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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權法制] 當法律具有經濟價值,腐敗便無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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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4-25 14: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腐敗的含義就是,執法或行政者,利用手中的權利,謀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含義中幾個重要的語素是,執法,行政,權利,非法,經濟利益。最重要的語素是,執法,行政及經濟利益,『權利』是『法』所賦予,其之有無對整個句子所表達的意思沒有任何影響;而『非法』一詞,幾乎與整句自相矛盾,因爲執法者執的是『法』,其行爲是『法』所允許(否則叫『非法執法』),如果這過程中卻能產生經濟利益,則亦是合法的執法結果。

因此,如果執法或行政過程中,執法行爲如果產生經濟利益,而不爲『法』所允許,則必然是『法』本身自相矛盾,換個說法,就是『法』本身原本沒有經濟價值,是制度制定者,或法律制定者,爲『法』賦予了經濟價值,而這,就是腐敗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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