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闾里居民可以自己置社并且举行社祭娱乐等公共活动,这是乡里民间社区自治功能的一种表现。除了社祭以外,社区的经常性集会还有腊祭,祭祀祖先和百神。《礼记・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同书《郊特牲》:“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亦即腊。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28]。所赐米羊,当即供社区腊祭之用。汉高祖恢复腊祭名称,高祖十年“令县常以春三月及时腊祠社稷以羊豕”[29]。社祭和腊祭都是民间重要的活动。其他还有各种淫祀。《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记载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为了破除当地“为河伯娶妇”的迷信,召集“三老、官属、豪长者、里父老皆会”河上,先后把巫妪和三老都投入河中,让他们去给河伯报信,结果“邺吏民大惊恐,从是以后,不敢复言为河伯娶妇”。秦汉时代有些地方也有淫祀。如青州诸郡为城阳景王刘章立祠,济南尤盛,“奢侈日甚,民坐贫穷,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只是在曹操就任济南相以后,才被禁绝[30]。
秦汉乡里社区的自治功能,还表现在作为民间领导阶层的乡三老和里父老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事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睡虎地秦简有两条秦律: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31]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32]
秦简整理小组把这两条律文的“典、老”都解释为“里典、伍老”,有的学者已经指出“老”应指里父老[33]。里父老由于隐匿成童和申报废疾不确实,以及在盗贼人室杀伤居民时外出而未能救援,都要和里典共同承担责任而受到惩罚。这些规定,一方面说明里父老和官府小吏一样都是封建国家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为民间社区的代表,他们对乡里民政和治安事务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汉武帝时,赵过在三辅推行代田法,“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34]。封建国家要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必须先让“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掌握,然后通过他们在民间推广。宣帝时,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35]。张敞守京兆尹,“既视事,求问长安父老”,得知“偷盗酋长数人”,“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36]。成帝时,尹赏守长安令,上任以后即“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扦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辆,分行收捕”[37]。
乡里社区最重要的自治功能,表现在乡三老对社区居民的教化负有主要的责任。三老“得与吏比”而名列乡官,他的职责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38]。国家之所以把教化交给三老掌管,这是因为教化不同于征收赋税和禁司“奸盗”,无法采取强制的方式;只有依靠三老这种在社区中享有崇高威信的民间领导阶层,示范教诲,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为了发挥民间社区这方面的自治功能,汉初在三老之外又加置孝悌、力田。文帝十二年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39]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记载老妪朱凌给子女分配田产的遗嘱,在立券书时,有四邻、亲属在场作证,还请来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加以监督,说明民间财产继承这类事情,也都需要三老加以过问。东汉《三老赵宽碑》载,金城浩赵宽辞官返归乡里后,该县县长“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于是乃听讼理怨,教诲后生,百有余人,皆成后艾”[40].县长对于赵宽“师而不臣”,固然有尊高年宿德的用意,但更重要的是赵宽“优号三老”,只有得到他的支持,才能顺利“听讼理怨,教诲后生”。
