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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顏氏家訓】卷4後娶篇詩解後夫寵孤後妻虐子慘虐孤遺離間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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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1-10-26 16:5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顏氏家訓】卷4後娶篇後夫寵孤後妻虐子慘虐孤遺離間骨肉
題文詩:
吉甫賢父,伯奇孝子.以賢父御,孝子合得,
終於天性,後妻,伯奇遂放.曾參婦死,
子曰:不及,吉甫汝孝,不及伯奇.
其後繼母,慘虐孤遺,離間骨肉,傷心斷腸,
何可勝數.慎哉慎哉.江左也者,不諱庶孽,
喪室之後,多以妾媵,家事;疥癬蚊蟲,
或未能免;限以大分,稀斗鬩恥.河北也者,
鄙於側出,不預,必須重娶,至於三四,
母年,少於子者.後母弟與,前婦之兄,
衣服飲食,受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
俗以為常.身沒後,訟盈公門,謗辱彰路,
子誣母妾,弟黜兄傭,播揚先人,私隱辭跡,
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
悲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
夫婦之義,曉夕移之,婢僕求容,助相說引,
積年累月,安有孝子?凡庸之性,後夫多寵,
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
懷嫉妒情,丈夫,沉惑之僻,事勢使然.
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
積習生愛,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
之子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故虐之也.
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
家有此皆,門戶之禍.悖情害倫,被及後代.
【原文】全文
後娶第四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 父御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後妻之,伯奇遂放。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 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 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後假繼 慘虐孤遺,離間骨肉,傷心斷腸者何 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  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 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蟲,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受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  身沒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婢僕求容,助相說引,積年累月,安有孝子?此不可不畏。  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之禍也。
思魯等從舅殷外臣,博達之士也。有子基、諶,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見後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王亦悽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
後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埽。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昏晨不廢。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後行六年服,喪過乎哀。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廬取其荒頓者,曰:'吾少時所理,意所戀也。」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數破其產,還復賑給。建光中,公車特徵,至拜侍中。包性恬虛,稱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詔賜告歸也。

【原文分段釋解】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父御[1]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後妻間之,伯奇遂放。曾參[2]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駿[3]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4]。"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後,假繼慘虐孤遺[5],離間骨肉[6],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
【注釋】
[1]御:(上對下)治理。此處是管教或教誨之意。[2]曾參(前505—前436):即曾子,名參,字子輿,春秋末年魯國南武城(位於今山東費縣)人。孔子的學生。以孝著稱。 [3]王駿:西漢成帝時大臣。[4]華、元:即曾華、曾元。曾參的兩個兒子。[5]假繼:繼母。孤遺:前妻留下的孩子,因已失去生母,故亦稱"孤"。[6]離間骨肉:此處指後母挑撥前妻之子與其生父發生矛盾和爭執。
【譯文】
吉甫是一位賢明的父親,伯奇是一位孝順的兒子,讓賢明的父親來教導孝順的兒子,應該能夠稱心如意吧。但吉甫的後妻從中進行挑撥,伯奇就被父親放逐了。曾參的妻子死後,他拒絕再續娶,並對兒子說:"我不如吉甫賢明,你們也趕不上伯奇孝順。"王駿在妻子死後,也對別人說了相同的理由:"我不如曾參,我的孩子也不如曾華、曾元。"三人都終身不再另娶。這些事例都足以為誡。在曾參、王駿他們之後,繼母殘酷虐待前妻的孩子,離間父子骨肉的關係,令人傷心斷腸的事,不可勝數,因此對娶後妻的事,要特別慎重啊!慎重啊!
【原文】
江左[1]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2]終家事;疥癬蚊虻,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3],不預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4],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身沒[5]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6]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7]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8],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自古奸臣佞[9]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10]之,婢僕求容,助相說引,積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注釋】
[1]江左:江東。指長江在蕪湖以下的南岸地區,長江在此為東北流向,舊時地理上東為左,西為右,因此稱江左。此處也是東晉及南朝時期的根據地。[2]妾媵(yìng):舊時諸侯之女出嫁,從嫁的妹妹和侄女叫"妾媵"。後來廣義地稱正妻以外的婢妾為"妾媵"。[3]側出:此處指婢妾所生子女。[4]後母之弟:後母生之子,對前母生之子來說就是弟弟。前婦之兄:前母所生之子,對後母所生之子來說是兄。[5]沒:同"歿"。死亡。[6]彰:顯揚,公開。[7]黜(chù):貶斥。[8]長短:是非,好壞。[9]佞(nìng):花言巧語進行諂媚他人。[10]移:改變,變化。
【譯文】
江東一帶,不顧忌妾媵所生的孩子,正妻死後,大多是以妾媵主持家事。這樣,小的摩擦,或許不能避免,但限於妾媵的身份地位,也能很少發生兄弟內訌那種恥辱的事。在河北一帶,瞧不起妾媵所生的孩子,不讓他們平等參與各種家庭或社會事務,這樣,在妻子死去以後,就一定要再娶一位,甚至娶三四次,以至後母的年齡比前妻的兒子還小。後妻所生的兒子,與前妻所生的兒子,他們的衣服飲食,一直到婚配做官,竟然有像士庶貴賤那樣的區別,而當地習俗認為這是很正常的。
這樣的家庭,在父親死後,往往打官司會擠破衙門,誹謗辱罵之聲路上都能聽得到。前妻之子誣衊後母是小老婆,後母之子貶斥前妻之子當傭僕,他們四處傳揚先輩的私隱,暴露祖宗的長短,以此來證明自己的正直,這種人時時出現。可悲啊!自古到今的奸臣佞妾,用一句話就害了別人的太多了!何況憑夫婦的情義,早晚會改變男人的心意,婢女男僕為討得主人歡喜,幫着勸說引誘,積年累月,怎麼還可能有孝子?這不能不讓人恐懼。
【原文】
凡庸之性[1],後夫多寵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2]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3]學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4]寵則父母被怨,繼親[5]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戶[6]之禍也。
【注釋】
[1]庸:此處指平常人或普通人。性:習性,品性。[2]沉惑:沉迷,迷惑。[3]宦:舊時指做官。[4]異姓:此處指前夫之子。[5]繼親:繼母,後母。[6]門戶:家門,家庭。
【譯文】
常人的秉性,後夫大多寵愛前夫留下的孩子,後妻則必定虐待前妻丟下的骨肉。並不是只有婦人才會心懷嫉妒之情,男人才有一味溺愛的毛病,這也是事物的情勢令他們這樣。前夫的孩子,不敢與自己的孩子爭奪家業,而從小照顧撫養他,日積月累就能夠產生愛心,因此就寵愛他;前妻的孩子,地位往往在自己孩子之上,讀書做官,男婚女嫁,沒有一樣不要提防,因此說要虐待他。但異姓的孩子被寵愛,父母就會遭到怨恨,後母虐待前妻的孩子,兄弟之間就會變成仇人,如果哪家有這種事,都是家庭的禍害啊!

