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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分別起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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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2023-11-1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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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羅翔的一個節目,解說法律中『存疑時要做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這個原則,可能將嫌犯從重罪減免成輕罪。 其所舉案例,是一件交通肇事的連環肇事:甲在普通道路撞人,被害人躺在路上。一個小時後乙從此經過,再次碾壓被害人,如果區分不出死亡時間,則甲不屬於逃逸致人死亡,但屬於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案例預設了嫌犯屬逃逸致人死亡罪,但是利用『存疑時做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進行辯護,可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對於這個案例,感觸很深,那就是: 法律始終只是一紙空文,執行法律的最終還是人,所以,法律本身是維持不了公平正義的,要維持公平正義,只能是司法者和執法者,甚至律師。像羅翔,即便只是一位律師,也能瞬間擊破法制編織的公平正義之網。 回顧中國幾千年,從來不過度發展法治,擴大其在政治中的比重。相反,一直堅持的是吏治,所謂吏治,就是整治執法和司法隊伍,確保他們能維護堅持社會的公平正義。 春秋以前的封建制度,較於秦朝以後的中央集權制,其優秀的地方,就是化整為零,在每一塊封地都確立一位『地主』,並令其以王道為準繩,維護當地的公平正義。 所以,吏治實質就是德治,以王道之德治吏,然後官吏再以法律治民。 所以,刑不上士大夫,禮不下庶民。 放在今天,吏治就是紀委反腐,只是吏治在傳統政治上是主務,治民是次務;而今天的反腐,是時不時才刮一陣風,刮完又恢復原樣,相比之下,治民即是現代政治的全部。 所以在現代政治裏,法治才顯得那麼重要。 紀委反腐,屬於是用刑法進行吏治(先剔除黨籍,即士大夫身份,再按普通公民適用刑法處罰),這是不適合的,是本末倒置的。吏治本質是德治,是不能用刑法來規範的,只能從王道品德方面去約束。 正確的吏治方式,應該將重點放在『選吏』上(治未病),用嚴格的標準限制官吏的選舉,從人性上嚴格約定官吏階層的整體稟性,然後通過儒學標準,時刻監察,設立與道德相對應的禮法進行約束,甚至處罰。 之所以不能用刑法,是因為官吏不是普通公民,他們對社會負有標榜、引導道義的責任。而刑法基本上處理的是公民間的利益糾紛,對於社會的道義作用有限。 吏治清明了,社會公平正義就會成為顯像,而非官吏口中的口號和民眾心中的追求。 社會公平正義成為顯像,社會發展和穩定自然水到渠成,國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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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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