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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汉字网 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类字根本不是在创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支配下产生的字,而是在为原字加注与所表示的词义有某种联系的明显的外形标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即是在改造借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它的出现,纠正和扼制了汉字借音表义的某些偏差,进一步强化了汉字的表意性。过去有些学者以为,假借字上追加义符就是最初的形声字,形声字的产生标志着汉字在向表音化的方向迈进,其实不然,这种字的产生恰恰是在强化汉字的表意性。
总之,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阶段,即在一个有特定音义的借字上,加上具有显示或联想词义作用的事类符号的阶段,还不是有意识地造形声字。第一,因为自觉的行动往往以自觉的认识为基础,自觉的行动往往需要自觉的认识、自觉的理论的指导。而此时的形声理论还没有形成,人们还不可能有创造形声相依缺一不可的真正的形声字的意识。就是说,那时还没有成熟的形声理论来自觉地支持造字者造真正形声字的创造实践。第二,因为此时的“借字加上事类符号(类属标志)”的字,意义均在借字,事类符号只有标志和指示作用,对于表意来说,似乎还是可有可无的。但假借字改造的结果,对真正的形声字的出现有启发,尤其是当人们已不明文字的历史来源,看不到字的核心部分是个假借字的时候,往往只会看到这类字的一部分与字音有联系,另一部分与字义有关联,由此有可能启发人们自觉地创造这样的形声字。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举证以上例子,只是想证明,一些词初用假借字,后来才对已记录了该词的假借字加以改造,追加了类属标志。这个后来追加的类属标志,起初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外在标志,真正记录词的音义的符号仍然是假借字。我们无意于证明某个词何时代用做假借字,到何时代假借字追加了类属标志。因为,要翔实地证明文字使用的时代性,不能靠传世古籍,需要连续性的出土数据及碑刻文字,而且还要大大增加本文的字数,所以,本文没有在这方面严格地纠缠。例如上述第“6”例来说,我们作如此解说,只是证明先用假借字“牟”,后用加类属标志的“、眸、侔”,并不在于要说明“、眸、侔”出现的具体时代(下文所引“共――供、恭、拱”等传世古籍材料,也是同理,后不再赘言)。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就是由于我们在本文中虽然尽量使用出土文献,但是也使用了一部分传世古籍,而传世古籍使用文字的时代性是不一定可靠的。就以上述的“牟(〈〉、〈眸〉、〈侔〉)――、眸、侔”例来说,传世古籍《诗经》中未见“眸、侔”二字,但是《大雅・思文》的“来牟”又作“来”。比如许慎《说文解字》“来”字下引《诗》作“来”,而陆德明《经典释文》和朱熹《诗集传》都作“来牟”。虽然许慎在前而陆德明、朱熹在后,但不言而喻,这是个版本问题,不能说明“牟”、“”出现的具体时代。再结合《孟子》来说,《孟子》一书中出现“牟”、“侔”二字,但“眸”出现了5次,都在《离娄章句上》,如“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32];字出现了1次,如“今夫麦,播种而i之”[33]。是不是“眸”、“”就是当时的用字,是不是由此就证明“眸”、“”二字就出现得很早呢?没有连续性的出土文献的排比,我们便不能轻易断定。再如,甲文已有“杜”字,但传世古籍《毛诗・豳风・鸱^》“彻彼桑土”[34]却不用“杜”而用借字“土”(《韩诗》作“杜”);金文已有“往”字,但传世《诗经・大雅・板》“及尔出王”[35]各家却不用“往”而用借字“王”。总之,要确证假借字和后出本字(该假借字后加类属标志而成)二者各自存在的时代性问题,我们要面对有许多复杂的文字现象。
