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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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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发表于 2011-6-2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宋政府的粮食消费主要集中在京师和沿边。北宋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于东南漕运,漕粮占其大宗。漕粮的来源有二税征敛,也有市籴购买。故文献中谈到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籴买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2)。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200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籴买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明道二年(1033),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均输法,漕粮购买的比重更加增大[8]。

    北宋为抵御辽夏,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地区屯驻重兵,其数量经常保持在全国军队的40%左右。三路军需粮草的供应渠道是当地赋税和购买,而以购买为主。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此时,河北方面早已与辽国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的战争也处于间歇期,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爆发了更激烈的宋夏战争,朝廷调兵遣将增援前线,全军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粮草购买随之剧增G炖七年?047),三司使张方平说:“勘会陕西用兵以来,内外所增置禁军八百六十余指挥,约四十有余万人。……本道财赋支赡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此后,沿边地区的购买粮草有增无减。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4)。则河北的购买量占了供应量的90%以上。河东“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8)。则河东的购买之数比赋税所得多二倍有余。

    这些情况充分说明,购买已经成为宋政府消费需求的主要供应方式。虽然宋政府的购买活动存在许多弊端,强制性的不等价交换十分普遍和严重,有些甚至逐步蜕变成了分文不给的赋税征敛。但就总体而言,多数毕竟没有完全变成赋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交换买卖的形式。

    二、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随着政府购买的发展,宋朝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管理办法。

    1、 设立了一系列职司购买的政府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购买决策执行体系。

    三司是负责中央政府购买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度支,“凡上供有额,封桩有数,科买有期,皆掌之”。又有仓部,“参掌国之仓庾储积及其受给之事。凡诸路收籴折纳,以时举行”。杂卖务隶属于三司、后归太府寺管辖,创设于太平兴国四年(979),是设在京师的购买执行机构,“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9](《宋史・职官志》)。杂买务据说是为了纠正唐代宫市强买掠夺之弊而专门设立的。宋真宗就说:“国朝监唐世宫市之患,特置此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且防扰人”。尽管杂买务事实上也不免存在着唐代宫市那样的低价强买强卖,连宋真宗都承认它“近岁,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其扰人亦甚矣”,因而“诏杂买务,自今凡宫禁所市物,皆给实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2)。但杂买务毕竟剥夺了过去由宦官操纵的宫廷购物权,使之变成了政府的一项职能,对于抑制曾经肆无忌惮的宫市之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北部沿边购买军需粮草的管理并便于就地办理市籴业务,北宋分别在河北和陕西设立了中央派出的购买机构――提举河北籴便司和提举制置解盐司,前者专“掌籴便刍粟以供边储之用”,后者“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1](《文献通考・职官》十六)。朝廷在东南地区的购买事务主要由主管漕运的发运使司负责。各路的转运司、州县等政府机构,也都有从事购买的行政职责。

    太平兴国八年(983),“诏内外诸司库务及内东门诸处造作,如官库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应要物,委三司职官常预计度;若急需物色,官库内无,即于出产处收市;若不及,即从三司下杂买务收买,即不得直行行铺。如违,许诸色人陈告,监官核罪严断”[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5)。“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诸路用度非素蓄者,亦科率于民”[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大致中央政府需要购买的各项物资,都是由三司根据诸司库务的储备情况,预先确定采购种类和数量,将购买任务下达给诸路(或京师的杂买务),诸路再根据本地区物产特点将朝廷指令进一步分解,由所属州县执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较完整的采购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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