到,除非計生委拿出簽收的證據來證明是6月18日,說7月12日收到就是爲了尊重事實。如果計生委不需要證明送達日期就是文件上註明的日期,他們只需要倒填日期三個月就可以徹底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起訴權了。
行政起訴狀
原告:
徐大鵬
馬曉菊
代理人:
楊支柱
被告:
青島市市北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訴訟請求:
撤銷青島市市北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給原告夫婦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和『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
事實與理由:
原告徐大鵬與馬曉菊於2010年3月13日在青島市立醫院東部分院生育第二個子女(女孩)。2010年7月12日,青島市市北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向我們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和『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和『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按照2009年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的四倍向我們夫妻各徵收『社會撫養費』89472元,共計高達人民幣17894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並未規定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因此『社會撫養費』被認爲是對社會公共投入的一種補償,被財政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範疇,並未納入行政處罰的範疇。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上沒有『違法生育』這個詞,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同樣沒有『違法生育』這個詞,『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和『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認定原告夫婦『違法生育』是極其錯誤的。難道孩子是違法所得,要沒收麼?
誠然,孩子在成爲勞動力以前通常要享受一些社會福利。但是每個人的一生給社會所做的貢獻(主要表現爲納稅)通常都要大於他(她)幼年、晚年和生病、失業期間所享受的社會福利的總和,只有這樣社會才可能進步。如果無證生育的孩子父母要爲他們享受的兒童福利繳納『社會撫養費』,同時政府又不免除這些孩子成爲勞動力後的納稅義務;那麼實際上這些孩子的父母和孩子本人就在爲孩子所享受的兒童福利重複買單。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即使不考慮爲兒童福利重複買單的問題,在中國,孩子享受社會福利也是以落戶爲前提的。儘管某些福利如今可以在戶籍地以外享受,但外地戶口也是戶口,沒有戶口是無法享受兒童福利的。原告的孩子尚未落戶,如何能享受社會福利?既然不可能享受社會福利,爲什麼要對公共投入進行『補償』?最近北京市計生委的工作人員答記者問時說,『如果孩子爲外國國籍,或中國國籍但不在北京辦理落戶,則不適用本市計生法規管理。』(【超生落戶國外不征撫養費申請北京戶口則征】,2010/09/30北京青年報)雖然山東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北京的不完全相同,但落戶才能享受兒童福利、享受兒童福利才產生對公共突入的補償問題,這個道理是相通的。爲什麼富人養狗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窮人養孩子要繳納?無非是因爲狗不能享受免費疫苗和義務教育。但是沒有戶口的孩子同樣不能享受免費疫苗和義務教育,卻要先交『社會撫養費』,豈非人不如狗?
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使孩子沒落戶可以徵收『社會撫養費』,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也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顯然構成了二次授權。二次授權既不合法理,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變『超聲罰款』爲『社會撫養費』的立法精神不符——『超生』一個孩子所增加的公共投入並不因爲孩子的家庭收入高而增長,也不會因爲孩次多而增長,甚至相反,因爲富人的孩子可能上貴族學校,多生孩子的公共投入通常會因爲規模效益而遞減。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就更加錯誤。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不符和本條理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難道國家對兒童福利的投入會因爲父母各自子女數的不同而不同嗎?難道單親家庭的孩子享受的兒童福利要減半?
再退一步,即使爲控制人口而需要『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以便更準確地確定胎次,也應該是由男女雙方分擔同一筆『社會撫養費』,而不應該各自徵收一筆。可以作爲參照的,是北京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就是同一筆『社會撫養費』由夫妻一方或雙方繳納。青島市市北區計生委的這種雙重收費(更準確地說是三重收費,因爲孩子長大後還要納稅)唯一的好處是充實政府的腰包,對於實現根據不同孩次收費的政府目的卻適得其反。譬如一個婦女生了兩個孩子而拒絕透露孩子的父親是誰,她所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只有平常夫妻的一半,而她的男人反而可以再娶一個老婆、再生一個孩子。可見對夫妻雙重收費不但不公平、不人道,而且違反計劃生育控制人口的目的本身,甚至存在變相鼓勵非婚生子的道德風險。
最後,原告夫妻不是共產黨員,不是政府官員,沒有非婚生育,沒搞性別鑑定,所生的第二孩又是我們這個性別比嚴重失衡時代緊缺的女孩,爲什麼按二孩最高限度徵收四倍的『社會撫養費』?這也說明了『社會撫養費』其實就是爲了最大限度地找公民收錢,跟臭名昭著的『呼吸稅』沒有區別。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和『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完全是濫用職權的產物,請求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此致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原告:徐大鵬、馬曉菊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日
附件:『北計生費征字[2010]117號』、『北計生費征字[2010]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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