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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明清时期的对外贸易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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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0-12-23 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网易历史
清初封建统治者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对于民间海外贸易厉行“海禁”政策;对于外国来华贸易,仍沿袭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加以控制。最初与清王朝发生“朝贡”关系的,主要还是南洋和东南亚诸国,但有许多限制,如“贡”期和随“贡”贸易的监视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西方殖民国家来华商船的限制就更严。只许它们停泊澳门,与澳门商人进行贸易,每年来华贸易的大小船只,不得超过二十五只。公元一六八五年才允许外商到前述口岸通商。乾隆二十二年(公元一七五七年),由于外商频年不断的掠夺和违法行为,清政府又取消了三个口岸,只许广州一地继续通商。直至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对外通商口岸就只限于广州一地。  


    清政府放宽“海禁”,准许外商在指定口岸通商后,逐步建立了一套管理外商来华贸易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公行制度”和“商馆制度”。
  

    “公行”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明代废除“市舶司”制度后就逐步形成了。在明代以前,中国的对外贸易,设有专门机构,即“市舶司”来管理和经营。后来对外贸易发展了,这种由中国官吏直接与外商交易的“市舶司”制度就不适用了,于是废止这种制度,改由政府指定几个商人,设立牙行来进行进  


出口贸易。这种机构被称为“牙行”或“洋行”(这与鸦片战争后外国商人在中国开设的洋行是不同的)。到十八世纪初,各洋行商人为了避免彼此间的竞争,就联合组成一种行会性质的“公行”。一切进出口贸易都由公行统一经营。公行通称十三行(最多时达二十六家,最少时只四家,并非固定十三家),它在清政府对外关系上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大致有三个方面: (1)凡外商来广州贸易,必须经由参加公行的行商代为买卖,外商不得直接与市场交易,其市价也由行商规定; (2)外商应缴的出入口船钞货税由行商支付,行商可以从进出口货物及船只中征收税款若干; (3)官府的命令和外商的呈文,都须经过行商转递,外商是否遵从通商规定,也由行商负责检查。这实际上包括了商务和外交的双重任务。但公行并不就是政府设立的官牙,只不过是政府特许专利的所谓“商馆制度”,就是在广州十三行附近设立“商馆”(也称“夷馆”),作为外商在广州进行交易和居住的集中场所。当时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必须住在商馆,并受清政府所派官吏的管理与监督。在商馆四周还筑有围墙使与外界隔离;此外,并制订了限制外商活动的章程。如禁止外商雇用汉人役使,禁止雇人传递信息,禁止外商坐轿,禁止外国妇女进城等。这些规定说明清政府对外商的限制是很严格的,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商人是加强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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