由于三老既是民间社区的领导阶层,又是与啬夫、游徼并列的乡官,因而他们也就成为封建国家了解民情民意和贯彻朝廷意图的一个重要渠道。汉武帝经营西南夷时,唐蒙劳民过甚,又“用[军]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武帝乃派司马相如前去喻告巴蜀民,一方面说明唐蒙所为“惊惧子弟,忧患长老,郡又擅为转粟运输,皆非陛下之意也”;另一方面也责备“三老孝弟以不教诲之过”,使“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41]。武帝晚年,江充治巫蛊,戾太子被迫起兵谋反,兵败逃匿。壶关三老令狐茂上书武帝替太子辨冤,武帝为之感悟[42]。成帝时,京兆尹王尊因谗言被免,湖县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拨剧整乱,诛暴禁邪,皆前所稀有”,成帝乃以尊为徐州刺史。王尊后迁东郡太守,遇黄河泛滥,亲率吏民护堤,白马三老朱英等又上奏成帝,表彰其功[43]。以上事例都说明,三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民间组织及其与封建国家的关系
秦汉时代,除了乡里这种民间社区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非法的。其成员的结合大都是基于某种实际利益的需要,或以共同的价值取向、政治主张和宗教信仰等因素为纽带,有的则是古代血缘和地缘共同体传统的孑遗。下面试举若干例子并略作分析。
(一)农民生产互助的组织。
《汉书・五行志》云:“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引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为私社。”前文已经指出,汉代并不一概禁止私社,臣瓒注把浩赏所禁的“私社”理解为“田社”是不对的。但秦汉时代民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自立的“田社”,其结社目的当与农业生产互助有关。《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郑玄注:“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仿)而为名。”“弹”即“惮”、“单”,是古代公社组织的一种孑遗形式[44]。从郑玄注文可知,东汉农民有一种称为“街弹”的组织,通过“合耦”,“使相佐助”.“合耦”当与耦耕有关。《汉书・食货志》说耦耕需要“二牛三人”,缺少耕牛和劳动力的家庭,通过变工互助的形式,可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二)合伙贩卖或运输货物的组织。
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约”木牍记载,“舨长”张伯与石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舨”字或释“服”,或释“贩”[45]。从内容来看,当是一种合伙贩卖货物的约文。合约规定,参加者“人舨钱二百”,“会钱(备),不湮鹩胛舨”。意思是人舨的人钱要交齐,否则就不得人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大意是当舨要出行时,入舨者都要“共侍”。除非事先请假,因病不行者按出行日数每日罚卅钱。家中无人可去的要出钱雇人代替。运输器物不齐备者,一件罚十钱。“共事以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是说在共事过程中,器物如有损坏和丢失,由人舨者共同赔偿。擅自拿走别人器物的,罚钱一百。“舨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口器物及人。舨吏李口。”意思是舨吏通知大家聚集时,如果不与会的,每日罚五十钱.虽然到会而账目材料不齐备的,按没有到会罚款。“为舨吏口器物及人”一句,文意不甚明了。舨吏李口,当是舨长张伯的助手。
上述舨长张伯,可能即是墓主张偃,是一个乡吏。但参加舨约的人,多数应是利用农闲时间合伙经营贩运性商业的自耕农。每人人舨的资金只有二百钱,七人一千四百钱。从资金之微薄及舨约强调“器物不具,物责十钱”看来,他们显然属于小商小贩的贩运经营,甚至可能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合伙组织。之所以称“舨”,大概与舟运有关。江陵地处江汉平源,舟运发达。从约文的内容还可以看出,舨长张伯是这个合伙组织的首领,但具体负责经营管理的是他的助手舨吏李口。汉代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小商小贩不少,类似“中舨共侍约”这样的合伙组织当非绝无仅有。《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载孙休诏曰:“夫一夫不耕,有受其饥;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这里说的虽然是孙吴时期的情况,但长江中下游地区利用舟运经商的历史由来已久。农民弃农经商,缺乏资金,有些人可能就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不过像“中舨共侍约”这样的合伙组织,参加舨约者与舨长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
