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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考古] 尼雅遺址中國考古揭秘 精絕國農業考古資料搜括記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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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07-5-25 07: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六、精絕國的畜牧業及皇家牧群


精絕國作為居國,在農業方面不僅種植五穀、栽培葡萄諸果;而且是六畜興旺。精絕人飼養的牲畜有:駱駝、馬、牛、羊、驢及家犬――狗。在尼雅遺址,到處都可以見到駱駝、馬、牛、羊的骨骸,1959年10月,新疆博物館考察隊,曾在尼雅遺址採集到數十件拴牛羊用的牲畜頸拴和駱駝鼻拴。(85)在一間大屋的柱礎旁還發現了一副完整的狗骨架(86)。1901年,斯坦因在一座古代庫房內還發現過一桑木驢鞍,且保存的非常好。用斯坦因的話說:『這種形式的鞍子,至今仍使用於整個東突厥斯坦。』(87)從用途上看,駱駝和馬可以分軍用和商用(或民用)兩種,是沙漠綠洲上的主要運輸工具。驢因為靈性較差,僅只作為商用(或民用)運輸工具使用。精絕人飼養的羊有山羊、綿羊兩種。羊雖然在個體上與駱駝、馬、牛相比為小,但從數量上講,則是牧群中的大宗,這一點無論從尼雅遺址所發掘的古墓隨葬品常見羊腿、羊肉情形來看,還是從衣文書資料記載分析,都可以得到證實,衣文書中有稅吏一次收到綿羊230隻的記錄(88)。牛、羊是精絕人獲取皮、毛、肉、奶、酥油的主要對象。
在尼雅遺址出土的700多件衣文書中,有80多件與畜牧有關,而涉及最多的是皇家牧群。所謂皇家牧群,顧名詞義,這些牧群就是皇廷的財產。精絕國對皇家牧群的管理十分重視,尼雅遺址出土的衣文書中,有涉及到皇廷對牧場的管理、放牧人的待遇、專繁畜的飼養、違規馬官、廄吏、駱駝看守之職處理的資料。
大家知道:精絕人的畜牧養殖方式,主要是通過野外放牧和圈欄飼養來實現的。為了保證正常放牧,國家規定:禁止在牧場內狩獵。【譯集】第13號就是一件鄯善王關於在牧場內禁止狩獵的命令,該文書云:『頃據弗瞿向余等報告,彼牧場(Kabhodhami)內有馬及牝馬,有人前去該處狩獵,將場內之牝馬及馬打傷;並有若干酥油丟失。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等等……,應即禁止眾人前往該地狩獵。前曾去該地狩獵者為夷多迦、奧伽〔…〕、蘇凱摩、伐末托,奧缽吉耶和辛那摩。』(89)
【譯集】第15號也有『應禁止柯萊莎及蘇祗多前往牧場狩獵』(90)字樣。
同時國家還規定:當地政府要發給為皇家牧群放牧的人的衣服、實物和工錢。【譯集】第19號文書就明確記錄了這一點。該文書云:『國王陛下等等……:婦女耽摩色耶那留在此地,隨畜群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當汝接此契形文書,務必調查該耽摩色耶那是否確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並按國家舊有法律務必發給她衣服、事務和工錢。若有任何爭執,朕將親自定奪。』(91)
這是一份鄯善王發給『夷多犀那』屬地官員的一項命令,命令中所提到的『國家舊有法律』,筆者理認為是指『古精絕國原有法律』,而不是指鄯善國舊有法律。因為在鄯善王統治時期,精絕國雖然被降為凱度多州,但事實上各種法律仍然沿襲精絕國舊有的規定。為皇家放牧,放牧人的衣、食、工錢都由國家支付,這在古精絕國早已是慣例。
在以往對尼雅遺址的調查中,都毫無例外的在一些住宅的廢墟上都可以發現飼養牲畜的圈欄,而這些圈欄往往與住宅連成一體,迄今還留有厚厚的牲畜糞便。圈欄飼養的對象是經常役用的大牲畜:駱駝、馬、牛、驢;或即將臨產的牝駱駝、牝馬、牝牛及它們所生的幼仔等。為了保證畜牧業持續穩定的發展,精絕人對專繁畜的飼養十分重視,且建立有一定的繁殖基地。
