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曾遭受一些音樂人強烈批評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達92%,惹起眾怒的『錄音製品出版3個月後可被複製』第46條被刪除,與其呼應的第48條等也進行了條文修改。可以說,音樂人的爭取還是收到了比較理想的結果。 修改滿意專心業務 作為此前批評聲音的代表之一,宋柯這樣回應,『大家都忙,看這事已經解決了,問題不大了,就忙別的事去了。』宋柯的確有別的事要忙,他在今年6月重回音樂行業,出任恆大音樂公司董事總經理。當務之急已不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有哪些地方不完美,而是如何讓手上的音樂版權找到買家並且能夠安心、順利地收到錢。 版權增收多種經營 音樂人李廣平提出,每年幾萬場演唱會、音樂會所使用的音樂作品純粹屬商業行為,也應該去收費。 不要認為音樂人什麼錢都想要,卡拉OK、公共場所播放的收費有集體管理組織代收,能分到音樂人手裡的十分有限。【著作權法】修稿草案第二稿做到了還權於音樂人,有助於音樂行業恢復信心,但可能還有各路『婆婆』隨時會冒出來。這種情況下,能把版權使用費收好,壓力不小。 作為內容生產者,音樂人有權利提出要求、參與到規則制定中去。在這個盜版尚未有效遏制的時代,音樂行業想要翻身,必須廣開財源。單靠賣唱片、賣版權賺錢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所以恆大音樂着重於運營演唱會品牌和藝人包裝是正道。(韓浩月) 來源:京華時報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