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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考古] 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種植葡萄歷史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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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07-5-25 05: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種植葡萄歷史疏證

――試論精絕國、高昌國葡萄園土地所有制與酒業管理之形式

(作者單位:山西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太原:030006)
葡萄:VitisviniferaL.落葉木質藤本。掌狀葉,3―5缺裂。復總狀花序,通常呈圓錐形。漿果多為圓形和橢圓形,富汁液,熟時紫黑色或紅而帶青色,或黃白色、或粉紅色、或青綠色,外被蠟粉。色澤隨品種而異。花期6月,果期9―10月。種類很多,主要由歐洲葡萄(Vitisvinifera)、美國葡萄(V.labrusca)。葡萄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人民最喜愛、最常吃的水果之一。葡萄酒也是世界上歷史最長、產量最大、品質最優的果酒品種。我國西域現在種植的葡萄有200多個品種。其中以吐魯番、鄯善等地產的無核葡萄最有名氣。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西域地處歐亞中心地帶,是世界上較早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地區之一。同時,西域在東西經濟、文化交流史上又占有特殊的地位。『葡萄種植史』是『西域農業史』的重要組成部分,『西域農業史』不僅是『中國農業史』的一部分,而且又是『中亞農業史』的一部分。在此,筆者想通過歷史文獻、考古資料、尤其是尼雅遺址、吐魯番地區出土的相關文書資料的研究,對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的葡萄種植業與釀酒業勾勒出一個大致輪廓,由於論述不夠全面,故題曰『疏證』。

任何一種農作物的起源,都要經歷一個從採集野生果實(或根莖)、馴化野生品種、到人工培育成功,再進行大面積推廣種植,以致遠程傳播的過程。葡萄的起源與發展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那麼,葡萄是從那裡起源的呢?世界上什麼地方最早種植葡萄、葡萄又是何時被人們釀製成酒、葡萄的栽培與釀酒技術又是何時傳入我國西域的呢?有些問題已經在歷史前進的步伐中被時間所湮沒。

㈠、葡萄種植、釀酒技術的起源與早期傳播


考古資料證實,世界上最早栽培葡萄的地區是小亞細亞的裏海和黑海之間及其南岸地區。大約在7000年以前,南高加索、中亞西亞、敘利亞、伊拉克等地區已開始了葡萄的栽培。波斯(即今伊朗)是最早用葡萄釀酒的國家。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考古學家在伊朗北部扎格羅斯山脈的一新石器時代晚期聚落遺址里,發掘出一個罐子,美國賓西法尼亞州立大學麥戈文在【自然】雜誌發表文章說,這個罐子產生於公元前5415年,其中有殘餘的葡萄酒和防止葡萄酒變成蠟的樹脂。
考古資料證實,古埃及也是最早栽培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古國之一,在埃及最著名的phtah―Hotep古墓發現了一幅距今6000年以上的壁畫,上面清楚地描繪了當時古埃及人栽培、採收葡萄和釀造葡萄酒的情景⑴。在古埃及第一、二王朝的陵墓中曾發現有『王家葡萄園印章』和無數的完整或破碎的酒具,有些酒具的粘土塞上的印記,還提到王家葡萄園的名稱和管理它們的大官的稱號⑵。說明在公元前三千年至公元前兩千七百年時期,古埃及已經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了。
歐洲最早種植葡萄並進行葡萄酒釀造的國家是希臘,一些旅行者和新的疆土的征服者,如腓尼基人和古代兩河流域的亞述人就是從古科爾希達人那裡學會了葡萄的栽培、釀酒技術,而通過航海和貿易,將葡萄的栽培和釀酒技術從小亞細亞和埃及帶到希臘的克里特島,才逐漸遍及希臘及其諸海島。公元前一千年,希臘的葡萄種植已極為興盛,在古希臘著名詩人荷馬所寫的史詩巨著【伊利亞特】和【奧德賽】中,有許多章節講到葡萄園和葡萄酒。
公元前六世紀,希臘人把小亞細亞原產的葡萄通過馬賽港傳入高盧(即今法國),並將葡萄栽培和葡萄酒的釀造技術傳給了高盧人。羅馬人從希臘人那裡學會葡萄栽培和葡萄酒釀造技術以後,很快在意大利半島全面推廣。古羅馬時代,葡萄種植已相當普遍,頒布於公元前450年的『羅馬法』(TwelveTables)規定:若進入葡萄園行竊,將受到嚴厲懲罰。公元一、二世紀,隨着羅馬帝國的侵略擴張,葡萄栽培和釀酒技術迅速傳遍法國、西班牙、北非以及德國萊茵河流域。

㈡、葡萄的栽培與釀酒技術何時傳入我國西域


有學者認為,『公元前329年到323年,亞歷山大東征把希臘文化文明帶入中亞,從此種植葡萄、釀造葡萄酒和酒神崇拜,開始在粟特人中流傳。據希臘學者家羅念生考證,漢時「蒲萄」二字發音,直接源於希臘文「Botrytis」。漢學家勞費爾在名著【中國伊朗篇】(Sino―Iranica)里認為葡萄一詞是波斯語Budawa的對音,而中亞粟特語裡的意思是「藤蔓」』⑶。這是一種傳統的認識觀念。西域地處歐亞大陸中心地帶,遠在西漢以前,西域就有多種民族活動。漢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匈奴日逐王率眾降漢,西漢王朝取代了匈奴對西域的控制權。神爵三年,置西域都護,統領大宛及其以東城郭諸國,兼督察烏孫、康居等行國。都護治所在今新疆輪台縣境內的烏壘。西域歸入我國版圖時,其西界直至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地區,南部直至喀喇崑崙山的南北兩麓。『本三十六國,其後稍分至五十餘。……東西六千餘里,南北千餘里』⑷。唐朝時,其疆域較漢代為廣⑸。由於歷史的變遷,漢唐時期已歸入我國版圖的西域諸城國中已部分獨立或歸屬其他國家領地,但筆者所論述的是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的葡萄種植與釀酒業,故本文所涉及到的西域材料,就有可能超出狹義上的我國現在的西域地區――玉門關以西,主指『新疆』
的地理概念。
從文獻記載來看,我國西域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歷史只能追溯到漢武帝時期,即張騫出使西域在大宛國見『左右以葡萄為酒,富人藏酒至萬餘石,久者積數歲不敗』⑹。至漢宣帝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大宛國即為漢西域都護所轄。但是,【漢書】所記的漢王朝西域諸城國中,像且末國、大宛國種植葡萄和釀酒之情景,並不是西域諸城國種植葡萄和釀酒的最初寫照。所以說,我國西域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歷史,應該以納入漢、唐王朝版圖的西域諸城國的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歷史為準,而不能以現在我國版圖中所保留的西域疆界中的古城國之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歷史為準。
1948年,前蘇聯考古學家在今土庫曼國境內之尼薩古城一宮殿遺址內,發掘出帕提雅王國(中國古稱安息波斯國)時期的60多枚象牙角杯,亦稱『來通』(Rhyton)。其部分『尼薩來通』的口緣處雕刻有葡萄藤蔓和希拉神邸,此遺址年代為公元前二世紀⑺,但古安息波斯國種植葡萄的歷史遠不止公元前二世紀。因為把葡萄作為雕刻對象,用藝術形式表現在生活器具上,是需要經過長期生產實踐、生活觀察的。
據【光明日報】報道:在2003年進行的新疆吐魯番鄯善縣洋海墓地的考古發掘中,考古人員從約2500年前的一座墓穴中發掘出一株葡萄標本。新疆考古所專家認定它屬於圓果紫葡萄的植株。其實物為葡萄藤,全長1.15米、每節長11厘米、扁寬2.3厘米⑻。這是新疆考古中發現最早的有關葡萄種植的實物標本,不僅把吐魯番地區種植葡萄的歷史年代提前了一大步,而且向傳統的說法與觀念提出了挑戰。
由此可見,『公元前329年到323年,亞歷山大東征把希臘文明帶入中亞,從此種植葡萄、釀造葡萄酒和酒神崇拜,開始在粟特人中流傳』的說法並不可靠。隸屬我國漢唐時期的西域諸城國,像大宛、Y賓、波斯、種植葡萄與用葡萄釀酒的歷史會更長。僅從吐魯番鄯善縣洋海墓地出土的葡萄藤來看,西域種植葡萄的歷史已突破公元前五世紀,其用葡萄釀酒的歷史也當同時發生。
本文命題為:『唐代以前我國西域葡萄種植歷史疏證』,首先我們就要從歷史文獻的角度來查證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的葡萄種植和用葡萄釀酒的記載,同時輔以考古學材料佐證。前面我們已經論及到漢唐時期我國西域的地域範圍問題。提出:故本文所涉及到的西域材料,有可能超出狹義上的我國現在的西域地區――玉門關以西,主指『新疆』的地理概念。