(三)为承担各种封建义务而成立的组织。
河南偃师《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46]记载,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在“里治中”的主持下,于永平十五年(72年)组织了一个“父老惮”,“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在早先农村公社尚未解体之前,担任里父老的条件只是“耆老有高德者”[47]。当公社瓦解之后,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家赀就成了担任里父老者的一个附加条件。因为里父老并不是国家官吏,无俸禄可领,贫苦农民终日为生计所困,要他们尽里父老的义务,显然是有困难的。组织侍廷里父老惮的二十五户人家,不可能是侍廷里的全部民户。汉代里的规模一般是大者百户,小者五十户。偃师在东汉属河南尹,是人口较密集的地区,这里乡里所容纳的人户可能更多一些。每个里只能推选一个里父老,侍廷里的二十五户人家也不可能都是里父老而是符合担任里父老财产标准的人家。从参加侍廷里父老惮的成员达二十五户来看,担任里父老应达到的财产标准当不会很高,也许就是汉代通常所说的“中家”的财产标准。这二十五户人家之所以要结惮买田,是因为里父老“无秩”,而这个职务又要求他花费许多精力和时间,并非达到一定财产标准的人家都愿意担任,因而这二十五户人家就在“里治中”的主持下结惮买田,约定“惮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表示对担任里父老者的一种报酬。当担任里父老者“訾下不中”,亦即赀产状况发生变化,已经达不到担任里父老的财产标准时,就需要“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即把惮中共有的“容田”,转交给下一个担任里父老者使用。
与上述“父老惮”相类似,汉代民间还有一种“正卫弹(惮)”,也是承担封建义务的一种组织。东汉《酸枣令刘熊碑》赞颂刘熊“愍念A民,劳苦不均,为作正弹,造设门更,富者不独逸乐,贫者不独口口”[48]。又《鲁阳都乡正卫弹碑》载:“口府文于侧,纪弹之利。其辞曰:口弹。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民用不口……”[49]《昆阳都乡正卫弹碑》有“结单言府,斑董科例”、“临时慕顾,不烦居民”等语[50]。这种“正卫弹”是东汉后期由于“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51],有些地方官为减轻人民兵役负担而敛钱募兵的组织。《汉旧仪》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上引汉碑中的“正卫”,即指傅籍当服兵役为正卒和卫士的男子。加入“正卫弹”的农民,只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代役钱,就可以不必亲身服役,而由官府“临时慕(募)顾(雇)”代役。有的地方还把结“弹”收集的钱存储起来,由官府放贷取息,“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践)”。实行这种结“弹”敛钱代役的地方,减免了应服兵役的居民的烦劳,因而成为地方官的一项政绩,有的还被乡官属吏立碑歌颂一番。
(四)游侠、“群盗”和亡命的组织。
游侠是战国秦汉民间的一股重要势力。自司马迁《史记》作《游侠列传》以来,古今学者对游侠的论述很多,褒贬不一。但任侠之风这种历史现象,究竟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是也有集团行为,论者似乎注意不够。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在《汉代民间秩序的构成和任侠习俗》[52]一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游侠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作了比较深入的考察,指出游侠具有集团的性质,它的人际结合关系“作为组织原理,作用于从战国末到汉代民间社会广泛存在的、各具规模的且以豪侠、土豪为中心的地方群小势力,并转变为乡曲中强者秩序形成的原理”。应该说,这一认识是比较深刻的。
