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四、族產:宋朝的族產成為凝聚宗族的重要物質基礎。由於名門望族往往三世而衰,他們的經濟和政治地位不穩定,在家產之外,另設宗族共同的族產,就尤為必要。族產的名目繁多,但在農業社會中,主要是田地和宅舍。宋仁宗時,范仲淹首創義田,並且親自訂立十三條規矩,其後子孫又陸續增訂。范仲淹與其兄范仲溫『議置上田十頃於里中,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復有寒餒之憂』。宋理宗時,范氏宗族有吳縣『義莊田八百九十七畝』,長洲縣『義莊田二千二百七十一畝三角』。[34]此後義田的風氣漸盛,如北宋官員謝景初『有田在蘇、杭,歲入千斛,[35]悉留以給宗族之在南者』。[36]李師中『買田數千畝,刊名為表,給宗族貧乏者,至今號義莊』。韓贄『推所得祿賜買田,贍族黨,賴以活者殆百數』。[37]一個並未得到官位的士人張鼎『買田三百畝,以待宗黨之貧無歸者,使葬且養焉』。[38]南宋的義田事例更多。
除義田外,如義學田用於扶助宗族的教育,祭田用於祭祀祖先。由於趙氏皇族的人口日益繁衍,宋朝也規定了各種經濟補助措施,其中包括『宗室官莊』。在北宋後期,光是南京應天府『南敦宗院有田四萬四千頃,房廊二萬三千六百餘間,而日患不給』,[39]其規模又非私人族產可比。在宋時的社會條件下,各種族田的經營方式大致都是出租。
五、族塾義學:宋朝專設宗學,使趙氏皇族普遍受教育。私人的族塾義學也有所發展,如南宋後期的宰相趙葵既設義田,『以厚其宗』,又設義學,『辟四齋』,『子弟六歲以上入小學,十二歲以上入大學』,『學規如嶽麓、石鼓』。[40]『李仲永侍郎居浮梁之界田,晚年退閒』,『自立義學』,『招延師儒,召聚宗黨』。[41]官員吳芾『方為義莊、義學、義冢,以俟宗族之貧者,而未克就』。[42]義冢也是一種族產,用於葬宗族的貧苦者。
六、家法族規:宋時有一些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家訓、族規之類傳世。例如宋真宗時,越州『會稽縣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家無異爨,詔旌表其門閭』。此後『二百三十六年』,『其號義門如故』。『裘氏力農,無為士大夫者』。『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於聽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歲時會拜,同族咸在』。[43]裘氏宗族有可能是一個農民的宗族,實際上有一些簡單的規約。著名經學家陸九淵的宗族也『累世義居』於撫州金谿縣。陸氏家族以『一人最長者為家長,一家之事聽命焉。逐年選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疇,或主租稅,或主出納,或主廚爨,或主賓客。公堂之田,僅足給一歲之食。家人計口打飯,自辦蔬肉,不合食。私房婢僕,各自供給,許以米附炊』。『附炊之米』『置歷交收』。『子弟有過,家長會眾子弟,責而訓之。不改,則撻之。終不可改,度不可容,則告於官,屏之遠方』。[44]江州德安縣陳氏義門有一部家法傳世。[45]
七、祭祖:古人重視喪葬,往往聚族土葬,宗族有共同的墓地。如司馬光的宗族,『諸祖之葬也,家甚貧,不能具棺槨』。但到司馬光六十六歲時,『宗族之從仕者二十有三人』。『祖墓迫隘,尊卑長幼,前後積若干喪,久未之葬』,後來在『祖墓之西,相地為新墓,稱家之有無,一旦悉舉而葬之』。司馬宗族的戶貫在陝州夏縣涑水鄉高堠里,而墓地在夏川鄉。[46]宗族祭祀的另一重要場所是宗廟、家廟或祠堂。皇帝設宗廟,一定品級的文武大臣設家廟,經南宋朱熹的倡導,不夠立家廟的宗族可設祠堂。北宋名臣富弼致仕後,『每早作』,『贍禮家廟』。[47]宋神宗『皇后侄向子騫妻周氏』不信神佛,『但默禱家廟求v』。[48]此類場所其實是將敬祖和信神混為一體。陸九淵的宗族,『每晨興,家長率眾子弟致恭於祖禰祠堂,聚揖於廳,婦女道萬福於堂。暮,安置亦如之』。[49]
按照儒家的倫理,宋朝的宗族組織和制度強調敬宗收族,倡導宗族內部的敦睦、親善和互助,上述的規制都是旨在凝聚宗族的血緣關係。但從另一角度看,私有制的存在,又不能不成為宗族組織和關係的渙散劑。例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就記錄了不少宗族內部圍繞着財產而發生的各種糾紛,以至引起訴訟。[50]四、宋朝的城鄉基層行政組織
中國古代的聚落組織經歷春秋、戰國時代的變化,[51]大致始自秦國商鞅『令民為什伍』以來,確立了秦漢時代鄉、亭、里的基層體制。[52]但長時期內,城鄉的基層組織看來沒有明確區分,城市基層組織也可稱坊,而坊與里常可混稱,[53]直到唐宋時,城鄉的基層組織有了相當嚴格的區分,這也反映了城市和工商業發展的一個側面。
宋朝沿襲唐制,鄉村中有鄉和里,城市中有坊,但鄉和里更重要的是作為地名和人們的戶貫。今人所用的籍貫,古代其實是區別為籍和貫,前輩學者王毓銓先生對此已有考訂。貫有戶貫、鄉貫、本貫、祖貫等名目。[54]從北宋到南宋,儘管鄉村基層組織有所變遷,從【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看,直到南宋前期,鄉村戶的戶貫普遍用州、縣、鄉和里,只有個別不用鄉或里,而用村、鎮或社,而坊郭戶的戶貫普遍用州、縣和坊。但在南宋晚期的【寶v登科錄】中,坊郭戶貫仍用州、縣和坊,而鄉村戶貫有的只用州和縣,有的兼用鄉,而兼用里者較少。