【原文】
思魯等從舅殷外臣,博達之士也。有子基、諶,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見後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王亦悽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
後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埽。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昏晨不廢。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後行六年服,喪過乎哀。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廬取其荒頓者,曰:'吾少時所理,意所戀也。」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數破其產,還復賑給。建光中,公車特徵,至拜侍中。包性恬虛,稱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詔賜告歸也。
【集解】
後娶第四
全文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一〕賢父御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後妻閒之,伯奇遂放〔二〕。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三〕。』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四〕。』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後,假繼〔五〕慘虐孤遺,離閒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六〕!【集解】
〔一〕以,各本無,宋本有。事文類聚後五,合璧事類前二五引有,今從之。

〔二〕趙曦明曰:『琴操履霜操:'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後妻,乃譖之吉甫曰:『伯奇見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豈有此也?』妻曰:『置妾空房中,君登樓察之。』乃取蜂置衣領,令伯奇掇之。於是吉甫大怒,放伯奇於野。宣王出遊,吉甫從,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詞也。』吉甫感悟,射殺其妻。」』器案:曹植令禽惡鳥論:『昔尹吉甫信後妻之讒,而殺孝子伯奇,其弟伯封求而不得,作黍離之詩。』御覽四六九引韓詩亦云:『黍離,伯封作也。』

〔三〕盧文弨曰:『家語七十二弟子解:'曾參,後母遇之無恩,而供養不衰,及其妻以藜烝不熟,遂出之,終身不娶妻,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殺孝己,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

〔四〕羅本、顏本、何本,『華、元』作『曾元』,今從宋本。盧文弨曰:『漢書王吉傳:'吉子駿,為少府,時妻死,因不復娶,或問之,駿曰:『德非曾參,子非華、元,亦何敢娶。』」案:元與華,曾子之二子也,大戴禮及說苑敬慎篇俱云:'曾子疾病,曾元抱首,曾華抱足。」檀弓作'曾元、曾申」,是華一名申。』器案:盧引大戴禮,見曾子疾病篇。曾子二子,獨檀弓作『曾元、曾申』,與他書異,疑『申』為『華』之壞文也。王吉傳注引韓詩外傳:『曾參喪妻不更娶,人問其故,曾子曰:'以華、元善人也。」』三國志管寧傳:『初,寧妻先卒,知故勸更娶,寧曰:'每省曾子、王駿之言,意常嘉之。豈自遭之,而違本心哉?」』則後娶引曾、王之言以為戒,實自管幼安發之,之推蓋又本之耳。

