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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浅析明代的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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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0-9-10 20: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言

针对庶民阶层实施养老措施并不是明代的独创,而是历代王朝相传的一项治国政策。正是历代王朝对养老政策予以重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才在一定成度上有了保障。先秦到秦汉时期,赐高年者酒肉,时加存问,对孤老给予米棉,对家中父母年迈的罪犯进行赦免。在汉高祖时就设立了三老,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隋唐时期,继承了以往朝代的养老政策。炀帝常宴天下耆旧,并“颁赐各有差”。唐朝时,经常对老年人赐以粟帛。贞观年间,还特例“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以对老年优养。金元时期的养老政策带有了民族特征。除了普遍性的对老年人赐以粟帛,还特别对女真老人赐帛酒,对蒙古高年赐以绘帛,州县耆德则给予旌表,免其家杂役。

明代以前的历代王朝对社会中的老年人都加以特别的关注,并没有随着朝代的更替而消失,反而随着时代的推移内容逐步完善。明代就是在此基础上开始制定和实行养老政策的,既继承了历史上的精华,有发展了与以往不同的内容,使明朝治下庶民中的老年人的生活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关于明代老年人年龄的界定,在诸多学者的讨论中存在七十岁和六十岁两种说法。而通过史料的分析,本文将采取六十岁的提法,主要是以《明史*食货志》中的记载“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为依据的。

老年人,是因为这些老年具有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是其他人无法取代的。这也是和当时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传统社会中,生产力发展缓慢,创新和变革也比较迟缓。生产工具简陋,生产方式也比较简单,主要是依靠人力和畜力。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对传统有着根深蒂固的认同和拥护,因此社会发展的节奏缓慢而稳定,技能中不会存在复杂的问题,而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靠经验的积累和生活的认识,比如对天气变化、收成数量的判断。因此,老年人在生产、生活中总结出的经验教训就成了后代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老年人的生活知识、生产经验和生产技能、智慧给后辈们以物质生活的保障,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也给了后辈们道德操守上的影响,形成了人们公认的规范。此时,老年人就是经验、道德和睿智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上尊敬老人的同时,朝廷也对老年人多加任用,借以完善自己的统治。在明朝初年的中央与地方的统治中,官府都很注重对老年人的任用。在中央,洪武时期,太祖与礼部郎中郑居贞曾有一段关于“诏举经明行修练达事务之士年七十以下者,郡县礼送京师”的讨论,太祖认为“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而见闻广,达于人情,周于物理,有可咨者”。另外,中央还在地方上设置了“里老”,帮助统治者管理民诉、民俗、农桑、水利、治安等各方面的事务并利用他们维持教化,维持社会秩序,以构建安定与和谐的社会,这就等于明朝统治者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假手于乡里老人的“自治”上。

朝廷所实行的各项养老政策,不仅是因为要对老年人中的聪慧之士、贤能之士予以任用,而且是由于老年人随着生理机能的衰退,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需要得到尊重和赡养。而现实却并不尽如人意,子孙成群的家庭可能极其贫困,或者子女不孝,没有儿孙的老人就更加孤苦,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物资丰富、儿孙孝顺也是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保证的。老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就十分需要朝廷的优抚和安置。如果社会上出现了老人呼号于道,朝不保夕,那么责任在于朝廷。也正是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明朝颁布了针对庶民的养老政策。正是这种养老行为体现了朝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感。

明代在利用养老政策控制基层社会方面,有着自己的想法,即不仅希望所制定的养老政策给予老年人晚年的保障,使其老有所终、老有所养,而且也是据《孝经》中所谓的:“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之意,为了能够移孝为忠,在思想上巩固统治。封建国家中的君主与臣子,实际上就是家庭中的父亲与儿子,体现的是古代社会中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伦理关系。对于统治者来说,如果某人能够在家中孝敬老人,那么这个人也会处理好在社会中与其他人的关系,自然也会顺理成章的成为忠于国家、忠于君主的人。对于老年