㈠、文獻所見兩漢至唐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西域諸城國


【漢書・西域傳】云:『西域以孝武時始通,本三十六國,其後稍分至五十餘,皆在匈奴之西,烏孫之南。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東西六千餘里,南北千餘里。』
【漢書・西域傳】記載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有:且末國、難兜國、Y賓國、大宛國。
且末國,地處今且末縣境內車爾臣河上游。法國伯希和在我國敦煌盜走的公元886年【沙洲都督府途經】寫本中稱『播仙鎮,故且末國也。』【漢書・西域傳】且末國條:『且末國,王治且末城,去長安八百二十里。戶二百三十,口千六百一十,勝兵三百二十人。…西北至都護治所二千二百五十八里,北接尉犁,南至小宛,可行三日。有蒲陶(葡萄)諸果』⑼。
難兜國,在今巴基斯坦克什米爾地區之東北部。【漢書・西域傳】難兜國條:『難兜國,王治去長安萬一百五十里。戶五千,口三萬一千,勝兵八千人。東北至都護治所二千八百五十里,西至無雷三百四十里,西南至Y賓三百三十里,南與若羌、北與休循、西與大月氏接。種五穀、蒲陶諸果』⑽。
Y賓國,即今巴基斯坦北部及克什米爾西北部地區,與阿富汗東南部。【漢書・西域傳】Y賓國條:『Y賓國,王治循鮮城,去長安萬二千二百里。不屬都護。戶口勝兵多,大國也。……Y賓地平,溫和,又苜蓿,雜草奇木,檀、槐、梓、竹、漆。種五穀,蒲陶諸果』⑾(斯按:漢Y賓,魏仍Y賓,每使朝貢。隋之漕國也,大業中,遣使貢方物。唐Y賓國,開元年間向唐王朝稱臣納貢,但諸正史中未提及其種植葡萄,故在此列出)。
大宛國,地處今中亞的費爾干納盆地。【漢書・西域傳】大宛國條:『土地風氣物類民俗與大月氏、安息同。大宛左右以蒲陶(葡萄)為酒,富人藏酒至萬餘石,久者至數十歲不敗。俗嗜酒,馬嗜苜蓿』⑿。
【後漢書・西域傳】云:『伊吾地宜五穀、桑麻、蒲陶。其北又有柳中,皆膏腴之地。』⒀伊吾即今哈密。
【魏書・西域】中記載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有:焉耆國、龜茲國、南天竺國。
【大唐西域記】中稱焉耆國為阿耆尼國:『東西六百餘里,南北四百餘里。……土宜糜、黍、宿麥、香棗、蒲萄、梨、柰諸果。』即今新疆自治區焉耆回族自治縣。焉耆都城在今焉耆縣四十里城子東四里。【魏書・西域】焉耆國條:『焉耆國,在車師南,都員渠城,白山南七十里,漢時舊國也。……其後漢,土地良沃,谷有稻粟菽麥,畜有駱駝。養蠶不以為絲,為充綿纊。俗尚葡萄酒,兼愛音樂』⒁。
【大唐西域記】稱龜茲國為屈支國:『東西千餘里,南北六百餘里。國大都城周十七八里。宜糜麥,有粳稻,出蒲萄、石榴、多梨、柰、桃、杏。』即今新疆自治區阿克蘇地區庫車縣。都城為庫車附近之匹郎舊城。龜茲國鼎盛時期其疆域包括今輪台、庫車、沙雅、拜城、阿克蘇、新和等縣。【魏書・西域】龜茲國條:『物產與焉耆略同,唯氣候少溫為異』⒂。
【魏書・西域】載:南天竺國,『世宗時,其國王婆羅化遣使獻駿馬、金、銀,自此每使朝貢』。『有伏丑城,……城東三百里有拔賴城,城中出黃金、白真檀、石蜜、蒲陶。土宜五穀』⒃。天竺,古印度之別稱。【後漢書・西域傳】:『天竺國一名身毒,在月氏之東南數千里。』
【隋書・西域】中記載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有:高昌國、康國、于闐國。
高昌國,位於今吐魯番盆地,東西300里,南北500里。西漢時原為車師前部地,稱高昌壁。前涼時始為郡縣,北涼至唐時建城國。高昌故城在今吐魯番市東約40公里的哈拉和卓鄉。【隋書・西域】高昌國條:『高昌國者,則漢車師前王庭也,去敦煌十三日行。其境東西三百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地多石磧,氣候溫暖,谷麥再熟,宜蠶,多五果。…多葡萄酒』⒄。
康國,漢康居之後,其統治着昭武九姓,都城在薩寶水上游的阿祿迪城。名為強國,西域諸國多歸之。米國、史國、曹國、何國、安國、小安國、那色波國、烏那曷國、穆國皆歸附之。在今巴爾喀什湖和鹹海之間。隋大業年間,始遣使貢方物。【隋書・西域】康國條:『康國者,康居之後也。……多蒲陶酒,富家或致千石,連年不敗』⒅。
于闐國,地處今新疆和田,【大唐西域記】作瞿撒旦那。故址在今和田縣城東南24公里之什斯比爾,位於玉瓏喀什河西岸。隋大業年間,頻遣使朝貢。【隋書・西域】于闐國條:『土多麻、麥、粟、稻、五果,多園林,山多美玉。東去鄯善千五百里,南去女國三千里,西去朱俱波千里,北去龜茲千四百里,東北去瓜州二千八百里』⒆。此條雖未記葡萄,但有『五果』,且『多園林』。園林的五果中必包括葡萄。
【唐書・西域】記載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有:烏茶國(一曰烏伏那、亦曰烏萇)⒇、俱位國(或曰商彌)(21)。
烏茶國,【大唐西域記】稱其為『烏仗那國』。直天竺南,地廣五千里,東距勃律六百里,西Y賓四百里。『山谷相屬,川澤連原。谷稼雖播,地利不滋,多葡萄,少甘蔗』。據【全唐文】卷九九九記載:烏萇國王達摩『貞觀十六年因陀訶斯遣使奉表獻方物。』【冊府元龜】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冊第二:『(開元八年)四月,遣使冊立烏萇國王……並降冊文,皆賜彩二百段。』
俱位國,【漢書】作雙靡,【洛陽伽藍記】卷五作賒彌,【魏書】作舍彌,【大唐西域記】作商彌,【悟空行記】作拘緯。據季羨林先生考證:其地當在今克什米爾地區的馬斯圖吉(Mastuj)和乞特拉爾(Citral)之間,北與缽和(今瓦罕),東南與小勃律(今吉爾吉特)相鄰。
照例,【大唐西域記】中記載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還有:斫句迦國、跋祿迦國素葉水城(亦作碎葉城或素葉城)(22)、@赤建國(23)等。
【大唐西域記】云:『斫句迦國周千餘里。…山阜連屬,礫石瀰漫,臨帶兩河,頗以耕植。蒲陶、梨、柰,其果實繁』。據季羨林先生考證:斫句迦國在【後漢書】和【法顯傳】作『子合國』。即今新疆葉城縣。跋祿迦是梵文Baluk或Valuka的音譯,義云『沙』,即今阿克蘇,漢時的姑墨國。跋祿迦都城在今溫宿縣,素葉水城因碎葉水而得名。唐一度為安西四鎮之一。近人根據蘇聯考古發掘材料指出,碎葉城故址當在今托克瑪克城西南八公里處之阿克――貝西姆。季羨林先生認為:【唐書卷二百二十一下】所云:『新城之國,在石(城)東北贏百里。有弩室羯城,亦曰新城,曰小石國城,後為葛邏祿所並。』其弩室羯與@赤建當為同一城名之譯音。蘇聯考古學者根據發掘結果,將此城定在今塔什干地區的汗阿巴德(Ханабад)。
漢唐時期,我國西域諸城郭國不僅種植葡萄于田野,而且有栽培葡萄於城中者。敦煌遺書【沙州地誌】伯5034號云:『艷典種蒲桃(葡萄)於城中』,『從石城至播仙八百五十里,有水草.從新城西南向蒲桃(葡萄)城二百四十里,中間三處有水草,每所相去七十餘里.從蒲桃(葡萄)城西北去播仙鎮四百餘里』(34)。石城,本漢樓蘭國。據莫高窟藏經洞所出五代後晉天福十年(945年)寫本【壽昌縣地境】記載,鄯善鎮,唐貞觀中康國大首領康艷典東據此城,胡人隨之,因成聚落,名其城曰興谷城。上元二年改為石城鎮,屬沙州。鄯善,本名樓蘭。『播仙鎮,故且末國也。』(25)新城,康艷典修,東去鄯善三百三十里(26)。『蒲桃(葡萄)城,南去石城鎮四里,康艷典所築,種蒲桃(葡萄)此城中,因號蒲桃(葡萄)城』(27)。歷史文獻不僅記明築建葡萄城的主人是康國大首領康艷典,而且將葡萄城的準確位置記載得清清楚楚。
從上述文獻所記,兩漢至唐,我國西域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地域範圍涉及到今阿富汗西北部、東南部;巴基斯坦北部及克什米爾一帶;中亞的伊朗、阿姆河上游及費爾干納盆地;烏茲別克撒馬爾罕一帶;巴基斯坦東南部;印度南部及東北部;塔什干地區的汗阿巴德;馬斯圖吉和乞特拉爾;和我國今新疆自治區的且末、焉耆、、龜茲、輪台、庫車、沙雅、拜城、阿克蘇、新和、和田、吐魯番、溫宿、哈密等縣市。其戰線之長,分布範圍之廣,種植葡萄與用葡萄釀酒風氣之盛是前所未有的。