二 母文类属字的产生
所谓“母文”只是相对后出孳乳字而言的。“母文”一般记录的是根词,后出孳乳字一般记录的是根词的引申分化义,即派生词。语言的变化是相对积极的,而文字要适应语言的变化,因而文字的变化是相对保守的;语言的变化是相对快速的,而文字的变化是相对滞后的,它需要尽可能保持一段时间地稳定,尽可能用旧字记录新词,包括派生词。这样,一段时期内语言和文字会形成相对的暂时的平衡与适应。但这个平衡与适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文字承载的词义信息量太大导致不能准确无歧的记录语言,传达信息,而打破旧的平衡,再寻求新的平衡。这个寻求新的平衡的过程,就是让文字适应词义的分化,在原来的记录本义或若干项引申义的字(母文)的基础上,通过追加若干类属标志分化出若干孳乳字,来分担母文的意义。这样分化孳乳字,过去认为是一种产生形声字的办法。但是,我们认为汉字发展到在母文上加事类标志(类属标志)而分化新字的阶段,一般以为这样所形成的字就是形声字。其实也不是,这也只是向形声字的一种过渡。
每一种造字方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固然与社会的进化和人类的认识、思维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语言的变化有关,但是,就其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言,则都是人们在使用文字记录语言的过程中,为困难逼出来的,都是为解决矛盾而逐渐产生的,而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因而,总是有一个从无意识地运用到有意识、自觉地运用的发展过程。如:基于感知的象形的产生,固然与人们早期的直观思维有关,但直接原因则是为了克服写“文字画”的繁难;基于观察的指事,则是在克服象形难象其形或无法形象之弊的过程中产生的;注重于联系的会意,则是在济象形、指事无形可象、无事可指之穷的过程中而产生的。但是,仅靠象形、指事、会意这些方法造字还不行,还有许多解决不了的矛盾和困难。仅靠以这几种方法所造的原有的那些有限的字,来表示无限的不断孳乳、分化的词义,不仅困难,而且很难满足精确记录日益发展的语言的需要。于是,人们在制造表意字的同时,就开始用假借的方法造字了。同时,为了济已有的文字不能完全适应语言的发展及词义的孳乳分化、以致表义不明不具体之穷,于是人们便又想到了在原有的字(对孳乳字来说是母文)的基础上,先后加注与母文的特定意义(将要该孳乳字表示的特定词义)有关的类属标志来辅助母文表义,造出了一组一组的孳乳字来。这样形成的孳乳字,读音相同或相近、意义相通、字形相承,是一组同族字。同族字就是记录同族词而且必须具有共同文字发生源的字。
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母文的意义是由母文孳乳的一组“母文类属字”的核心义,后出的母文类属字的意义不过是母文的意义用于具体事物的扩大或缩小而已,即不过是母文意义的具体化、对象化而已。因而,在当初这些后出字还没有孳乳出来的时候,这个母文可以用来表示那些后出的孳乳字所表示的各类具体意义,只是从字面上看起来有时并不具体明确,在运用特别是在理解上有时不免产生歧义,引起误会。于是,人们便根据母文运用的不同对象,先后加注了确指具体事类的不同的类属标志,具体化对象化母文的意义,便产生了一族统一在母文意义基础上的意义相关、读音相同或相近又同从一母文的字。在这种情况下,类属标志只是辅助性的成分,不表具体意义,只有指事字义的作用,可救母文用于一些具体场合时义不确、不具体之弊。简言之,在这样的字中,母文是义核,事类符号只是标记或外在的标签,母文加标记而形成的后出孳乳字只是母文部分意义的分担者之一。例如:
1.共字之于供、恭、拱等孳乳字