〔五〕盧文弨曰:『假繼,謂假母、繼母也。顏師古注漢書衡山王賜傳:'假母,繼母也。一曰,父之旁妻。」』器案:抱朴子外篇嘉遁篇:『後母假繼,非密於伯奇。』

〔六〕事文類聚、合璧事類作『謹之哉,謹之哉』,避宋孝宗趙諱改。
【原文】

江左〔一〕不諱庶孽〔二〕,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三〕家事;疥癬蚊虻〔四〕,或未〔五〕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六〕,不預人流〔七〕,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八〕,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身沒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九〕!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一0〕,婢僕求容,助相說引〔一一〕,積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集解】〔一〕江左,程本、胡本作『江右』,黑心符引同;宋本、羅本、傅本、顏本作『江左』,今從之。六朝人稱江東為江左。

〔二〕古代社會稱妾所生之子女為庶孽。史記商君傳:『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子也。』又呂不韋傳:『子楚,秦諸庶孽孫。』

〔三〕王楙野客叢書十五引『終』作『主』。

〔四〕盧文弨曰:『疥癬比癰疽之患輕,蚊虻比蛇蠍之害小,以言縱有所失,不甚大也。』器案:國語吳語:『申胥進諫曰:'譬越之在吳也,猶人之有腹心之疾也。……夫齊、魯譬諸疾疥癬也。」』韋昭解:『疥癬在外,為害微也。』此文本之。

〔五〕未,宋本作『不』,今從諸本,黑心符、通錄二都作『未』。

〔六〕野客叢書十五曰:『自古賤庶出之子,王符無外家,為鄉人所賤。孝成曰:'崔道固如此,豈可以偏庶侮之。」顏氏家訓曰:'江左不諱庶孽,河北鄙於側出。江左喪室之後,多以妾媵主家事;河北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至唐而此風猶存,觀褚遂良請千牛不薦嫡庶表曰:'永嘉以來,王塗不競,在於河北,風俗乖亂,嫡待庶如奴,妻遇妾若婢。降及隋代,斯流遂遠,獨孤後禁庶子不得近侍。聖朝深革前弊,人以才進,不論嫡庶,於今二紀;今日薦千牛、舍人,仍此為制,禮所未安。」觀此,可以見漢、晉以來,重嫡而輕庶矣。竊又考之,趙簡子使姑布子卿相諸子,至毋恤,曰:'此真將軍矣。」簡子曰:'此其母賤,翟婢也。」對曰:'天之所授,雖賤必貴。」於是以毋恤為世子。知此意自古而然。』

〔七〕人物誌流業篇:『人流之業,十有二焉:有清節家,有法家,有術家……。』人流之流,與士流、學流、文流、某家者流之流義同。

〔八〕盧文弨曰:『此弟與兄,皆指其子言。』

〔九〕趙曦明曰:『北史崔亮傳:'亮祖修之,修之弟道固,字季堅,其母卑賤,嫡母兄攸之、目蓮等輕侮之,父緝以為言,侮之愈甚。乃資給之,令其南仕。時宋孝武為徐、兗二州刺史,以為從事。道固美形貌,善舉止,習武事;會青州刺史新除,過彭城,孝武謂曰:『崔道固人身如此,而世人以其偏庶侮之,可為嘆息。』目蓮子僧深,位南青州刺史,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驥,後納平原杜氏,生四子:伯鳳、祖龍、祖螭、祖芑。後遂與杜氏及四子居青州,房母子居冀州,僧深卒,伯驥奔赴,祖龍與訟嫡庶,並以刀劍自衛,若怨讎焉。」』李慈銘曰:『案:魏書楊大眼傳:'大眼妻潘氏,善騎射,生三子:長甑生,次領軍,次征南。後娶繼室元氏。大眼死、甑生等問印綬所在,時元氏始懷孕,自指其腹曰:『開國當我兒襲之,汝等婢子,勿有所望。』甑生深以為恨。」又酷吏李洪之傳:'洪之微時,妻張氏助洪之經營資產,自貧至貴,多所補益。有男女幾十人。後得劉氏──劉芳從妹,洪之欽重,而疏薄張氏,為兩宅別居;由是二妻妒競,互相訟詛,兩宅母子,往來如讎。」北齊書薛琡傳:'魏東平王元匡妾張氏,淫逸放恣,琡納以為婦,惑其讒言,逐前妻于氏,不認其子,家內怨忿,竟相告列,深為世所譏鄙。」』
【集解】
〔一0〕之,通錄引作『時』。

〔一一〕盧文弨曰:『說,舒芮切。』器案:說引,猶言誘引。

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一〕,後妻必虐

〔二〕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三〕,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四〕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五〕虐則兄弟為讎,家有此者,皆門戶〔六〕之禍也。

