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佳琳)未來,北京在舊城以外進行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基建項目,都要進行事前考古調查和論證。
昨日,新一期政府公報公佈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對基建項目中的『大型』進一步界定。通知要求住建部門要嚴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如滿足『大型』項目卻未進行考古,應及時告知文物部門採取補救措施。 許可證核發前先調查是否考古 對於將要上市交易的土地,在土地儲備供應階段,市文物局就應在政府儲備供應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聯席會上明確提出考古調查勘探意見。已開展了考古勘探或考古發掘的地塊,市文物局在土地開發項目組織供應時,應提供考古勘探完工報告或考古發掘完工報告。 按要求,舊城內佔地1萬平方米以上、地下文物埋藏區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其他地區佔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都需進行事前考古。在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就應告知文物部門,使其及時了解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得到上述信息後,市文物局要組織從事考古勘探發掘的單位開展初步的考古調查和論證;如確需進行深入考古勘探和發掘的,要與建設單位協商,依法開展考古勘探和發掘。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如發現未開展考古調查或勘探、發掘工作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應及時告知文物部門採取補救措施,儘快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1萬平米應7個工作日完成考古調查 在確保文物保護、考古工作質量的情況下,考古勘探發掘單位應儘可能減少對開發項目和建設工程進度的影響。除遇惡劣天氣、地質災害等特殊情況外,每1萬平方米的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時間應控制在7個工作日以內。勘探後有重大發現,要進一步進行考古發掘工作時,要及時向市文物局報告,由市文物局與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進行協商。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在基本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遺址和出土文物,應立即向文物部門報告。在施工中破壞地下文物等行為,涉及觸犯法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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