㈡、新疆境內所出土的兩漢至唐時期的『葡萄』標本與釀酒工具等


有關兩漢至唐時期西域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出土文物十分豐富,曆年在我國新疆境內出土的有:
1、1975年,在天山北麓一座古墓中,發掘出距今2000年的釀酒器具一套,其中有球形青銅壺,扁形陶瓷發酵器和木製壓榨葡萄的工具(28)。
2、1978年在特克斯牧場出土了一件環徑為1.3cm的西漢時期的葡萄墜金耳環(29)。
3、1984年在烏魯木齊的烏拉泊水庫一西漢時期的古墓中出土了一件長2.5cm的葡萄墜金耳環(30)。
4、1995年10月在民豐尼雅遺址一號墓地三號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腳下成組的陶器、木器中,內置有羊腿、梨、葡萄、粟餅等物(31)。
5、1985年12月,在吐魯番火焰山公社以北的哈拉和桌的一座漢代古墓中,在位於死者木棺的底部發現了許多古代葡萄藤(32)。
6、20世紀初,斯坦因在民豐縣尼雅遺址曾發掘出,一處公元一至三世紀的果園,果園位於居址近旁,至今還保留着已經枯乾的成排的桃、杏、梅、葡萄等果樹(33)。
7、1959年新疆自治區博物館,在民豐縣一座東漢時期的合葬墓里發掘的毛織品中,有一種古代被稱作『Y』的毛布上,織繪有人獸葡萄圖案。『圖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像,有虎頭、鹿頭等獸形,有成串的葡萄和葉、藤以及小花朵等紋飾』(34)。
8、2004年夏,吐魯番阿斯塔那一座墓室為9平方米的古墓壁室正面,發現了一幅長2.5米,高0.6米的『莊園主生活圖』壁畫。其下角畫有一塊葡萄地,畫面上再現了葡萄釀酒從榨汁到蒸餾等全過程。墓葬的年代為距今1700年前(35)。
9、1960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有酸梅、梨、葡萄實物等。1969年在吐魯番哈拉和卓52號墓曾出土葡萄實物。1972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169號墓發掘出小麥、糜子、棗、葡萄;在198號墓發掘出棗、葡萄。1973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527號墓中發現葡萄。這五座墓均屬麴氏高昌王國時期(36)。
10、1966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69號墓出土一串葡萄乾,此墓屬高昌至唐西州時期(37)。
11、1960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318號墓出土了酸梅、葡萄。1966年在61號墓出土梨、棗、葡萄實物;在44號墓出土有葡萄乾。1969年在150號墓出土紅棗、葡萄。1972年在186號墓出土了棗、梨子、葡萄;在192號墓出土棉籽、棗、葡萄、麩皮等。1973年在213號墓出土棗子、葡萄、芝麻;1975年在吐魯番哈拉和卓104號墓出土棗子、葡萄、麻束。此八座墓均屬唐西州時期(38)。
12、1984年8月21日―9月1日,在庫車縣庫木吐拉村之西部河岸,當地稱之為『達吾子牙』的地方,先後發現大陶缸16口,四長排成東西排列,最多一排5口,大部分缸口徑40,高140厘米,細泥紅陶,外施米黃色陶衣。最大腹徑150,一般腹徑120,壁厚3厘米,其中9號、5號缸內還發現了葡萄籽粒。缸蓋系方磚(39)。
13、1958年,黃文弼先生在庫車縣哈拉墩遺址發掘出若干組『陶缸群』。其中A區18口大缸排列有序,缸通高130―150厘米,缸外塗有10厘米厚的膠泥,缸蓋系燒磚(40)。有人認為:此種情況與唐大明宮麟德殿原遺址中發現的大缸相似,大明宮發現的大缸於缸外及口部均塗有泥,缸口封泥並印有文字,註明缸內盛物為酒和蜂蜜等,因此這18口大缸可能當時也是盛酒漿的容器,其時代大致相當於唐。
根據筆者的考證,庫車縣庫木吐拉村之西部河岸與哈拉墩遺址發現的大缸是一種大型貯酒器,其名稱『姓』(41)。此類大缸在伊犁、吐魯番、沙雅等地也出土過(42)。
14、在以往發掘過的吐魯番東晉時期的墓葬里,曾發現過不少入殉的干葡萄串。有的墓里還繪有地主生活情景的壁畫,其中就有葡萄園的畫面。哈拉和卓曾發現過一幅北涼時期古墓壁畫,壁畫下部繪有葡萄園(43)。
15、巴楚縣脫庫孜沙來遺址的唐代文化層中曾出土過不少干葡萄串(44)。
從考古出土的葡萄實物、葡萄墜金耳環、大型貯酒器、釀酒工具,以及反映當時社會莊園主生活的有關葡萄種植和用葡萄釀酒的壁畫來看,西域的葡萄種植業和釀酒業是十分盛行的,但分布的地域並不廣泛。主要集中在新疆的吐魯番盆地,和塔里木盆地的北沿的庫車、沙雅;西北沿的巴楚;南沿的民豐;以及烏魯木齊、伊犁等地,這與文獻記載的兩漢至唐時期西域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地方要少得多,其地域範圍也要小得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二:
一、葡萄是一種怕碰撞、難存放、極易腐爛的果實,漢唐葡萄存至現在實屬不易。
二、儘管新疆地域遼闊,但現今新疆自治區僅是兩漢至唐時期我國西域版圖的一部分,且曆年來考古發掘工作覆蓋面很小,所獲資料零散或只能集中在少數地點。
本文命題為【唐代以前我國西域葡萄種植歷史疏證】,我們寄希望對唐代以前西域地區的葡萄種植業和釀酒業能進行全面的研究,但限於資料,只能選擇某一歷史時期該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區域來論述。從直觀或立體的角度講,探討我國西域兩漢至唐時期的葡萄種植業與釀酒業,有關出土文書比有關出土實物更具說服力。從19世紀初以來,我國西域地區出土了大批文書資料,主要有漢文書、衣文書、回鶻文書、粟特文書等。反映兩漢至魏晉時期西域種植葡萄和酒業管理方面的資料多集中在樓蘭、尼雅遺址出土的鄯善國、精絕國衣文書中,反映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的種植葡萄和酒業管理方面的資料多集中在吐魯番地區阿斯塔拉、哈拉和卓古墓出土的漢文書中。回鶻文書、粟特文書在此方面的資料雖然很豐富,但時代較晚,不屬本文論述範圍。