宋朝鄉村一般是縣之下分若干鄉,鄉之下又分若干里,但也有一縣設一鄉,一鄉管一里或鄉下無里的情況。如宋神宗熙寧時京兆府所轄,多數縣為一鄉一里,少數縣有鄉無里,只有干は睾臀寄舷囟嗍鄉轄有二、三或五里。[55]宋朝制度的一大特點是名實背離,而各地州縣衙門和鄉里的吏制差別頗大。從史料上看,有些地區設有鄉長,[56]另一些記載中又有鄉官,[57]但顯然不是普遍的制度。據北宋的【兩朝國史志】說:『諸鄉置里正〔主〕賦役;州縣郭內舊置坊正,主科稅。開寶七年,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58]所謂『廢鄉』,當然不是取消鄉名,而只是取消鄉的基層行政單位。里正的名目相當普遍地保留下來。在每鄉只有一里的地方,里正和鄉長也不會有區別。在部分地區,擔任里正者不管鄉里的事務,只是準備輪差州役衙前,到宋仁宗時,又明令廢除里正。鄉村基層組織的頭目是戶長和耆長,他們的轄區則稱管。
按宋朝吏制,戶長和耆長都算鄉役,耆長又稱三大戶,乃是沿用後周之制,以本管的三家上戶輪流充任,其下設壯丁。戶長和耆長的管轄區至少在某些地區是不同的。如福州共有68鄉,305里,在宋哲宗時設戶長130人,耆長443人,則戶長的管大,而耆長的管小。[59]明州定海縣有『六鄉』,而清泉鄉『析為二管,總號七鄉』,[60]五鄉不分管,而一鄉分兩管,似可推論為五鄉每鄉即是一管。南宋湖州德清縣還保留了管的名稱,兩個鄉各轄五里,不分管,四個鄉分別轄十里、十五里和二十里,在鄉和里之間設管,[61]則轄五里的兩鄉也都是每鄉一管。【八瓊室金石補正】卷111【宋全等施石獻床記】載有『懷州河內縣清期鄉弟二管西金城村』。紹興府會稽縣有『雷門東管第一鄉』,[62]應是由鄉分管,而後又將管改立為鄉。此外,至少部分地區又將耆長的所轄的管稱為耆,如四川瀘州江安縣原為一鄉七里,後為『一鄉一里八耆三十二都』,八耆包括羅力耆、羅隆耆等,其中一部分顯然是原羅力里、羅隆里等改名。『惟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至於官府稅籍,則各分隸耆下,故結甲日以耆冠都』。[63]據明【喜靖彰德府志】卷8引宋相州地方志所載,當地只是管之下轄村。由此可知,宋朝的鄉、里以及管或耆的關係相當複雜,各地的情況五花八門,難以一概而論。至於『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可與前述南宋的登科錄互相印證。
宋神宗時,推行保甲法,規定每五戶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五百戶為一都保,後又改為二十五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戶為一都保,分別設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副保正。[64]接着,宋廷又下令廢戶長、耆長和壯丁,以保正取代耆長,另設承帖人隸屬保正,以催稅甲頭取代戶長。[65]宋哲宗時,又取消催稅甲頭,用大保長催稅。[66]此後,宋朝鄉村又出現了新的基層單位都保,一般簡稱都,有時也可簡稱保。前述江安縣就是在八耆之下設三十二都。都往往以數字排列,如羅力耆下轄第一到第八都。都攙雜在鄉里之間,又形成了更複雜的關係。如平江府常熟縣各鄉,鄉下分都,都下分里。感化鄉下轄第一到第七都,第一都下又轄虞山里等四里,但有的里又被幾個都所分割。[67]徽州的一些縣是鄉下分里,而祁門縣是鄉下分都。如『歸化鄉在東,其都歸仁、義成、沙溪』,[68]當地的都又不以數字排列。又如慶元府象山縣則是在里下設保,政實鄉『管里一,保十二』,里名美政里,保名烏石保、白石保等。按當地登記的戶口數估計,每保的人口大致相當於一都保,應是指都保。[69]可見都保與原來的鄉里之間的關係,也宋朝的村落多半是自然村,轄於里和都之下。如前述有『懷州河內縣清期鄉弟二管西金城村』。但彼此關係也不可一概而論,宋孝宗時,明州鄞縣有豐樂鄉『管里一,村二』,里名石柱里,村名干坑村和故干村,但通遠鄉『管里一,村一』,里名李洪里,村名環村,[70]實際上是一個村同時又兼有鄉名和里名。明州後升為慶元府,宋理宗時,奉化縣的奉化鄉轄『管、里二,村四:廣平管,鎮亭里,明化村、長汀村、茗山村、龍潭村』,其實是鄉、管、里三者同地而異名。慈谿縣金川鄉『管里四,村三』,里名雲山里、太平里、大川里和求賢里,村名太平村、招義村和千金村,又是里反而小於自然村。[71]再以華亭縣為例,其胥浦鄉『三保、九村,管里五』,則是都保大於里;長人鄉『六保、十二村,管里三』,則是里大於都保。[72]
綜上所述,自北宋到南宋前期,鄉和里一直作為地名和戶貫所在地。但到南宋晚期,鄉,特別是里的概念有所淡化。自宋太祖開寶以後,鄉村實際的基層行政單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後又改為都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