“共”字,甲文多作“,金文多作“,均像两手奉器供奉之形,本义为“捧物敬献”之义。因而,在这个义核的基础上“共”字可以表示人的外部动作“供奉”义,人的内在行为“恭敬”义以及类似“捧物敬献”之状的“拱手致敬”义。例如:
《左传》僖公三十年:“行李之往来,共(〈供〉)其乏困。”[36]以“共”为“供”。隐公九年:“宋公不王”。杜预注:“不共(〈供〉)王职。”[37]《经典释文》:共“音恭,本亦作供。”[38]
《汉书・严助传》:“人徒之众足以奉千官之共(〈供〉)。”[39]颜师古注:“共读曰供。”[40]
《段注》也说:“《周礼》、《尚书》供给供奉字皆借共字为之。[41]
《诗・小雅・巧言》:“匪其止共(〈恭〉)。”《韩诗》则为:“匪其止恭。”[42]段玉裁说:“古之恭字或作共”[43]《经典释文》曰:共“音恭,本又作恭。”[44]
《左传》昭公十一年:“不道,不共(〈恭〉);不昭,不从。”[45]杜预注:“貌正曰共。”[46]“貌正”就是“恭”。
《银雀山汉简释文》0089号:“故五共(〈恭〉)五暴必使相错也。”[47]亦以“共”为“恭”。
《论语・为政》:“居其所而众星共(〈供〉)之。”[48]《经典释文》曰:“郑作拱。俱勇反,拱手也。”[49]
又《荀子・王霸》:“则天子共(〈供〉)己而已。”[50]杨注:“共读为恭,或读为拱,垂拱而已也。”[51]但是,梁启雄说:“天子得人来任众职,可以无为而治,只是恭敬己身就够了。”[52]强调以“共”为“恭”,似不如理解为以“共”为“拱”。
但是,仅用此一字表数义,在书面语言中,极不便于理解,易造成理解上的困惑。于是,人们在“共”字的基础上,根据所用的具体场合、表义的侧重点的不同,分别加注和所侧重的意义相关的类属标志来明义。加注类属标志“人”旁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供”字,表示人的动作,为“供奉”之义;加注“心”旁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恭”字,表示人的内心的活动,为“恭敬”之义;加注“手”旁,以具体化、外化共字的意义则为“拱”字,表示含有“恭敬”意义的双手的动作状态,为拱手之义。传统的文字理论由于是将汉字压在一个平面上进行分析的,因而便以这些后出的字为形声字,甚至以为古代用“共”字是假借。如上例《论语・为政》阮元校勘记:“按共正字,拱假借字。”[53]但是,我们通过历时的动态分析,从由“共”到“供、恭、拱”的分化过程可知:“共”当初在形成新字时绝非以声符的身份出现的,绝非用来表音的,而是表义的。人们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也是表义的。
2.两之于n、辆、o等孳乳字
“两”,金文作“”。于省吾说:“(引者按:金文作“”)与两本属同字”。“两之初形,本象缚双轭于衡,引申之则凡成对并列之物均可称两。”(于省吾《释两》)[54]所以,《周礼・大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55]。郑注:“两犹耦也。”[56]徐灏《说文解字注笺》:“凡双行者皆曰两,故车两轮、帛两端、屦两枚皆以两称。”[57]因知〈两〉本是成双的二,用“两”字表示。后〈两〉引申而为成对的事物的单位词,仍用“两”字表示,所以,最初作为车的单位词的〈辆〉和作为鞋的单位词的〈n〉(屦一双也)、还有两面挡风的背心――o裆的〈o〉,都用“两”字表示。例如:
《诗・齐风・南山》:“葛屦五两。”[58]“两”义为〈n〉。
《诗・召南・鹊巢》:“子之于归,百两御之。”[59]“两”义为〈辆〉。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十人,车牛一两,见牛者一人。”[60]“两”义为〈辆〉。
《广韵・唐韵》:“裆,两裆衣。”[61]“两”义为〈o〉。《释名・释衣服》:“o裆,其一当胸,其一当背也。”[62]王力《同源字典》按:“字本当作‘两当’、‘两裆’。”[63]
这样,便在字面上不能分别所代为〈n〉、〈o〉还是〈辆〉。有时难免造成理解上的歧误。于是,人们便先后在“两”字上分别加注了相应的类属标志,以事类归属其义,形成了孳乳字“辆、n、o”。自然,这些孳乳字之义在母文“两”后加的类属标志只是识别标志而已。