〔一〕孤,倭名類聚鈔一作『子』。

〔二〕必虐,倭名類聚鈔作『多惡』,合璧事類後五作『又虐』。

〔三〕北齊書元孝友傳:『嘗奏表云:'凡今之人,通無准節,父母嫁女則教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以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云云。」』與之推所言相合,此亦當時之壞風習也。

〔四〕盧文弨曰:『宦學,見禮記曲禮上,正義:熊氏云:'宦謂學仕宦之事,學謂學習六藝之事。」』器案:漢書樓護傳:『以君卿之才,何不宦學乎?』敦煌寫本父母恩重經講經文:『何名婚嫁宦學?婚嫁又別,宦學又別。宦為士(仕)宦,學為學業。』

〔五〕繼親,後母也。蔡邕胡公碑:『繼親在堂。』

〔六〕門戶,猶今言家庭。漢書東方朔傳:『或失門戶。』晉書衛玠傳:『玠妻先亡。山簡見之曰:'昔戴叔鸞嫁女,唯賢是與,不問貴賤;況衛氏權貴門戶,令望之人乎?」於是遂以女妻焉。』又樂廣傳:『夏侯玄謂樂方曰:'卿家雖貧,可令專學,必能興卿門戶也。」』
【原文】

思魯等〔一〕從舅殷外臣〔二〕,博達之士也。有子基、諶〔三〕,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見後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王亦悽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集解】

〔一〕郝懿行曰:『杭大宗諸史然疑云:'顏之推二子:一思魯,一敏楚。家訓中屢言之。敏作愍。」』

〔二〕器案:顏魯公集顏勤禮碑:『父思魯,娶御正中大夫殷美童女,殷美童集呼顏郎是也。』則思魯亦娶於殷,是顏氏與殷氏為舊婚媾矣。爾雅釋親:『母之從兄昆弟為從舅。』

〔三〕傅本、鮑本奪『諶』字。
【原文】

後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一〕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二〕。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埽〔三〕。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昏晨不廢〔四〕。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後行六年服,喪過乎哀〔五〕。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六〕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廬取其荒頓者〔七〕,曰:'吾少時所理〔八〕,意所戀也。」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九〕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數〔一0〕破其產,還復〔一一〕賑給。建光中〔一二〕,公車特徵〔一三〕,至拜侍中〔一四〕。包性恬虛〔一五〕,稱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詔賜告歸也〔一六〕。

〔一〕各本『包』下有『字』字,此從宋本。

〔二〕盧文弨曰:『說文:'毆,捶毄物也。」徐鍇曰:'以杖擊也。」』

〔三〕灑埽,各本作『灑掃』,文選答賓戲註:『'埽」,即今'掃」字。』

〔四〕器案:通鑑五0載此事,胡三省注曰:『不廢定省之禮也。』

〔五〕盧文弨曰:『見易小過大象傳。』案:易小過象曰:『山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古代社會,父母死,子行三年服,薛包行六年服,故曰喪過乎哀。

〔六〕引,宋本作『取』,余本亦作『引』。趙曦明曰:『案:范書作'引」,小學同。』器案:引亦取也。後漢書孔融傳注引融家傳:『生四歲時,每與諸兄共食梨,融輒引小者。大人問其故,答曰:'我小兒,法當取小者。」』御覽三八五引孔融外傳同。上言引,下言取,互文見義也。

〔七〕後漢書李賢註:『頓猶廢也。』元注本之。

〔八〕理,後漢紀十一、御覽四一四引汝南先賢傳作『治』。此蓋傳鈔者避唐高宗李治諱改。

〔九〕器案:古謂用為服,說文舟部:『服,用也。』周武王劍銘:『帶之以為服。』御覽三四四引沈約具東宮謝敕賜孟嘗君劍啟:『謹加玩服,以深存古。』俱為『用』義。

〔一0〕盧文弨曰:『數音朔。』

〔一一〕劉淇助字辨略一曰:『還,廣韻云:'復也。」世說:'世人即以王理難裴,理還復申。」還復,重言也,然還亦有仍意,理還復申,若雲理仍復申也。』

〔一二〕趙曦明曰:『建光,安帝年號。』

〔一三〕趙曦明曰:『續漢書百官志:'衛尉屬有公車司馬令一人,六百石,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征詣公車者。」』胡三省注曰:『特,獨也,獨征之,當時無與並者。』

〔一四〕趙曦明曰:『續漢書百官志:'侍中,比二千石,無員,掌侍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法駕出則多識者一人參乘,余皆騎在乘輿車後。」』

〔一五〕汝南先賢傳:『包歸先人冢側,種稻種芋,稻以祭祀,芋以充飯,耽道說理,玄虛無為。』見御覽九七五引。

〔一六〕盧文弨曰:『此段見范書卷六十九劉平等傳首總序。章懷註:'漢制:吏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得帶印綬,將官屬歸家養病,謂之賜告也。」』器案:漢書高紀注引漢律:『吏二千石有賜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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