㈠、衣文文書中所見精絕國之葡萄種植業


精絕國雖然是漢晉時期我國西域塔里木盆地南緣的一個綠洲小國,它地處崑崙山北麓、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南緣,東漢初年同小宛、戎盧、且末一道被鄯善國所並,但在以農業種植為主的且末、精絕、G彌、于闐、皮山、莎車、小宛、戎盧、渠勒、烏g、疏勒、姑墨、龜茲、烏壘、渠犁、尉犁、危須、焉耆、單桓、車師前國等『居國』中(45),精絕國在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方面是有一定代表性的。粗略翻檢,王廣智所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以下簡稱【譯集】)中,尼雅遺址出土的與精絕國種植葡萄和酒業管理方面的簡牘衣文書有:【達摩娑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契】(586號)、【菩地及善達耶賣葡萄園文書】(419號)、【kori牟羅德耶及羅沒索磋買賣耕地及葡萄園協議書】(574號)、【耶吠村人達摩^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581號)、【僧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文書】(473號)、【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園等遺產文書】(187號)、【缽吉耶及阿比那收取穀物、酒利息文書】(539號)、
【徵收耶吠村酒稅文書】(431號)、【皇廷令卡羅吉耶用駝載酒送且末文書】(329號)等十多件。現擇其完整者抄錄如下:
【譯集】586號文書【達摩娑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契】:『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阿沒克伐迦陛下在位之16年6月1日,有一男人,名達摩娑。彼願意將內有15sujada之葡萄園一所以及地上之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馬1匹。雙方同意並作了決定。自今以後,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支架、拆架、剪葡萄、飲酒、交換、出賣、為所欲為。彼等在主執政官kitsaitsa伐缽及kala迦羅沒蹉之面前作了決定。證人為阿注尼耶,vasu凱地耶,sothamgha鳩羅吉耶,sadavita缽克伐耶,karsenave蹉盧迦,sadavita莫伽多,ageta耽沒夷迦,yatma色朗伽,sadavita弗娑伐羅及vurgaga羅多吉耶。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收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奉諸執政官之命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一百年。彼等在凱度多之parampula作了決定。此收據系根據達摩^之請求所寫。vasu凱蒂耶斷繩』(46)。
【譯集】419號文書【菩地及善達耶賣葡萄園文書】:『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兩子菩地及次子菩達耶願將4Apcira之葡萄園一所及另一塊在misi地內之letgakuthala出賣。總共為五塊地。阿難陀購買該五塊地,付地價金幣一枚,另付兩穆立,以後又付12穆立。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皆很滿意。此文件系根據菩地及菩達耶之請求在凱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證人為:僧人菩達羅支,僧伽之長老,僧人夷畢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凱,僧人達摩迷多羅〔……〕,僧人達摩迦摩,法師利達犀那之僕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書阿缽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達耶之命所寫。其權限和生命一樣,長達千年。今後,無論何人提出異議企圖推翻此項協議,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屬無效。企圖推翻協議之罰款為布5匹,並處罰(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權限已如此詳細(規定)。期限無限。僧人菩達伐摩和僧人跋多羅為證人。』(47)
【譯集】574號文書【kori牟羅德耶及羅沒索磋買賣耕地及葡萄園協議書】云:『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沒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羅沒索磋達成一項協議。羅沒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該地已由羅沒索磋付給報酬,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必須歸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給羅沒索磋收取。關於此事,kori牟德耶現已允許羅沒索磋今年開闢葡萄園及耕種該地。秋天(?)無論該地生產多少食物和酒,皆歸羅沒索磋所有。(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應由該羅沒索磋付清。由於該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羅沒索磋要穀物作為地租,羅沒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為)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之價款)秋天,雙方將作協議,作出決定。若彼等對該項價格不同意,rathi樹及pamni皆由羅沒索磋從葡萄園取走,作為彼之財產,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羅德耶取去,如同從前這系kurora一樣。此事之證人為ogu達摩缽,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樓色都。』(48)
【譯集】581號文書【耶吠村人達摩^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等等……阿沒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達摩沙,另一人司書羅沒索磋。雙方在此乾旱和饑饉之時達成一項買賣。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該達摩沙願將內共有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6手長治地毯(tavastaga)1條,kavaji1,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當執政官kitsaitsa畢特耶及kala迦羅沒磋之面達成協議。證人為cozbo伐缽,karsenava舍樓吠耶,yatma凱托及待叢阿利色缽。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為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為所欲為。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手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千年。yatma莫萊那斷繩。』(49)
【譯集】473號文書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文書】,此文書云:『頃據耶缽笈向余報告,僧人僧伽尸羅將屬彼所有之葡萄園一所及耕地一塊抵押給他人。汝務必當面作詳細詢問,葡萄園及耕地是否確已抵押。該耕地及葡萄園為耶缽笈自己之財產,彼不應該放棄。該葡萄園及耕地為耶缽笈之財產,應由接受抵押者歸還(耶缽笈)』。(50)
【譯集】187號文書【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園等遺產文書】云:『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親相傳之田園一所〔……〕、葡萄園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現彼等已將全部財產(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51)
通過上述幾件衣文文書,我們大致可以看出鄯善王統治下的精絕國,當時的葡萄園土地所有制形態和葡萄種植業在農業方面所占的主導地位。【譯集】586號文書雖然是一件『買賣葡萄園契』,但這件契約間接反映出精絕人在葡萄生長期間的管理過程,即對葡萄的支架、拆架和對葡萄的修剪等。【譯集】574號文書所述『羅沒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絕國當時的農奴社會制度。莊園主奴役之下的奴隸雖有少量葡萄園土地歸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時還要經過莊園主出面交涉,因為奴隸在當時是不具備獨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們的主人,才能夠代表他或他們。【譯集】574號文書還反映出:羅沒索磋買地是為了開闢葡萄園。可見葡萄種植在精絕國是一項經濟支柱產業,否則,民間種植葡萄之風不可能如此盛行,人們種植葡萄也不可能有這麼高的積極性。很明顯,【譯集】581號文書【耶吠村人達摩^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是在非常之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如實地記述了鄯善王阿沒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氣乾旱,耶吠村人達摩^一家饑饉難忍,不得已將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以6手長之地毯1條,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之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的情景。【譯集】473號文書記述的是:僧
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情形,由於抵押人抵押的葡萄園、耕地不是他自己的財產,所以受到官方干涉。【譯集】187號文書記述了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兄弟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園等遺產之情形。
從上述資料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儘管是鄯善王統治下的精絕小國,葡萄園土地作為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還是抵押,雙方均立有字據,即契約或協議書。契約或協議書的基本要素:1、立約或協議的時間。2、立約或協議人雙方姓名。3、立約或協議的具體條件和內容(其中包括毀約處罰)。4、證人、司書姓名等。5、比較重要的協議末尾還有主持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即斷繩人署名。【譯集】581號和586號文書末尾分別有『yatma莫萊那斷繩』、『vasu凱蒂耶斷繩』字樣。筆者推斷:在簽訂此類協議時,還舉行了莊重的『斷繩儀式』。斷繩人即協議簽訂儀式的主持人。斷繩後即表示協議生效。事實充分說明葡萄園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葡萄種植是精絕國的主導產業。精絕國的葡萄種植業可以說是漢晉時期我國西域諸『居國』種植葡萄的一個縮影。