【譯集】第180號文書看似一份皇家駱駝帳目表,而反映的卻事關皇家駱駝繁殖基地的情況。該文書所記:『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夷利在位之13年〔……〕月26日,以將皇家駱駝之帳目作出如下:
A.1、vasu阿沒提,有牝駱駝9峯,牝駱駝1峯,牝駱駝1峯已生小駱駝1峯。
2、鳩那犀那有牝駱駝9峯,牝駱駝〔1峯〕,〔……〕小駱駝(Offspring)。
3、劍支有駱駝10峯。
4、vasu奧缽吉耶有于闐牝駱駝6峯,另有牝駱駝1峯,有4峯新近生產。
5、vasu奧缽吉耶有于闐牝駱駝6峯,內有4峯新近生產。
B.1、在〔……〕年,等等……
2、伐比有14峯牝駱駝活着,另有2峯牝駱駝已死,2峯小駱駝已死。
3、vasu奧缽吉耶有2峯小駱駝系第四胎所生,另2峯系第五胎所生。
4、vasu奧缽吉耶有11峯牝駱駝活着,有2峯駱駝已去皇廷,另有6峯其它牝駱駝。
5、korara樓答喇耶有8峯牝駱駝;1峯駱駝已去皇廷,另1峯牝駱駝已死。
6、tomga阿比沒那有3峯牝駱駝。
7、劍支有2峯已出生之小駱駝,現仍活着;並有10峯牝駱駝,另有6峯駱駝已死。
8、〔……〕有〔……〕駱駝活着;另有9峯駱駝已死。』(92)
而這份皇家駱駝帳目中記的都是牝駱駝,即母駱駝和小駱駝的增減情況,而且分佈於不同地點、不同人手裏。這說明皇家駱駝繁殖基地不僅有專人管理,而且其情況變化隨時都要向皇廷報告。
【譯集】第686號文書,登記主要是某繁殖基地母牛走失的情況。該文書記有:
A
『…………〕跑掉。
……〕之母牛1頭跑至奧畢沒多之漢人處。
……〕之母牛1頭跑至于闐之諸信差處。
……〕之母牛1頭跑至且末漢人處。
沒伽取〔……〕之母牛1頭。
……〕之母牛1頭跑至多耶支處。
迦耶沒陀伽之母牛1頭跑至多耶支處。
……〕之母牛1頭跑至多耶支處。
……〕之母牛1頭跑至尼壤之漢人處。』
B
『耽伽凱之母牛1頭跑至漢人處。
奧那迦之母牛1頭跑至cozbo鳩尼多處。
辛伽牽走色摩伽沒多之母牛1頭。
鳩那之母牛1頭跑至多耶支處。
鳩那之母牛1頭跑至缽甚處。
sothamgha缽吉那之母牛1頭跑至漢人處。』(93)
在精絕國(凱度多州),駱駝有繁殖基地,牛有繁殖基地,馬也有繁殖基地。【譯集】第524號文書雖然是鄯善王『關於sothamga蘇瞻摩控訴皇家廄吏在各處偷賣皇家牝馬,非法獲利,與蘇難多餵馬所用飼料不當,致諸牝馬死亡的下達給地方官吏調查處理的命令』,實際上說明了皇家馬也有繁殖基地這一事實。
該文書云:『國王陛下等等……:現sothamga蘇瞻摩及蘇難多提出控訴。據sothamga蘇瞻摩報告,彼聽色梨色特如此說:「余之主人確實皆系皇家之sruvatomgas(廄吏)彼等用了皇家之牝馬才獲得平常之收穫。彼等在各處出售它們。蘇難多將皇家之飼料餵馬。飼料為(?)。由於此故,是諸牝馬死亡」。彼如此說,kala迦羅沒磋曾賞給蘇笈多牝馬三匹。彼說:「有手書一封」。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應立即調查。若有手書,決定應以如此之方法作出。至於色梨色特所說之牝馬之死以及皇家sruvatomgas之在各處出售它們,若有證人,應對彼等之誓言加以審訊。決定應依法作出。若此事並無其他證據,則寫一報告送此,決定將會在此作出。』(94)
鄯善王統治時期,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駱駝、馬、牛、羊隸屬國王、皇后自己。【譯集】第439號文書是一件有關『皇后之母牛、國王之母牛』專人管理的文書,文書云:『國王陛下等等……:頃據摩犀那向余等報告,彼已收到皇后之母牛;彼現系耶吠村之看羊人,又系kuvana穀物之yatma;現汝正將國王之母牛交給彼。一人身任五、六職,殊不合法。當汝接此契形文書及印信,務必作詳細調查是否彼確實身任如此多之職務。若系如此,國王之牛便不應交給彼,應交給一名現並不身任任何其他職務之人。』(95)當然,在這裏,國王、皇后是指鄯善國國王和皇后。那麼,據此類推,未臣服於鄯善國以前的古精絕國,和再度復國後的『精絕國』其情形又是如何呢?不同樣是把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駱駝、馬、牛、羊隸屬國王、皇后自己嗎!