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中说:“自秦以前,匹夫之侠,湮灭不见,余甚恨之。以余所闻,汉兴有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虽时I当世之文罔,然其私义廉洁退让,有足称者。名不虚立,士不虚附。至如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游侠亦丑之。”司马迁钦佩的游侠,是既不朋党比周,也不设财役贫、侵凌孤弱的“匹夫之侠”。这样的游侠固然也不乏见,但要说游侠都是个人行为,这却未必。游侠的道德信条是“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53]。这种道德信条很容易把人际关系凝聚为一种有形或无形的集团。剧孟“以任侠显诸侯”,其母死,“自远方送丧盖千乘”。吴楚七国反时,周亚夫“乘传车将至河南,得剧孟,喜曰:‘吴楚举大事而不求孟,吾知其无能为已矣’” [54]。郭解少年时代“藏命作奸剽攻,休乃铸钱掘冢,固不可胜数”。年长后“自喜为侠益甚”,“邑中少年及旁近县贤豪,夜半过门常十余车,请得解客舍养之”[55]。像剧孟和郭解这样的游侠,其所作所为,显然具有集团行为的性质,而非单纯的个人行为。《汉书・游侠传》说,王莽时“闾里之侠原涉为魁”。原涉的为人,其实与司马迁所说的游侠的道德标准颇有距离。本传说他“能得士死”,其“宾客多犯法”,“刺客如云”。“王莽数收系欲杀,辄复赦出之”,这恐怕与他周围已形成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不无关系。
在秦末和西汉末年的社会动乱中,可以看到有些起义军的核心是一些亡命者或“群盗”的组织。如英布秦末“论输丽山,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陈胜吴广起义后,英布乃“与其众叛秦,聚兵数千人”[56]。彭越秦末“常渔巨野泽中,为群盗”。陈胜、项梁起义后,“泽间少年相聚百余人,往从彭越,曰:‘请仲为长。’越谢曰:‘臣不愿与诸君。’少年强请,乃许。与期旦日日出会,后期者斩”。彭越率领这些徒属“行略地,收诸侯散卒,得干余人”[57]。王莽末年,“南方饥馑,人庶群人野泽,掘凫茈而食之,更相侵夺。新市人王匡、王凤为平理诤讼,遂推为渠帅,众数百人。于是诸亡命马武、王常、成丹等往从之。共攻离乡聚,臧于绿林中,数月间至七八千人”[58]。琅邪海曲吕母因其子犯小罪被县宰所杀,“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母家素丰,赀产数百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视其乏者,辄假衣裳,不问多少”。诸少年感其恩,许诺为其子报怨,“其中勇士自号猛虎,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人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吕母自称将军,引兵还攻破海曲,执县宰……遂斩之,以其首祭子冢,复还海中”[59]。
(五)都市中为非作歹的地痞流氓组织。
汉代长安五方杂厝,“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60]。京兆尹最头痛的问题,是有组织的地痞流氓和小偷。《汉书・王尊传》说:“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f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千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讨。”同书《酷吏传・尹赏传》说:“永始、元延间,上怠于政……长安中奸滑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袍鼓不绝。”就连小偷也各有所属。“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张敞任京兆尹,就是任用“偷长”,“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从而收到了“一日捕得数百人,穷治所犯”[61]的效果的。
东汉的洛阳,甚至有专门以杀人为职业的流氓组织.《潜夫论・述赦》说:“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利人深重,幡党盘牙,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是故虽严令、尹,终不能破攘断绝.”
(六)地主豪强宾客徒附兵农合一的组织。