人来说,社会上的传统观念已经存在,再加上朝廷的大力提倡,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正是有了这样的普及效果,所以社会上的忠孝观一直得以广泛的传播,而到了明代,朝廷也对其进行了推动。太祖制定的《御制大诰》中就曾说:“自朕统一,申明我中国先王之旧章,务必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以孝为本,“君臣有义”是以忠为本,而忠孝有常,才可以统治永固。也就是为了将忠孝必然联系的这种心理继续传承下去,太祖还命人将经传中此类圣贤所言汇辑起来,推广阅读。那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这种忠孝观的传播必然也就从伦理层面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总之明政府制定针对庶民老年人的种种政策,既是出于国家的义务,又要在付出的同时对老年人进行索取,希望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社会教化、基层管理、政治舆论等方面为国家出力。

二.        具体措施

(一)政府倡导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明朝政府特别尊重老人,重视发挥老人的社会治理作用。太祖时“里设老人,选年高德劭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诉。”既让老年人有所为,又能借此劝导民善,净化乡俗。明朝重视老年人的政策客观上有利于改善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境况。

1.赐予爵位

    穷人和富人的养老需求不同,穷人对物质生活的需求更迫切,富人没有衣食之忧,他们更需要政治和社会地位。针对二者的差异,明朝建立初期,就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洪武十九年(1386),诏“所在有司,审耆老不系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匹、絮五斤。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由此可见,拥有爵位的老人不仅在乡里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他可以和县官平礼。一开始只是在京城和皇帝的家乡凤阳两地赐予老人爵位,后来就扩展到其他地区的老人。

2.有司存问

有司存问分为地方官存问和朝廷遣使存问两种。为了形成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因中国人素来对官员相当尊崇,通过官员对高龄老人的存问便可将人们对官员的尊重转移到对老人的尊重上,正所谓“爱屋及乌”之意。这种存问,也使得被存问的高年老人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明清时期皇帝亲自要求地方官存问老年的事例有很多,如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诏有司存问高年。永乐二十二年(1424),令民年八十以上者,时加存问。万历十年(1582),遣官存问高年。清朝甚至将地方官存问老人列入法律之中,作为地方官必须履行的职责。朝廷在巡狩途中,为了表达尊重老年之意,往往会遣使存问路经之地的高年老人。如明成祖永乐七年(1409),“二月乙亥,遣使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八十以上赐酒肉,九十加帛”。

3.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是国家倡导的基层敬老之礼。通过按年龄大小安排席位、饮食品种等,表达对老人的尊敬。关于乡饮酒礼的记载,最早见于先秦的《仪礼》中,据说,周代的乡饮酒礼每年秋季举行一次。有明一朝,政府大力提倡乡饮酒礼,重视乡饮酒礼的社会教化功能。明朝政府明确指出:“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位非常重视社会治理的皇帝,他在任期间,主张恢复乡饮酒礼。明代的乡饮酒礼发展到后来程序非常复杂、繁琐。但从繁杂的仪式中可以看出它具有明显的教化目的,司正所读内容“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多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已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另外政府还趁乡饮酒礼之机,唱读律令,宣传法律知识,使人们自觉守法。乡饮酒礼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尚。

(二)在物资方面对老年人的资助

国家为了表达尊老之意,对高年老人会赐予米、酒、肉、帛等生活资料作为衿恤或奖赏。明朝建立后,继承了历代相传的政策,对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给予物质补助。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甲辰,诏有司存问高年。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者罢给米。”朱元璋的继任者也不断颁诏强调这一政策。建文元年(1399)二月,“赐民高年米肉絮帛”。永乐七年(1409),“二月乙亥,遣使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八十以上赐酒肉,九十加帛”。永乐十九年(1421),诏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予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恤。永乐二十二年(1424),令民年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匹,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天顺二年(1458),诏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天顺八年(1464),诏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匹。九十以上者,给予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予棺具。正德六年(1441)五月,赐京民八十以上粟帛。清初即制定了对老人的补助政策。顺治元年(1644)规定:“军民年八十以上者,政府赏给绢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加倍给予。”

但是,对老人的物质补助一直没有固定的项目和标准,全由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决定,皇帝出游高兴也会颁诏赏赐途经之地的老民。这使得该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对老人年龄的要求和补助额的高低深受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

