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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中国与西方的古代税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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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发表于 2010-10-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古代西欧税制程序
协商决定
古罗马是西欧最早的帝国,古罗马的赋税之重也是史学界公认的。从公元1世纪初到2世纪末,罗马军队从大约30万增加到40万。在和平时期,军队大多由所在的行省供应,并就近购买一部分物资。
3世纪以后战争频仍,供应军队需求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古罗马税制不完善,国家征税没有统一的税则和成文的法规,因此不断出现税负不均,税收混乱的情况。税源不足,政府就采取许多杀鸡取卵的做法,形成了古罗马赋税长期苛重。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西罗马和东罗马。东罗马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所以历史上又称东罗马为拜占庭。拜占庭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财政制度,为了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开支,保证皇帝贵族们奢侈豪华的生活,帝国年年向居民征收沉重的赋税。
7世纪以后,公社制度瓦解,斯拉夫人入侵西南欧,并向那里移民,欧洲逐渐完成封建化进程,进入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也跟着发生了重要变化。
欧洲的封建社会有一条基本原则是,国王的一切花费大都应出自他自己领地的收入,对于领地之外的土地和农民,国王无权谋取收益。当时的欧洲国家没有全国性的地租,更没有常备的赋役制度。
当时国家的赋税有两种:一是领主向领地农户征收的土地税;二是君主向封臣征收的封建常税,如协助金。除此之外,国王无权向全国征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爆发时,国王要征收国税和非常税,需和纳税人进行协商。
11世纪前,英国税权由贤人会议掌握,会议主要由贵族、郡长、教士组成。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征服后,贵族大会议取代贤人会议成为国家重要机关,承袭了协商税权的制度。国王要征国税时,首先要经贤人会议或贵族大会议批准,接下来,王室税吏还必须同纳税人就征收税额、估值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征税决议就是一纸空文。同时期的法国也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协商与决定有关的赋税征收问题。
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英、法两国又先后形成议会制度(模范国会与三级会议),协商税权过渡为议会授予制。国王在王室领地之外拿走一个铜板都要经过议会批准。
1293年,英国的爱德华国王签署《宪章确认书》,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的征税权。1340年的一项法律更明确地宣布:“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
这就是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税权协商制。这一制度实行了近1000年。
中西古代赋税的区别
机制不同
为什么中世纪中西方社会在国家税权制度方面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差?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是由部族首领走向宗法君主制,其中基本不存在权力制衡成分,而是以家长制统治为主体特色。
而西欧的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中天生就有着相当多的民主成分:小事由酋帅们商议,大事则由全部落议决。他们的政治习惯崇尚“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这样,当日耳曼人逐渐向欧洲大面积迁徙时,就把这一政治习俗带到整个欧洲。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建立后,依然保留了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与规则。
比如英国,对王权的约束可概括为:国王处理大事须征得贤达的同意,国王须服从习俗和法律。传统习俗被盎格鲁-萨克逊人视为神圣的信条,他们引用习俗规范国王与贤达的关系,裁断民间纠纷,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盎格鲁-萨克逊人顽强地认为国王也必须以众人之是为是。
其次,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中国古代原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人民是仰靠统治者的恩惠才得以生存的,必须绝对服从统治者支配,包括无条件完成统治者下达的赋税指标。令交税而不交,命上贡而不贡,即是“犯上”行为,国家权力将给予严厉制裁。
中世纪西欧的政治体系是多元的,财产所有权也呈现多重性的结构。君主与封臣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互相重迭,还要加上农奴的永佃权。教会大约占有西欧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土地。工商业者通过向封建主赎买,拥有了城市土地的独立、自由的权利。
第三,中国过早地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政权体制,国家集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权力于一身,绝不允许出现与皇权抗衡的任何社会力量。由于没有制约因素,国家权力,包括税权,就会无限澎胀,纳税民众只是其奴役、鱼肉的对象而已。国家或地方官府增加税收的做法,也根本无须与民众协商,民众只能逆来顺受。
西欧中世纪从未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政府的国家,各国中央权力要受到地方贵族、宗教教会、自治城市、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政府权力与社会民众权利之间能维持相对平衡的关系,同理,国家税权也终受社会力量的制衡。
英国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无代表不纳税”的惯例,每个地区的人民都应有自己选出的代表担任议员,这才承担纳税的义务。其后,这一基本理念也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西欧的税法制定程序是议会宪政制度形成的基础。议会要取得人民的同意,然后才能批准政府征税,由此逐步发展到掌握其他立法权。
对人民来讲,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才能从根本上把握自己经济权利;只有控制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议会的地位才能被人民认可,才能进一步发挥相关的职能。(李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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