上面我們提到的這些專繁畜基地,所飼養的牝駱駝、牝馬、母牛等等,以及軍用、商用駱駝和馬,還有分散於各個家庭圈欄飼養的大牲畜,其飼料來源又是靠什麼來保證呢?
【譯集】第214號是皇廷發給ogu阿耶耶出使于闐的一份通關文牒,因為他受命將一匹馬作為禮物送給于闐國王,途徑舍凱、凱度多等地,其中涉及到馬路途中所食的飼料。該文書云:『應發給該馬從舍凱至凱度多之飼料:舍凱發給粗粉10vaoari,phalitaga10vaoari,紫苜蓿2袋,到裏米那為止,凱度多發粗粉15vaoari,phalitaga15vaoari,紫苜蓿3袋,到支摩為止。』(96)第272號文書也有『飼料紫苜蓿允許在市鎮徵收』(97)字樣。由此可見,在當時的情況下,精絕國除了天然牧場以外,牧民們或農耕戶還專門另闢它地,種植牧草紫苜蓿,除自家圈養牲畜飼用以外,以備官方徵用。說明紫苜蓿是圈欄飼養大牲畜的主要飼料。
皇家牧群以駱駝居首,馬、牛、驢次之。【譯集】第40號是鄯善王給某地方官吏『事關皇家牧群之駱駝在運輸過程中生病後如何處理』的一件文書,該文書云:『凡皇家牧群之駱駝有病而不能行走時,應就地加以照管。若〔……〕駱駝由於負載致死,則看管人將負責任。若系死於天命,則其Pamcare應遞交當地。』(98)
第55號文書是鄯善王給萊比雅的一份『有關皇家畜群飼料及水供給、看病』的命令,命令中說:『皇家畜群駱駝所食用之飼料及水,由抵達各城供給,駱駝在何處病倒,即由當地加以照管。』(99)。
第134號是鄯善王『關於萊迷羅那對皇家牧群的管理構成侵權的處理命令』書,書中云:『頃據萊迷羅那向余等報告,彼等現已管理皇家之牛。現人民正委託彼主管牝駱駝。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應對此事立即徹底調查。決不能為這些人之口頭(edesaaziadhamena)之法律而放棄國家之法律。』(100)
在精絕國(凱度多州),對皇家畜群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在皇家畜群管理過程中負有不同職責的官吏,分別稱之為『皇家馬官(sruvatomga)』、『皇家廄吏(sruvatomgas)』、『駱駝看守』等。對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者,要追究其責任。
【譯集】第509號文書是一份鄯善王下達的『有關皇家馬官(sruvatomga)凱色吉擅自將馬交給他人代管,代管人又私自將馬借給他人狩獵,結果造成牝馬死亡的審訊處理命令』。文書云:『頃據凱色吉向余等報告,彼系皇家之sruvatomga。必將這些牝馬交給蘇伐耶看管。彼給蘇伐耶飼料和工錢。蘇伐耶曾從中將一批牝馬給人去獵鹿。結果,該馬死亡。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務必當汝之面作詳細審訊,該事是否屬實。彼不應將他人之財產給其他人去騎乘。這一爭執,等等……』(101)
下面是一件『鄯善王解除鳩恩吉及奧伽那皇家駱駝看守之職的命令』。
命令云:『鳩恩吉及奧伽那皆系屬於四軍(fourarmies)之klasemcis,汝又使彼等成為皇家駱駝之看守人。彼等現正在擔任國務工作,再加上彼等之軍隊(工作)便成為五軍。汝如此(做),殊屬不當,違反朕之命令。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有任何合適之人,駱駝應由鳩恩吉移交給彼等。鳩恩吉及奧伽那必須執行彼等原來之klasemna之任務〔……〕除此職以外,任何其他國務均不得執行。』(102)
精絕國畜牧業的興旺發達,不僅僅反映在衣文資料對皇家牧群的記述方面,從尼雅遺址多次學術性調查和考古發掘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同樣可知,畜牧業很早就在精絕國居民的經濟生活中佔有主導地位,即在精絕國農業經濟發展以前,其畜牧業發展就達到了相應的水平。1992―96年,中日聯合考察隊在對尼雅遺址的7次調查過程中,從該遺址所存的150多處各種房屋建築遺址,院落的籬笆以及圈欄裏都發現了牛、羊、駱駝的糞便。在編號為92B4(N2)、93A27(N37)、和96A5的房屋和佛寺遺址小規模的發掘和清理過程中,又發現了大量的獸骨。在尼雅遺址東面和西面三個墓葬的搶救性發掘清理過程中,又發現其棺木裏隨葬的木碗中都盛有羊腿。尤其是1995年在95MNl號墓地即貴族墓地發掘的6座墓葬,皆發現了盛放在木碗和陶罐中的羊肉及其他隨葬品(103)。這些發現,不僅可以說明畜牧業在精絕王國居民經濟生活中所佔的比重,而且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畜牧業是精絕國的支柱產業,畜產品在當時已成為人們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保障。且這種保障,不僅僅局限於精絕國上層貴族,而且也融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七、精絕國土地的所有制形態