(三)免除老年人极其家丁的赋役

人生步入老年之后,身体机能减弱,劳动能力会部分或全部地丧失,这时免除老人本身的徭役便在情理之中。《明史》中记载,“年十六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这说明明朝对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是免除赋役的。高年之后的老人不仅要接受物质上的衣食供给,而且生活上要求有人护理照料。为了鼓励年轻人侍养老人,国家制定了免除侍丁徭役的政策。明朝建国之初,洪武元年八月即宣布:“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这一规定是针对有子孙的老人而言的,龄达到七十以上,允许留一丁侍养。侍丁差役的免除,相当于国家赋役的减少,实质上是国家对家庭养老保障的变相资助。太祖之后的几代朝廷也延续了这一政策。永乐二十二年(1424),扩大了保障范围,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都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赈给。天顺八年(1464)又强调,“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

明政府减免老人及家丁赋役的政策对于老人的赡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老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和人力负担,为老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便利,使得老年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养赡,在生活上能够得到照料。

(四)对老年的刑律优免

明代对老年人的刑法照顾主要体现在量刑准则上。即在同样犯罪事实面前,对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高年者,量刑处罚予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如明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的联名奏疏中,明确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死罪者,可减免为充军;应制流放以上刑罚者,可以财物赎罪。这一奏疏的到皇帝批准,作为法令执行。

(五)进学、仕宦方面的优待

明政府在老年人进学、仕宦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优待政策。其具体做法是对老人年在教育、科举、入仕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以此作为对他们的激励,并带动整个社会养成习儒、尊儒风气,最终达到帮助统治者进行教化统治的目的。

三.        政策的积极意义及其不足之处

纵观明代针对庶民老人制定的养老政策,大多是沿袭历代的旧制,但是明政府也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自身的需要出发,经过完善,推行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养老政策,贯彻始终。这些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老年人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发挥了其积极的效力。

第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所谓幸福的晚年,也不外乎物质上的保证,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社会上的尊重。

第二,倡导了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敬老、养老不仅是官府要强制执行的政策,更是要大力提倡的道德品质,这是一笔无可替代的精神财富。社会中伦理道德的关键是孝悌,它关系着最基本的社会构成单位——家庭,影响着社会风尚。明政府强调养老政策,在以前各朝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政策,并且倡导敬老、养老的道德风尚,还把治乱兴衰与之结合在一起。在人们的观念中养成“以齿为尚”的意识,于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无害的。

第三,对国家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养老政策实行的力度关系着国家政局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太祖时颁布的养老政策是在以得民心为目的的。如果有明一代的老年人可以得到优养,国家树立起的是尽职负责的形象,那么百姓必然对国家充满信心,朝廷的统治也就容易得多了。

  虽然明代的养老政策有诸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明代养老政策的本身就决定了庶民中的老人不能得到完全的赡养。明代养老政策的特点中包含了一定的消极因素,这就决定了其狭隘性。明政府颁布的诏令中,对于养济孤老的政策存在着很多限制,这必然导致了许多老人被挡在了接受救助之外。这些制约条件主要包括年龄、残疾程度、户籍、政治道德条件和养济名额等等。这是因为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大,统治者明白,社会中的孤老是收之不尽,养之不竭的。再比如,明代享有老年优待政策是以七十岁为起点的,六十至七十岁的老人就成了被忽视的群体。实际上,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的频繁,以及并不发达的物质条件、医疗条件,年逾七十的老人并不多,所以真正享受到

养老政策的老年人的数量是极为有限的。

第二,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都离不开人,因此,执行者的素质就决定了其有效性。明代的皇帝并不是每一位都有治理国家的头脑的,在他们荒政之际,对养老政策的关注必然也就减少了。到了明末,国家出现了危机,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行,养老政策就更加受到了忽视,这也就是此时关于养老政策的记载极少的原因。实际上,这时的老年人是最需要帮助的。

但从总体来看,明代所实行的庶民养老政策还是积极有用的,正因为如此,它才应该继续被探讨和研究下去,更深层次的发掘其优势和劣势,以资后世在处理养老问题时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著作

1.《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

2.《大明会典》,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第一版。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5月。

4.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

论文

1.        龚汝富,《浅议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光明日报》,2001年12月4日。

2.        王君南,《基于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1期。

3.        王兴亚《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一期。

4.        宋秋颍,《明代的养老政策》,吉林大学优秀硕士论文,中国知网。

使其三原 發表於 2013-10-29 16: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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