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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資訊] 南都社論:被免職官員復出應有向公眾解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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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功 發表於 2011-12-14 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文摘自南都
  又一次被免職官員悄然復出了又一次眾聲喧譁。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和縣長蘇建國已悄然復出。【南方都市報】爲此發表社論【抓住契機破除強拆的治理困局】。

  應當說蘇建國復出還是合乎規定的。按照中辦、國辦兩年多前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而蘇建國從去年10月10日被免去縣長職務到前幾天出任與原職務相當的地級市公路局局長時間已超過一年。既是如此何以質疑之聲仍多呢?受質疑的首要原因恐怕就在於復出『悄悄地進行打槍的不要』。『悄然』復出總給人以鬼鬼祟祟之感。在缺少解釋說理之下人們根本無法對復出者產生足夠的認同。

  要知道那些被免職者大多是由於失職、失誤、失察、濫用職權、處置失當、不作爲等導致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而被免職反響往往極強烈傷痕尚未平復被免職者在缺乏明晰、合理的解釋下就復出實在有些難以經得住考問。如今問責的決定通常是向社會公開的被問責後的復出難道不是同樣應當有個足以說服公眾的解釋嗎 而且某些復出總是剛過了規定的時限似乎顯得有些迫不及待這也難免會讓人產生免職是爲了應付輿論、搞『安撫式問責』之類的聯想。

  也許有人要說讓免職官員復出並非隨便而是有著嚴格限制約束程序的。的確,按照規定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若重新擔任與其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但顯而易見的是上述程序都是內部程序,相關資訊只爲很小範圍的人所了解。而作爲多數人的公眾卻看不真切監督也難以有效進行。因而,僅有這些並不能解決民意的不認同問題。

  那麼安排免職官員復出之際,向公眾作解釋說服的程序,似乎就必不可少。告訴公眾相關官員在被免職後,對於昔日失職、失誤等的認識怎樣,有何切實的改變,對於免職後被安排的『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表現或完成得怎樣,在新崗位上,實績是如何突出。以至於重新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凡此種種,都有必要作出充分解釋,努力爭取贏得人們的認同。通過解釋說服程序,會讓相關資訊變得公開,不但會避免『悄然復出』給人的不可告人感,還會讓復出安排顯得不是那麼太輕率。

  進而言之,被免職官員復出,其實也在幹部選拔任用的範疇之內。理應遵從【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等原則。在公開不到位、競爭看不到的情況下要想平息人們的疑問大約是很難的。只有上述原則充分踐行才會逐漸消除眾人動輒不相信、逢官常疑的條件反射。

  被免職官員復出理應讓眾人覺得復出有理而非別的。  □孫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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