現有資料表明:精絕國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場、道路等以外,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態分屬:皇家土地、莊園主佔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種的土地、平民耕種的土地、農奴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種情況。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眾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是私有制最後完成的標誌,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後確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為標誌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不僅意味着毫無阻礙和毫無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讓的可能性』(104),也就是說,『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的去處理土地』(105)。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於曼徹斯特致馬克思的信中在談及古代東方各民族為什麼沒有達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沒有達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時說:『主要是由於氣候和土壤的性質,特別是由於大沙漠地帶,這個地帶從撒哈拉經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直到亞洲高原的最高地區。在這裏,農業的第一個條件是人工灌溉,而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東方,政府總共只有三個部門:財政(掠奪本國人)、軍事(掠奪本國和外國)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產)(106)。精絕國地處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南緣,尼雅河自崑崙山北麓流淌而至,其氣候和土壤條件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差不多,但此時的農業人工灌溉工程並不完全需要整個村社或整個國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導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兩岸的耕地,這應該是事實。土地私有制形態在精絕國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即證明了這一點。
精絕國的土地私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耕地及葡萄園民間可以自由買賣。
【譯集】第419號文書,『阿難陀與菩地、菩達耶二兄弟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書』云: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兩子菩地及次子菩達耶願將4Apcira之葡萄園一所及另一塊在misi地內之letgakuthala出賣。總共為五塊地。阿難陀購買該五塊地,付地價金幣一枚,另付兩穆立,以後又付12穆立。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皆很滿意。此文件系根據菩地及菩達耶之請求在凱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證人為:僧人菩達羅支,僧伽之長老,僧人夷畢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凱,僧人達摩迷多羅〔……〕,僧人達摩迦摩,法師利達犀那之僕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書阿缽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達耶之命所寫。其權限和生命一樣,長達千年。今後,無論何人提出異議企圖推翻此項協議,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屬無效。企圖推翻協議之罰款為布5匹,並處罰(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權限已如此詳細(規定)。期限無限。
僧人菩達伐摩和僧人跋多羅為證人(107)。
2、奴隸通過其主人出賣自己的土地。
【譯集】第574號文書是一件『羅沒索磋與牟羅德耶之諸奴隸買賣耕地之協議書』。該協議書云: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沒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羅沒索磋達成一項協議。羅沒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該地已由羅沒索磋付給報酬,價款potgonena酒1米裏馬及vito馬1匹必須歸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給羅沒索磋收取。關於此事,kori牟德耶現已允許羅沒索磋今年開闢葡萄園及耕種該地。秋天(?)無論該地生產多少食物和酒,皆歸羅沒索磋所有。(價款)potgonena酒1米裏馬及vito馬1匹應由該羅沒索磋付清。由於該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羅沒索磋要穀物作為地租,羅沒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為)potgonena酒1米裏馬及vito馬1匹(之價款)秋天,雙方將作協議,作出決定。若彼等對該項價格不同意,rathi樹及pamni皆由羅沒索磋從葡萄園取走,作為彼之財產,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羅德耶取去,如同從前這系kurora一樣。此事之證人為ogu達摩缽,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樓色都』(108)。
