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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國海] 黄瑶、卜凌嘉:《越南海洋法》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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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2-7-6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联合早报
   
  ● 黄瑶 卜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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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国会近日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其所谓的“主权”和“管辖”范围内。
  越南意在通过《越南海洋法》,以国际法中的有效控制规则,争夺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有效控制规则,是指在无法确定争议领土的所有者的情况下,通过比较争议各国对有关领土的“能够体现其作为主权者意图的有效的管理行为”,来确定该领土的主权归属。如果一国的这种“管理行为”较他国更强,则由前者获得争议领土。
  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它在某些情况下会根据有效控制规则,来解决国家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问题。国际法院认为,可以证明国家有效控制的主权活动体现为:对有关领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行为;在有关领土上适用和执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为;对有关领土移民的管理;对捕鱼行为的管理;海军巡逻;石油开采行为;建造公共建设工程的行为。
  国际法院在2007年,就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有关加勒比海领土及海洋划界案中,对两国提交的上述八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分析,判决Bobel Bay等四个小岛属于洪都拉斯。可见,一国对争议领土的国内立法,有可能作为证明该国拥有领土主权的证据。《越南海洋法》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越南主张的各种管辖海域、各岛屿、黄沙群岛(即中国西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中国南沙群岛)及其他群岛。不难看出,越南想利用有效控制规则,通过国家立法,制造其对西沙和南沙群岛实施有效管理行为的证据。
  越南的这部法律,对其争夺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作用十分有限。
  第一、有效控制规则不能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问题。因为有效控制规则,仅仅适用于无法确定争议领土的所有者的情况,中国根据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取得规则,已取得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方面,南中国海诸岛由中国首先发现,中国对南中国海诸岛享有“初步权利”。另一方面,中国已对南中国海诸岛实施有效占领,成为南中国海诸岛的合法所有者。
  早在唐贞观元年(627年),南中国海诸岛已正式被划入中国疆域,归岭南节度使管辖。而且,历代中国政府均对南中国海诸岛实施行政管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岛礁被占领的不利局面,中国并没有沉默,而是进行了持续的抗议,并坚持对南沙群岛实施管理行为。
  第二、1975年以前,越南政府高级官员在国际交往中,都明确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越南官方编制或印制的地图和地理教科书,亦确认西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此次立法规定西沙和南沙群岛为越南领土,其出尔反尔的行为,由于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
  第三、退一步而言,假设有效控制规则适用于西沙和南沙群岛,该规则还需要结合关键日期概念适用。在关涉领土主权争端的国际司法裁决中,关键日期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个决定性的时刻,各方的权利已经明确,因此该日期以后的行为,就不能够改变法律立场。即国际法只认可关键日期之前的国家行为的证据效力,否认关键日期之后的国家行为的效力。
  关键日期,与新独立国家拥有被继承国家边界的保持占有原则有密切关系。一般认为,殖民地国家独立的时间就是关键日期。越南在二战前是法国的殖民地,在二战期间则被日本占领。1945年,日本投降。同年9月,胡志明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但越南很快便陷入内战。直至1975年4月,越南内战结束。越南也正是在1975年首次提出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要求,中越之间就西沙、南沙群岛的争议由此开始。
  1975年应当是中越就南中国海岛屿领土争议的关键日期,因此,在1975年以后越南有关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国家行为,不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据此,《越南海洋法》声称越南拥有西沙、南沙群岛主权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黄瑶是中国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卜凌嘉是中国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商学院讲师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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