3、。
“”,《说文解字》:“所依据也。从从工。读与隐同。”[64]段注订为:“有所依也。”[65]按,“”当为从爪从又(手),像两手工作之形,犹“”字所从“”也。“工”为“巨”字初文,“巨”为“矩”之古字,即画方之工具。所以,从爪、从工、从又(手)会意,可表示“所依据也”,即工作有所依也。引申则义为一般的行为、思想等方面有所依据,不逾矩,即谨慎也。也就是,〈〉也。所以,又加心旁而孳乳为“”。《说文解字》:“,谨也。”[66]“谨,慎也。”[67]谨慎,即有所依据,、古今字。以()为母文加上类属标志而孳乳的同族字,其义核为“所依据”,字或从或从。例如:
(1)隐,《说文解字》:“蔽也。从阜,》“神农隐几。阖户昼瞑”[74]、《孟子・公孙丑下》“隐几而卧”[75],“隐”,亦依也。
(2),《广韵・隐韵》:“嶙,山海貌)。”[76]谓山山相依叠而隆高之貌。
(3),《广雅・释诂四》:“韫、围、装、包、,裹也。”王念孙疏证:“,亦韫也。……《广韵》云:裹相著(着)。”[77]《玉篇》:“裹也。”[78]裹、韫,亦谓相依附也。
(4)(),《汉语大字典》:“同‘({韵》:“{H1QA93.JPG},依人。,上同。”[80]《汉语大字典》据《广韵》定“”与“”为异体字,是也。实际上,“”也就是恻隐之专字,也就是一些文献中表示“哀也”(《广雅・释诂一》)、“痛也”(《大戴礼记・五帝记》孔广森补注)、“忧也”(《玉篇》心部)的“”的加形孳乳字。“”,就是恻隐;恻隐,就是心依于疾苦之人也。
(5),《说文解字》:“栝也。从木,隐省声。”[81]据徐锴《系传》,栝就是用以正邪曲之木的器具。《荀子・性恶》:“故枸木必将待栝A矫然后直。”杨注:“栝,正曲木之木也。”[82]可见,之言依也,之取义仍在于言木与木相依也。
(6),《尔雅・释宫》:“栋谓之桴。”郭璞注:“屋。”[83]可见,“”即屋栋也。屋栋何以称“”,《释名・释宫室》:“,隐也,所以隐桷也。”[84]“桷”是屋椽,是一种方形的椽子。不难得出结论,“”仍取义于“依”,言是屋椽所依之木也。
(7)稳,《说文解字》新附:“……一曰安也。从禾,隐省。古通用安隐。”[85]段注在“”字下也指出,“稳”是俗字,本字应该是“”。安稳就在于“有所依也”,有所依则安稳。
(8)瘾(),《汉语大词典》据《玉篇》、《广韵》,以为其义为瘾疹,即荨麻疹。并以《医宗金鉴・痘疹心法要诀・瘾疹》:“发必多痒,色则红赤,瘾瘾于皮肤之中,故名曰瘾疹”为证[86]。其实,即使后来的“瘾癖”义,也是指对过去的生活、行为形成了依赖、依靠。
(9),隐语。刘勰《文心雕龙・谐隐》:“者,隐也;q辞以隐义,谲譬以指事也。”范文澜注:“,C辞也。字本作隐。《晋语》五:‘有秦客度辞以朝。’韦昭注:‘C,隐也。谓以隐伏谲诡之言,问于朝也,东方朔日,非敢诋之,乃与为隐耳。’”[87]
(10),《广雅・释诂二》:“l也。”[88]《广韵・隐韵》:“,缝衣相著(着)。”[89]也就是《集韵・隐韵》所说的“缝衣相合。”[90]是指经缝合使布麻连属相依也。
(11),据《广雅》、《玉篇》、《广韵》,二字都指车声。王念孙《广雅疏证》在“……,声也”下疏曰:“故车声、雷声、崩声、群行声,皆谓之。”[91]因知其义为嗡声依依,连绵不绝。
这个例子虽然复杂,但是仍不难看出,在“隐、、、()、、、稳、瘾、、”诸字中,母文“”是义核,事类符号“阜、山、巾、心、木、禾、言、糸、石、车”等只是标记或标签,是在母文的基础上加类属标志形成的一组同族字。
再证之以出土文献:
4.敬之于警、儆
敬,《说文解字》:“肃也”。[92]即肃而不苟也。如《论语・子路》:“执事敬”,杨伯峻《论语译注》译为“工作严肃认真”[93]是也。因而,当初只用一个敬字,又可表示〈警〉义,也可以表示〈儆戒〉义。例如:
(1)《银雀山汉简释文》0488号:昼敬(〈警〉)夜敬(〈警〉),出入复遮,使士卒皆智(知)其法。[94]
(2)《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95]
后来,为使字形上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在母文敬字上加相关的类属标志,以事类归属其义,造出了专字警、儆,而其义在母文“敬”也。