㈡、精絕人的嗜酒之風與官府對稅酒的徵收與管理


精絕國大面積種植葡萄為釀造葡萄酒提供了充足的原料,而葡萄只有經過再加工――釀造成酒,才能獲得豐厚的利潤。鄯善人、精絕人嗜酒成風和官府對稅酒的徵收與管理在衣文文書資料中有詳細地反映。
【譯集】第637號文書是一份賬單。此單詳細記載了鄯善王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鄯善皇后去于闐旅行,路經凱度多(精絕)等地,其所用葡萄酒、穀物、麵粉的具體數目。
賬單記述:『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1日,當皇后去于闐旅行時,kala基特耶曾來此處凱度多,於cozbo索沒^迦之時,彼曾在山裡作vasdhiga。當時曾用去下列開支:在山中potgonena酒1米里馬4希,又dirplra穀物2米里馬10希,麵粉(ata)1米里馬5希,又1米里馬10希作為在山中之糧食。後來,kala病了,又在acona用去穀物1米里馬10希,在acomena用去酒3希。又kala基特耶從山裡回來時,在凱度多之vasdhika又用酒7希。在彼啟程前赴都城時,又取路途用之potgonena酒4希及隨從人員之糧食1米里馬10希。……當kala從于闐回來時,又派迦提從尼壤(即尼雅―中譯註)前來取去potgonena酒4米里馬。又收到kala閣下從該地寄來之命令書一封,內命令送酒給tasuca達缽吉耶。又余等將potgonena酒3希送sadavida祖吉色。……又當kala布沒那拔到山裡去旅行時,曾用potgonena酒1米里馬4希。又,舍迦莫耶、缽利耶伐多及萊比耶曾取potgonena酒12希給舍凱人。』(52)
很清楚,這裡的potgonena酒就是葡萄酒。『凱度多』即『精絕』。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據希臘學者家羅念生考證,漢時「蒲萄」二字發音,直接源於希臘文「Botrytis」。漢學家勞費爾在名著【中國伊朗篇】(Sino―Iranica)里認為葡萄一詞是波斯語Budawa的對音。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精絕國時期,衣文potgonena(英文轉寫)發音與希臘文botrytis、波斯語budawa前半語發音基本是相近的,沒多大區別。據筆者合計賬單,此次鄯善皇后去于闐旅行共用去穀物、麵粉8米利馬5希;就用去葡萄酒6米利馬5希。『米利馬、希』是重量單位,20希=1米利馬。而1米利馬的重量是多少呢?【譯集】第329號文書中有『每隻駱駝之馱量為1米利馬1希』(53)語。若按照現在每隻駱駝通常的馱量,一般在150公斤到200公斤之間的話,至少1米利馬在150公斤左右。1希≈7.5公斤左右。若照此計算,鄯善皇后此次旅行共用去穀物、麵粉約1237.5公斤,用去葡萄酒就937.5公斤。由此可見,葡萄酒是鄯善、精絕皇廷貴族的一種日常生活必需品,與糧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糧食是每日必吃,葡萄酒是每日必喝。『無酒不成席』在當時已成俗規。
前面我們已經指出:葡萄園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葡萄種植是精絕國的主導產業。為了徵收稅酒,官府專門設有收取稅酒的酒局,酒局內有專門收取稅酒的稅吏,【譯集】567號文書對此有明確記載,文書云:『頃據蘇祗耶向余報告,彼現任稅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內,浪費很大。此處酒局已立有賬目。稅吏蘇祗耶在彼屋內將酒浪費,因免去彼稅吏之職。由別人作稅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該酒蘇祗耶及缽祗娑務必付清,舊欠之酒仍應由彼等徵收。至於新征之酒,蘇祗耶則與此無關,應由其他稅吏徵收。』(54)
精絕國酒局收取稅酒是以村或百戶為單位集中收取的,同時,拖欠稅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價相抵交付的。【譯集】第431號文書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徵收稅酒的文書。文書云:此文件系有關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應分別計量出來。apsu舍凱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為19希。酒現已徵收二年。第三年,vasusuvesta摩里伽曾來一信說,此酒應全部出賣,以購衣服和被褥。關於此酒,蘇將價款帶來,為五歲之馬一匹,彼以該馬換得酒5希及agisdha2.另有第二匹馬由ageta色缽伽從此處帶至汝處,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連同此馬尚有kojava1條及agisdha1。第三匹馬,余自tomgha舍^處送來,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55)『suki酒』實際上就是酒稅。
【譯集】第168號文書是一件多戶或村、區拖欠酒局稅酒的賬單。
該單所記:
1、畢多伽欠酒1米利馬15希;羅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戶內欠酒14希;樓色都區欠酒16希。
3、凱尼耶(百戶)內欠酒1米利馬2希;布阿(區?)內欠8希(56)。
從這件賬單的2、3行所記村名、區名推斷,第1行所記的『畢多伽、羅犀那』應為村名或區名,若不是,即為收取某村或某區稅酒『稅吏』的名字。文書中反映的情況,精絕國對稅酒的徵收相當嚴格,拖欠稅酒時間過長是要付利息的。
【譯集】第539號文書有這樣的記載:『缽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穀物3米里馬,綿羊1隻〔……〕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穀物之利息為〔……〕2希及穀物3米里馬。〔……〕總值為19。於秋天,十月內〔……。』(57)
此件文書殘損較重,但貫通上下文意,基本可以斷定這是一件官方文書,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間相互借貸所達成的協議。無論是借貸穀物、酒漿,還是村、區或個人拖欠國家的稅收,其利息只能由國家來定,收取利息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譯集】第100號文書有莊園主跨莊園放貸穀物的現像,未見有放貸酒漿的紀錄。所以,筆者推測:只有在拖欠國家稅酒(也即酒稅)、糧稅的情況下,才可能產生酒利息、糧利息。由此可見,酒稅和糧稅一樣,是精絕國向農民徵收的一項常規稅,此項稅收是精絕國的一項主要財政來源。國家通過酒局將稅酒收歸國有,再通過商運銷售到周邊的且末、樓蘭、于闐、鄯善等地。【譯集】第329號文書就是一件『皇廷令卡羅吉耶用駝載酒送且末銷售』的命令書。
此文書云:『酒業現已在且末盛行,當汝處接此命令書,五峰駱駝(所能馱載)之酒,應交卡吉耶送此。每隻駱駝之馱運量為1米里馬1希,因此,彼在且末便完全能將1米里馬計量出來。從汝處,酒應同〔……〕一起運來。此酒務必於4月5日運至且末。決不允許有任何〔……〕酒』。(58)
從這件命令書來看,酒的商業收入對精絕國經濟所起的支撐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否則,皇廷不會如此重視葡萄酒的外銷。兩漢時期,地處塔里木盆地和吐魯番盆地的西域綠洲諸城國中,種植葡萄和用葡萄釀酒的國家尚有且末、G彌、于闐、皮山、莎車、小宛、戎盧、渠勒、烏g、疏勒、姑墨、龜茲、烏壘、渠犁、尉犁、危須、焉耆、單桓、車師前國等(59)。衣文文書所反映的精絕國之種植葡萄和稅酒徵收與管理的情形,是對漢晉時期,我國西域眾多綠洲城國葡萄種植和稅酒徵收與管理方面情況的濃縮。從一定意義上講,精絕國的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反映了漢晉時期我國西域的葡萄種植和釀酒業狀況。

高昌,西域古『城郭』國。西漢時原為車師前部地,稱高昌壁。前涼時始為郡縣,北涼時,沮渠蒙遜在此設郡。公元439年,北涼滅國,沮渠無諱、沮渠安周,西渡流沙來到高昌,建立了流亡政權。沮渠氏治理高昌多年,終為柔然所並。公元460年,柔然立闞伯周為高昌王,其後高車滅闞氏,又有張孟明、馬儒等相繼為王,但時間都不長。公元499年,金城人麴嘉在此建立麴氏高昌王國。麴氏傳九世十王,至公元640年(唐貞觀十四年)被唐所滅,置西州,下轄高昌、交河、柳中、蒲昌、天山五縣。『麴氏全盛時,南接吐谷渾,東連敦煌,西抵龜茲,北鄰敕勒(天山北麓)。境內多漢魏以來屯戍西域的漢人後裔,居民務農、養蠶、種棉和畜牧。』(60)

㈠、吐魯番地區出土的『葡萄』標本與漢文書資料


關於麴氏高昌王國和唐西州時期吐魯番地區的葡萄種植和釀酒方面的文物,除了前面我們所提到的,2004年夏,吐魯番阿斯塔那一座距今1700年的古墓壁畫下角畫有一塊葡萄地,畫面上再現了葡萄釀酒從榨汁到蒸餾等全過程外。1960年在吐魯番阿斯塔那320號墓,1969年在哈拉和卓52號墓,1972年在阿斯塔那169號墓、198號墓,1973年在阿斯塔拉527號墓中均發現了麴氏高昌王國時期的葡萄實物標本。1966年在阿斯塔拉69號墓還出土了一串高昌至唐時期的葡萄乾。1960年在阿斯塔拉318號墓,1966年在61號墓、44號墓,1969年在150號墓,1972年在186號墓、192號墓,1973年在213號墓,1975年在哈拉和卓104號墓等八座古墓中,均發現了唐西州時期的葡萄實物。
曆年來,吐魯番出土的葡萄實物標本是新疆發現有關葡萄文物最多的地區。但就這些葡萄實物標本來說,只能證明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時期吐魯番地區種植葡萄比較普遍或十分盛行,而從這些標本身看不出當時的社會背景與經濟狀況。吐魯番出土文書資料正好彌補了這一點。下面我們就從吐魯番出土文書資料,談一談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時期的葡萄種植經濟和租酒管理。
葡萄種植業與釀酒業是麴氏高昌王國和唐西州的經濟支柱產業,這從吐魯番出土的大量有關葡萄園的『夏田契』或『租田弧幣約啊白餼普恕敝鋅梢災っ鰲
如屬麴氏高昌王國時期:阿斯塔那90號墓出土的『買葡萄園弧保61);153號墓出土的『夏某寺葡萄園弧薄『曹、張二人夏果園弧保62);365號墓出土的『某人夏樹或(葡萄園)殘弧保63);364號墓出土的『二人合夏葡萄園弧保64);152號墓出土的『呂阿子求買桑葡萄園辭』、『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65);140號墓出土的『張元相買葡萄園弧保66);117號墓出土的『某人買葡萄園契』(67);386號墓出土的『參軍張顯租葡萄園弧保68);320號墓出土的『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69)。
如屬唐西州時期:阿斯塔那4號墓出土的『左幢夏葡萄園契』、『西州高昌縣左幢辭為租佃葡萄園事』(70);330號墓出土的『某人佃葡萄園殘契』(71);93號墓出土的『西州高昌縣嚴苟仁租葡萄園契』(72)等。
還有屬北涼時期阿斯塔那62號墓出土文書『翟疆辭為共治葡萄園事一』、『翟疆辭為共治葡萄園事二』(73);382號墓出土文書『高昌郡功曹白請溉兩部葡萄派任行水管牒』(74);哈拉和卓91號墓出土文書『阿成等麥酒帳』、『殘黍、粟、酒帳』(75);以及阿斯塔那24號墓出土的『高昌延昌酉歲屯田條列得橫截等城葡萄園頃畝數奏行文書』、『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76);99號墓出土的『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77);154號墓出土的『專供酒食帳』(78);哈拉和卓90號墓出土的『葡萄四畝殘文書』(79);交河故城一號地點出土的唐『有客須葡萄棗文書』(80)等等,都從不同側面反映出吐魯番地區從北涼到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時期的葡萄種植經濟和租酒管理狀況。
在這裡我們需要解釋一個詞,即『夏』。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夏田契』,『夏田契』即為『租田契』。『夏』在此作『租』的意思很明白。據筆者考證:『夏』在此的讀音,應為『賒』字的方音『sha』,故『夏』為『賒』的通假字無疑(81)。

