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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唐朝統治者力主早婚 『剩男剩女』官府罰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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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2-5-2 09: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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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

古代制度
『剩男剩女』,即我們常說的大齡單身男女青年。當今時代,無數目光聚集在這些『剩鬥士』和『齊天大剩』身上,讓他們承受著巨大的社會壓力,親朋好友的追問和『被相親』,也著實讓他們感到頭疼。
在我國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心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國家的持續發展。既然是家和國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
適齡男女的婚姻大事,在周代就屬官方議程,國家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職官――『媒氏』。【周禮】中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儼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闆。


當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古時候,以媒人牽線、家長包辦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絕對的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國大事,政府也就往往會進行干預,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法令和處罰辦法。
西周時期規定『男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也就是說男子三十歲以前必須結婚,女子十五歲以前必須訂立婚約,然後在二十歲之前把自己嫁掉。
秦末戰亂之後,西漢統治者爲了恢復和發展生產,需要增加大量的勞動力,於是便倡導人們早婚早育,【漢書】記載,漢惠帝曾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說女子年十五至三十歲以內不嫁,便採取多收五倍賦稅的辦法進行懲罰。
唐朝統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規定男20歲、女15歲可以結婚,可到唐玄宗年間,法定婚齡進一步被減爲男15歲、女13歲,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齡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會用罰銀子的方式來處理了。
文/河北 劉亮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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