5.失之于佚、u
失,《说文》:“纵也。”[96]纵者,放纵、放逸也。因而当初只用一个失字,又可表示〈佚〉、〈u〉之义。例如:
(1)《银雀山汉简释文》1325号:先处战地而侍(待)战者失(〈佚〉)。[97]
又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是以静为动奇,失(〈佚〉)为劳奇。[98]
(2)《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乡俗淫失(〈u〉)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殴(也)。[99]
后加注相关的类属标志造了专字佚、u,分别表示(佚)、〈u〉之义。而佚、u两字义在母文失(〈佚〉、〈u〉)。
第二种情况,母文由其具体义引申发展出一种一般的概括意义,可以用来概括表示有关的事物。于是;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加上能将母文的概括意义对象化、具体化的类属标志,使母文原来的概括意义具体化。例如:
1.并之于饼、骈、姘等
“并”字,引申而有“相合”之概括义。例如,《汉书・艺文志》:“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100],师古注:“并,合也。”[101]因而,以具有此概括义的“并”,言于人则加注类属标志“人”旁而对象化,为“恪弊帧!端滴摹罚骸氨、p也”[102];以“并”言于骨肉则注“骨”旁而对象化,为“j”字。《说文解字》:“j,并胁也。”[103]《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骈胁”下杜注:“骈胁,合帧![104]“骈胁”即j胁也;以具有“合”的概括意义的并字言于马,则加注“马”旁对象化,为“骈”字,《说文》:“骈,驾二马也”[105];以并言于男女,则加注“女”旁而具体化,为“姘”字,《广韵・青韵》:“男女会合”曰姘[106](按,或曰《广韵》引《仓颉篇》作“男女私合曰姘”,然《青韵》中未见。)
2.成之于k、盛、诚、、f、晟、、及A、等
《说文解字》:“成,就也。从戊,丁声。”“古文成从午。”[107]但据甲文来看,其字形主要为从戌从口(音围)。“口”(音围),代表城邑;“戌”,表示兵器,有守卫意。两者会意则表示该字的本义为以武力守卫的地方。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第十七说成“又为城。鲁骏碑阴:渤海高成。河间阜成。”[108](按,《故训汇纂》“成”下123“成通城”条之下,注明此条材料出于《经籍纂诂・庚韵》,误。)此二“成”字,均为〈城〉义,这是“成”表“城”义的一个很好的线索。但朱氏把它当假借看待则不妥。另“成”与“城”在《左传》文公十一年、《左传》昭公八年、《论语・颜渊》、《韩非子・外储说左下》、《韩非子・难三》等文献中互为异文(参《故训汇纂》“成”下125“成作城”条)[109],这也可能是“成”为“城”的古字的残存。后来可能是由于“成”的引申义比较通行的缘故,因而便促使“成”字又加类属标志“土”旁而孳乳出了“城”。从此,在表示城邑意义时,“城”行而“成”废。但一些从“成”的字,由于当初因“成”而得义,所以仍然保留了“成”的古义的一些遗迹,由此我们可以窥测到〈城〉这个词的词义特征。作为“城”必须有两个特点:一是围起来的一个有一定范围的呈环绕状态的封闭区域,二是这个圈起来的区域能聚拢并容纳所属的人、物、组织等。所以,《释名・释宫室》:“城,盛(cheng)也,盛受国都也。”[110]《说文解字》:“城,以盛民也。从土从成,成亦声。”[111](按,“成亦声”反证“成”本义当与“盛民”、“盛受国都”有直接关系,非“就”也。)这就是说,〈城〉这个词可以引申出两个相辅相成的概括义即两个特征:“容纳、承载”和“环绕”。以“成”的这两项概括义为义核,分别加上相关的类属标志,便孳乳出了两组读音相近、意义相通、字形相承的同族字:
(1)含有聚拢容纳、承载(盛cheng)义的“成”族字:k、盛、诚、、f、晟、等k,《说文解字》:“屋所容受也。”[112]段注:“k之言盛也。《广韵》无‘所’字。”[113]《广雅・释器》:“k,。”王念孙疏证曰:“未详。”[114]《玉篇》“,k也。”[115]即收藏物品的帐篷之类的器具,可见“k”释盛物之处所无疑,含有聚拢容纳义。
盛,《说文解字》:“黍稷在器中以祀者也。从皿,成声。”[116]段玉裁曰:“盛者,实于器中之名也。故亦呼器为盛,如《左传》:‘旨酒一盛’。”[117]《玉篇》:“盛,在器也。”[118]《左传》桓公六年:“粢盛丰备”,孔疏:“盛,谓盛于器。”[119]无论是盛物,还是盛物之器,“盛”含有聚拢容纳义。
诚,《说文解字》:“信也。从言,成声。”[120]“信,诚也。从人从言会意。”[121]古文“信”或从二“心”会意。《尔雅・释诂上》:“允、孚……诚……,信也。”邢m疏:“皆谓诚实不欺也。”[122]《易・干・文言》:“修辞立其诚”,孔疏:“诚,谓诚实也。”[123]可见,古人所谓“诚”者,谓其言实而不虚也,言中容纳、承载(盛cheng)着事实:言中有心,言中有义,言中有物。
,《广雅・释亲》:“、颈……,项也。”[124]《玉篇》:“颈也。”(125]《广韵・庚韵》、《广韵・清韵》:“,颈也。”[126]“”之颈项义与“成”之承载义有何联系?原来古人虽有“颈在前,项在后”之相对分别,但是一般情况下“、颈、项、领”,甚至“”(dou)都可统称颈项(参《汉语大词典》第12册290页)。从“豆”得声之字,多有留止而承载之义,如“豆、u、逗”等。“J”字也不例外。J,树立。《说文解字》:“立也。从人,豆声。读若树。”[127]《玉篇》:“,《说文》作J,立也。今作树。”舍[128]所以,“”得义于承载(盛cheng)义,因为“”的作用就是承载(盛cheng)头的。
f,盛物器也。《广韵・清韵》:“f筐,编具。”[129]编具是指编织而成的筐类器具。《元史・孝友传一・萧道寿》:“萧道寿,京兆兴平人。家贫鬻f以自给。”[130]
晟(),《方言》卷十三:“蕴,(晟)也。”钱绎笺疏:“(晟)与盛同。”[131]《广韵・劲韵》:“晟,器也。”[132]《集韵・清韵》:“晟,饭匮也。”[133]饭匮即盛物器具。当然,“晟()”还有“明”义,如何理解,有待思索。
,《汉语大词典》:“藏书之所。”[134]
,《广韵・劲韵》:“堰器。”[135]“p”与“瓯”同,瓦器也。《玉篇》:“盐器。”[136]可见“”是一种盛物的器皿。
(2)含有“环绕”义的“成”族孳乳字:A、等。
城,《广韵・清韵》:“珠类。”[137]《集韵・清韵》:“美珠也。”[138]宝珠一般是圆形物。“A”之取义可能在于它本身是圆环之物,成串后还是环形之状,而且是环绕于人的肢体佩戴的。
,《汉语大字典》据吴元满《原》订为“_”的重文[139],是也。_,《说文解字》:“张目也。”按,_目本为愤怒之状。因愤怒而嗔目则或使眼睛瞪如环铃,或使眼睛大张如侈口器皿。
但是,由于这些同一母文的母文类属字与母文义通,互相之间也义通,所以,当初他们之间还不能严分,每每混用,如“怼奔啊霸贰⑼瘛㈨蟆⑼稹钡茸衷诠攀槔锒嘤谢煊孟窒蟆:笕擞捎谖醋⒁獾剿们本同一母文而义通的问题,只把这种现象当作一般的形声字之间、形声字与声符之间的通假现象,因而对这种现象,特别是对后出的所谓“形声字”代所谓“声符”的通假现象很不理解。其实,原因就在这里:同一母文,其义本通。
这种母文类属字,早在甲、金文等出土材料中已经存在了。例如:
3.士之于牡、等
士字,甲文偏旁作“⊥”,全文变作“”。古文字学大多认为它是男性的标志,因而引申其义,可以用来泛指雄性。后来由于“别异”规律的作用,人们以“士”字为母文,加注类属标志“牛”则为“”(金文作“”,讹士为土,为篆文从牛土声所本),义为公牛;加注“羊、豕、鹿、马”等类属标志,则为“”(《金文编》按:“从马不从牛”[140]),义为公羊、公豕、公鹿、公马。再后来,由于文字发展的“趋同”规律的作用,又并几个字为一个牡字,以该众义。《说文解字》:“牡,畜父也。从牛土声。”[141]已讹“士”为“土”,并以为是形声字。
4.匕之于牝、等