㈡、麴氏高昌王國的葡萄園土地分配方式及所有制形態


從吐魯番出土的文書資料來看,無論是麴氏高昌王國時期,還是唐西州時期,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管理都是十分重視的,經常對葡萄園土地進行踏勘、統計、檢查。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政府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但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表現還是官府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
據一些學者研究,麴氏高昌王國的田地因質量不同而被分成常田、部田、潢田、厚田、薄田等,葡萄園土地所占的是常田中的好田。官府按一定方式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一般人受田數額較小,大約在60步至3畝60步之間,極個別也有多者(82)。
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出高昌王國對葡萄園土地有兩種分配方式:
一、以現實葡萄園自然面積為基礎,把每一塊葡萄園按具有不同畝數的段分給具備一定條件的人。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麴氏高昌王國時期【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一情形。
該文書云:『〔前缺〕……步得……保一畝六十步,苻養……武一畝六十步,張阿富……一畝卅步,翟v相……賈車蜜一畝六十步,……畝六……宕廿九畝半九十步,得酒一……半。宗……二畝六十步,安保真一半,……畝半九十……酒百八十九斛三斗七升半。……寧馮保願二,郭阿芻鳥一□□□一畝六十步,□一畝六……酒廿六斛二斗半。……阿獪二畝,袁保v一畝六十步,鄭□□半畝,……酒十斛。』
從此件文書我們不難看出,把若干人分成若干組來統計他們的得酒量,這必定以某種事實為依據,其依據必定建立在同一組人在同一大的自然葡萄園內都分得自己的一份。此種情況,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文書【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更直接反映了這一點。
該文書云:『高長史下蒲桃(葡萄):高長史陸拾步,畦海幢壹畝半究(九)拾步,曹延海貳畝陸拾步,汜善v貳畝半陸拾步,車相v貳畝陸拾步,麴悅子妻貳畝陸拾步,合蒲桃(葡萄)拾壹畝究拾陸步。高相伯下蒲桃(葡萄):高相伯貳畝,田明懷壹畝陸拾步,令狐顯士壹畝半陸拾步,索□□□□(畝)究拾步,合蒲桃柒畝究拾步。將馬養保下葡萄:馬養保壹畝陸拾步,孟貞海壹畝半叄拾陸步,合蒲桃貳畝半究拾陸步。常侍平仲下葡萄:常侍平仲貳畝究拾捌步,劉明達肆拾步,張兒貳畝(後缺)。』
在這裡,首先需要指出【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是一件官方文書。這件文書的內容是傳令高長史、高相伯等人『下葡萄』。『勘合』一詞在這裡,不能理解為是『丈量、合計高長史、高相伯等人的葡萄園畝數。』所謂『勘合』,就是一件文書加蓋印信後分為兩半,當事者雙方各執一半,查驗騎縫半印,作為憑證。文書整理者之所以斷定此件文書為『勘合』件,首先是從此件文書的行文格式和內容上做出判斷的。再一個就是從同一墓葬出土的其它文書如:【高昌延壽某年勘合行馬表啟】(一)、(二)、(三)、(五)、(七)、(八)等文書紙邊或粘接縫背部押署有:『保、信、慶、歡、政』等字。(83)【高昌侍郎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接縫背部押署有『方竣』二字。(84)這些文書都是『勘合』件之情形作出判斷。
孫振玉先生在研究麴氏高昌王國葡萄園土地的所有制形態及其分配方式時,曾援引【高昌苻養等葡萄園得酒帳】(一)、【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來說明當時『有若干人共同分了某一葡萄園並且接受共同的約束和管理,』或者『一些人恰好獨自分到一塊葡萄園,而後又與鄰近葡萄園的人結合在一起接受某種共同的管理和約束,尤其是在交納租酒和田地管理方面。』他指出在【高昌勘合高長史等葡萄園畝數帳】這件文書中,『不僅把若干人置於一人名下統計其葡萄畝數,而且明確寫明置於那人之「下」』(85)。對於孫先生對此文書中『下』字的理解,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此文書中『高長史下葡萄』、『高相伯下葡萄』、『馬養保下葡萄』、『平仲下葡萄』等句中的『下』字,是一個動詞。應作為『採摘』理解。習慣上在我國北方許多地方,現在民間仍稱『摘棗、摘柿、摘葡萄』為『下棗、下柿、下葡萄』,把『卸貨』叫作『下貨』。在這裡『下』置於人名之後,物名之前,只能作為動詞來使用。『下』在這裡有降落的意思。但這是由於人的作用葡萄才降落了下來,而不是人下面有葡萄。所以說,『下』字在此不是作為『方位詞』來使用的。此文書中反映的情況是:高長史與畦海幢等五人的葡萄園?
諞黃鴰蛄誚,官府下令(通知)由他採摘包括他自己在內的六戶的葡萄園的葡萄。文書中所云高相伯、馬養保、平仲等人情況也如此。這說明:有若干人共同分得了某一葡萄園,或某人的葡萄園與某幾個人的葡萄園鄰近。由某人採摘某幾人葡萄園內的葡萄,並不等於某幾人和他們的葡萄園就接受某一人的約束和管理?
二、把適合種植葡萄的好田作為葡萄園分給一些具備條件的人經營。所謂好田,就是文書中所見的常田。阿斯塔那326號墓出土的【高昌□污子從麴鼠兒邊夏田、鼠兒從污子邊舉粟合弧肺氖槎源擻興反映。
該文書云:『兒邊夏中渠常田一畝半,畝交與夏價銀錢拾陸文,田要逕(經)壹年。貲租佰役,□悉不知;若渠破水y,麴郎悉不知。夏田價□□□,仰污子為鼠兒租酒肆斛伍兜。酒□□多少,麴悉不知,仰污了。二主合同,即共立弧!醭芍後,各不得返悔,悔者一罰二入不悔者。(後略)(86)』
大家知道,常田在麴氏高昌王國和唐西州時的文書里,是標誌土地質量上乘的名詞。它不僅可以種植葡萄、蔬菜,而且還可以種植各種糧食作物和其它經濟作物,不像葡萄園、菜園土地那麼用途專一。從這件文書我們可以看到,污子從麴鼠兒那裡夏取常田一畝半,並按照每畝夏價銀拾陸文交與麴鼠兒了,但後面為什麼又講『夏田價□□□,仰污子為鼠兒租酒肆斛伍兜』呢?很清楚,麴鼠兒這塊常田是官府分給他作為葡萄園土地來經營的,否則,不會要污子為他『租酒肆斛伍兜』。
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控制方面,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官府干預民間葡萄園土地買賣和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的紀錄。阿斯塔那152號墓出土有兩件民間買賣葡萄園時向官府的書面呈請。
其一、【呂阿子求買桑葡萄園辭】,該文書云:
延昌六年丙戌□□□八日,呂阿□辭:子以人微產□甚少,見康□有桑蒲桃(葡萄)一園,□求買取,伏願殿下照茲所請,謹辭。
中兵參軍張智壽傳令聽買取。
其二、【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該文書云:
延昌卅四年甲寅歲六月三日,呂浮圖辭:圖家□□乏,c用不周,於樊渠有蒲桃(葡萄)一園,逕(經)理不□,見(現)買得蒲桃(葡萄)利□□,□惟□下乞貿取,以存□□聽許,謹辭。
通□令史麴儒令聽貿□
由此可見,民間買賣葡萄園土地是要經過官府批准的,否則,官府有權進行干預。
另外,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還表現在調整或再分配園主葡萄園土地、或免除園主服役等方面。阿斯塔那99號墓出土的【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云:
『(前缺)……田二畝半役,永為業。侍郎焦朗傳:張武y寺主尼顯法田地隗略渠桃一畝半役聽斷除;次傳張羊皮田地劉居渠斷除桃一園,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與張武y寺主顯法永為業。……次依卷(唬┨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麼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為業。……(後略)。(87)』
從上述情況來看,。官府無論是對莊園主,還是對寺院主尼,或一般平民所種植的葡萄園土地,皆有權其進行調整、或再分配,直至免除服役。當然,官府的所作所為也是在國家法律約束下進行的。雖然文書中沒留下這樣的條文,但從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方面可以反襯出這一點。這就是說,土地的國有權不可侵犯,官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政府的主要生產資料,其最終所有權必須牢牢掌握在國家或官府手中。但在實際占有和使用方面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吐魯番出土文書反映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官府將葡萄園作為永業田授予園主,園主有權將它傳給子孫,或遺贈他人。
二、葡萄園土地經呈請官府批准後可以買賣。
三、園主對自己所占有的葡萄園土地,有權出租。
對於後兩種情況我們在前面已經論及。第一種情況,前見【高昌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此文書所記除官府將劉居渠葡萄地一園作為永業田調整給顯法外,還有『聽張令子買張永守永安麼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買東高渠桃一園,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為業。』語。雖然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尚未見到園主將葡萄園土地作為祖業傳給子孫的記載,但阿斯塔那10號墓出土的【高昌延壽四年參軍汜顯v遺言文書】卻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這一點。該文書云:『延壽四年丁亥歲,閏四月八日,參軍顯v身平生在時作夷(遺)言文書,石宕渠蒲桃(葡萄)壹園與夷(姨)母。……阿夷(姨)得蒲桃(葡萄)一園,生死儘自得用』(88)。由此判斷:既然園主在死後可以將葡萄園作為遺產轉贈給他人,其傳給諸子孫的情況就完全有可能存在了。

