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學術界存在一種嚴重違背學術規範的署名現象:有些人對相關論題沒有參與研究,對完成的論著沒有做出實質性貢獻,結果卻作為著作者而署名。最近某報的一篇文章將此類署名情況概括為『偽署名』。筆者認為用『偽署名』來概稱,不盡妥當。 從結構上來看,『偽署名』由語素『偽』修飾限定『署名』而得,其結構為偏正關係。從語義上看,『偽』者,『假』也。比如『偽鈔』『偽證』『偽君子』之類,其中的『偽』都是描寫性的限定成分,用來說明中心成分所表示的事物是假的,即『偽鈔』是假鈔,沒有價值,不能流通;『偽證』是假證,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合法證明;『偽君子』是假君子,沒有道德操守,無異於小人。以此類推,『偽署名』就是假署名,既然是假署名,那就意味着有意掩蓋署名人的真實身份。然而,這一推論結果卻與事實大相徑庭。因為某報所謂的『偽署名』,都真真切切地寫着當事人的尊姓大名,要的就是署名人真實身份的表露,絲毫沒有掩蓋署名人真實身份的意圖。這就是說,『署名』本身沒有造假,這種情況用『偽』來修飾限定,缺乏事實理據。也許創造者的初衷是用『偽署名』來表示另一種造假行為――沒有參與研究而署名。遺憾的是,這樣的『初衷』無法實現。因為在形式上,『偽署名』跟『偽鈔』『偽證』等屬於一類。由於『偽鈔』『偽證』等既有詞語的樣板效應,同類形式『偽署名』不能用來表達另外一種完全不同的新的語義關係。如果一定要堅持這樣做,勢必違反語言的一般原則,有損語言的系統性。 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只能是捨棄『偽署名』這個形式,另造一個合適的詞語。某報列舉的五種『偽署名』,在本質上都還是署名,特殊的地方只在於不該署名而署名。為什麼要這樣做呢?關鍵在於署名並不是做一個簡單的姓名標記,它意味着著作權的擁有。而著作權與各種利益直接相關。正是這種種利益關係使得本來很單純的署名問題變得複雜起來。這種種另類署名實際上是制度不健全和道德滑坡所導致的署名行為的異化。由此,我們完全可以用『異化的署名』來概括某報所謂的種種『偽署名』情況。如果覺得『異化的署名』不能作為一個類名形式使用,那就不妨直接說成『異化署名』。 (王燦龍) 編輯:張興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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