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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第293期】【論語·子路篇第18章】『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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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陸英書屋 發表於 2018-1-22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音頻學【論語·子路篇第18章】『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是何意?

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音rǎng)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裏的『黨』字,指鄉黨,古代五百戶稱之為黨。『直躬者』,指正直的人。『攘』字,讀三聲,指偷竊。『證』字,指告發。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家鄉有一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這個兒子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們家鄉的正直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怎樣看待孔子與葉公關於『直』的討論呢?孔子與葉公的討論,提出了一個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法制與人情的關係問題。葉公從維護法律的角度,強調對於違法的人和事,兒子作為知情人舉報才算是正直的人。孔子則從倫理的角度立論,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觀點。孔子說過,子女以『幾諫』(【論語·裏仁】)的方式,勸告父母認識並改正錯誤,才是孝。這裏的『隱』字,並不是對父親過錯的縱容,而是出於親情,認為舉報、指證的行為不應出自父子之間。父子相隱,是人情之常,沒有矯飾,因而直在其中。

事實證明,法制與人情之間的確存在着衝突。如何協調二者的關係,兼顧法和情兩個方面,幾千年來,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熱點。在現代社會,依然是司法實踐中值得深入探討,並認真加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其中對『近親屬間隱瞞犯罪所得怎麼處理』這個社會熱點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表示:『關於近親屬之間犯本罪的處理,既體現了對近親屬間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寬大、人道原則,又設置了初犯、偶犯的條件,防止被濫用。』他還說,關於親屬間有關贓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刑法典當中規定了處罰上的特例,我國古代也早有『親親相隱』的思想。從人倫和常理來看,親屬間犯罪以及為自用而犯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此類犯罪寬大處理容易被公眾所接受,會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解釋對於從寬處罰的具體條件做了嚴格的限制,也考慮到了如何避免該規定被濫用。

最高法的上述解釋,有助於我們恰當研判孔子與葉公關於『直』的討論。

附:

【原文】

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①有直躬者②,其父攘③羊,而子證④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注釋】

①黨:鄉黨,古代五百戶為黨。②直躬者:正直的人。③(音rǎng壤):偷竊。④:告發。

【譯文】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家鄉有一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這個兒子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們家鄉的正直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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