汉代的地主豪强拥有一批称为“宾客”、“徒附”的依附者。“徒附”大都是耕种豪强土地的依附农民;“宾客”的成分则比较复杂,有的是豪强豢养的食客,有的则是他们的劳动人手。地主豪强经常利用宾客横行乡里,欺压农民。如“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持吏长短,从横郡中”[62]。西汉的宾客和徒附与地主豪强之间虽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关系,但还不见得存在一种组织形式。可是随着封建隶属关系的加强,特别是经过西汉末年的社会动荡,许多豪强地主把宾客徒附逐渐变成一种兵农合一的组织。如冯鲂为南阳族姓,“王莽末,四方溃畔,鲂乃聚宾客,招豪桀,作营堑,以待所归”[63]。东汉初年,“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64]。东汉末年,李乾在乘氏(今山东巨野西南)有“宾客数千家”,皆按部曲编制。李乾死后,其侄李典投靠曹操,“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65]。田畴率宗族及附从数百人,“人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众推田畴为主,“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66]。
(七)以宗教信仰结合的民间组织。
秦汉时代,社会上层流行阴阳五行和谶纬学说,下层则盛行各种巫术迷信。但上层和下层的信仰也互相渗透和影响。民间的巫术迷信,不仅有群众性,而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汉书・哀帝纪》载,建平四年,“关东民传行西王母筹,经历郡国,西人关至京师。民又会聚祠西王母,或夜持火上屋,击鼓号呼相惊恐”.所谓“传行西王母筹”,即假借西王母之名,传送筹策[67]。这次群众性的“行诏筹”,“或被发徒践,或夜折关,或逾墙入,或乘车骑奔驰,以置驿传行,经历郡国二十六,至京师”[68]。它虽是一种迷信活动,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从中起作用,显然是不可能达到如此巨大规模的。光武帝时,河南卷县维汜“妖言称神,有弟子数百人,坐伏诛。后其弟子李广等宣言汜神化不死,以诳惑百姓。[建武]十七年,遂共聚会徒党,攻没皖城,杀皖侯刘闵,自称南岳大师”[69]。
东汉末年,有组织的宗教活动更是屡见不鲜。“钜鹿张角自称大贤良师,奉事黄老道,畜养弟子,跪拜首过,符水咒说以疗病,病者颇愈,百姓信向之。角因遣弟子八人使于四方,以善道教化天下,转相诳惑。十余年间,众徒数十万,连结郡国,自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之人,莫不毕应。遂置三十六方。方犹将军号也。大方万余人,小方六七千,各立渠帅。”[70]张鲁“祖父陵,客蜀,学道鹄鸣山中,造作道书以惑百姓,从受道者出五斗米,故世号米贼。陵死,子衡行其道。衡死,鲁复行之”。张鲁后来正是依靠五斗米道组织,割据汉中,“以鬼道教民,自号‘师君’。其来学道者,初皆名‘鬼卒’。受本道已信,号‘祭酒’。各领部众,多者为治头大祭酒。皆教以诚信不欺诈,有病自首其过,大都与黄巾相似”[71].又琅琊道士于吉,“先寓居东方,往来吴会,立精舍,烧香读道书,制作符水以治病,吴会人多事之”[72]。
(八)士人议论时政和品题人物的集会。
东汉末年的党锢是当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后汉书・党锢列传》载张成交通宦官,其弟子牢上书诬告李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说李膺等人“诽讪朝廷,疑乱风俗”,这当然是一种诬陷。但当时太学诸生以郭林宗、贾伟节为首,确实与李膺、陈蕃“更相褒重”,“危言深论,不隐豪强。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贬议”。《党锢列传》说:“逮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嫜直之风,于斯行矣。”可见太学生的议政集会实际上带有结社的性质。党锢之祸起后,太学生何颐“亡匿汝南间”,常潜入洛阳,与袁绍密议,“其穷困闭厄者,为求援救,以济其患。有被掩捕者,则广设权计,使得逃隐,全免者甚众”[73]。这也说明卷入党锢之祸的太学生,至少有一部分中坚分子是有组织联系的。不仅太学生如此,当时各地的士人,也经常有集会。如汝南许劭及其从兄许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74]。
从上述秦汉民间组织的爬梳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秦朝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政治生态环境并没有禁绝民间组织的存在。相反,由于古代血缘和地缘共同体的解体,民间组织呈现出趋于多元化的格局。春秋战国以前,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75]离开了共同体,个人便丧失了财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只能有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民间社区,不可能出现以个人相结合的民间组织。只有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私有制因素的发展导致了共同体的解体,个人从血缘和地缘的纽带束缚下解脱出来,才有可能出现单纯人际关系结合的组织。这也就是秦汉以后民间组织呈现多元化格局的历史前提。