㈢、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歲後入酒』辯


前面我們提出,葡萄園土地作為麴氏高昌王國與唐西州政府的重要生產資料,其所有制形態主要表現為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和葡萄園主對葡萄園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但官府對葡萄園土地的最終所有權最直接的體現還是官府對葡萄園土地收入的分配權,即收取租酒的權力。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涉及到租酒方面的文書很多,但最具代表性的是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的阿斯塔那320號墓出土的【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和阿斯塔納24號墓出土的【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
【高昌張順武等葡萄園畝數及租酒帳】是一件麴氏高昌王國的有關葡萄種植方面的經濟文書,學術界把該文書稱之為【租酒帳】。該文書殘存四段,首尾均缺,累計文字43行,每行皆殘損,內容涉及葡萄園種植數與租酒數76戶。現將【租酒帳】中的句子逐條歸類如下,並對各類句子中的有關字、詞進行考釋:
1、【租酒帳】1、7、38、45、48、51、52、70、76條類似『某人桃×畝,無租。』或『某人桃×畝×(××步),無租。』中的『無租』,應釋為『無人租種』或『無人經營』。在這裡,『無』指『無人』,『租』指『租種』。據此,【租酒帳】51『阿獪桃貳畝,無租。』可直譯為『阿獪葡萄貳畝,無人經營。』或譯為『阿獪原來的貳畝葡萄地,現在無人租種。』其它諸條類同。
2、【租酒帳】5、8、19、24、25、27、28、32、34、41、54條類似『某人桃×畝,租了』。或『某人桃×畝×(××步),租了。』中的『租了』,應釋為『他人租種了』。在這裡,『租』為動詞,『租』仍指『租種』。『了』為助詞,表示『租種』過程已經完成。誰租種了,肯定是他人。據此【租酒帳】8『索v相桃陸拾步,租了。』和19『焦慶伯桃半畝,租了。』可譯為『索v相葡萄地陸拾步,他人租種了。』和『焦慶伯葡萄地半畝,他人租種了。』其它諸條類同。
3、【租酒帳】17、22、23、29、31、33條類似『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中的『有酒』,其本義應為『有租酒』。但是,如果我們拿【租酒帳】中『某人桃×畝×,得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得酒××斛』來與『某人桃×畝×,有酒×斛』或『某人桃×畝××,儲酒××斛,有酒××斛』比較的話,就會發現『得酒』是必須上交之酒,『有酒』是要交也可緩交之酒。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官府在核定『租酒』任務時是根據葡萄園當年的實際經營情況來確定的。據此【租酒帳】33『王……壹畝半,有酒伍斛』,可譯為『王某人壹畝半地,有租酒伍斛』其它諸條類同。
4、【租酒帳】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中的『儲酒』,當指毛保謙上年(或上次,或曆年累計)所交租酒帳面結餘的酒。『儲』在這裡作『貯存』,引申為『結餘』解釋較為合理。否則,為什麼毛保謙貳畝半葡萄沒有租酒任務。『無酒』即『此次沒有租酒任務』。
5、【租酒帳】65『……善願無桃,得酒……』和69『……無桃,得酒兩姓有貳拾柒斛』中的『無桃』,即『沒有葡萄』。『得酒』即為『必須上交之酒』,『得』在這裡作『必須』解。為什麼『善願無桃』還必須上交租酒呢?這與46『毛保謙桃貳畝半,儲酒□斛,無酒。』正好形成鮮明對比。這說明一個什麼問題呢?說明某人無桃,但累計欠帳,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現了『無桃,得酒』的局面。
6、【租酒帳】9、14、30、36、40、43、44、47、55、58、68、69、75條類似『某人桃×畝×(××步),儲酒×斛,得酒×姓(半)有××(×××)斛』中的『姓』是一種大型貯酒器,『姓』是『罌』或『瓮』的一個通假字。以一斛當作12升計,1姓最大者可容180升,最小者可容120升。『有』字在這裡可以引申為『折合或合計』之意。據此,【租酒帳】30『某人桃貳畝半,儲酒伍(斛),得(酒)兩姓有貳拾陸斛。』可譯為:『某人有葡萄園貳畝半,結餘租酒伍斛,必須(或還需要)再交租酒兩姓計貳拾陸斛』。其它諸條類同。
通過對【租酒帳】不同類型例句中相關字、詞的解釋及全句的解讀,筆者斷定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國時期官府對新老葡萄園主收交租酒時的『年終決算表』。同時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國官府對葡萄種植業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體政策與做法。比如『經營自由』租期滿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間也可以轉租。收成好了,可以『儲酒』轉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緩至下年再交,遇災逢難租酒還可以減免。這在【租酒帳】中都能隱隱約約地反映出來。(89)
關於官府是如何確定每個葡萄園經營戶當年的得酒量的,這在【租酒帳】中也有所反映。吳震先生對【租酒帳】第三段第44條『(某)寺桃壹畝半,儲酒拾伍斛,得酒叄姓半有拾伍斛。』和第四段第68條『……人撫軍寺桃伍畝陸拾步,儲酒叄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貳斛。』兩例,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進行過檢驗,根據他的測算:
44、12升×50÷1.5=400升
68、12升×142÷5.25=324.6升(90)
但是,他的檢驗方法是錯誤的,筆者認為,以1斛為12升計,每『姓』容酒斛數一樣,44、68兩例的平均每畝葡萄的得酒量應該是12升×(上年儲酒量+當年得酒實際總量)÷畝數,這才是該例當年平均每畝葡萄的應得酒量。即:
44、12升×(15+50)÷1.5=520升
68、12升×(30+142)÷5.25=393.1升
因為44、68兩例中的儲酒量+得酒實際總量,才是當年官府下達給葡萄園主的租酒任務(應得酒量)。如果沒有『儲酒』帳面結餘,他們的『得酒量』將會大於50斛和142斛。為什麼這兩例每畝葡萄的得酒量不一樣呢?這恐怕有一個土地的質量問題,或許一個是新園,一個是老園。還可能存在其它情況。比如遭受風災、蟲災。阿斯塔那62號墓出土的屬北涼時期的【翟疆辭為共治葡萄園事(一)】文書中,就有『今年風蟲,葡萄三分枯花』的記錄。由此可見,官府對葡萄經營戶所下達的每年的租酒任務是要經過實際踏勘或調查後才作出的。
【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以下簡稱【入酒數奏行文書】),現存三殘段,共12行。這是一件涉及官府徵收租酒時間的文書。
所謂『入酒』,即葡萄園經營戶按官府規定向官府交納的租酒。【入酒數奏行文書】第一行有『歲後入酒』一詞,吳震先生據此認為:『此是後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據葡萄園。』(91)孫振玉先生也有同感,並在【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一文中對吳先生的說法進一步進行了論證。孫先生援引下列文書為證:
1、【高昌延壽二年正月張喜兒入租酒條記】:『□昌甲申歲租酒,肯……麴延陀、侍郎□歡隆、謝遇、海v……汜歡伯、延壽□年乙酉歲正……喜兒入。』(92)
2、【高昌延壽十三年正月趙寺法嵩入乙未歲僧租酒條記】:『高昌乙未歲僧祖(租)究(酒)□□下,趙寺法嵩叄斛貳斗,□軍鞏延岳、張慶俊、郭樂子、翟懷願、汜延……□□歲正月廿六日入。』(93)
3、【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高昌丙申歲僧租□□住下趙寺法嵩叄斛貳斗,參軍張□□、□歡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94)
4、【高昌延壽十二至十五年康保謙入驛馬粟及諸色錢麥條記】:『〔前略〕乙未歲租酒銀錢貳文,丁酉歲正月四日康保謙入、唐伯相記〔後略〕。』(95)
5、【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歲後入酒額:虎牙天護、司空□……』
他指出:『第一、在這五件文書中有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寫有「後入酒」的文書開頭是「……歲後入酒」;第四、在十二月所入之酒為當年應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則是前一年或前二年應入之酒;第五、作為租酒而入的有酒也有銀錢。』依據這五點,他認為:『第一、五件文書有三件寫明入酒時間是正月似不應簡單地視為一種巧合。第二、「……歲後入酒」是指××年後入酒而非某某人後入酒。第三、再參照確實有十二月入酒一說,可否確定這次後入酒時間為十二月。而第三件文書中十二月所入之酒為「後入酒」。這樣,結論就明顯了: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一年分為兩次,每年正月和十二月;正月為前(或先)入酒,十二月為「後入酒」。』(96)
筆者不同意孫先生對『歲後入酒』一詞的解釋。事實上人們在入酒的時間觀念上並沒有把一年排出前後。而是吳先生和孫先生強行把『後入酒』從『歲後入酒』一詞中剔離了出去。關於『歲後入酒』的真正含義,關鍵是如何確認『歲後』這一概念。『歲後』,根據筆者對其字面的理解,『歲』即為『年』。『歲後』即『年後』。但『年後』的『年』,在這裡是指『過年』的年。『年』即春節。『年前』指春節前。『年後』也就是指剛剛過了春節之後。春節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現在,我國許多地方都把春節前稱『年前』,把過了春節稱『年後』。『年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
由此看來,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就不是三件文書寫明入酒時間在某年的正月,而是有四件文書都表明入酒時間在某年正月。雖然【高昌延壽十三年十二月趙寺法嵩入當年僧租酒條記】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樣,但根本不足以說明麴氏王國在徵收租酒的時間安排上有前、後兩次之分。事實上,孫先生援引的五件『入酒文書』中沒有一件記有『先入酒』或『後入酒』。多數記的是正月入酒。儘管有一件記的是十二月入酒,但每年的十二月與下年的正月又是鄰月。比較客觀的推斷:麴氏高昌王國所規定的入酒時間當在『年終歲後』之際,即當年的十二月和來年的正月。
西域農業史是一篇大文章,本文所涉及的只是這篇文章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寫得比較散,比較粗。只能算一個框架的東西。限於資料及個人學識,尚未完全揭示出唐代以前我國西域種植葡萄的歷史全貌。在此,本文只能起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敬請學界同仁,共同努力,企盼有更多、更好的西域歷史著作問世!