匕字,甲文作“”等形,金文或作“”,为N文的初文,义为〈妣〉,本指女性。杨树达说:妣“盖初字止作匕,变体象形字也;继加义旁之女为此,象形增义旁字也;最后因匕比音近而字变为妣,则形声字矣。”“匕妣之初义,第为别于雌(引者按:原文作“雄”)牡之称名,初无生死之别。”(《释匕》)[142]故引申其义。可泛指雌性。后来也由于“别异”规律的作用,人们便以匕为母文,用于牛则加类属标志“牛”以对象化母文匕的意义,则为“”字,义为母牛;加注类属标志“羊、豕、犬、虎”等,则为“”(《甲骨文编》按:“或从羊”[143]、“”(《甲骨文编》按:“或从豕”[144])、“”等,义为母羊、母豕、母犬、母虎等。再后来,也由于“趋同”规律的作用,合众字为一牝字,以该众义。但《说文》第十部还保存了一个“~”字,曰:“牝鹿也。”[145]则是很可贵的材料了。
5.之于、等
甲文有“”字,《说文》作“”,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曰:“一说坎也。”[146]《说文解字》:“坎,陷也。”[147]坎为名词,陷为动词,是坎之用。“”实为“`”之初文。以“言于人,则加人旁对象化而作“”,即`(后再加类属标志为陷,),表明此〈陷〉义归属于人;义归属于兽、畜,则分别加类属标志“、鹿、犬”而作“”。此文字之求别求异也;后语言用字趋同,又单用`字赅众义。
6.网之于等
网字,甲文作“”等形,是捕鱼用具的专名,引申而为一切捕鸟、捕兽等网状用具的共名,所以《玉篇》说:“网,罗罟总名。”[148]后来,以网为母文,加注类属标志“兔”,将义归属于兔则为字(即D之初文),义为捕兔之网;义归属于雉、虎、豕则加注类属标志“雉、虎、豕”为“”,义为捕雉之网、捕虎之网、捕豕之网。后也由于文字发展中“趋同”规律的作用,又并为一网字以表众义。
这种将母文的意义具体化或外化的造字方法,也影响到了后代,直到形声字出现之后,它仍然起着作用;因而便形成了与上述两类属字相类似的造字情况,即人们熟知的加形字或后起形声字。王筠在《说文释例》卷八中说:“字有不须偏旁而义已足者,则其偏旁为后人递加也。其加偏旁而义遂异者(引者按:指与原字分别表示了特定的意义),是为分别文;……其加偏旁而义仍不异者,是谓累增字。”[149]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其实,从发展的观点出发,历时地分层次地剖析这些字,考虑到原字与加偏旁之字的关系,我们认为,它当初也不是有意造的形声字。也是一种母文类属字。这类后出字,其义均在原字,后加之偏旁或为直观字义(对累增字来说)或为归属原字的有关意义于具体事类(对分别文来说)。兹不赘言。
对于上述两类母文加类属标志而外化其义的字,如果我们不以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不考察具体字的发展过程,不明母文与母文类属字的血缘关系,仅从现有的六书理论出发,平面地、横向地不分层次地分析问题,则这些字似乎就是形声字;但只要我们作些历史的考察,能注意到母文与母文类属字的关系。则会发现汉字发展到“母文加上事类符号”分化新字的阶段,也不是有意识自觉地造形声字。这样分化出的孳乳字,其意义仍在母文,母文原本就表示着后出孳乳分化字的意义。所加具体的事类符号,只有标志、指示作用,对于表义来说,可有可无。这类字既然从发生学(借用一下这个术语)的角度看不是形声字,那么,应该怎样对待它呢?我们主张把它从传统的六书中划分出来,姑且称之为“母文类化字”或“母文外化字”。研究汉字,就要尊重汉字的客观实际,在尊重汉字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发现几书就是几书,只要合乎实际,可有三书,可有六书,也可有七书、八书。
不过,这种“母文加上事类符号”的字,其母文固然是用以表义的,但其读音正与孳乳分化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所以认读这些分化字之时,往往可以读半边字,这种现象对人们造真正的形声字实在是一大启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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