但是如前文所说,作为社会生产基本单位的共同体虽然解体了,这并不等于说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聚落都不复存在了。个人从血缘和地缘纽带的束缚下得以解脱出来,这也不等于说个人和家族宗族以及乡党邻里就没有任何关系了。秦汉的一些民间组织,大都没有脱离聚落共同体的历史影响。有的民间组织,显然还带有古代共同体残余的痕迹。例如郑玄所说那种“合耦”而“使相佐助”的“街弹”,就是古代农村公社成员帮工协作从事耕耘的传统的孑遗。而《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则是一种少数人自由结合的集体共有的形式。只不过在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一种“普照的光”的历史条件下,按照惮内成员的约定,他们共买的土地的性质,已经不是公有制而是属于私有制的范畴了。又如,五斗米道“置义米肉,县(悬)于义舍,行路者量腹取足,若过多,鬼道辄病之。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不置长吏,皆以祭酒为治,民夷便乐之”[76]。这同样可以看到古代共同体的分配、消费和原始民主的某种影子。
秦汉的民间组织,就其与封建国家的关系来说,可以分为制度内和制度外两种。所谓制度内组织,即指不违反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和不触犯统治者利益的合法组织;制度外组织则指那些非法和被禁止的组织。一般说来,制度内组织占多数,本文所列举的一些组织,如“中舨共侍约”、“父老惮”、“正卫弹”,以及地主豪强宾客徒附的组织,都属此类。封建国家有时也打击不法的地主豪强,但地主豪强“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77],甚至拥有兵农合一的私家武装,基本上是合法的,是国家制度所允许的民间秩序。而且凡是这类豪强,都很容易演变为封建割据军阀或割据势力的部属。例如刘秀的长兄刘t,“不事家人居业,倾身破产,交结天下雄俊”。新莽末年,乘四方溃畔之机,“自发舂陵子弟,合七八千人,部署宾客,自称柱天都部”[78]。南阳著姓樊重,家世“善农稼,好货殖”,“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赤眉绿林起义后,其子樊宏“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79]。东汉末,鲁肃“家富于财”,“不治家事,大散财货,寺籼锏兀以赈穷弊结士为务,甚得乡邑欢心”。后“携老弱将轻侠少年百余人”,与周瑜一起投靠孙策[80]。
班固在《汉书・游侠传》中对游侠的行为很不以为然,认为他们“以匹夫之细,窃杀生之权,其罪已不容于诛矣。观其温良泛爱,振穷周急,谦退不伐,亦皆有绝异之姿。惜乎不入于道德,苟放纵于末流,杀身亡宗,非不幸也”。他对游侠的评价反映了封建国家和以卫道为己任的士大夫对游侠的看法。郭解家贫,本来不够徙陵的财产标准,但汉武帝以其“布衣权至使将军”,硬是把他和高赀豪桀一样看待。后来郭解的党羽杀人,郭解并不知杀人者,御史大夫公孙弘以“解布衣为任侠行权,以睚眦杀人,解不知,此罪甚于解知杀之。当大逆无道”[81]。郭解因此而被族诛。可见游侠结党是封建国家所不容的。至于亡命、“群盗”和地痞流氓组织,更是封建国家追捕和打击的对象.总之,上述这些脱离国家秩序之外或与国家秩序相对抗的民间组织,其性质都是制度外的非法组织。
宗教迷信组织和士人结社介于制度内和制度外之间。当它们的活动并没有破坏国家秩序和统治者的安全时,一般说来是不会被官方禁止的。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甚至也会加入它们的活动。譬如东汉朝廷的“宫省直卫”乃至宦官,就有奉事张角的黄老道的[82];而江东的不少将领,则争先迎拜太平道的首领于吉[83]。又如太学生集会“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初期,许多士大夫都以与他们交往为荣。但一旦统治者觉得这些民间组织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时,便会毫不留情地加以取缔和镇压。张角的信徒达数十万,置三十六方,散布“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84]的谶语,明确提出了推翻东汉王朝的口号,东汉朝廷和各地的地主豪强要竭力扑灭这股起义烈火自不待言。即使是并不造反的于吉,因为“能幻惑众心,远使诸将不复相顾君臣之礼”[85],也为孙策所不容而遭杀身之祸。太学生被卷入党锢之狱,虽然是宦官集团和士大夫集团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但即使没有宦官干政,由于“品核公卿,裁量执政”的集会和朋党向来很容易遭到统治者的疑忌,当它超越了统治者一定的容忍度时,也是很难逃脱被翦除的厄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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