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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教育] 由『嫩雞肉製品』引發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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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12-8 08: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語言文字報
語詞具有多義性,在一些重要文本中,語詞的多義往往造成歧解,從而引起爭議,甚至引發官司。而這時,熟練運用語言知識來分析文本語言,則能撥開認識迷霧,準確判斷孰是孰非。
      據載,浙江某食品加工廠(以下稱『供貨方』)與南京某食品供應商(以下稱『接受方』)達成雞肉供貨協議,供貨方每月為接受方提供5000斤嫩雞肉製品,後來供貨方將燉熟的雞肉運至南京,而接受方接收後,卻以合同規定的『嫩雞肉製品』應指『稚嫩的,適於烤、炸的非熟制雞肉』為由提起訴訟,因為供貨方交付的是燉熟的雞肉。
      雙方各執一詞,其焦點在對合同中『嫩雞肉製品』的不同理解。供貨方理解為『燉得嫩的雞肉製品』,而接受方則理解為『稚嫩的、適於炸烤的生雞肉製品』,哪一種理解是正確的呢?
      語言傳遞信息受到語音、語義、語法、語用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們對語言的理解也要遵循語言傳遞信息規律,才不會出現理解偏差。而語言分析的過程也即理解的過程。下面我們主要從語義和語用層面來分析爭議焦點『嫩雞肉製品』到底傳遞了什麼信息。
      語義層面包括某個語言符號的語義內容和語言符號之間的語義關係兩種情況。我們首先從語義內容來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嫩』是形容詞,共有四個義項:
      (1)初生而柔弱;嬌嫩(跟『老』相對);(2)指某些食物烹調時間短,容易咀嚼(跟『老』相對);(3)(某些顏色)淺;(4)閱歷淺,不老練。
      合同規定的『嫩雞肉製品』,供貨方理解為『燉得嫩的雞肉製品』,是取了『嫩』的第二個義項;接受方理解為『稚嫩的、適於炸烤的生雞肉製品』,則是取了『嫩』的第一個義項。『製品』是『製作的產品』,對肉製品而言,『製品』既可以是生的也可以是熟的,『雞肉製品』也一樣。因此,『嫩雞肉製品』的『歧義』主要在於對『嫩』字的理解。根據【現漢】釋義,雙方的理解似乎都合理。我們再從語言符號之間的語義關係來分析,在『嫩雞肉製品』這個短語中,似乎『嫩』 既可指向『製品』,也可指向『雞』,還可指向『肉』。指向『雞』,是說『雞』的生長時間短,指向『製品』,是說雞肉製品烹製時間短,指向『肉』,則既可指『生長時間短』,也可指『烹製時間短』。因此,從語義層面來分析,供貨方和接受方的理解似乎都說得過去。
      但是,仔細分析一下,你會發現『嫩』的兩個義項雖然在食品界都是常用義項,而『嫩雞』卻是一個常用組合,甚至有人把它看成一個詞,解釋為『小雞』或『仔雞』。這裡的『嫩』當然是『生長時間短』的意思,『嫩雞肉』當然是『嫩雞』的肉。
      語用層面主要是指語言實際運用中的各種語境因素。語用因素對語言信息的影響是非常複雜的。在語用層面,烹製時把『雞肉』做得『嫩』一些,是不必說的常識,誰也不會想吃做得『老』的雞肉。在語用當中,『嫩』表示烹製時間短,還有口感好、好吃的含義。所以,說『嫩「雞肉」』的『嫩』是多此一舉的,不符合語言交際的合作原則。美國語言學家格萊斯認為,言語交際要遵循『合作原則』,即(1)說話要說真話,(2)說話要既不使人感覺信息不足又不使人感覺唆,(3)說話要『切題』,(4)說話的方式要清楚明白。用合作原則的(2)即『足量而不過量』準則來分析的話,把『嫩雞肉製品』理解為『嫩雞』肉製品才是恰當的。
      如果理解為『做得嫩的』雞肉製品的話,就應該說『做得嫩的雞肉製品』或至少說『嫩的雞肉製品』,才是信息足量的表述,否則信息量不足,容易引起誤解。因此,根據合作原則,『嫩雞肉製品』只能理解為『嫩雞』肉製品,即接受方的理解是正確的。
      語言一旦生成,就是一個客觀存在,有它的客觀性。語言證據的分析就是遵循語言使用的規律,解讀出它的常規含義。(鄒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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