【譯集】第574號文書中所記『羅沒索蹉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絕國當時的農奴社會制度,莊園主奴役之下的奴隸雖有少量土地歸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時還要經過莊園主出面交涉,因為奴隸在當時是不具備獨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們的主人,才能夠代表他或他們。所以,牟德耶之諸奴隸賣地,只能通過牟德耶向羅沒索蹉出售。【譯集】中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很少,『kori牟德耶不能向羅沒索蹉要穀物作為地租』一語在此協議中的出現,反過來說,皇家和莊園主有可能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平民之間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
3、葡萄園作為私有財產隨時都可以買賣。
【譯集】第581號文書,是一份『耶吠村人達摩^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該協議云:
『……阿沒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達摩^,另一人司書羅沒索磋。雙方在此乾旱和饑饉之時達成一項買賣。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該達摩^願將內共有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6手長之地毯(tavastaga)1條,kavaji1,綿羊2隻,穀物1米裏馬。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當執政官kitsaitsa畢特耶及kala迦羅沒磋之面達成協議。證人為cozbo伐缽,karsenava舍樓吠耶,yatma凱托及侍從阿利色缽。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為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為所欲為。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收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千年。
yatma莫萊那斷繩。』(109)
很明顯,此『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書』是在非常之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如實地記述了鄯善王阿沒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氣乾旱,耶吠村人達摩^一家饑饉難忍,不得已將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以6手長之地毯1條,綿羊2隻,穀物1米裏馬之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的情景。文書末尾『yatma莫萊那斷繩』一語,說明此協議在簽訂時,還舉行了莊重的『斷繩』儀式,斷繩人即協議簽訂儀式的主持人。斷繩後即表示協議生效。同時,從協議『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為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為所欲為』一語中我們可以作出判斷,當時精絕國農村人與人之間,存在着耕地或葡萄園作為禮物贈送他人的現象。
4、土地(包括莊稼)作為私有財產,在民間可以相互轉讓、贈送。
【譯集】572號就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即:『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21年6月13日有男人一名,司書屍伽那耶。彼願將在misi地中正種植大麥(?)之10kuthala給彼之鄰居鳩尼多。(該事)系當諸執政官kitsaitsa伐缽,kala迦羅沒磋之面辦理的。證人為tomgha鳩伐耶,劍夷耶,sothamgha克列沒夷耶,蘇伽紐多及apsu僧凱。自今以後,鳩尼多對該kuthala有權播種、耕種、為所欲為。今後,無論任何人再提該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屬無效。此字據系由余,司書莫伽多奉執政官之命所寫。其權限長如生命。