注釋:
⑴【葡萄酒的起源】樓蘭酒業www.xjloulan.com
⑵張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東傳】,【農業考古】,1984年2期239頁。
⑶⑺毛民:【西域・漢唐・葡萄香】http:∥agri-history.net/reading/putaol.htm
⑷【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
⑸蘇北海:【西域歷史地理・前言】新疆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⑹【史記・大宛列傳第六十三】,第十冊,中華書局,1982年版。
⑻見【光明日報】2004年4月8日第一版。
⑼見【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3879頁。
⑽見【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3884頁。
⑾見【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3884―3885頁。
⑿見【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3894頁。
⒀見【後漢書・西域轉第七十八】第十冊,中華書局,1965年版,2915頁。
(14)見【魏書・列傳第九十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4年版,2265頁。
(15)見【魏書・列傳第九十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4年版,2266頁。
(16)見【魏書・列傳第九十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4年版,2278頁。
(17)見【隋書・列傳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3年版,1846―1847頁。
(18)見【隋書・列傳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3年版,1848―1849頁。
(19)見【隋書・列傳第四十八西域】第六冊,中華書局,1973年版,1852―1853頁。
(20)【唐書・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西域上】,第二十冊,中華書局,1975年版,6239頁。
(21)【唐書・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西域下】,第二十冊,中華書局,1975年版,6260頁。
(22)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中華書局,1985年版,998頁。
(23)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赤建國】,中華書局,1985年版,81頁。
(24)邱陵輯:【羅布卓爾資料彙輯】,【新疆文物】編輯部出版發行,1991年版,16―17頁。
(25)見敦煌遺書【沙州都督府圖經】。
(26)【羅布卓爾資料彙輯・壽昌縣地境】,【新疆文物】編輯部出版發行,1991年版,19頁。
(27)敦煌遺書【沙州伊州地誌】斯367號,見【羅布卓爾資料彙輯】,【新疆文物】編輯部出版發行,1991年版,19頁。
(28)http:∥westregion.shcei.com.cn/q0383101.htm。
(29)、(30)見http∥www.xjww.com.cn/zpml/mlool.htm。【中國絲綢之路文物展・新疆文物局展品目錄】,00046號、00047號。
(31)、王炳華:【尼雅考古揭開新頁】,【新疆文物】1996年2期,32頁。
(32)馬國榮:【兩漢時期的新疆農業】,【新疆文物】,1992年1期67頁。
(33)見張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東傳】注釋(31),【農業考古】1984年2期243頁;『張文』援引向達譯:【斯坦因西域考古記】。
(34)李遇春:【尼雅遺址和東漢合葬墓】,【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9月,25頁。
(35)蔣彩云:【吐魯番古墓發現1700年前『葡萄園』風貌】【新疆考古細覽】http∥xj.xinhuanet.com/2004-08/08/content-2643801.htm。
(36)、(37)(38)見王炳華:【新疆農業考古概述】所附『吐魯番地區晉―唐時期出土農作物統計表』,【農業考古】1983年1期,118頁―121頁。
(39)、(40)劉松柏:【庫車古缸綜述】,【新疆文物】1993年1期,136頁、132―133頁。
(41)衛斯:【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44―52頁。
(42)、(43)、(44)參引張玉忠:【葡萄及葡萄酒的東傳】,【農業考古】1984年2期,244頁。
(45)a.見蘇北海:【西域歷史地理】,新疆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25―29頁。b.見余太山主編:【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74頁。

(46)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53頁。
(47)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31―232頁。
(48)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49頁。
(49)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51―252頁。
(50)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36頁。
(51)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04頁。
(52)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58頁。
(53)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19頁。
(54)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47頁。
(55)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33頁。
(56)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03頁。
(57)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44頁。
(58)見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T・Burrow:ATranslationofthekharoshiDocumentsfromChineseTurkestan)1940年由倫敦英國皇家野洲協會出版。刊【尼雅考古資料】(內部刊物)烏魯木齊,1988年版,219頁。
(59)參見:余太山主編:【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74頁。
(60)【新疆各族歷史文化辭典】『高昌』條,中華書局,1996年版,340頁。
(61)【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47頁,圖、文。
(62)【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83頁,圖、文。
(63)【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00頁,圖、文。
(64)【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90頁,圖、文。
(65)【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40、142頁,圖、文。
(66)【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95頁,圖、文。
(67)【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92頁,圖、文。
(68)柳洪亮:【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50頁。
(69)【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24―328頁,圖、文。
(70)【吐魯番出土文書】〔叄〕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218、221頁,圖、文。
(71)【吐魯番出土文書】〔叄〕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235頁,圖、文。
(72)【吐魯番出土文書】〔叄〕文物出版社1996年2月版432頁,圖、文。
(73)【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51、52頁,圖、文。
(74)柳洪亮:【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16頁。
(75)【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77、78頁,圖、文。
(76)【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168―169頁,圖、文。
(77)【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2頁,圖、文。
(78)【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368頁,圖、文。
(79)【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121頁,圖、文。
(80)【吐魯番出土文書】〔肆〕文物出版社1996年12月版598頁,圖、文。
(81)衛斯:【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張海隆夏田契〗之釋疑】【中國農史】2004年3期。
(82)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月版,230頁。
(83)【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35―439頁,圖、文。
(84)【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85)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月版,232頁。
(86)【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51頁,圖、文。
(87)【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1頁,圖、文。
(88)【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04頁,圖、文。
(89)拙作:【關於吐魯番出土文書〖租酒帳〗之解讀與「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44―52頁。斯按:在原發表的拙作中,筆者在對【租酒帳】的校正過程中,漏掉了第28、29條,故本文中的【租酒帳】引文標號與所發拙作中標號不符。
(90)吳震:【吐魯番出土『租酒帳』中『姓』字名實辯】,【文物】1988年3期,57―61頁。
(91)吳震:【麴氏高昌王國土地形態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92)【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24頁,圖、文。
(93)【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頁,圖、文。
(94)【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11月版445頁,圖、文。
(95)【吐魯番出土文書】〔貳〕文物出版社1994年9月版21―22頁,圖、文。
(96)孫振玉:【試析麴氏高昌王國對葡萄種植經濟以及租酒的經營管理】【吐魯番學研究專輯】,敦煌吐魯番學新疆研究資料中心編,1990年11月版,237頁。

來源:中國考古網,此文原載【西域研究】2005年專刊,新疆社會科學雜誌社,2005年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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