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跌倒长者反诬扶助者为施害人,并要求赔偿不少的费用,此种现象屡见不鲜,其果真如某些官员所云,是社会道德滑坡所致?
提示:当法律具备产生一定经济价值的属性,其将对道德及法制本身形成突破性的冲击。执法者在这种经济价值利诱下会走向腐败,则百姓会走向无视道德便不足为奇,甚至犯罪。
社会管理者的职责是管理社会成员的公共行为,而非利用恐吓阻止方式逼迫社会成员屈就于某个设定的框架内。 罚款是一种恐吓的惩罚行为,对于矫正非法的公共行为没有直接影响。尽管其具有间接恐吓阻止非法的公共行为的作用,但其恐吓的性质首先违背了法理,属非法的管理行为;再次,罚款的执法行为赋予法律一定的经济价值,使得社会管理行为变异为经济行为而陷入非法执法困境;最后,此经济价值导致法律权威本身被冲破而失去法制作用。 在利益高于一切,底层百姓生活条件无保障的社会环境下,跌倒长者反诬扶助者为施害人,并要求赔偿一定的罚款不但符合当时法律(但违背了法理——这种行为不合理),且往往额度甚大,那些道德素质低下或功利心过强的人自然无法抵抗如此诱人的经济价值。 罚款这种执法行为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经济价值(执法行为必须遵从法律规范,而许多罚款行为是超出所属法律范畴规范的),不但诱使百姓犯罪,更导致官员走向腐败——只要某些社会成员能提供大于或等于执法者从该执法行为中所获得的经济价值,执法者便会兜售该执法行为,这是非常合乎常理合乎法理的。而防止此种现象的方法唯一:剔除法律制定时赋予的经济价值,从而预防社会管理行为变异为经济行为。
注
法理:指法制之道,用国学语言说就是“人道”;泛指法制理论。
法律:根据法理,制定的社会公共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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