這些kuthala再耶娑地方,直對着蘇耶陀(?)。授權雙方都很滿意。』(110)
5、葡萄園及耕地作為私有財產可以合法抵押。
【譯集】第473號文書,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文書』。該文書云:『頃據耶缽笈向余報告,僧人僧伽尸羅將屬彼所有之葡萄園一所及耕地一塊抵押給他人。汝務必當面作詳細詢問,葡萄園及耕地是否確已抵押。該耕地及葡萄園為耶缽笈自己之財產,彼不應該放棄。該葡萄園及耕地為耶缽笈之財產,應由接受抵押者歸還(耶缽笈)。若非如此,等等……』(111)
無論是現代還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際生產、生活交往過程中作為大宗財產抵押的物品,都屬抵押者的貴重財產。土地作為葡萄園的載體是一種生產資料,葡萄園附屬於土地,這塊土地就顯得尤為貴重。所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葡萄園是不能輕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園是通過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將本不屬於自己的葡萄園抵押給別人,官方將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雙方的行為,終止執行它們之間因抵押所達成的協議,此文書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6、田園、葡萄園、耕地作為祖業遺產可以繼承。
【譯集】第187號文書中有『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園等遺產』之記述。文書云:『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親相傳之田園一所〔……〕。葡萄園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現彼等已將全部財產(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112)。
7、僧人與僧人之間也可以買賣葡萄園。
【譯集】中第655號文書是一件有關僧人與僧人之間買賣葡萄園的文書(113),格式與第581號文書相同。
【譯集】資料中雖然沒有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但上述資料所反映的莊園主與平民、平民與平民、僧人與平民、僧人與僧人之間,將耕地、葡萄園相互自由買賣、轉讓、贈送、抵押的情況相當普遍。187號文書中兄弟四人平分祖業――田園、葡萄園、耕地的記錄,更顯現出土地私有制在當時的社會形態。耕地及葡萄園作為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轉讓、贈送、還是抵押,雙方均立有字據,即有契約或協議書。契約或協議書的基本要素:1、立約或協議的時間、地點。2、立約或協議人雙方姓名。3、立約或協議的具體條件和內容(其中包括對毀約方的懲罰)。4、證人、司書姓名等。5、協議末尾還有主持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即斷繩人署名。由此可見,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正符合恩格斯所說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的去處理土地』之情形。

八、精絕國的實物稅徵收制度


一個國家,無論大小,從古到今,為了維持這架政治機器的運轉,稅收是一個國家的主要財政來源。從尼雅遺址出土的衣文經濟文書資料分析,精絕國從立國到消亡,限於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它實行的是一種實物稅徵收制度,以貨幣形式付稅幾乎不存在。因為精絕國是一個半農半牧的國家,這個國家的經濟支柱只能是農牧產品及其副產品。
精絕國對稅收設有專門的稅吏:『Sothamga』,也有學者將其譯成『稅監』(114)。經常出現於【譯集】的稅吏(Sothamga)有:Sothamga蘇祗多(12、43)、sothamgha萊比耶(33、34、83、97、165、340、576、713)、稅吏萊比雅(37、86)、Sothamga柯萊莎(341)、Sothamga萊比(344)、Sothamga蘇瞻摩(524)、Sothamga蘇祗耶(520、567)、Sothamga凱柯(577)、Sothamga羅沒索磋(580)等。除此之外,見於文書中參與過稅收的官員和他人還有:sugvutas(42)、ageta僧伽比耶(42)、yatma^吉(59)、摩磋耶(70)、陀支(70)、翅尼加(90)、缽祗多(162)、缽瞿(164、165)、摩吉那(165)、sadvaita蘇伽多(247)、鳩多(272)、yatma(272、430)、列缽多(275)、yatma波柯多(291)、凱摩沙(341)、tuguja蘇陀娑那(374)、yatma阿科(374)、缽祗娑(567)、ageta萊比耶(714)、祖吉多(714)、ageta鳩恩多(725)、舍畢伽(725)等(115)。
筆者認為,上述參與稅收的sugvutas,yatma,sadvaita,tuguja,ageta官員中,『yatma』是一種專門負責穀物稅徵收的職務或官銜。【譯集】所見,可證之如下:
1、『……正當yatma派鳩多在汝處徵收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穀物並存放於城內所有官府之時,即屬現在讓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穀物徵收〔………〕於城內。』(116)。
2、『前曾由汝處徵收kuvana穀物之稅350米裏馬。因知道彼等將帶此稅之(三分之一)一至都城,故現派yatma波柯多前來汝處。當汝接此命令書,該項穀物應即徵收。』(117)
3、『頃據必摩犀那報告,彼在該處現已接受許多職務。汝從該處已發出關於彼之報告書一封。彼現系kuvana穀物之yatma。應准彼前去並免除該職。(某人應做yatma)彼從前一直系kuvana穀物之yatma。當汝接此契形文書及印信,應立即免除必摩犀那之職,應由別人作yatma,彼系puke。』(118)
尼雅遺址出土的衣文書資料顯示:鄯善王統治時期,雖然各州府之cozbo(州長)對該州的一切行政事務負總責。但鄯善王授權各王爺、王子參與各州(郡)的稅收管理。各位王爺、王子都有自己的分管區域,他們對自己分管的州府所在地的稅收有決定權,和支配權。下面是王子kala鳩缽蘇陀致凱度多州州長cozob索沒^迦的一封事關他分管區域內稅收的信,此信曰:
『偉大國王之子kala鳩缽蘇陀謹向身心愉快、長命百歲、容貌如神之偉大cozob索沒^迦問候,並頌萬壽無疆:敬悉福體康泰,不勝欣慰。余亦甚好,汝定欣慰,茲函告如下:屬於余區之人照舊由汝照拂,讓彼等現仍全部由汝照拂。汝處之任何稅收,仍由汝處徵收。何種穀物必須付酒購買,就以酒購買。務必對yatma和ageta作特別之指示,不得有所短少,必須當yatma和ageta之面交點。』(119)
精絕國徵收的稅種主要分四大類:即穀物稅、牲畜稅、酒稅、雜稅。年稅收指標是以村為單位下達的,各村的莊園主負責攤派和收取該村各戶的年稅。然後集中起來,再上繳國庫。下面有這樣幾份資料:
1、『阿夷耶摩村之欠稅,……欠債總數:新欠及舊欠之酥油18希,asamkharajiya(?)1,粗地毯(kosava)6塊,akisdhal(織物)1,布5塊,kamumta16,袋子3隻,藍3隻,綿羊1隻,pontgoena酒1米裏馬5希,穀物16米裏馬,牛1頭。』(120)很清楚,pontgoena是『葡萄』音譯的轉寫。
2、『阿夷耶摩村照舊徵稅如下:酥油、綿羊,kosava,arnavnji,地毯(thavastae),raji,毛氈(nammatae),camdri及kammama另有maka,ogana,croma(?)及一切其餘之稅;因此,現該稅收應立即全部交ageta萊比耶及祖吉多送此。vegekilme婦女之稅亦全部需要。』(121)
3、『關於比多村人民之稅收,汝前曾派缽祗多來此。去年缽祗多取去三年之稅收綿羊18隻。今年,彼等已將羊6隻全部帶至都城。余等已將酥油3希送至汝處。去年及今年以前之酥油均無欠債。該處欠債,現系第五年(自彼等應還之時起)。一切皆已徵收。』(122)
4、『其實從前該處耶吠村各kilmecis之年稅,一馱穀物皆以15米馬裏計算,現時彼等尚未將稅如數帶來。由kilmecis租來之這一駱駝,現已被賣掉。此處已得到穀物100米裏馬。該駱駝之價款,應由諸kilmecis付給,該款應由彼等自己拿出來。諸kilmecis彼此做得都不對。有勢力之kilmecis虐待某些kilmecis〔……〕。』(123)在這裏,筆者認為:kilmecis明顯可以譯為是『戶』或『人家』。
所謂穀物稅,也就是糧稅,精絕國種植的糧食作物有:小麥、大麥、粟、黍等,無論是莊園主,還是自耕農甚至是佃戶來,只要種地,就要交納穀物稅。而且穀物稅要交納田間新收割的穀物。【譯集】165號是『ogu基提舍摩致cozbo克羅那耶及sothamgha萊比耶的信』,信中談道:『比多村去年及今年之欠稅必須全部由該兩人帶此。若汝不按時送來而在途中被搶走,則汝sothamgha將從汝自己之田園按數賠償。大量之酥油以及田間新收割之穀物應全部送此。vegakilme諸婦女之稅以及田間新收割穀物之稅,應全部一併送此。』(124)信中的『該兩人』指ogu基提舍摩的派員托摩吉那和缽瞿。
牲畜稅:就是駱駝、牛、馬、羊稅。精絕國(凱度多州)在徵收駱駝稅、馬稅、牛稅、羊稅的同時也徵收酥油。因為酥油是牛、羊乳製成的食品。所以,精絕國(凱度多州)的酥油稅是附着於牛羊稅來徵收的。故酥油在稅收項目中有酥油而不言酥油稅。衣文資料所見,精絕國(凱度多州)所徵收的牲畜稅,其牲畜口齒要求不能過大,也不能C弱。駱駝一般要求三至八歲。【譯集】341號文書有:『畜群中如三歲及三至八歲之駱駝皆應交sothamga柯萊沙及凱摩沙送此』。(125)字樣。sothamga柯萊沙就是稅吏。
同樣,證之稅收要求『牲畜口齒不能過大,也不能C弱』的資料尚有:
1、『比多村現已由朕移交Camkura阿尤那。前自kilmecis處……口齒滿十三年以上之駱駝均無帶至〔……〕。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應即〔……〕務必作詳細指示,作為國稅上交之駱駝,其口齒不能過老。』(126)
2、『比多村今年之稅額徵收如前,去年之稅已交sugvutas之手。當如接此泥封契形文書,關於此稅應即詢問vasu萊比耶,並迅將所收之稅全部交ageta僧伽比耶送此。如前一樣,比多村之駱駝一峯計入今年之稅內,該駱駝不應年老,也不應C弱,並應隨同上述諸稅一併送此若。有任何欠稅,亦務必全部送此。稅內之酥油應先從速送出。』(127)
精絕國(凱度多州)的許多莊園主同時也是精絕國(凱度多州)的基層稅吏。上面我們提到的稅吏和收稅人中,『sothamgha萊比耶』就是比多村的莊園主;『列缽多』就是阿夷耶摩村的莊園主;這些基層稅吏常常把該村各戶收到的稅收據為己有,致使皇廷震怒,下令查處或追交。例如:
【譯集】275號云:『自前由汝處徵收阿夷耶摩村之年稅,迄今已有二十餘年。汝在該地將此稅一直吞為己有。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此稅,余已由此送上帳件一份。連同此稅之帳件全部應由列缽多,yatma和ageta迅速送此;不得隱瞞,不得少送。』(128)這裏的汝,指的就是莊園主『列缽多』。
【譯集】70號云:『如前一樣,四年之稅皆為摩磋耶吞佔,(故)四峯駱駝皆為布伽凱吞佔。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縱令有很多被人吞沒,此稅應交陀支之手送此。』(129)摩磋耶也為當地的莊園主。
酒稅在文書中稱suki酒,即『稅酒』。是專指葡萄酒而言的。前文我們曾經論及葡萄種植是精絕國農業的主導產業,其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葡萄釀酒業方面。所以,國家對徵收酒稅是相當重視的。為徵收酒稅,國家設有專門收取酒稅的酒局,酒局內有專門收取酒稅的稅吏。
對此,【譯集】第567號文書這樣寫道:
『頃據蘇祗耶向余等報告,彼現任稅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內,浪費很大。此處酒局已立有賬目。稅吏蘇祗耶在彼屋內將酒浪費,應免去彼稅吏之職。由別人作稅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該酒蘇祗耶及缽祗娑務必付清,舊欠之酒仍應由彼等徵收。至於新征之酒,蘇祗耶則與此無關,應由其他稅吏徵收』(130)。
精絕國酒局收取稅酒是以村或百戶為單位集中收取的。同時,拖欠稅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價相抵交付的。【譯集】第431號文書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徵收稅酒的文書。
該文書云:『此文件系有關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應分別計量出來。apsu舍凱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為19希。酒現已徵收二年。』(131)很明顯,『suki酒』就是『稅酒』。
【譯集】第168號文書是一件多戶或村、區拖欠酒局稅酒的賬單。該賬所記:
1、畢多伽欠酒1米裏馬15希;羅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戶內欠酒14希;樓色都區欠酒16希。
3、凱尼耶(百戶)內欠酒1米裏馬2希;布阿(區?)內欠8希(132)。
在這件賬單上根據第2、3行所記村名、區名推斷,第1行所記的『畢多伽、羅犀那』應為村名或莊園主的名字。
精絕國對稅酒的徵收相當重視,葡萄種植戶拖欠稅酒時間過長是要付利息的。【譯集】第539號文書有這樣的記載:
『十月內〔……缽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穀物3米裏馬,綿羊1隻〔……〕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穀物之利息為〔……〕2希及穀物3米裏馬。〔……〕總值為19。於秋天,十月內〔……』(133)此件文書殘損較重,但貫通上下文意,可以斷定這是一件官方文書,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間相互借貸的協議書。無論是借貸穀物、酒漿,還是村、區或個人拖欠國家的稅收,其利息只能由國家來定,收取利息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從【譯集】第100號文書反映的情況來看,莊園主有跨莊園放貸穀物的現象,未見有放貸酒的紀錄(134)。所以只有在拖欠國家稅酒(也即酒稅)、糧稅的情況下,欠稅戶才可能支付酒利息、糧利息。由此可見,酒稅和糧稅一樣,是精絕國向農民徵收的一項常規稅。
雜稅,是除糧稅、牲畜稅、酒稅以外不能包括的所有稅收項目,故稱作雜稅。精絕國當時的雜稅稅種很多,其中還有婦女的人頭稅。所收之物主要為手工業產品中的毛紡織品、棉紡織品、和農副產品中的水果類產品及畜牧業的補給品飼草等等。見於衣文稅收文書資料中的有:毛氈、粗地毯,地毯、布、akisdhal(織物),袋子,藍子,fsamghina,kamumta,kosava,arnavnji,raji,camdri及kammama,maka,ogana,croma(?),seni稅,uiciri稅(677)(135)等等,甚至石榴(207、252)(136)、茜草(252、295、387)(137)也在徵稅之列。由此可見,精絕國徵收的稅種,所涉及到的物品幾乎囊括了人們生活所用的所有的必需品。
那麼,精絕國既然實行的是一種實物稅制度,其所收項目如此之多,體積如此之大,其國庫在那裏?又是如何支付保管的呢?從現有的資料來看:鄯善王統治時期,都城及各州府所在地都建有國有糧庫,每年十月各州稅吏將該州所屬村、區所徵收的穀物集中入庫保管。對於所徵收的牲畜稅:駱駝、馬、牛、羊等,無論多少,一律入皇家牧群放牧飼養,在這裏,皇家牧群就是保管儲存牲畜稅的國庫。例:【譯集】725號云:『此稅應交ageta鳩恩多及舍畢伽送此。稅收應由kamzavalis作詳細之調查和計算。稅收應全部送此。牛羊應由皇家牛群和羊群領去』(138)。稅酒自然由酒局徵收保管乃至交易出售,酒局也應是精絕國國庫形式之一。同理,獨立時期的精絕國,其稅收入庫形式與鄯善王統治時期的一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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